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都市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办法-12.31素材
(完整word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9)
第四章建筑退让 (14)
第五章空间形态 (18)
第六章公共空间 (23)
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
第八章特别规定 (44)
第九章附则 (48)
附录1名词解释 (50)
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
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
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
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
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
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
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
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
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
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
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
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
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
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
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最新资料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本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11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
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一)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
(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大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9)
第四章建筑退让 (14)
第五章空间形态 (18)
第六章公共空间 (23)
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
第八章特别规定 (44)
第九章附则 (48)
附录1名词解释 (50)
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
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
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
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
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
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
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
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
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
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
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
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
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
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
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18 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重庆城市区域规划调整方案
重庆城市区域规划调整方案
引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持续增长,重庆市的城市区域规划亟需进行调整。本方案旨在优化城市规划布局,提升城市的功能和品质,创造宜居的城市环境。
一、城市区域功能布局调整
1.1 建设多功能城市
以核心城市为主,构建一系列功能区域,如商务中心、文化创意区、科技创新园区等,通过优化功能布局,提升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和吸引力。
1.2 强化发展节点
在核心城市周边建设若干个区域发展节点,以促进城市辐射带动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通过加强交通连接和基础设施建设,吸引人才和资金投入,推动区域产业发展。
1.3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合理调整城市的空间布局,加强城市的内部联系和外部对接。通过加强公共交通、提升道路网络等措施,打破城市空间的孤立性,形成有机的城市群。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2.1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加强对城市周边山水林田湖生态环境的保护,建立完善的生态保护区和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水源地、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工作,促进生态系统的恢复和建设。
2.2 推动绿色城市建设
加强城市绿化,推动建设园林式城市。通过增加绿地面积、改善景观质量等手段,提升城市的生态环境品质,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2.3 加强环境污染治理
加大对空气、水质等环境污染的治理力度,推动工业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加强环境监测与预警,提高环境监管效能,为人们提供更加清洁的生活环境。
三、交通网络优化与建设
3.1 完善城市道路网络
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提升道路网络的密度和容量。优化路网布局,缓解交通拥堵,提高交通运行效率,为市民提供更加便捷的出行条件。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官方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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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
(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重庆市规划管理规定
重庆市规划管理规定
是指重庆市政府制定和实施的相关规定,用于规范和管理重庆市的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重庆市城市规划条例》,重庆市制定了一系列规划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具体内容:
1.城市总体规划:规定了重庆市的城市发展布局、功能定位、空间结构、资源利用等基本原则和指导方针。
2.分区规划:将重庆市划分为不同的区域,确定每个区域的用途和发展方向,包括居住区、工业区、商业区、文化教育区等。
3.建设用地规划:确定重庆市各类建设用地的范围、用途和数量,包括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
4.绿地规划:规划重庆市的绿地保护、建设和管理,包括公园、绿化带、绿化美化工程等。
5.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保护和利用重庆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文化景观等。
6.通行设施规划:规划重庆市的交通网络,包括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
7.环境保护规划:规划重庆市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包括空气、水质、噪音等方面的管理和治理。
8.城市更新和改造规划:规划城市旧区的改造和更新,包括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
这些规定旨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城市空间形态规
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17
