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地方军事机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国地方军事机构

中华民国的地方军事机构在各个时期变化较大,未能形成比较稳定和统一的组织名称。

(一)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地方军事机构a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全国各地建立的军事机构主要是都督府、军政府等。这些机构的性质基本一致。武昌起义后各省响应,纷纷独立,成立都督府,设都督为最高军政长官。后来,许多都督府改名为军政府,为各省最高军政机构,仍以都督为最高军政长官,总揽军民政事。军政府下属机构各省不完全相同,一般有军务部、政务部、参谋部、都督府本部等,有的(如云南)还设有参议院。有的军政府(如江苏)还在若干重镇设军政分府。湖北军政府是最早建立之军政府,以后多为各省在不同程度上予以效法。

(二)北洋政府时期的地方军事机构

北洋政府时期政权更迭频繁,地方军事机构名目也不断变换。兹择其要者概述如下。

1、巡阅使署巡阅使署是北洋政府设立的跨省性军事机构,掌两省以上或某一区域军政事务。跨省的有粤闽、两广、两湖、东三省、直鲁豫、苏皖赣等名,区域性的有长江、南洋、海疆等名。巡阅使署的长官为巡阅使,由大总统任命高级军官(上将或中将)充任。巡阅使署一般设参谋长,为使署幕僚长,其下置处、科等办事机关,并设顾问、谘议若干人,以备谘询;还可设宪兵司令1人,宪兵300人。巡阅使还可根据需要另设机构。C1,G8ls8

与巡阅使署近似的地方军事机构还有民国7年(1918年)设立的川粤湘赣四省经略使署、民国8年(1919年)设立的西北筹边使公署、民国12年(1923年)设立的西北边防督办公署等。

2、将军行署(督军、督办公署)将军行署是北洋政府设置的省级军事机构,主管一省军政事宜。长官为将军,由都督改称。其下设参谋长1人,“辅佐长官,赞襄军务”;参谋4-6人,辅助参谋长,分任军事计划;副官长1人,宣达本署事务;副官3—6人、书记官2人,办理文牍事务。行署置军务、军需、军医、军法四课,各设课长1人、课员2-4人,课长受参谋长指导。民国5年(1916年)7月改将军为督军,其机构则称督军公署。民国11年(1922年)6月后督军改称督理或督办。民国13年(1924年)12月统一称督办,机构为督办公署。尽管名称有所变化,但其内部设置大致相同。直到民国17年(1928年)2月后才略有变更,增设参谋处、副官处,各设处长1人。此外,有的省区如直隶、甘肃、新疆等不设将军行署,而在巡按使公署附设军务厅主管该省军政事务,内设军务、军需、军法各科。

3、护军使署

护军使署是北洋政府设立的临时性地方军事机构。其长官为护军使。设于无军政长官省区者冠以省名或地名,相当于都督或将军,直属于中央,节制全省军队。设于有军政长官省区者一般只辖省内某一地区,冠以地区名,受省军政长官控制。个别护军使也有设副使的,称护军副使。护军使署的编制和员额均比照省军政长官公署的规定,但在有军政长官的省区,其编制员额不得超过它的三分之二。

4、镇守使署

镇守使署是北洋政府在省内重要地区设立的地方军事机构。初为临时性措施,设置亦不普遍,民国3年(1914年)后成为定制。长官为镇守使,多由师长、旅长(中将或少将)兼任。有的地方另设使,称镇守副使。镇守使署设参谋、副官各1至3人,以其中职级较高者为参谋长、副官长。

以上所述均为北洋政府正式设置或承认的地方军事机构,另外还有许多地方军阀自立的军事组织和职官,此不赘述。

(三)国民政府时期的地方军事机构

国民政府时期战事不断,许多地方军事机构随设随撤,未能稳定。主要有: D9 S<- jb_

1、军分会

军分会为军事委员会分会的简称,是抗日战争爆发前在北平(今北京)、武汉、广州等地设立的区域性军事组织,主管辖区内各省军政、军令、国防、绥靖等事宜。长官为委员长,或称主任,下设常务委员、委员、高级参谋、高级副官若干名。其内部机构设置与中央的军事委员会相似,惟人员编制与权限较小而已。军分会为临时机构,数年后即予废除。

2、行营(行辕)

