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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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释义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释义

(四)对文物古迹的评估
1、评估的主要内容。 《准则》第11条“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文物 古迹的价值,保存的状态和管理的条件,包括 对历史记载的分析和对现状的勘察。对新发现 的古遗址评估需要进行小规模的试掘,应依法 报请批准后才能进行。”《阐述》第8章: “评估必须以研究为基础”,“评估对象是实 物遗存和相关环境”,“评估要有明确的结 论”。
(一)文物古迹的定义
3、文物的基本要素:
首先文物是一种物质存在,文物必 须“有物可看”。那些只有历史记载或 传说,没有实物的不能认定为文物。
(一)文物古迹的定义
3、文物的基本要素:
其次文物必须具有价值要素。包括 地点;历史的诸要素。
(一)文物古迹的定义
“1,创造精神的代表作;2在一段时期内或世界 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技术、古迹艺术、城镇规 划或景观设计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3,能为已消逝 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4, 是一种建筑、建筑整体、技术整体及景观的杰出范例, 展现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5,是传统人类居 住地、土地使用或海洋开发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 几种)文化或者人类与环境的相互作用,特别是由于不 可逆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6,与具有突出的普 遍意义的事件、活传统、观点、信仰、艺术作品或文 学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委员会认为本标准最好 与其他标准一起使用);”
一、《准则》的编撰
中国于1993年以“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名义参加 了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现在按照中国民政部社团管 理的规定,在国内名称为“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 英文为ICOMOS/CHINA。
2005年10月,在我国西安召开了国际古迹遗址理
事会第15届大会,这是该组织第一次在中国召开会议。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及其在保护工程中的应用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及其在保护工程中的应用

保护措施
使用功能
展陈方案
管理手段



5、实施保护规划

制订措施
确定项目
勘测设计
实施工程
检查
6、总结、调整规划和项目实施计划
评估的重要性
文物保护工作程序中的6个步骤之间是一种逻辑关系 保护工作须建立在对保护对象全面深入的评估之上
评估是至关重要的环节,这关系到我们即将采取的 保护管理措施是否恰当。
《准则》十易其稿,2000年10月10日,最终在承德举行的中国 ICOMOS大会上获得原则通过。
《准则》的性质
准则的性质
是在中国文物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下形成的文件。 是由国际组织的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制定的文件,与《威
尼斯宪章》等国际公认的专业性文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是一致的。 是我国文物保护事业的一部行业规则。 由国家文物局推荐,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准则》提出的工作程序的每一步都必须有研究作支撑。 要很好落实《准则》提出的文物保护十原则,也必须有研究作保证。 十原则:必须原址保护;尽可能减少干预;定期实施日常保养;保护现存
实物原状与历史信息;正确把握审美标准;必须保护文物环境;已不存在 的建筑不应重建;考古发掘应注意保护实物遗存;预防灾害侵袭。 正在修订的《准则》将保护原则凝练为:不改变原状是文物古迹保护的基 本原则;真实性原则;完整性原则;最低限度干预原则;保护文化传统的 原则;使用恰当的保护技术原则;防灾减灾的原则 等七原则。
文物保护重要的不是我们能做什么,而是我们应该 做什么。没有全面充分的评估、深入细致的研究, 想达到这样的要求是不可能的。
评估的重要性
“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文物古迹的价值,保存的状态和管 理的条件,包括对历史记载的分析和对现状的勘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1992.05.05•【文号】国家文物局令第2号•【施行日期】1992.05.0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废止(原因:已被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1992年4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5月5日国家文物局令第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

第三条文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的主管全国文物工作的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对全国的文物保护工作依法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不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第四条各级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文物事业费和文物基建支出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中文物基建支出以及文物修缮、维护费和考古发掘费等,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正文)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正文)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OMOS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推荐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序言中国是世界上地域辽阔,历史悠久,文化传统不曾中断的多民族统一国家。

遗存至今的大量文物古迹,形象地记载着中华民族形成发展的进程,他们不但是认识历史的证据,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民族文化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和平与发展已成为当代社会的主题。

通过对彼此文物古迹的认识,可以促进各个国家、地区间的交流,有利于保持世界和平,共同发展。

中国优秀的文物古迹,不但是中国各族人民的,也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不但属于今天,更属于未来。