【摘要】《重庆市主城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主城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加强主城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突出自然山水本底特色,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美丽山水城市,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24-26,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1
【相关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J],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庆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J],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5.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环〔2019〕194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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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送审稿)新旧条文及说明依据对照表(1)(1)(1)
7.主采光面
建筑计算高度大于40米的建筑各外墙面。
12.重庆建筑风格
具有重庆地方传统建筑特色,体现重庆自然地理特征和历
13.重庆传统风貌特征
重庆传统风貌特征包括以下5类。
停车位配建标准表(调整对比表)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XXX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1年11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一)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
(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以对规划用地性质作出兼容规定。兼容分为选择性兼容和混合性兼容两类。
选择性兼容的,应当明确兼容性质对应的规划指标,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选定一项用地性质及其对应的规划指标进行管理。
混合性兼容的,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
附表4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69
附表4-1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69
附表4-2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70
附表4-3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71
附表5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72
附图1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73
附图2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74
附图3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75
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地上建筑水平投影总面积。
住宅建筑净密度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容积率(far)
住宅建筑净密度
1<far≤1.2
≤40%
1.2<far≤2
≤30%
2<far≤2.5
≤25%
2.5<far
≤20%
第十二条(建筑控制高度)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建设项
目规划条件均未明确建筑控制高度的,建设项目的建筑控制高度应当符合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附表5)的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的文本及图说,是城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以及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三峡库区移民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项目,由计划、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分期分批纳入城市建设计划。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的任务是:按照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对建设活动实施规划管理,保障城市建设协调有序地进行,提高城市综合功能。
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的方针是: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四)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执行城市规划管理有关技术规定;
(五)改善城市环境,增加城市绿地,注重城市景观;
(六)从旧城实际出发,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逐步改造;
(七)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民族地方特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风貌的街区、建筑;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11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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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一)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
(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城市空间环境和建筑景观规划的暂行规定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城市空间环境和建筑景观规划的暂行规定
2010.04
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国际化和现代化大都市的要求,为充分展现重庆山城江城的景观风貌,提升城市空间环境品质,实现城乡规划的科学化,经研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在都市区内,由市规划局实施规划管理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应符合本暂行规定。
1、两江四岸、“四山”地区、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地段(公园、山体、水体、历史文化街区及建筑等)周边的建设项目。
2、城市中心、副中心的建设项目。
3、城市重要节点、城市广场、交通枢纽和城市制高点的建设项目。
4、迎宾大道(210国道机场~红旗河沟)经两路口至渝州宾馆、渝中半岛景观环路和北部新区经开大道两侧的建设项目。
5、总用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
6、其它重要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两江四岸和临城市主、次干道的住宅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宜采用板式建筑布局,若采用,应满足以下要求:
1、6层及6层以下,或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8米,其沿江或沿街连续面宽长度不应超过60米。
2、7层及7层以上,或建筑高度等于或大于21米,其沿江或沿街连续面宽长度不应超过40米。
第三条、两江四岸的住宅建设项目临江前排建筑高度一般不宜超过11+1层或36米,且沿江连续面宽长度不应超过40米。
第四条、两江四岸和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应有不小于建设用地总面积10%的绿化广场对城市敞开。
第五条、两江四岸和临城市主、次干道建筑总体布局应减少对城市道路、滨江沿岸、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的压迫感。
1、建设项目方案布局应保证建设用地内部环境与城市外部空间的通透,并留足视线通廊。项目用地沿两江四岸和临城市主、次干道长度达到100米及100米以上的,其滨江沿岸和临城市道路一侧应留出长度不小于用地沿江或沿道路长度30 %且进深不少于15米的通透开敞空间,且不得布置建筑,以保证其空间的开敞性。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PPT资料
第三十一条 (其他建筑的间 距)其他各类建筑的间距,应遵守以下 规定:
