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

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一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1961年3月4日公布。共计180处,其中河南13处。 1、龙门石窟北魏至唐洛阳(包括白居易墓) 2、太室阙东汉登封 3、少室阙东汉登封 4、启母阙东汉登封 5、祐国寺塔(铁塔)北宋开封 6、嵩岳寺塔北魏登封 7、白马寺金至清洛阳(即东汉创建的白马寺旧址) 8、观星台元登封 9、仰韶村遗址新石器时代土渑池 10、郑州商代遗址商郑州 11、殷墟殷安阳 12、郑韩故城东周新郑 13、汉魏洛阳故城东汉至北魏洛阳 第二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于1982年2月23日公布。共计62处,其中河南3处。 1、巩县石窟北魏至宋巩义 2、修定寺塔唐安阳 3、宋陵北宋巩义 第三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国务院1988年11月13日公布。共计258处,其中河南14处。 1、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旧址1931年新县 2、中共中央中原局旧址1938-1939年确山 3、社旗山陕会馆清社旗 4、风穴寺及塔林唐至清汝州 5、净藏禅师塔唐登封 6、平粮台古城遗址新石器时代淮阳 7、二里头遗址夏商偃师 8、尸乡沟商城遗址商偃师 9、钧台钧窑遗址宋禹州 10、隋唐洛阳城遗址隋唐洛阳 11、北宋东京城遗址北宋开封 12、张衡墓东汉南阳 13、打虎亭汉墓东汉新密 14、张仲景墓及祠东汉南阳

第四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1996年11月12日公布。共计250处,其中河南21处。 1、西山遗址新石器时代、东周郑州 2、王城岗及阳城遗址新石器时代登封 3、羑里城遗址新石器时代至商周汤阴 4、蔡国故城西周、春秋上蔡 5、酒店冶铁遗址战国、汉西平 6、戚城遗址春秋濮阳 7、虢国墓地周三门峡 8、汉梁王墓群西汉永城 9、潞简王墓明新乡 10、初祖庵及少林寺塔林唐—清登封 11、济渎庙宋—清济源 12、南阳武侯祠元—清南阳 13、归德府城墙明商丘 14、太昊陵庙明、清淮阳 15、比干庙明、清卫辉 16、开封城墙清开封 17、周口关帝庙清周口 18、内乡县衙清内乡 19、灵泉寺石窟东魏—宋安阳 20、千唐志斋石刻西晋—民国新安 21、红二十五军长征出发地1934年罗山 合并项目: 辟雍碑西晋偃师(归入汉魏洛阳故城) 繁塔宋开封(归入宋东京城遗址) 延庆观元开封(归入宋东京城遗址) 第五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2001年6月25日公布。共计518处,其中河南45处。 裴李岗遗址新石器时代新郑 贾湖遗址新石器时代舞阳 八里岗遗址新石器时代邓州 北阳平遗址新石器时代灵宝 庙底沟遗址新石器时代三门峡 大河村遗址新石器时代郑州 孟庄遗址新石器时代至商周辉县 古城寨遗址新石器时代新密 府城遗址商焦作 番国故城遗址东周固始 城阳城址东周信阳 古荥冶铁遗址汉郑州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

ww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 WW/T XXXXX—XXXX 雕塑类文物元数据规范 Descriptive Metadata for Sculptures (征求意见稿) (本稿完成日期:2017-03-20)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著录单位 (2) 5 元数据的内容结构 (2) 6 元数据的定义说明 (7) 7 元素及其修饰词定义 (8) 参考文献 (3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8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故宫博物馆。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路、张丽芳、石秀敏、胡国强、张岩、王燕。