因此,将他们真实、完整地留传下去,是我们现在的职责。

中国近代的文物保护观念和方法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有效保护了一大批濒于毁坏的古迹的同时,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保护理论和指导原则,并由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的法规。

在此基础上,参照以1964年《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为代表的国际原则,特制定本《准则》。

它是在中国文物保护法的体系框架下,对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的行业规则和评价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也是对保护法规相关条款的专业性阐释,同时可以作为处理有关文物古迹事务时的专业依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准则适用的对象通称为文物古迹。

它是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人类活动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由国家公布应于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属文物。

第二条本准则的宗旨是对文物古迹实行有效的保护。

保护是指为保存文物古迹实物遗存及其历史环境进行的全部活动。

保护的目的是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其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

保护的任务是通过技术的和管理的措施,修缮自然力和人为造成的损伤,制止新的破坏。

所有保护措施都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2015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推荐目 录前言01准则及阐释051树立科学保护理念 完善保护理论体系——《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修订前言童明康2000年,由中国国家文物局与美国盖蒂保护所、澳大利亚遗产委员会合作编制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以下简称《中国准则》)印发颁行,至今已有15个年头。

它在对中国当时的文物保护工作进行充分总结的基础上,明确了文物保护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基本原则,澄清了当时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争议,提升了中国文物保护的理论水平,规范了中国文物保护的实践工作,促进了中国和国际文物保护理论的交流和学习。

《中国准则》作为中国文物保护工作的最高行业规则和主要标准,问世后得到了广泛的宣传、普及和运用,一大批文物保护工作者接受了《中国准则》的培训,有中国特色的文物保护理念在业内乃至社会上广泛传播,对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到了很好的理论指引和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国内外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应该说,《中国准则》为2000年以后中国文物保护工作的科学开展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基础,对中国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000年以后,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中国文物保护事业进入到一个蓬勃发展的黄金时期。

这首先体现在空前活跃的文物保护实践上。

在15年里,我们进一步摸清了文物家底,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数量有了井喷式增长。

通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被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从30余万处增加到76万余处。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也从2000年的750处,增长到目前的4296处。

各地省级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也有了大幅度增长。

在15年里,一大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得到妥善保护,周边环境明显改善。

三峡文物保护工程、南水北调文物保护工程、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西藏重点文物保护工程等取得显著成果,积累了大量宝贵的实践经验。

汶川震后文物抢救保护工程、玉树震后文物抢救保护工程,反映了中国文物工作者应对大规模灾害后文物保护应急水平和专业能力。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标准和依据具体的界定标准1、保护范围一般性标准(市、县级)(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以经过科学探测证明埋有文物的范围外30米;墓葬群范围30米。

木塔等高度较高的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划定保护范围可以适量的划大点。

(2)地面单体建筑基础、台基外四向各30米;建筑群围墙基外30米;(3)古民居与宗祠:保护范围以本体建筑外墙界以外8米为红线,保护范围以外的16米为紫线。

(4)古桥:以平面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桥墩为界,上、下游以100米,两端各3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各50米为紫线。

(5)古塔:以立体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塔为中心,半径1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的半径200米为紫线。

(6)古墓、古遗址、古窑址:本体以外的2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300米为紫线。

2、保护范围特殊性标准(省、国家级)(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经过发掘,考虑要作遗址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保护范围;(2)地面建筑(群、组)有地标性或景观价值的可以扩大保护范围;(3)处于城镇建筑中间的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按实际需要,在能够抵御各种破环因素的前提下,可以减少保护范围的标准,但不得低于20米。

3、建设控制地带的一般性标准(市、县级)地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定在保护范围外四向一般情况50—100米。

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与文物本体相谐调,其建筑高度不得高于文物建筑。

4、建设控制地带的特殊标准(省、国家级)(1)抵御各种破环因素能力差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但一般不要超过文物本体的高度的八倍。

(2)有景观价值的地面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从保护景观价值的要求考虑,适当扩大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提出相应的要求;限高应在檐口以下,建筑风貌与色彩应与文物本体相协调。

(3)对有重要意义的标识性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可将这个控制地带分层分区,提出不同的控制要求,最多可延伸至500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首先是风格一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的保护,保护文物不受破坏和损失,维护文物的完整和传承,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规定了文物的保护目标、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国家对文物的保护是负责任的、全面的、系统的;文物保护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分类保护、人员培养的措施;保护文物有法可依。

