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法 学 原 理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六)个人与团体在民法上的地位 1、个人。 个人在民法上叫“自然人”。是民 事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2、团体。 团体具备法定条件的,法律赋予其 法律上的人格,叫“法人”。是民事主 体,能够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没有法人的资 格,叫“非法人团体”、“无民事权利 能力的团体”。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两类: 第一类,是财产归属和支配关系。 物权关系为典型。民法理论上有人称其 为“静态财产关系”。 第二类,是财产移转关系。通常叫 做“动态财产关系”。合同关系是代表。
等法律地位的当事人。 1、主体。主体是指在民法上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2、平等。平等是指法律关系的当
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有四层含义: (1)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 位平等。 (2)当事人的人格和身份平等。 (3)在财产利益上,当事人除对方 同意无偿者外,都应遵循等价有偿的原 则。 (4)法律保护平等。
疑问:法人有无身份?身份能否存 在于自然人与其智慧成果之间?
(2)身份关系。 身份关系是指自然人与其亲属之间 的关系。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 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等。
(3)身份利益。 (4)身份权关系和身份权。 (5)身份关系的消灭。 (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 (1)意义。具有经济利益的客观对 象。
分为两种:(1)财产所有关系。又分 为特定财产的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前
者如房屋归自然人王某所有。后者如对 他人土的地承包经营关系,在他人土地 上建造房屋的关系等。(2)财产移转 关系。包括财产交换关系如买卖关系, 无偿转让关系。如赠与、遗赠、继承 等。
2、人身关系。 自然人的人格和身份所形成的社会
[德] 鲁道夫.冯.耶林著《为权利而 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谢怀栻 著:《大陆法国家民法典 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李永军 主编:《民事权利体系研 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 版。
费安玲、朱庆育编:《民法精要》,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教材系列读物。
(三)论文类刊物、网站 《民商法学月刊》,中国人民大学 书报资料中心。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政法 论坛编辑部。
(2)期间。期间是民法规定的对 权利的发生、变更、消灭有直接作用的 时间范围。
法定期间与约定期间。 (三)分论部分的内容概要 四类具体法律关系(权利): 1、 物权关系。 一般原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 保物权。
2、债权关系。 债的一般原理、合同之债、无因 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 之债。 3、知识产权。 一般原理、专利权、商标权、著 作权。(在课程安排上,单独开课) 4、婚姻亲属关系。 婚姻、亲属。(与继承法合并开 课)
(八)民法和民法学 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 范。后边有详细解说,这里从简。 民法学,就是关于民事、民事法律 的科学。 由于在宪政体制中,民法是宪法之 下的部门法,从学科层面讲,民法学是 与宪政理论相和谐的一门人文学科。
二、本课程研究对象及其特点 以民事现象的一般性规律为研究对 象,内容富有伦理性、理论性、技术性 和实用性等特点。 (一)民事现象 1、民事现象的意义和基本形态。 (1)意义。个人生存、活动、发 展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由其发生的社会 观念、法律制度、司法活动。
王卫国主编:《民法》,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李永军著:《民法总论》,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王泽鉴著:《民法总则》,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王泽鉴著:《民法概要》,中国政
和享受财产利益或者精神利益的时候, 都同他人发生疏密不同的联系,形成一 定的社会关系,即财产利益关系和精神 利益关系。
在这种社会关系中,财产利益关系 成为财产关系,精神利益关系成为人身