引言 本标准的制定参考了《博物馆藏品信息指标体系规范(试行)》。 本标准参考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文物数字化保护标准体系及关键标准研究与示范》项目课题二《文物数字化保护元数据标准研究》之子课题《文物数字化保护元数据总体框架与描述元数据研究》的研究成果《文物核心元数据标准》、CDWA(艺术品描述类目)。 本标准为雕塑类可移动文物描述性元数据的规范。在雕塑元数据设计中,共设计了20个核心元素、2个雕塑类型核心元素,共22个元素,45个元素修饰词,8个编码体系修饰词,并对术语进行属性定义。 本标准规定了雕塑原物与雕塑数字资源的描述性专门元数据元素集,为文物收藏机构在制定雕塑类可移动文物元数据的元素、数据结构、格式及术语等方面提供参考与依据,以保证雕塑类可移动文物元数据的一致性和整体性,为行业间的数据共享、数据交互提供便利。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书、记录簿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要求规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 (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1991-3-25 执行日期:1991-3-2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和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等,是国家依法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管理的基本措施和保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划定保护范围 第三条保护范围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在地面、地下及空中从事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占地面积较大或情况复杂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划分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第四条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合理划定。确定保护范围的原则是保证下列文物的完整性,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一)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等的单体、群体及附属建筑。 (二)古遗址的文化堆积和相关遗迹现象。 (三)古墓葬封土或已探明的墓葬、墓群及陵园或其他地面建筑等。 (四)石刻、碑碣及其他文物的单体、群体和相关遗迹。 第五条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是指保护范围外需要保护环境风貌及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保护对象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合理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安排直接或间接从空中或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和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建设项目。在这一地带内修建新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的气氛相协调。 第三章树立标志说明牌 第六条标志须标示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树标机关以及树立日期等。树标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标志形式采用横匾式,自左至右书写。标志牌比例为横三竖二。标志牌最小为60×40厘米,最大为150×100厘米,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比例适宜的尺度。除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可用仿宋字体或楷书、隶书等外,其余一律用仿宋字体。 第八条保护标志应采用石材等坚固耐久材料,颜色要庄重朴素、显明协调。 第九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可书写在标志牌的背面,也可另立说明牌。说明文字为简要介绍文物保护单位名称、时代、性质、内容、价值和保护范围等,其内容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应同时树立用当地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的标志牌和说明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修订稿草案)

国家文物局2017.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第三条指导思想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四条基本要求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 确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 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 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 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 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 足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 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文物保护信息化标准框架体系

文物保护信息化标准框架体系 作者:张小朋日期:2010-08-07 1. 文物保护的内容 传统的文物保护是对书籍字画装裱、青铜器铁器的修复加固、陶瓷器文物的补配粘接等传统技术。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文物保护被赋予了更深刻更丰富的内容。文物保护的主要对象是文物,是以现代化科学技术理论与方法为基础,其中借鉴应用到学科包含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冶金、铸造、光学、声学、信息论等。随着自然科学不断发展,文物保护的范畴更加丰富扩大,其研究类型也是多种多样1。 1)分析文物的化学成分、结构,为文物保护、文物考证(判明产地和真伪等)、文物修复和复制等提供依据。 2)探索文物裂变机理,研究组织或延续文物裂变的技术措施,提高文物抵御自然因素(如潮湿、空气污染、光辐射、虫蛀、霉变、盐腐败、氧老化等)损害的能力。 3)剖析文物的古代工艺之迷,如秦代青铜剑表面铬层的镀制和汉代铜镜黑漆的形成。 4)查明文物的地下埋藏环境,如接触介质的成分和性质等,以便对文物的变化和保存条件进行分析。 5)对文物现有的保护环境进行监测,如测试空气的污染情况,以便了解环境质量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6)测定文物年代,如用碳-14法和氨基酸消旋化测定法对文物进行断代。 7)制造优良的文物保护材料,提供尽量简便的使用工艺,为文物保护、文物修复和仿制服务。