第二章文物的范围第三条本法所称文物,是指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代表特定历史时期的实物、遗址、墓葬、壁画、石窟、石刻、碑文、书法、绘画、戏曲、音乐、舞蹈、戏剧、文学、语言、方言、诗词、词曲、服饰、建筑、园林、遗存、纪念碑、道教、佛教、土家风情等,不论其材质、形态、意义如何,均属文物。

第四条国家法定收藏机构和各级文物保护行政部门、文物研究机构、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在保护、收藏、研究、陈列和宣传方面非常重要的文物,可以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章文物的保护目标第五条文物的保护目标是保护文物不受破坏和损失,维护文物的完整和传承,传承文化遗产,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文明进步。

第六条文物的保护目标应当以坚持史实、真实、全面、客观为基础,维护文物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文物的保护原则第七条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是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加强监督。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对文物进行保护,保护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义务,享有保护权益。

第九条文物保护应当尊重市场需求和社会需求,发挥文物的社会功能和经济效益。

第五章文物的保护措施第十条国家通过统筹规划、分类保护、人员培养等措施,完善文物保护制度,提高文物的保护水平。

第十一条国家设立文物保护专项基金,用于文物的保护、修复、保管、宣传等活动。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机构要加强对文物的管理和监督,依法处理文物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文物保护计划,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确保文物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发文字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令第十一号【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1991)【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1982.11.19【实施日期】1982.11.1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委员长叶剑英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对文物的保护,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鉴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文物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文物较多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可以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于2000年10月在承德通过)序言中国是世界上地域辽阔,历史悠久,文化传统不曾中断的多民族统一国家。

遗存至今的大量文物古迹,形象地记载着中华民族形成发展的进程,它们不但是认识历史的证据,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民族文化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和平与发展已成为当代社会的主题。

通过对彼此文物古迹的认识,可以促进各个国家、地区间的文化交流,有利于保持世界和平,共同发展。

中国优秀的文物古迹,不但是中国各族人民的,也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不但属于今天,更属于未来。

因此,将它们真实、完整地留传下去,是我们现在的职责。

中国近代的文物保护观念和方法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有效保护了一大批濒于毁坏的古迹的同时,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的保护理论和指导原则,并由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的法规。

在此基础上,参照以1964年《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为代表的国际原则,特制定本《准则》。

它是在中国文物保护法规体系的框架下,对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的行业规则和评价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也是对保护法规相关条款的专业性阐释,同时可以作为处理有关文物古迹事务时的专业依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准则适用的对象通称为文物古迹。

它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人类活动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由国家公布应予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属文物。

第二条本准则的宗旨是对文物古迹实行有效的保护。

保护是指为保存文物古迹实物遗存及其历史环境进行的全部活动。

保护的目的是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其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

保护的任务是通过技术的和管理的措施,修缮自然力和人为造成的损伤,制止新的破坏。

所有保护措施都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近年来,中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对于文物古迹的保护越来越重视。

为了加强对文物古迹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以保护和传承中国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

本文将探讨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内容和意义。

一、准则的内容1.法律法规保护:准则明确了文物古迹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

2.保护原则:准则提出了文物古迹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实施分类保护和重点保护等。

3.保护措施:准则规定了文物古迹的保护措施,包括加强管理和监督、定期检测和维护、加强防护和修复等。

4.技术标准:准则规定了文物古迹保护的技术标准,包括文物鉴定和评估、文物保护和修复技术等。

5.教育和宣传:准则强调了文物古迹保护教育和宣传的重要性,包括普及公众文物保护知识、加强学校教育和社会宣传等。

二、准则的意义首先,准则的出台促进了文物古迹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准则明确了文物古迹保护的法律依据、基本原则和技术标准,使保护工作更加科学、合理,有效防止了文物古迹的非法破坏和损坏。

其次,准则的实施推动了文物古迹保护工作的加强和完善。

准则规定了保护措施,加强对文物古迹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检测和维护,加强防护和修复,保护文物古迹的完整性和可持续发展。

再次,准则的制定强调了文物古迹保护教育和宣传的重要性。

准则强调普及公众文物保护知识,加强学校教育和社会宣传,提高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文物古迹保护的良好氛围。

