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都市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办法-12.31素材

合集下载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审批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过程中,需以公示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适用本办法。

其中,涉及公示地点和公示前告知等具体操作办法,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公示情形)编制和修改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主城区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应当以公示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及办理规划许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公示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一)修改详细规划,涉及利害关系人的;(二)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涉及利害关系人的;(三)办理规划许可,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

第四条(利害关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一)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对房屋进行了销售,申请对原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变更的,已购买原规划许可涉及房屋的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二)依据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办理后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建设单位申请对设计方案总平面进行修改,已购买前期规划许可涉及房屋的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三)办理规划许可涉及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修改的,已购买房屋的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四)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直接涉及其利益的人为利害关系人。

第五条(不予公示情形)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不予公开;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的建设项目,不予公示。

修改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公示:(一)商品房开发项目未销售前调整商住比例且未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二)商品房开发项目未销售前对方案进行修改、保障性住房项目未分配前对方案进行修改的;(三)商品房开发项目部分楼栋已销售,未销售楼栋在不减损相邻权人权益的前提下,进行户型平面调整和对建筑外立面色彩、材质调整的。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的文本及图说,是城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以及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

三峡库区移民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项目,由计划、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分期分批纳入城市建设计划。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的任务是:按照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对建设活动实施规划管理,保障城市建设协调有序地进行,提高城市综合功能。

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的方针是: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四)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执行城市规划管理有关技术规定;(五)改善城市环境,增加城市绿地,注重城市景观;(六)从旧城实际出发,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逐步改造;(七)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民族地方特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风貌的街区、建筑;(八)符合城市防火、防洪、防震、防空、防止危岩滑坡等要求,提高城市防灾抗灾能力。

第八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作制度。

第九条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特殊区域,严格控制新建占地多、能耗高、运量大、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原有的要合理调整。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六条(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大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但不得大于《表二》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规划管理政策交流

规划管理政策交流

机场障碍物控制区
海拔552米
海拔542米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三)微型车位、子母车位如何管理
微型车位存在问题:部分开发项目,希望微型车位按比例 折算进入停车位指标。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停车场车位数的确定以 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它各型车辆的停车位,应按 附表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
车型
微型客、货汽车 卧车、两吨以下货运汽车
谢 谢 大 家 !
47
5
主要规定
临主干道的住宅项目和以住宅性质为主的综 合用地项目,单个地块面积大于6万平方米的,应 配套建设不小于该地块建设用地面积5%的集中绿 地(广场)临城市道路布置,每块集中绿地(广 场)沿城市道路的长度不得小于50米,且最窄处 宽度不小于8米。 位于“两江四岸”头排地块以及快速路、主 干道两侧和重要广场、公园四周的住宅建筑外立 面应采用公建化造型,做好阳台晾晒、空调机位 和各类管线的隐蔽处理。
三、其他规定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执行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有关事宜的通知》 (渝规发〔2014〕85号) 2014年7月1日
以下情形的建设项目,执行原规范:
(一)2014年7月1日以前,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成 交确认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以出让方式供应 土地的建设项目。 (二)2014年7月1日以前,已办理选址意见书或立项 手续的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建设项目。
换算系数
0.7 1.0
分析研究
有利于合理利用不规则空间
折算后总停车位个数增加
管理要求
微型车位按0.7的比例折算计入停车位配建指标,微型车位 总数不得大于停车总数的30%。
子母车位存在问题 部分开发项目,希望项目子母车位按两个计算停车位指标。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五)临岩建筑后部采光面与堡坎相对时,建筑物与堡坎之间的距离,不小于堡坎高度的0.25倍;
第三十条 新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相互之间的距离以及与其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功能要求和设计规范以及环保、消防等规定。
第三十一条 新建中小学校教学楼、幼托建筑、医院病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当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
第二十八条 建筑总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按以下规定设计:
(一)符合规定的建筑容积率;
(二)符合人防、环保、消防、防洪、河道。港口、空域管理和电台、电视台,无线电收发区、无线电微波走廊、输电走廊、气象站、监狱等设施的特殊规定;
(三)按城市园林绿化规定设置绿化用地;
(四)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市政、公用、文化、卫生、教育、生活服务和其他配套设施;
雨蓬和挑檐超出道路红线的,不得影响行道树、电杆、灯柱。
第三十四条 临街与主干道平行布置的条式建筑物,其高度(从人行道标高起算)不得大于道路红线宽度。超过道路红线宽度的,应从道路红线或裙房外沿相应后退,后退距离为主楼高度和道路红线宽度之差;局部楼层后退距离亦应按此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临街与次干道平行布置的条式建筑物,其高度在新建区不得大于道路红线宽度;在旧城区不得大于道路红线宽度的1.25倍。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 建筑规划管理
第五章 市政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 规划管理审批权限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8.03.01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第一章总则 (2)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重庆市人民政府令日月1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划或者规划总平面图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系统。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及规划指标)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主城区容积以对规划用地性质作出兼容规定。