广义上的文物保护应用还包括: 8)文物的安全防范监控:利用视频、传感器、网络通信、消防等设备保障文物本体的安全。 9)考古信息管理:在考古学文献检索、考古学资料信息管理、考古地理信息管理等方面应用信息技术,以达到田野考古工作的合理进行,考古资料的科学阐述2。 10)保护类文化遗产遗址的管理监督:利用法律、行政的手段封闭式地保护文化遗产遗址,这是当前对不可移动文化遗产行之有效的保护方式。 2. 文物保护信息化的现状 “十一五”期间,文物保护事业信息化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需求主导、信息共享”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国家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信息化建设服务于文物保护、服务于社会公众、服务于管理决策,为实现文物保护事业的跨越式发展发挥了基础支撑作用。 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是指文物事业信息化建设要从全局的角度进行规划,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兼顾各地的实际情况和不同领域的具体需求。已有的充分利用,欠缺的逐步完善,没有的抓紧建设。立足现有的基础条件,通盘考虑,避免各自为政和重复建设。 需求主导、信息共享是指文物保护事业信息化建设必须以文物保护事业全面发展的需求为导向,服务于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建立科学、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和体系,依据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各项信息化建设,实现网络系统的互联、互通与数据资源共享。为全社会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文物信息服务。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2004-8-20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 2004-8-20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的结构和编制规则、责任机构以及维护要求,适用于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的生成与维护。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参照本规则生成其编号。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凡是注日期引用文件的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则。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7027-2002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GB/T 20001.3-2001 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 3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文件号的结构与编制规则 3.1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文件号结构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由9位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全宗号和4位档案案卷号两部分组合而成,采用数字字符,中间以分隔符号“-”隔开,结构为:

×××××××××-×××× 文物保护单位档案案卷号 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全宗号 3.2 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全宗号的编制规则 3.2.1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全宗号,依据文物保护单位所在省份、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类别,及排列顺序进行标识。 3.2.2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全宗号第一、二位代码,引用国家标准GB/T 2260的省份代码,来表示要标识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域,参见表1。对于跨省份的文物保护单位,这两位代码以“99”表示。 表1 代码名称代码名称 11 北京市43 湖南省 12 天津市44 广东省 13 河北省45 广西壮族自治区 14 山西省46 海南省 15 内蒙古自治区50 重庆市 21 辽宁省51 四川省 22 吉林省52 贵州省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一总则 二专业人员 三资质标准 四资质申请与审批 五监督管理 六附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勘察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工程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及规划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保护规划等六类。 二、专业人员 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从业范围证书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实行责任设计师负责制。责任设计师在主持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中,应当全面负责所承担项目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对文件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二)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相关技术工作八年以上; (三)主持完成至少二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或者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完成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八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四)近五年内主持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没有发生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对文物造成损坏或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 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修订稿草案) 国家文物局 2017.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指导思想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四条基本要求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确文物本体的组成 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 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足目标导向和问题 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总3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标准和依据 具体的界定标准 1、保护范围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以经过科学探测证明埋有文物的范围外30米;墓葬群范围30米。木塔等高度较高的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划定保护范围可以适量的划大点。 (2)地面单体建筑基础、台基外四向各30米;建筑群围墙基外30米; (3)古民居与宗祠:保护范围以本体建筑外墙界以外8米为红线,保护范围以外的16米为紫线。 (4)古桥:以平面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桥墩为界,上、下游以100米,两端各3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各50米为紫线。 (5)古塔:以立体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塔为中心,半径1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的半径200米为紫线。 (6)古墓、古遗址、古窑址:本体以外的2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300米为紫线。 2、保护范围特殊性标准(省、国家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经过发掘,考虑要作遗址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保护范围; (2)地面建筑(群、组)有地标性或景观价值的可以扩大保护范围; (3)处于城镇建筑中间的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按实际需要,在能够抵御各种破环因素的前提下,可以减少保护范围的标准,但不得低于20米。 3、建设控制地带的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地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定在保护范围外四向一般情况50—100米。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与文物本体相谐调,其建筑高度不得高于文物建筑。 4、建设控制地带的特殊标准(省、国家级) (1)抵御各种破环因素能力差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但一般不要超过文物本体的高度的八倍。 (2)有景观价值的地面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从保护景观价值的要求考虑,适当扩大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提出相应的要求;限高应在檐口以下,建筑风貌与色彩应与文 物本体相协调。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核规定