最后,准则的落实有助于促进文物古迹保护事业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文物古迹保护既是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也具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和文化产业的开发利用价值。

通过科学的保护和合理的利用,文物古迹不仅可以产生经济效益,更能够吸引更多人关注和保护中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

总之,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制定和实施为文物古迹保护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科学指导,促进了文物古迹的保护和传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
3.1 PREMIS 数据模型................................................................. 1 3.2 数据字典 ...................................................................... 2 3.3 对象实体 ...................................................................... 2 3.4 事件实体 ...................................................................... 2 3.5 代理实体 ...................................................................... 2 3.6 权利实体 ...................................................................... 2 3.7 知识实体 ...................................................................... 2 3.8 表现 .......................................................................... 2 3.9 文件 .......................................................................... 2 3.10 比特流 ....................................................................... 2 3.11 语义单元 ..................................................................... 2 4 必备语义单元 ....................................................................... 3 4.1 对象实体语义单元 ............................................................... 3 4.2 事件实体语义单元 ............................................................... 3 4.3 代理实体语义单元 ............................................................... 3 4.4 权利实体语义单元 ............................................................... 4 5 描述元数据 ......................................................................... 4 6 文件格式元数据 ..................................................................... 4 7 保存元数据取值的自动化、规范化 ..................................................... 4 7.1 需要开发的唯一标识符命名域 ..................................................... 4 7.2 需要定义的受控词表 ............................................................. 5 7.3 日期和时间格式 ................................................................. 5 7.4 其他语义单元取值应遵循的规范 ................................................... 6 8 实施 ............................................................................... 6 8.1 原则 ........................................................................... 6

文物保护法规和行业准则

文物保护法规和行业准则

篇一:文物保护法规与政策文物保护法规与政策本节宗旨;使学员了解与文物保护工程相关的各项法规政策、标准等分类:1、国家大法:〔1〕宪法-----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重要历史文化遗产〔2〕根本法律: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行业管理的法律成为行政法,性质:国家法律,制定机关;:国家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审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公布机关:国务院其他相关行政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军事设施保护法森林法海关法档案法大气污染法环境保护法城市规划法等这些法律中涉及到文物时,都有响应的规定,并且不能互相矛盾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民法〔3〕行政法规:-----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的标准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系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管理条例〔199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那么〔1992〕〔4〕行政规章:-----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标准性文件,包括国家的和地方的。

与文物保护工程有关的有:纪念性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方法〔1986〕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标准(试行)〔1991〕古建筑消防管理规那么〔1984〕〔5〕地方法规:宪法地方县级以上人大及政府按照宪法与法律赋予的职权,管理境内的各级各项实物。

由于有专门介绍,在此不作解释。

〔6〕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行业标准和标准篇二: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责任工程师考试大纲附件一: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考试大纲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2022年目录考试大纲说明 ............................................................................................................ 1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考试大纲 (2)第一局部文物保护法规与行业准那么 (3)第二局部勘察设计和规划通论 (5)一.专业根底知识 (5)二.专业方向知识 (9)第三局部工程实务 ............................................................................................. 18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试大纲 . (21)第一局部文物保护法规与行业准那么 (22)第二局部施工通论 (23)一.专业根底知识 (23)二、专业方向知识 (26)第三局部工程实务 ............................................................................................. 31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考试大纲 . (34)第一局部文物保护法规与行业准那么 (35)第二局部监理通论 (36)一.专业根底知识 (36)二.专业方向知识 (40)第三局部工程实务 ............................................................................................. 46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考试、监理员考试大纲 . (49)第一局部文物保护法规与行业准那么 (50)第二局部施工技术人员工程实务 (51)第三局部监理员工程实务 (53)考试大纲说明根据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考核规定、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考核规定和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考核规定,考试内容包括文物保护法规和行业准那么、专业知识通论和工程实务3个科目,资格类型不同考试大纲内容也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12.07•【文号】国务院令第645号•【施行日期】2013.12.0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条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一)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三)文物的安全防范;(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五)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

第四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12.07【实施日期】2013.12.0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条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一)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三)文物的安全防范;(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五)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

第四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文物保护单位分类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分类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分类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单位可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三个层次。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
1. 具有极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对古代社会、历史事件、宗教文化等有重要代表性意义的文物。