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 (三)民事关系 民事关系是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它是基本、普遍的社会关系。 民事关系的类型有: 1、财产关系。 既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4、行为。 能够引起权利、承担义务发生、变 更、消灭的行为。 (1)行为与目的。 (2)行为与利益。 (3)行为的类型与正当性。 (4)行为与法律。 (5)行为与权利。
5、代理。 制度价值:由代理人“为他人利益 而计算和行为”。 6、时效和期间 (1)时效。所谓“时效”,通俗地 说,就是“时间对民事权利的效力”。 消灭时效。使权利(胜诉权)消 灭。 取得时效。使取得权利(物权)。
关系,分别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前 者如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名誉等 形成的社会关系。后者如婚姻、父母子 女关系等。
(四)个人事务与公共事务、国家 事务相区别
1、公共事务。 以公共利益为内容。
2、国家事务。 以国家利益为内容。 利益的归属者不同,决定了利益取 舍的法律规范不相同。 (五)“民”的内涵的扩大 1、团体的出现。 由氏族到家族的生产和消费关系。 由家族到个人的生产和消费关系。
(2)形态。四种: 民事关系。 民事观念。 民事法律。 民事司法活动。 2、民事现象的特点。 (1)以个人生活利益为内容,与公 共利益、国家利益有联系,但毕竟不是
公共利益、国家利益。 这是民事现象的本质特点。 (2)其本质特点决定 ,当事人对
自己的事务有自治性,即民法学上所说 的“私权自治”、“意思自治”,每一 个民事主体都是“自己的事务、自己决 定、自己行为、自己负责”。
(3)民事现象虽然以“私人性”为 本质特点,但是由于每一个人都不是孤 立地生存、活动和发展,个人事务、个 人利益与公共事务、公共利益有一定的 联系,因此,需要有法律加以调整。民 法就是调整个人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 关系的法律。所以,民事法律也是一种 民事现象。
(4)民事纠纷是不能避免的社会 现象,对民事纠纷的审判,是法院根据 民事法律,衡平当事人的利害关系的活 动,其结果,是以国家的强制力,认定 一方的利益为合法并加以保护、另一方 的诉求不正当而不予支持,这样,就直 接关系当事人个人利益,因而可以认为 一种民事现象。
个人以共同目的为纽带、以契约为 媒介,组合起来生产和消费的关系。
团体出现。 原因:人们为实现共同目的。包括 共同财产目的或者公共利益目的。 2、团体的意义。 团体是有共同目的的若干个人或者 若干财产的聚合体。
3、类型。 (1)社团。共同目的的若干个人 所结成的团体。如“商会”、“俱乐 部”、“公司”等。 共益性社团。 赢利性社团。 公益性社团。 社员出资是其财产的起始来源。
人身关系中的请求权。 财产关系中的请求权。 各类法律关系中,有各种具体的 请求权。 研究民法,重要的任务之一,就 是研究、掌握这些请求权理论和法律 规定。
三、民法学课程的基本内容 (一)本课程内容是对德国民法 “潘德克顿”理论体系的借鉴和发展 1、潘德克顿理论体系的结构。 2、潘德克顿理论体系的特点。 3、潘德克顿理论体系的发展。
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二)专著类 谢怀栻著:《外国民商法精要》,
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 (增删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段厚省著:《民法请求权论》,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日] 星野英一著:《私法中的 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2)类型。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
(3)财产与个人的关系。与生存、
发展;与自由。 2、财产关系。
(1)意义。社会成员之间因财产归 属和财产移转发生的社会关系。
(2)类型。两类: 第一类,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
间的财产关系。 第二类,根据行政法律、法规发生
的、所谓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 系。 如,行政拨款、税收等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
生的、不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
合称。 1、人格关系。
(1)人格的意义、要素与特点。 (2)人格关系。 (3)人格权关系与人格权。
2、身份关系。 (1)身份的意义和特点。民法上的 身份,特指自然人因婚姻、血缘等关系 对其亲属的资格和地位。
Fra Baidu bibliotek
(一)民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 关系的法律部门 (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平等主体的含义:在法律关系中处 于平等法律地位的当事人。
二、实质意义的民法与形式意义 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三、民法的语源 (一)外来语之说 (二)固有词汇之论 (三)从观念、制度层面分别讲, 有不同的结论。
5、继承关系。 一般原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 四、学习方法与训练安排 (一)讲授 有所取舍:对重点、难点详细讲, 对一般问题略讲,甚至不讲。