附件2: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核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核工作,促进文物保护工程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核原则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考试 第三条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编制和定期修订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试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协会根据考试大纲,建立动态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试题库,逐年扩充、调整,考试试题从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包括文物保护法规和行业准则、施工通论、工程实务三个科目: 1、文物保护法规和行业准则是指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准则等内容。 2、施工通论是指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和管理的专业知识,包括规范和标准。

3、工程实务是指按照考试设定的条件,编制或完善文物保护施工组织方案。工程实务按照从业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分别考试。 第五条协会组织考试,提前三个月公布考试的时间、地点、科目、报名等具体要求。 第六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由本人向协会报名,并提交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证书。 第七条协会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提前一个月发布准考通知。 第八条考试采用闭卷笔试。 第九条应试人员应当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协会发放的准考证。 第十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协会在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二条应试人员可考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协会申请复核试卷总分。 第十三条考试各科目的合格成绩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内文物保护法规和行业准则、施工通论、工程实务(五类中至少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概述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概述 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 一、文物保护规划的几个认识 1、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应首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总体保护规划纲要。 2、规划和方案 从汉语意思上几乎是没有区分的。实际上来讲,规划是全面的,整体的,全局的,粗略的,而方案是个体的,局部的,部分的,详细的。方案是规划的有益补充,作用与详规划类似。 3、保护规划类型 保护规划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因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如果依照保护对象来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历史文化遗产实体和非实体的保护规划;(2)生态环境和附属物的治理的相关规划;(3)两者都有 如果按规划目的,可以分为文物保护型为主和旅游开发型为主两类。 4、文物保护规划成果形式 (1)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

容提出的规划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划、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2)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与规划文本一致。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3)规划说明: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4)基础资料汇编:内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与规划依据等。 二、文物保护规划(方案)编制步骤 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总体上分为六步,依次是文物调查、评估、确定各级保护单位、制定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定期检查规划。《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的一般过程是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过程,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示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才能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探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子)》

标准文档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修订稿草案) 国家文物局 2017.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第三条指导思想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四条基本要求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 确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 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 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 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 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 足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 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是实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各级人民政府指导、管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基本手段。 第四条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等各类专门性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国家文物局指定或协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编制;跨地、市、县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或协调有关政府机构组织编制。 第七条承担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资质。

第八条国家鼓励文物保护规划理论和技术的研究、创新与运用,提倡多学科结合,提高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水平。 第九条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满足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保存文物本体的真实 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保护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 完整性; (二)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考虑文物本体的组成 要素及其环境的历史格局,提高保护措施的科学性、前瞻性 和可操作性; (三)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地利用,统筹协调文 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第十条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对文物保护单位的 历史沿革、现存状况、保护和管理状况、考古工作状况以及 研究的历史和成果等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对文物所在地的 自然与生态环境、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等进行普遍的了解,取得准确的、充分的基础资料。 编制组织单位应配合提供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文物局2007年7月9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工作。 第三条文物保护行业标准是指文物保护和博物馆行业范围内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文物保护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范围包括: (一)不可移动文物; (二)可移动文物; (三)文物调查与考古发掘; (四)博物馆; (五)文物保护、博物馆信息化及信息建设; (六)文物保护行业内的其他领域。 第四条文物保护行业标准应当与国家相关标准相符,当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科学依据,并经国家标准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条文物保护行业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文物保护行业标准中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可以纳入科技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文物保护行业标准工作的组织管理,采取国家文物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编制单位三级管理的方式。 第七条国家文物局是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文物保护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文物保护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承担国家下达的草拟国家标准的任务,组织制定文物保护行业标准; (四)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标准工作; (五)组织文物保护行业实施标准; (六)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管理文物保护行业的质量认证工作。 国家文物局行业标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准办)负责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国家文物局设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提出本行业标准计划的建议,参加标准草案的审查工作。 第九条国家文物局确定行业标准(或某项标准)的编制单位,负责标准的草拟和修改。凡有能力承担标准起草的单位,经批准立项后均可以编制标准。 第三章行业标准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标准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适应文物保护行业的特点和技术发展的要求。 第十一条标准的编制,应积极采用成熟的新理念、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等方面的成果。 第十二条标准的编制,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经过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外先进技术经验可纳入标准。 第十三条标准的条文应严谨明确,文字简练,其术语、符号、代号、计量单位和制图方法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四条制定或修订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分为立项、调研起草、讨论、送审和报批五个阶段。 第十五条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制定、修订本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标准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后,报国家文物局审定,下达实施。 第十六条标准编制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大纲,经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在编制过程中,工作大纲内容有较大变动或编写组成员发生变化,应由编制单位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十八条编制单位根据工作大纲开展必要的调研工作。对标准中存在分歧的主要技术问题,需召开专题研讨会,并形成会议纪要。