兼容分为选择性兼容和混合性兼容两类。

选择性兼容的,应当明确兼容性质对应的规划指标,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选定一项用地性质及其对应的规划指标进行管理。

混合性兼容的,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兼容用地性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兼容性质的选择应当符合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附表4)的规定;(二)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明确主要用地性质和兼容性质当)、(二)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主要用地性质的,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或者等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小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

居住用地(R)中,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0%。

第七条(零星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星用地:(一)规划人口大于20 万的城市,小于3000 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性兼容的居住用地)和小于2000 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社会福利用地(A6)、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应当确定用地性质、建设内容、建设等级等规划控制要求。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03.01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 (3)第三章建筑间距 (9)第四章建筑退让 (14)第五章空间形态 (18)第六章公共空间 (23)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第八章特别规定 (44)第九章附则 (48)附录1名词解释 (50)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7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18 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2018 年1 月23 日―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官方版)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官方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 1 ―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

重庆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的文本及图说,是城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以及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

三峡库区移民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项目,由计划、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分期分批纳入城市建设计划。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的任务是:按照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对建设活动实施规划管理,保障城市建设协调有序地进行,提高城市综合功能。

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的方针是: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四)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执行城市规划管理有关技术规定;(五)改善城市环境,增加城市绿地,注重城市景观;(六)从旧城实际出发,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逐步改造;(七)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民族地方特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风貌的街区、建筑;(八)符合城市防火、防洪、防震、防空、防止危岩滑坡等要求,提高城市防灾抗灾能力。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三)不突破附表1、附表2的要求。第五条(规划用地兼容性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
以对规划用地性质作出兼容规定。兼容分为选择性兼容和混合性兼容两类。
选择性兼容的,应当明确兼容性质对应的规划指标,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选定一项用地性质及其对应的规划指标进行管理。
混合性兼容的,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建筑半间距)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外墙面上附属的装饰性构架、遮阳、雨棚、挑檐等墙外设施不计入建筑间距。
建筑半间距指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第十五条(建筑半间距规定)建筑半间距按照建筑功能分别制定。
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地上建筑水平投影总面积。
住宅建筑净密度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容积率(far)
住宅建筑净密度
1<far≤1.2
≤40%
1.2<far≤2
≤30%
2<far≤2.5
≤25%
2.5<far
≤20%
第十二条(建筑控制高度)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建设项
目规划条件均未明确建筑控制高度的,建设项目的建筑控制高度应当符合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附表5)的规定。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被掩埋外墙长度占该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40%的,除集中停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小于40%的,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三)因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程影响,或者因满足文物保护、防洪要求,导致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使用受限,仅使用地下及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配建停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经专题论证,其不足部分在地上建筑中配建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地下建筑中除停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重庆市规划管理规定[修改版]