2. 古代社会重要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中心地区的遗存。

3. 有着全国性影响和代表意义的古代建筑群、遗址、石窟寺庙、古代宫殿、陵墓等。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1. 对所在行政区域或者相关地区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具有较高代表性的文物。

2. 古代社会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重要遗存。

3. 具有地方性影响和代表意义的古代建筑群、遗址、石窟寺庙、古代宫殿、陵墓等。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1. 具有市域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2. 古代社会具有地方性代表意义的建筑、构筑物、遗址、文物。

根据具体情况,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分类和划定由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省、市文物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士会议制定并发布。

同时,文物保护单位的划定也需要考虑其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等综合因素。

一级文物保护标准

一级文物保护标准

一级文物保护标准文物是人类在历史长河中创造和遗留下来的宝贵财富,具有极高的历史、艺术、科学和社会价值。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我国制定了一级文物保护标准。

以下是一级文物保护标准的九个方面。

一、历史价值一级文物应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价值,能够反映某一历史时期或重要历史事件,是研究和了解该时期和事件不可或缺的重要证据。

其历史价值应当是独一无二的,无可替代。

二、艺术价值一级文物应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其造型、纹饰、工艺等应展现出卓越的艺术水准,对艺术发展史具有重要影响和推动作用。

这些文物的艺术价值应当得到充分认可和高度评价。

三、科学价值一级文物应具备极高的科学价值,反映了某一时期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它们可能涉及制造工艺、建筑技术、天文地理等领域,对现代科技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四、社会价值一级文物应具有极高的社会价值,反映了当时社会风貌、风俗习惯、社会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它们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见证,对于了解和研究社会历史具有重要意义。

五、稀有程度一级文物应是稀有的,数量较少,具有很高的珍稀性。

它们的存在对于完善和丰富我国文物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六、完整性一级文物应保持相对完整的形态,无明显破损或残缺。

文物的完整性对于其历史、艺术、科学和社会价值的体现至关重要。

在文物保护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地保持文物的原貌。

七、原状保持一级文物应保持其原始状态,不得随意改动或添加。

任何形式的修复或保护工作都应在确保文物原状的基础上进行,不得改变文物的历史信息和原始特征。

八、历史环境要素一级文物应与其所在的历史环境要素相协调,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文化景观。

在保护和利用文物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其周围的历史环境要素,保持其历史风貌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九、与历史事件关联一级文物应与重要的历史事件相关联,能够为研究和了解这些事件提供重要的实物证据。

这些文物不仅是历史的见证,也是传承和弘扬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佚名
【期刊名称】《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年(卷),期】2013(000)0S1
【摘要】<正>(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修正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总页数】12页(P2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相关文献】
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4年4月23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J], 叶青;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J], ;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J],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J], ;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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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WW/T XXXXX—XXXX雕塑类文物元数据规范Descriptive Metadata for Sculptures(征求意见稿)(本稿完成日期:2017-03-20)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著录单位 (2)5 元数据的内容结构 (2)6 元数据的定义说明 (7)7 元素及其修饰词定义 (8)参考文献 (3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8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故宫博物馆。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路、张丽芳、石秀敏、胡国强、张岩、王燕。

引言本标准的制定参考了《博物馆藏品信息指标体系规范(试行)》。

本标准参考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文物数字化保护标准体系及关键标准研究与示范》项目课题二《文物数字化保护元数据标准研究》之子课题《文物数字化保护元数据总体框架与描述元数据研究》的研究成果《文物核心元数据标准》、CDWA(艺术品描述类目)。

本标准为雕塑类可移动文物描述性元数据的规范。

在雕塑元数据设计中,共设计了20个核心元素、2个雕塑类型核心元素,共22个元素,45个元素修饰词,8个编码体系修饰词,并对术语进行属性定义。

本标准规定了雕塑原物与雕塑数字资源的描述性专门元数据元素集,为文物收藏机构在制定雕塑类可移动文物元数据的元素、数据结构、格式及术语等方面提供参考与依据,以保证雕塑类可移动文物元数据的一致性和整体性,为行业间的数据共享、数据交互提供便利。