(二)自习:预习、复习 (三)课外练习 阅读参考资料并写读书笔记;做 少量练习题、写小论文(三千至五千 字)。 五、主要参考资料 (一)教材类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二)以民事法律的形成、实施、 完善的一般性规律为研究对象
1、 民法的形成及其价值。 自然人的个人正当生活利益是民法 的维护目标。 2、 民法的实施。 以民事法律关系的正常实现为条件
和目的。通过裁判维护之。 3、 民事现象的客观规律。 最大限度地维护个人正当生活利
益,激发每一个人的创造精神财富和物 质财富的积极性,适应个人在社会发展 中的不断提升的经济和精神生活利益的 需要,促进全社会精神、物质文明的进 步。
(2)财团。 为实现特定公益目的的财产的聚合 体。如“医院”、“学校”“基金”。 没有社员。 设立人或捐赠人无偿提供的资产, 是其财产的来源。 4、基本特点。 团体以单一、整体的形式,而不是
以团体成员个人或捐赠者个人的形式, 同他人发生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样,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参加 者,就有了个人与团体。
《中国民商法律网》,中国人民大 学法学院主办。
《民商经济法网》,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主办。
在这些网站上,可以搜寻到很多论 文。
绪论
第一章 民法的意义和调整对象
第一节 民法的意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 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 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点说明:
(1)在德国。 (2)在欧亚大陆。意、俄、日。 (3)在中国。民国时期。中华 人民共和国。 (二)总论部分的内容概要 1、绪论。 2、民事主体。依据民法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的人。自然人、法人。
3、权利(法律上的利益) 两大传统权利:人身权、财产权。 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分别以 人格和身份利益为内容。 财产权:物权、债权。前者以对特 定物享受利益为内容,后者以通过特定 人的特定行为取得利益为内容。 新类型:知识产权。以对智慧成果 专有性利益为内容。
民法学原理
总论
公用邮箱告知
zfdxlxw@sina.com 密码:62229472
课程简介
一、基础性概念的简要解释 (一)民法之“民”的意义 市民、国民;自然人。 私人,个人,市民个人、私人。 (二)民事 民事是指个人事务,私人事务。其 内容,是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包括财
产利益和精神利益。 每个人都不是孤立生活的,在取得
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 (二)民法与经济法 (三)民法与婚姻法 (四)民法与劳动法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对象的含义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确认、 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 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三个方面的析解:
(一)平等主体 平等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处于平
(三)以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 理为枢纽,以权利、特别是请求权为 核心
1、民事法律关系。 抽象意义的法律关系。 具体的法律关系。 2、总论。 从一般和抽象的意义,研究法律关 系如何发生、有何特点、效力等。
两大类法律关系: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3、分论。 从个别、具体的角度,研究各种具 体法律关系的发生、特点、构成要件、 效力、差异等。 4、请求权的核心地位。
2、团体。 团体具备法定条件的,法律赋予其 法律上的人格,叫“法人”。是民事主 体,能够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没有法人的资 格,叫“非法人团体”、“无民事权利 能力的团体”。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两类: 第一类,是财产归属和支配关系。 物权关系为典型。民法理论上有人称其 为“静态财产关系”。 第二类,是财产移转关系。通常叫 做“动态财产关系”。合同关系是代表。
等法律地位的当事人。 1、主体。主体是指在民法上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2、平等。平等是指法律关系的当
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有四层含义: (1)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 位平等。 (2)当事人的人格和身份平等。 (3)在财产利益上,当事人除对方 同意无偿者外,都应遵循等价有偿的原 则。 (4)法律保护平等。
疑问:法人有无身份?身份能否存 在于自然人与其智慧成果之间?