重庆市规划管理规定[修改版]

国家不可一日无主,城市当然也不可以没有规划,下面是为你整理的重庆市规划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重庆市规划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的文本及图说,是城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以及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城市规划管理的任务是:按照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对建设活动实施规划管理,保障城市建设协调有序地进行,提高城市综合功能。

城市规划管理的方针是: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工作制度。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报的各项规划后,应当在三十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改变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各项规划的编制必须由取得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按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确定建设工程的规划用地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六个月内未报送规划设计方案的,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含附件、附图)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三个月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需要改变或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范围的,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其中学校、医院、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公共场(馆)、停车场(库)、集市贸易市场、基本农田(蔬菜用地)和其他重要公共活动场地的用地性质和范围的改变、调整,应经其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渝府办[2015]17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8.24【实施日期】2015.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2015〕17号)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主城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24日重庆市主城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加强主城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突出自然山水本底特色,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美丽山水城市,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主城区范围内建(构)筑物的空间形态及景观风貌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区县(自治县)参照执行。

第三条根据区域位置、景观敏感程度以及建设项目类型,将主城区划分为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和一般管控区(详见附图)。

对不同管控区内的建(构)筑物空间形态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特别管控区内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上报市政府审定。

(一)下列建(构)筑物纳入特别管控区进行管控:1.解放碑―江北嘴―弹子石中央商务区核心区的重要标志性建(构)筑物。

2.国际机场航站楼、火车站等对外交通枢纽以及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大型体育场馆、位于长江及嘉陵江上(长江段:鱼洞大桥至寸滩大桥;嘉陵江段:双碑大桥至江北嘴)的跨江大桥等市级重大功能性建(构)筑物。

3.高度超过300米的超高层建(构)筑物。

4.其他需要纳入特别管控区的建(构)筑物。

(二)特别管控区内的建设项目形态规划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1.在土地出让(划拨)之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须开展国际方案征集的相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2.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国际方案征集工作,原则上应邀请3家及以上国内外著名建筑设计机构参与方案征集,提交不少于3套符合规划条件的高水平设计方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

重庆市规划管理规定范文(2篇)

重庆市规划管理规定范文(2篇)

重庆市规划管理规定范文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规划管理成为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重庆市作为我国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规划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益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生活品质。

因此,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规划管理规定非常重要。

本文将对重庆市规划管理规定进行探讨,旨在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重庆市规划管理的背景与意义重庆市位于我国西南地区,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自然资源。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规划管理不严格和不科学,重庆市存在着城市规划与实际发展不协调、城市景观单一、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管理规定,对于实现城市发展和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三、重庆市规划管理规定的原则1.科学合理原则:制定规划管理规定应遵循科学规划的原则,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求,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统筹兼顾原则:规划管理规定应兼顾城市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3.民主参与原则:规划管理规定的制定应广泛征求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市民的参与感和归属感。

4.公开透明原则:规划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确保规划管理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四、重庆市规划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1.城市总体规划管理(1)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明确城市的发展目标和空间布局。

(2)推行城市分区规划,合理划定不同功能区域的范围和发展要求。

(3)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的监管,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和落实。

2.土地利用规划管理(1)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2)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的执行,防止违规用地和乱占用土地的现象发生。

(3)推行土地利用权的市场化交易,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和公平性。

3.城市设计管理(1)推行城市设计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建设项目的设计控制。

(2)鼓励优秀城市设计,提高城市建设的品质和形象。

(3)加强对城市设计的审查和监督,保证设计符合规划要求和市民的需求。

重庆大都市区规划

重庆大都市区规划

重庆大都市区规划一、引言重庆大都市区是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经济中心和交通枢纽,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城市现代化,重庆市政府决定制定重庆大都市区规划。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规划的目标、原则、内容和实施计划。