雕塑类文物元数据规范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描述雕塑原物以及由原物复制转换而成的雕塑数字资源,也适用以雕塑原物为原型而制作的复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W/T 0020—2008 文物藏品档案规范WW/T 0017—2013 馆藏文物登录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雕塑原物 original sculpture通过雕、刻、塑三种创制方法,在金属、玉、石、木、陶、瓷、髹漆、牙骨等各种可塑材质上,通过塑造和运用浮雕、圆雕等雕刻技法制作出具有一定空间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

3.2雕塑数字资源 sculpture of digital resources以雕塑类文物原物为对象,利用先进技术与设备进行数字化采集的一个或一组数字资源文件。

3.3元数据 metadata关于信息资源或数据的一种结构化的数据。

3.4描述元数据 descriptive metadata对信息资源本身的内容、属性及外在特征进行描述的元数据。

3.5文物核心元数据 core element set for cultural heritage使用频率高的、共性的、可用于不同类型的文物信息资源描述的元数据3.6元素 element元数据集合中用于定义和描述数据的基本单元,由一组属性描述、定义、标识,并允许值限定。

3.7元素修饰词 element refinement对元素的语义进行修饰,提高元素的专指性和精确性的术语。

3.8编码体系修饰词 encoding scheme用来帮助解析某一个术语值的上下文信息或解析规则。

其形式包括受控词表、规范表或者解析规则。

4 著录单位雕塑的著录单位基本以单体为主,但因雕塑体现的主题以及功能的不同也存在一对或一组具有一定关联性的单体集合,对于这类雕塑,若具有独立、可分离的个体应以单体为著录单位,但必须要做好单体间的关系;若具有复杂的构件,构件不具有独立意义,或集合体更能呈现历史、艺术价值,可以以集合的形式作为著录单位。

对于残破的雕塑文物,因历史问题造成文物残破主体分离,在无法确定为主体、分体关系时,需要分开单独著录,若经过相关材料验证确定为一件时,则必须合在一起著录。

如佛头与佛身分离。

5 元数据的内容结构5.1 元素集本标准元素集由20个核心元素、2个雕塑类型核心元素组成,共22个元素。

为进一步精确描述的需要,部分元素又扩展了元素修饰词及编码体系修饰词,见表1。

表1 雕塑类可移动文物元素及修饰词列表5.2 扩展原则本标准的元素、元素修饰词扩展原则,严格遵循《文物专门元数据设计规范》中的扩展规则进行本地扩展。

现有元素集中,如果没有符合的元素、元素修饰词可供复用,允许自行扩展本地元素或本地元素修饰词。

本地元素、元素修饰词仅具有本地个性特点,不具有通用性。

本地元素不能和已有的元素有任何语义上的重复。

本地元素修饰词必须遵循向上兼容原则,在语义上不能超出被修饰元素的语义。

本地元素和元素修饰词,在复用其他标准的元素或修饰词时,必须说明来源,使用时严格遵循其语义。

6 元数据的定义说明在本标准中,元素名为英文,标签为中文。

根据DCMI命名域政策[DCMI-NAMESPACE],元素名(“name”)应附加于DCMI命名域的URI后,构成统一资源标识符,作为该元素的全球性唯一标识符。

一般而言,每一元素均为可选,且可重复。

但作为文物元数据核心集,文物类型、文物名称和文物识别号是必备的。

本标准所有元素均为非限制性的,如果在特定的项目或应用中使用,可进行必要的扩展,并增加使用说明。

本标准中的元素描述及示例中有可能涉及扩展描述。

本标准中的标签只是元素名的一个语义属性,在具体的应用领域,为突出资源的个性和元数据的专指性,更好的体现该元素在具体应用中的语义,允许赋予其适合的标签,但语义上与原始定义不允许有冲突、不允许扩大原始的语义。

本标准定义的所有元素与顺序无关。

同一元素多次出现,其排序可能是有意义的,但不能保证排序会在任何系统中保存下来。

建议特定项目或应用中的其他元数据规范建立与本核心集的映射以便数据转换,以本标准中的元素集为核心扩展元素应遵循元数据设计规范,以保证不同类型资源对象的元数据规范间的互操作性。