(2)身份关系。 身份关系是指自然人与其亲属之间 的关系。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 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等。
(3)身份利益。 (4)身份权关系和身份权。 (5)身份关系的消灭。 (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 (1)意义。具有经济利益的客观对 象。
分为两种:(1)财产所有关系。又分 为特定财产的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前
者如房屋归自然人王某所有。后者如对 他人土的地承包经营关系,在他人土地 上建造房屋的关系等。(2)财产移转 关系。包括财产交换关系如买卖关系, 无偿转让关系。如赠与、遗赠、继承 等。
2、人身关系。 自然人的人格和身份所形成的社会
[德] 鲁道夫.冯.耶林著《为权利而 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谢怀栻 著:《大陆法国家民法典 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李永军 主编:《民事权利体系研 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 版。
费安玲、朱庆育编:《民法精要》,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教材系列读物。
(三)论文类刊物、网站 《民商法学月刊》,中国人民大学 书报资料中心。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政法 论坛编辑部。
(2)期间。期间是民法规定的对 权利的发生、变更、消灭有直接作用的 时间范围。
法定期间与约定期间。 (三)分论部分的内容概要 四类具体法律关系(权利): 1、 物权关系。 一般原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 保物权。
2、债权关系。 债的一般原理、合同之债、无因 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 之债。 3、知识产权。 一般原理、专利权、商标权、著 作权。(在课程安排上,单独开课) 4、婚姻亲属关系。 婚姻、亲属。(与继承法合并开 课)
(八)民法和民法学 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 范。后边有详细解说,这里从简。 民法学,就是关于民事、民事法律 的科学。 由于在宪政体制中,民法是宪法之 下的部门法,从学科层面讲,民法学是 与宪政理论相和谐的一门人文学科。
二、本课程研究对象及其特点 以民事现象的一般性规律为研究对 象,内容富有伦理性、理论性、技术性 和实用性等特点。 (一)民事现象 1、民事现象的意义和基本形态。 (1)意义。个人生存、活动、发 展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由其发生的社会 观念、法律制度、司法活动。
王卫国主编:《民法》,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李永军著:《民法总论》,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王泽鉴著:《民法总则》,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王泽鉴著:《民法概要》,中国政
和享受财产利益或者精神利益的时候, 都同他人发生疏密不同的联系,形成一 定的社会关系,即财产利益关系和精神 利益关系。
在这种社会关系中,财产利益关系 成为财产关系,精神利益关系成为人身
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 (三)民事关系 民事关系是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它是基本、普遍的社会关系。 民事关系的类型有: 1、财产关系。 既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4、行为。 能够引起权利、承担义务发生、变 更、消灭的行为。 (1)行为与目的。 (2)行为与利益。 (3)行为的类型与正当性。 (4)行为与法律。 (5)行为与权利。
5、代理。 制度价值:由代理人“为他人利益 而计算和行为”。 6、时效和期间 (1)时效。所谓“时效”,通俗地 说,就是“时间对民事权利的效力”。 消灭时效。使权利(胜诉权)消 灭。 取得时效。使取得权利(物权)。
关系,分别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前 者如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名誉等 形成的社会关系。后者如婚姻、父母子 女关系等。
(四)个人事务与公共事务、国家 事务相区别
1、公共事务。 以公共利益为内容。
2、国家事务。 以国家利益为内容。 利益的归属者不同,决定了利益取 舍的法律规范不相同。 (五)“民”的内涵的扩大 1、团体的出现。 由氏族到家族的生产和消费关系。 由家族到个人的生产和消费关系。
(2)形态。四种: 民事关系。 民事观念。 民事法律。 民事司法活动。 2、民事现象的特点。 (1)以个人生活利益为内容,与公 共利益、国家利益有联系,但毕竟不是
公共利益、国家利益。 这是民事现象的本质特点。 (2)其本质特点决定 ,当事人对
自己的事务有自治性,即民法学上所说 的“私权自治”、“意思自治”,每一 个民事主体都是“自己的事务、自己决 定、自己行为、自己负责”。
(3)民事现象虽然以“私人性”为 本质特点,但是由于每一个人都不是孤 立地生存、活动和发展,个人事务、个 人利益与公共事务、公共利益有一定的 联系,因此,需要有法律加以调整。民 法就是调整个人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 关系的法律。所以,民事法律也是一种 民事现象。
(4)民事纠纷是不能避免的社会 现象,对民事纠纷的审判,是法院根据 民事法律,衡平当事人的利害关系的活 动,其结果,是以国家的强制力,认定 一方的利益为合法并加以保护、另一方 的诉求不正当而不予支持,这样,就直 接关系当事人个人利益,因而可以认为 一种民事现象。
个人以共同目的为纽带、以契约为 媒介,组合起来生产和消费的关系。
团体出现。 原因:人们为实现共同目的。包括 共同财产目的或者公共利益目的。 2、团体的意义。 团体是有共同目的的若干个人或者 若干财产的聚合体。
3、类型。 (1)社团。共同目的的若干个人 所结成的团体。如“商会”、“俱乐 部”、“公司”等。 共益性社团。 赢利性社团。 公益性社团。 社员出资是其财产的起始来源。
人身关系中的请求权。 财产关系中的请求权。 各类法律关系中,有各种具体的 请求权。 研究民法,重要的任务之一,就 是研究、掌握这些请求权理论和法律 规定。
三、民法学课程的基本内容 (一)本课程内容是对德国民法 “潘德克顿”理论体系的借鉴和发展 1、潘德克顿理论体系的结构。 2、潘德克顿理论体系的特点。 3、潘德克顿理论体系的发展。