(一)新建、扩建的学校教学楼、 托幼建筑、医院病房相互之间的距离, 以及与相邻建筑、堡坎之间的间距,除 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还应在第十九 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二)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 业建筑、仓储建筑与公寓式办公楼、住 宅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 的设计规范外,还应符合第十九条至第 三十条的规定;
(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 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 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 造区不小于24米,新建区不小于28米;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 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 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 规定办理,计算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 按计算高度100米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主采光面既不 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 宅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 布置时的间距:
(一)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 窄处按第十九条确定;
(二)夹角大于60度时,最窄处按 第二十条确定。
第二十二条 (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 间距)相邻住宅建筑,角与角相对布置时 的间距:
第三十三条 (临街建筑)旧城改 造中临街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平均 退让距离大于8米并大于规划道路全路幅 的1/3,造成与后排已有永久性建筑物之 间的间距不足时,其间距可适当缩小。 缩小距离不得大于退让距离的1/2,且缩 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第十九条至第三十 一条规定间距的0.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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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背景及目标
[背景1]
█ 独特的立体山水城市格局,以山为背景,以水为纽带,将多中心串 联而成的组团式大疏大密的城市空间形态。有别于平原城市以建筑为 背景的城市空间形态。
据统计,重庆都市区范围内(5473平方公里),自然山脉约占47.73%,自然河流约 占2.3%,是名副其实的山水城市。
范围划定
3、位于城市山脊线、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较大影响的建(构)筑物。
2 重点管控区
范围划定
4、“两江四岸”头排地块的建(构)筑物。
百度文库
2 重点管控区
范围划定
5、迎宾大道(机场路)沿线头排地块的建(构)筑物。
2 重点管控区
范围划定
6、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以及传统风貌片区内的建(构)筑物。
一般管控区 重要 项目 一般 项目
特别管控区
1 特别管控区
条件 论证 专家 评审
审查程序
规划 条件
方案 征集
三个单位 三个方案
特别重要
推荐 方案
报市 政府
市规 委会
1 特别管控区
范围划定
1、解放碑-江北城-弹子石中央商务区核心区的重要标志性建(构)筑物。
1 特别管控区
范围划定
2、国际机场航站楼、火车站等对外交通枢纽以及大型剧场、大型体育场馆、 跨江大桥等市级重大功能性建(构)筑物。
[背景3]
█ 快速城镇化、土地财政,以及可建设用地少的特殊市情导致的城市中 心区高密度、高容积率,对城市空间品质的塑造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背景4]
█ 创建一流规划局,完善关于城市空间形态管控的体制机制。
因此,需要对城市空间形态进行科学管控。
[目标]
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加强主城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突出 山水城市特色。
管理要求
管理要求
管理要求
管理要求
(四)临主干道的住宅项目和以住宅性质为主的综合用地项目,单个 地块面积大于6万平方米的,应临城市道路布置不小于该地块建设用地 面积5%的集中绿地(广场),每块集中绿地(广场)沿城市道路的长 度不得小于50米,且最窄处宽度不小于8米。
管理要求
(七)位于“两江四岸”头排地块以及快速路、主干道两侧和重要广 场、公园四周的住宅建筑,其外立面应采用公建化造型,做好阳台晾 晒、空调机位和各类管线的隐蔽处理。
3 一般管控区
重要 项目
审查程序
规划 条件
方案 比选
三个 方案
有 必 要
一般 项目
直接 审批
专家 咨询
3 一般管控区
范围划定
重要的快速路、主干道沿线头排地块以及重要广场、公园周边等区域的项目 为重要项目,其他项目为一般项目。
2
管理要求
管理要求
(一)城市建筑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同时,还应符合地域特征、重视文 化内涵、体现时代风貌。
范围划定
1、解放碑-江北城-弹子石中央商务区核心区未纳入特别管控区的建(构)筑物。
2 重点管控区
悦来会展中心片区
礼嘉片区 西永片区 化龙桥片区 钓鱼嘴片区
范围划定
2、十大商务功能集聚区及城市副中心核心区的重要建(构)筑物。
中央公园片区
龙兴复盛片区 江北嘴中央商务区 朝天门片区 九龙半岛片区
2 重点管控区
管理要求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都市区范围内重点地段、重要片 区城市设计国际方案征集工作,深入研究其城市空间形态、色彩,挖 掘文化内涵和区域特色,并将城市设计成果有关要素纳入控制性详细 规划,作为规划管理依据。
管理要求
(三)建筑设计方案的建筑形式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粗制滥造、 照搬照抄、采用奇形怪状的空间造型和大红大绿的主体色彩。社会关 注度高的建设项目,其设计方案审批前应主动征询公众意见,接受舆 论监督。
[背景2]
█城市建设体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天人合一的理念,依托现有 山水脉络等独特风光,让城市融入大自然,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 见水、记得住乡愁。(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 █要坚持突出特色,规划建设美丽山水城市和“好看耐用”的城市。
(市规委会四届一次全会)
“好看”的城市: 城市空间形态与自然和谐统一、山水交融、错落有致、富有立体感、 拥有优美的天际轮廓线、建筑依山就势充分结合自然地形、建筑与 路网格局规划协调呼应……
2
分级管理
三区五级
特别管控区
国际 方案 征集 重要 项目
其他 项目 国内 方案 征集
报市 政府
市规 划局 市规 划局
重要的
报市规 委会
报市 政府
重要的
重点管控区
方案 比选
局审区办
重要 项目 一般管控区 一般 项目
方案 比选
规划 分局 规划 分局
区审区办
都市区总建设用地面积: 1188平方公里 特别管控区:0.65平方公里 (占比0.05%) 重点管控区:81.1平方公里 (占比6.83%) 其中:重要项目:11.1平 方公里(占比0.93%) 其他项目: 70平方 公里(占比5.90%) 一般管控区:1106平方公里 (占比93%) 其中 重要项目:149平 方公里(占比12.6%) 其他项目:957平 方公里(占比80%)
管理要求
(八)位于历史文化街区以及传统风貌保护核心区、协调区范围内的 建(构)筑物应采用传统风貌。鼓励临山的建(构)筑物采用传统风 貌。
管理要求
(九)位于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的所有项目以及一般管控区内的 重要项目,应制作三维仿真电子模型同步报审。
管理要求
(十)位于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内的所有项目以及一般管控区内的重 要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外装饰材料订货前,应提交外立面装饰细化设计 图,在建筑外墙上制作主要饰材比选样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项目主创 建筑师应共同参与现场确认。特别管控区的建(构)筑物,还应邀请专家 共同参与现场确认工作。
管理要求
管理要求
管理要求
管理要求
(四)跨江大桥、换乘枢纽、轨道车站等市政交通项目以及岸线防洪 治理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设计招标或委托设计机构开展方案设计时, 应将项目的空间形态、景观风貌要求统筹纳入招标(委托)设计范围, 并作为重要的评标内容。
管理要求
管理要求
管理要求
(五)沿江、临崖头排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应论证将项目对应的堤岸、崖坎景观绿化纳入规划条件,要求建设 单位整体规划、同步实施,建成后产权划归政府,作为城市公共环境 向市民开放。
1 特别管控区
范围划定
3、高度超过300米的超高层建(构)筑物。
重点管控区 重要 项目 其他 项目
2 重点管控区
重要 项目
专家 评审
审查程序
规划 条件
推荐 方案
方案 征集
特别重要
三个单位 三个方案
报市 政府
2 重点管控区
其他 项目
审查程序
规划 条件
方案 比选
三个 方案
有 必 要
专家 咨询
2 重点管控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