为促进全球互操作,很多元素描述建议其元素的值取自受控词表。

同样,为了某些特定领域内的互操作性,也可以开发利用其他受控词表。

为了便于理解与使用,每一元素后增加一些示例,说明其具体用法,但元素的使用当不限于示例所举。

为规范元数据标准中元素及修饰词等术语的定义,本标准所有元素术语的定义借鉴DCMI术语的定义方法以及ISO/IEC 11179标准,按以下15个方面定义各术语:本标准中的元素及修饰词通过以下属性进行定义,见表2:表2 雕塑类文物元数据术语定义属性表核心集在应用时将会扩展,因此本定义方法中的8-11项为扩展时使用,先在此定义好,以指导元数据扩展后的术语的定义,扩展规则应遵循《文物描述元数据应用规范》中的说明。

为了便于广泛使用,元数据标准定义应尽量规范,上述15个属性固定取值如下:1)版本:1.02)语言:中文3)数据类型:字符串4)频次范围:一般不限,为[0,∞],以上有特殊说明的除外。

7 元素及其修饰词定义7.1 核心元素7.1.1 文物类型标识符:/core/terms/workType名称:workType标签:文物类型定义:在正式的分类架构下,依据类似的特征如质地、功用等将文物归类。

注释:优先选用《中国文物分类主题词表》的物件类型(work type)分面下的规范词取值。

术语类型:元素元素修饰词:国家文物局普查分类、本地分类编码体系修饰词:中国文物分类主题词表示例1:文物类型:金属雕示例2:文物类型:瓷塑7.1.1.1 国家文物局普查分类标识符:/core/terms/SACHclassification名称:SACHclassification标签:国家文物局普查分类定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WW/T 0017-2013:馆藏文物登录规范》对文物分类。

注释:元素出处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WW/T 0017-2013:馆藏文物登录规范馆藏文物基本信息登录说明》A.2。

凡具有雕、刻、塑三种创制特征、在质地、功能、艺术价值等方面,以雕塑价值为主体的可移动文物,应归于雕塑分类。

术语类型:元素修饰词限定:文物类型示例:国家文物局普查分类:雕塑、造像7.1.1.2 本地分类标识符:/core/terms/localClassification名称:localClassification标签:本地分类定义:按照本地文物现行分类办法确定的文物分类名称。

术语类型:元素修饰词限定:文物类型示例1:所在位置: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本地分类:3-1A示例2:所在位置:故宫博物院本地分类:雕塑7.1.2 名称标识符:/core/terms/title名称:title出处:国家文物局《博物馆藏品信息指标体系规范(试行)》指标项A0102标签:名称定义:经审核认定的文物科学、准确、规范的名称。

注释:雕塑类文物定名应以年代、特征、质地、器形为定名要素,为一件或一套文物制定文物名称。

一级文物按照在国家文物局备案的名称填写,其他级别的文物藏品按照收藏单位总登记账上的名称填写。

术语类型:元素元素修饰词:原名、其他名称示例:名称:明宣德铜鎏金观音菩萨坐像7.1.2.1 原名标识符:/core/terms/formerTitle名称:formerTitle出处:国家文物局《博物馆藏品信息指标体系规范(试行)》指标项A0101标签:原名定义:文物在现收藏单位《博物馆藏品总登记账(文物)》上的原有名称。

注释:一级文物按照在国家文物局备案的名称填写,其他级别的文物藏品按照收藏机构总登记账上的名称填写。

术语类型:元素修饰词限定:名称示例:名称:隋大业五年铜鎏金一佛二弟子像原名:大业五年铜鎏金三连靠背立像7.1.2.2 其他名称标识符:/core/terms/otherTitle名称:otherTitle标签:其他名称定义:文物曾使用的其他名称,可以是其他语种译名或简称、俗称等。

术语类型:元素修饰词限定:名称示例:名称:清檀香木雕八仙庆寿像其他名称:Sandalwood statues of Eight Immortals celebrating birthday7.1.3 文物识别号标识符:/core/terms/identifier名称:identifier出处:CDWA : Repository Numbers,核心元素标签:文物识别号定义:文物的识别编号注释:建议为权威机构统一分配的唯一编号。

术语类型:元素元素修饰词:总登记号、其他本地号7.1.3.1 总登记号标识符:/core/terms/generalRegistrationNumber 名称:generalRegistrationNumber出处:国家文物局《博物馆藏品信息指标体系规范(试行)》指标项B0213标签:总登记号定义:文物在现收藏单位《博物馆藏品总登记账(文物)》上的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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