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二)专著类 谢怀栻著:《外国民商法精要》,
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 (增删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段厚省著:《民法请求权论》,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日] 星野英一著:《私法中的 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2)类型。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
(3)财产与个人的关系。与生存、
发展;与自由。 2、财产关系。
(1)意义。社会成员之间因财产归 属和财产移转发生的社会关系。
(2)类型。两类: 第一类,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
间的财产关系。 第二类,根据行政法律、法规发生
的、所谓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 系。 如,行政拨款、税收等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
生的、不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
合称。 1、人格关系。
(1)人格的意义、要素与特点。 (2)人格关系。 (3)人格权关系与人格权。
2、身份关系。 (1)身份的意义和特点。民法上的 身份,特指自然人因婚姻、血缘等关系 对其亲属的资格和地位。
Fra Baidu bibliotek
(一)民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 关系的法律部门 (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平等主体的含义:在法律关系中处 于平等法律地位的当事人。
二、实质意义的民法与形式意义 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三、民法的语源 (一)外来语之说 (二)固有词汇之论 (三)从观念、制度层面分别讲, 有不同的结论。
5、继承关系。 一般原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 四、学习方法与训练安排 (一)讲授 有所取舍:对重点、难点详细讲, 对一般问题略讲,甚至不讲。
(二)自习:预习、复习 (三)课外练习 阅读参考资料并写读书笔记;做 少量练习题、写小论文(三千至五千 字)。 五、主要参考资料 (一)教材类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二)以民事法律的形成、实施、 完善的一般性规律为研究对象
1、 民法的形成及其价值。 自然人的个人正当生活利益是民法 的维护目标。 2、 民法的实施。 以民事法律关系的正常实现为条件
和目的。通过裁判维护之。 3、 民事现象的客观规律。 最大限度地维护个人正当生活利
益,激发每一个人的创造精神财富和物 质财富的积极性,适应个人在社会发展 中的不断提升的经济和精神生活利益的 需要,促进全社会精神、物质文明的进 步。
(2)财团。 为实现特定公益目的的财产的聚合 体。如“医院”、“学校”“基金”。 没有社员。 设立人或捐赠人无偿提供的资产, 是其财产的来源。 4、基本特点。 团体以单一、整体的形式,而不是
以团体成员个人或捐赠者个人的形式, 同他人发生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样,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参加 者,就有了个人与团体。
《中国民商法律网》,中国人民大 学法学院主办。
《民商经济法网》,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主办。
在这些网站上,可以搜寻到很多论 文。
绪论
第一章 民法的意义和调整对象
第一节 民法的意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 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 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点说明:
(1)在德国。 (2)在欧亚大陆。意、俄、日。 (3)在中国。民国时期。中华 人民共和国。 (二)总论部分的内容概要 1、绪论。 2、民事主体。依据民法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的人。自然人、法人。
3、权利(法律上的利益) 两大传统权利:人身权、财产权。 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分别以 人格和身份利益为内容。 财产权:物权、债权。前者以对特 定物享受利益为内容,后者以通过特定 人的特定行为取得利益为内容。 新类型:知识产权。以对智慧成果 专有性利益为内容。
民法学原理
总论
公用邮箱告知
zfdxlxw@sina.com 密码:62229472
课程简介
一、基础性概念的简要解释 (一)民法之“民”的意义 市民、国民;自然人。 私人,个人,市民个人、私人。 (二)民事 民事是指个人事务,私人事务。其 内容,是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包括财
产利益和精神利益。 每个人都不是孤立生活的,在取得
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 (二)民法与经济法 (三)民法与婚姻法 (四)民法与劳动法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对象的含义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确认、 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 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三个方面的析解:
(一)平等主体 平等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处于平
(三)以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 理为枢纽,以权利、特别是请求权为 核心
1、民事法律关系。 抽象意义的法律关系。 具体的法律关系。 2、总论。 从一般和抽象的意义,研究法律关 系如何发生、有何特点、效力等。
两大类法律关系: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3、分论。 从个别、具体的角度,研究各种具 体法律关系的发生、特点、构成要件、 效力、差异等。 4、请求权的核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