行营亦称行辕,是为军事委员会委员长指挥地区军事而设立的军事机构。先后在南昌、武昌、北平(今北京)、重庆、西安、成都、广州等地设立行营。抗战中还曾设汉中行营、天水行营等。抗战胜利后有重庆行营、东北行营。行营设主任、副主任,其下设厅、处等,分管各项业务。民国35年(1946年)8月,国民政府国防最高委员会决定将各地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改称国民政府主席行辕,其组织及职权照旧。此时行辕已成为指挥各地内战的军政领导机构,下辖若干绥靖公署。至民国37年(1948年)5月,国民政府命令撤销各地行辕。

3、长官公署

长官公署是国民政府于解放战争时期设立的地方军事组织,设有西北、西南、东南行政长官公署,主管辖区内所有军

政机构和部队。长官公署设长官、副长官、参谋长等,其下设长官办公室和参谋、情报、军务、交通、民事、军法、经理、总务等处及政治部、高参室、警卫团等。民国35年(46年)国防部成立后,其内部组织编制有所调整,增加了监察处等机构。

4、绥靖公署

绥靖公署是国民政府为“剿共”而在绥靖区设立的跨省性地方军事组织。自民国20年(1931年)起,国民政府先后将全国划分为若干绥靖区,在各区中心城市设绥靖公署,主管辖区内军政事宜。曾设有豫鄂皖边区绥靖督办公署、豫陕晋边区绥靖督办公署、江苏绥靖督办公署等。各署设督办、参谋长等,下置参谋、副官、经理、军法各处,分管各项业务。后来又相继设立驻赣绥靖公署、驻闽绥靖公署、驻黔绥靖主任公署、驻豫驻鄂特派绥靖主任公署、冀察绥靖公署等。抗战后期和抗战胜利后,在国普遍建立绥靖公署,或称绥靖区司令部、行政公署,其内部机构设置有所调整,但基本类似。

5、战区长官司令部

战区长官司令部是国民政府在抗日战争爆发后陆续建立的区域性地方军事机构,主要负责一个战略方向及有关省区的作战指挥事宜。设司令长官、副长官、参谋长等,下置参谋、军务、军需、副官等处和政治部、干部训练团、特务团。自民国26年(1937年)至民国34年(1945年),先后建立12个战区。解放战争时期,为实现反共反人民的目标,战区长官司令部改为“剿匪总司令部”,设总司令、副总司令、参谋长、副参谋长等,下置总司令办公室及若干业务处。

6、集团军总司令部

集团军总司令部是国民政府在战区司令部下设立的作战指挥机构。设总司令、参谋长及参谋、军务、军需、副官等处。集团军下辖军或独立师,所指挥的部队不固定,一般在两个军以上。

7、陆军编练司令部

陆军编练司令部是解放战争后期为征练新兵而在重庆、广州、昆明等地建立的军事机构。它利用被人民解放军全歼的番号重新组训第二线兵团。司令部设处、科等机关,另设一个干部训练班和教导总队。但因国民党军连连战败,有的实际未能正式组建起来。

8、警备司令部

警备司令部是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初期为了维持治安、镇压人民而在重庆、北平、武汉、昆明、南京等大中城市设立的地方军事机构。其组织编制、规模大小各不相同。一般设稽查处,由军统直接控制。

9、城防司令部

城防司令部是为了备战而在接近战地的城市设立的临时性地方军事组织。一般由驻军抽派部队和人员组成,无固定编制。此外,如“戒严司令部”、“前敌总指挥”、“挺进纵队”、“游击支队”等,亦为类似临时性军事组织。

10、军管区司令部

军管区司令部是在各省设立的专门负责征兵事宜的地方军事机构。其司令通常由所在省政府主席兼任,另设一副司令负实际责任。还设有参谋长及参谋、副官若干名。该部受所在省及军政部双重领导,人事和经费均由地方负责。

11、防空司令部

防空司令部是抗日战争时期在大中城市设立的专门负责防空事宜的地方军事机构。在未设保安司令的省所设的防空司令部隶属于军事委员会,并受航空委员会指挥监督。其司令一般由地方长官兼任,另设副司令、参谋长及有关科、室等机构。防空司令部指挥当地防空部队,并与空军、卫戍或警备部队及邻近省市有关机构取得联系,互通情报,协同作战⑥。

12、保安司令部

保安司令部初称保安处,是为了维持当地治安(有的还负责防空事宜)而在各省设立的地方军事机构。直隶于军事委员会(后改隶行政院),并受行政院(后改国防部)及内政部、军政部、航空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其司令一般由省政府主席兼任,副司令则由军事委员会派遣⑦。可辖三至十余保安团,但装备较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