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

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 【文物督发〔2011〕21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推动各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依法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与能力,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是指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的日常性检查工作。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开展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对各地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上(含省级)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设区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第六条各设区市的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重点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每个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

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第七条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处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 第八条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人)或者产权单位(人)应当配合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巡查,不得拒绝、阻碍。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人)或者产权单位(人)应当定期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状况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报告。 第九条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对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该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抽查、督察的情况;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和有关抽查、督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对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看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督察的工作计划; (二)查看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相关文件和措施; (三)查看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的电子与纸质档案; (四)查看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抽查、督察的材料;

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函〔2014〕64号)

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文物保函〔2014〕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提高文物保护工程审批质量和效率,推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订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试行。请你局(厅)指导各地按要求做好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北京、河北、山西、上海、浙江、河南、四川、云南、陕西等试行《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9省市,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一年内,仍可按《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应创造条件,加强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培育。一年后统一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14年1月17日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工作,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及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的申报审批分为立项申报审批、技术方案申报审批和经费申报审批三个环节。 第二章立项申报审批 第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要求编写立项报告,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 第五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工程的性质、内容、范围、规模等情况进行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对文物保护工程立项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审核,并出具立项批复意见。 第七条国家文物局对重大或特殊文物保护工程的立项审批,应当征询专家或咨询评估机构意见。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序号 1文物类型xx环境郊野xx地区 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500 米。 界带起,向外延展1000米范 围。(古行业遗址同此)郊野山地浅xx 和丘陵地带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500米。 2级: 自1级建筑控制地边界3-5级: 在2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以有效保护文物环境为准划定5级建设控制地带。 同上 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 200米范围内、通往保护 范围的道路两侧50米及 xx500米范围内。 2-5级:

酌请划定。郊野山地xx1级: 自保护范围外不小于400米;通往保护范围的道路两侧50米范围,长度 2."0km以内的部分。 向上200米,向下部分500米,平行部分150米范围。 4-5级:3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酌请划定5级建设控制地带。23墓葬 xx同上 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500 米范围内。 向外延展1000米范围。同上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500米范围内。同上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400米范围内、通往保护范围的道路两侧50米及长度1000米以内。 向上500米,向下部分1000米,平行部分200米范围。 4-5级:3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酌请划定5级建设控制地带4石窟寺及石 刻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500米范围内。 2级: 自1级建控地带边界,以周围高处的山脊线,低标高方向的坡脚线的连线,划定为5级建控范围。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400米范围内、通往保护范围的道路两侧50米及长度1000米以内。

