乡村一体化管理doc演示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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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进一步加快镇、村卫生组织建设,强化镇卫生院的管理职能,严格村卫生室管理,维护医疗、医药市场秩序,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省政府《山东省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及市政府《肥城市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是指以镇为单位,对全镇范围内的镇、村卫生组织和人员,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人员配备、收益分配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其基本内容是:在镇政府的领导下,镇卫生院对镇内的各项卫生工作行使管理职能,对村卫生室实行行政、业务、财务、药品的统一管理,对乡村医生进行聘任、奖惩等方面的综合管理。
第三条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使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发展农村卫生事业的方针政策,全面完成各项任务,最大限度地发挥镇村卫生机构的作用,提高卫生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健康素质,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第四条实行一体化管理有利于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利于杜绝假冒伪劣药品的流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有利于预防保健任务的落实,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全面发展。
第五条镇政府负责一体化管理的组织领导,卫生院负责抓好具体任务的落实,公安、工商等部门搞好配合。
第二章乡镇卫生院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规划布局、财务管理、人员培训、药品供应、工作考核等实行统一管理,按卫生发展规划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计划承担相应任务。
第七条做好日常门诊、住院病人医疗服务和康复工作,应用西医、中医和中西医结合的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防病治病,参加抢险救灾、急救等卫生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科技活动和收集有关资料。
第八条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做好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和疫情报告工作,推行计划免疫,开展食品卫生、劳动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指导和职业病防治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九条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经常性的健康教育,指导群众改善居住、饮食、饮水和环境卫生条件。
第十条做好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管理及技术监督指导,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乡村医生系统化、正规化培训工作意见,有计划地选送、培训乡村卫生人员,实行“三证”、“三制”、“四统一”的乡村一体化管理。
第三章村卫生室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级有关村卫生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乡村医生系统化、正规化培训工作的意见参加培训。
第十二条按照初级卫生保健规划要求,制订本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计划,确保各项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认真做好以传染病、地方病和寄生虫病为重点的防病工作,强化计划免疫工作,严格疫情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充分发动群众,做好爱国卫生运动工作。
第十五条认真开展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工作。
第十六条认真搞好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诊疗工作,做好门诊、出诊、巡诊等医疗服务工作及危重病人的转送工作。
第十七条积极发展中医药事业。
第十八条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传播卫生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九条准确、及时完成有关卫生信息资料的记录、收集、整理、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四章村卫生室的设置和审批
第二十条村卫生室的设置,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因地制宜科学设置。原则上千人以上的行政村设一处卫生室,千人以下的可与千人以上行政村合并设置,或与临近村合并设置。
村卫生室的设置,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镇卫生院审核,报市卫生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对验收合格的卫生室,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经批准的村卫生室名称应为:王庄镇卫生院XX卫生室(所)。
第五章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的配备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村卫生室按农业人口2‰的比例配备乡村医生。取得《山东省村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证书》,并经市卫生局年度资格注册合格的人员,方具备乡村医生上岗资格。
第二十三条对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工资制、养老保险制。
㈠聘任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考试合格的乡村医生,经自愿报名,村民委员会推荐,镇卫生院审核,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择优聘任,并发给乡村医生聘任书,聘期一般为3年。根据工作需要,对乡村医生,镇卫生院可在本镇范围内调配使用。
㈡乡村医生的工资由基础工资和奖励工资组成,在业务收入中支付,基出工资标准按参加工作时间确定,奖励工资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医德医风综合考核情况确定。
㈢镇卫生院从村卫生室业务收入和乡村医生工资中各提取一定资金(提取比例由卫生院试行测算后确定),统一为乡村医生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乡村医生退休后,按照社会养老管理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乡村医生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参加市、镇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镇卫生院每年对乡村医生进行一次业务考试和全面考核,并将成绩列入乡村医生档案,作为晋升奖惩的依据。经考核,完不成工作任务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可停聘或缓聘。
乡村医生向镇卫生院交纳3000元的保证金,用于工作任务考核和医疗事故的责任承担。保证金每年结算一次。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职称分为主治医师、医师、医士、卫生员四级。其职称根据上级规定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考核、晋升。
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职责:
㈠负责门诊、出诊、巡诊、转诊和家庭病床的治疗工作;
㈡负责辖区的健康检查和疾病普查、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
㈢做好卫生知识的宣传及各项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㈣搞好儿童保健工作;
㈤做好各种表卡填报和疫情报告;
㈥做好妇女病的查治、妇女“五期”卫生保健工作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