二、规划目标1. 实现城市空间布局的合理优化,促进城市功能的协调发展。

2. 提升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

3. 增强城市的综合交通能力,改善交通拥堵状况。

4. 促进城市经济的创新发展,提高产业结构的优化水平。

5. 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改善城市居住环境。

三、规划原则1. 综合协调原则:在规划过程中,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各方面因素,实现协调发展。

2. 可持续发展原则:规划要注重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3. 公众参与原则:规划过程要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增加公众的参与度。

4. 公平公正原则:规划要注重社会公平和公正,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四、规划内容1. 城市空间布局:重庆大都市区将实施“一核多极”布局,以重庆主城区为核心,合理规划和发展周边的城市副中心和新兴城市。

2. 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建设生态绿心和生态廊道,提升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

3. 交通网络建设:完善城市交通网络,建设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轨道交通系统,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4. 经济产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提升城市的经济竞争力。

5. 城市居住环境改善:改善城市的居住环境,提供高品质的住房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

五、实施计划1. 规划编制阶段:组织专业团队进行规划编制工作,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制定规划方案。

2. 规划审批阶段:将规划方案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3. 规划实施阶段:根据规划方案,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明确责任部门和时间节点,推动规划的实施。

4. 规划监测评估阶段: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规划措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管理要求
(八)位于历史文化街区以及传统风貌保护核心区、协调区范围内的 建(构)筑物应采用传统风貌。鼓励临山的建(构)筑物采用传统风 貌。
管理要求
(九)位于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的所有项目以及一
管理要求
(十)位于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内的所有项目以及一般管控区内的重 要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外装饰材料订货前,应提交外立面装饰细化设计 图,在建筑外墙上制作主要饰材比选样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项目主创 建筑师应共同参与现场确认。特别管控区的建(构)筑物,还应邀请专家 共同参与现场确认工作。
3 一般管控区
重要 项目
审查程序
规划 条件
方案 比选
三个 方案
有 必 要
一般 项目
直接 审批
专家 咨询
3 一般管控区
范围划定
重要的快速路、主干道沿线头排地块以及重要广场、公园周边等区域的项目 为重要项目,其他项目为一般项目。
2
管理要求
管理要求
(一)城市建筑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同时,还应符合地域特征、重视文 化内涵、体现时代风貌。
[背景3]
█ 快速城镇化、土地财政,以及可建设用地少的特殊市情导致的城市中 心区高密度、高容积率,对城市空间品质的塑造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背景4]
█ 创建一流规划局,完善关于城市空间形态管控的体制机制。
因此,需要对城市空间形态进行科学管控。
[目标]
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加强主城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突出 山水城市特色。
特别管控区
1 特别管控区
条件 论证 专家 评审
审查程序
规划 条件
方案 征集
三个单位 三个方案
特别重要
推荐 方案
报市 政府
市规 委会
1 特别管控区
范围划定
1、解放碑-江北城-弹子石中央商务区核心区的重要标志性建(构)筑物。