向上500米,向下部分1000米,平行部分200米范围。 4-5级:3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酌请划古文化遗址1-5级: 自保护范围向外 不小于400米的连线。 自保护范围边界以外不 小于500米范围,划为五 级建控地带。 另: 对于古代行业遗址,2-5级: 自1级建筑控制地边 带起,向外延展300米范围。2-3级: 自1级建筑控制地带向外延展2-5级: 自1级建控地带边界,2级: 自1级建控地带边界,以周围高处的山脊线,低标高方向的坡脚线的连线,划定为5级建控范围。 向外延展500米范围。3-5级:2-3级: 自1级建筑控制地带向外延展500米范围。3-5级:2-3级: 自1级建筑控制地带向外延展定5级建设控制地带。 5造像及xx 石刻1级: 独立造像、石刻,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庆

重庆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一)古遗址 龙骨坡遗址更新世重庆市巫山县(第四批) 钓鱼城遗址宋、元重庆市合川区(第四批) 高家镇遗址旧石器时代重庆市丰都县(第五批) 天生城遗址南宋至清重庆市万州区(第七批) 老鼓楼衙署遗址南宋至清重庆市渝中区(第七批) 重庆冶锌遗址群明至清重庆市丰都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第七批) (二)古墓葬 荆竹坝岩棺群战国至汉重庆市巫溪县(第七批) 汇南墓群汉至六朝重庆市丰都县(第七批) (三)古建筑 张桓侯庙清重庆市云阳县(第五批) 石宝寨明、清重庆市忠县(第五批) 丁房阙——无铭阙东汉重庆市忠县(第五批) 白帝城明至清重庆市奉节县(第六批) 湖广会馆清重庆市渝中区(第六批) 独柏寺正殿元重庆市潼南县(第七批) 重庆古城墙明重庆市渝中区(第七批) 彭氏宗祠清重庆市云阳县(第七批) 双桂堂清重庆市梁平县(第七批) (四)石窟寺及石刻 北山摩崖造像及多宝塔唐、宋重庆市大足县包括佛湾、观音坡、佛耳峰、营盘山(第一批) 含:南山-石篆山摩崖造像宋重庆市大足县(第四批) 宝顶山摩崖造像宋重庆市大足县包括大佛湾、小佛湾、广大山、龙潭、松林坡(第一批)含:石门山摩崖造像宋重庆市大足县(第四批)

白鹤梁题刻唐至清重庆市涪陵区(第三批) 潼南大佛寺摩崖造像隋至清重庆市潼南县(第六批) 含:千佛寺摩崖造像唐至元、明重庆市潼南县(第七批) 涞滩二佛寺摩崖造像宋重庆市合川市(第六批) 石门大佛寺摩崖造像宋至元重庆市江津区(第七批) 瞿塘峡摩崖石刻南宋至民国重庆市奉节县(第七批) 弹子石摩崖造像元至清重庆市南岸区(第七批) (五)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八路军重庆办事处旧址 1938-1946年重庆市红岩村及曾家岩(第一批) 含:中共代表团驻地旧址 1945-1946年重庆市渝中区(第五批) 含:《新华日报》营业部旧址1940-1946年重庆市渝中区(第五批) “中美合作所”集中营旧址 1943-1949年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批) 桂园近代重庆市渝中区(第五批) 赵世炎故居 1904-1914年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五批)杨氏民宅清重庆市潼南县(第六批) 中国西部科学院旧址民国重庆市北碚区(第六批) 育才学校旧址 1939-1945年重庆市合川市(第六批) 刘伯承故居 1897年重庆市开县(第七批) 聂荣臻故居 1899年重庆市江津区(第七批) 嘉陵江三峡乡村建设旧址群民国重庆市北碚区(第七批)峡防局旧址北碚区文星湾1巷33号 红楼旧址北碚公园内 清凉亭旧址北碚公园内 农庄旧址北温泉公园内 磐室旧址北温泉公园内 竹楼旧址北温泉公园内 柏林楼北温泉公园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