1 特别管控区
范围划定
2、国际机场航站楼、火车站等对外交通枢纽以及大型剧场、大型体育场馆、 跨江大桥等市级重大功能性建(构)筑物。
1 特别管控区
范围划定
3、高度超过300米的超高层建(构)筑物。
重点管控区 重要 项目 其他 项目
2 重点管控区
重要 项目
专家 评审
审查程序
规划 条件
推荐 方案
方案 征集
特别重要
三个单位 三个方案
报市 政府
2 重点管控区
其他 项目
审查程序
规划 条件
方案 比选
三个 方案
有 必 要
专家 咨询
2 重点管控区
[背景2]
█城市建设体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天人合一的理念,依托现有 山水脉络等独特风光,让城市融入大自然,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 见水、记得住乡愁。(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 █要坚持突出特色,规划建设美丽山水城市和“好看耐用”的城市。
(市规委会四届一次全会)
“好看”的城市: 城市空间形态与自然和谐统一、山水交融、错落有致、富有立体感、 拥有优美的天际轮廓线、建筑依山就势充分结合自然地形、建筑与 路网格局规划协调呼应……
管理要求
管理要求
管理要求
管理要求
(四)跨江大桥、换乘枢纽、轨道车站等市政交通项目以及岸线防洪 治理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设计招标或委托设计机构开展方案设计时, 应将项目的空间形态、景观风貌要求统筹纳入招标(委托)设计范围, 并作为重要的评标内容。
管理要求
管理要求
管理要求
(五)沿江、临崖头排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应论证将项目对应的堤岸、崖坎景观绿化纳入规划条件,要求建设 单位整体规划、同步实施,建成后产权划归政府,作为城市公共环境 向市民开放。
范围划定
3、位于城市山脊线、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较大影响的建(构)筑物。
2 重点管控区
范围划定
4、“两江四岸”头排地块的建(构)筑物。
2 重点管控区
范围划定
5、迎宾大道(机场路)沿线头排地块的建(构)筑物。
2 重点管控区
范围划定
6、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以及传统风貌片区内的建(构)筑物。
一般管控区 重要 项目 一般 项目
管理要求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都市区范围内重点地段、重要片 区城市设计国际方案征集工作,深入研究其城市空间形态、色彩,挖 掘文化内涵和区域特色,并将城市设计成果有关要素纳入控制性详细 规划,作为规划管理依据。
管理要求
(三)建筑设计方案的建筑形式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粗制滥造、 照搬照抄、采用奇形怪状的空间造型和大红大绿的主体色彩。社会关 注度高的建设项目,其设计方案审批前应主动征询公众意见,接受舆 论监督。
重庆市都市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办法
1
背景及目标
[背景1]
█ 独特的立体山水城市格局,以山为背景,以水为纽带,将多中心串 联而成的组团式大疏大密的城市空间形态。有别于平原城市以建筑为 背景的城市空间形态。
据统计,重庆都市区范围内(5473平方公里),自然山脉约占47.73%,自然河流约 占2.3%,是名副其实的山水城市。
2
分级管理
三区五级
特别管控区
国际 方案 征集 重要 项目
其他 项目 国内 方案 征集
报市 政府
市规 划局 市规 划局
重要的
报市规 委会
报市 政府
重要的
重点管控区
方案 比选
局审区办
重要 项目 一般管控区 一般 项目
方案 比选
规划 分局 规划 分局
区审区办
都市区总建设用地面积: 1188平方公里 特别管控区:0.65平方公里 (占比0.05%) 重点管控区:81.1平方公里 (占比6.83%) 其中:重要项目:11.1平 方公里(占比0.93%) 其他项目: 70平方 公里(占比5.90%) 一般管控区:1106平方公里 (占比93%) 其中 重要项目:149平 方公里(占比12.6%) 其他项目:957平 方公里(占比80%)
管理要求
管理要求
管理要求
管理要求
(四)临主干道的住宅项目和以住宅性质为主的综合用地项目,单个 地块面积大于6万平方米的,应临城市道路布置不小于该地块建设用地 面积5%的集中绿地(广场),每块集中绿地(广场)沿城市道路的长 度不得小于50米,且最窄处宽度不小于8米。
管理要求
(七)位于“两江四岸”头排地块以及快速路、主干道两侧和重要广 场、公园四周的住宅建筑,其外立面应采用公建化造型,做好阳台晾 晒、空调机位和各类管线的隐蔽处理。
范围划定
1、解放碑-江北城-弹子石中央商务区核心区未纳入特别管控区的建(构)筑物。
2 重点管控区
悦来会展中心片区
礼嘉片区 西永片区 化龙桥片区 钓鱼嘴片区
范围划定
2、十大商务功能集聚区及城市副中心核心区的重要建(构)筑物。
中央公园片区
龙兴复盛片区 江北嘴中央商务区 朝天门片区 九龙半岛片区
2 重点管控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