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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WHGD-XX-XX(编号)
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
听力防护管理规范
2019-XX-XX发布 2019-XX-XX实施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
听力防护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为了加强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管理,通过采取相关控制措施,保护暴露于高噪声工作环境或场所人员的听力,根据《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2019]第620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2019年第23号令)、《个人声暴露计技术要求》(GB/I"15952)、《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5053-1996)、《佩戴护耳器时有效A 计权声级的评价》(IS04869-2),结合钢电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术语和定义
(一)听力防护:指为保护暴露于高噪声工作环境或场所人员的听力而采取的防护性措施,包括噪声、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
(二)基础听力图:指职工进入钢电公司工作前的听力测试状况,应在员工职前体检时进行的第一次听力检查评估时应完成,(见附录1)。
(三)分贝(dB或 dBA):噪声度量单位。
(四)14小时静息期:指(a) 离开噪声作业环境14小时; (b)在噪声作业中始终佩戴听力保护器。(c)在做基础听力图和再测试时必须有14小时静息期,避免工作之外的噪声接触。
(五)听力保存规划:有计划的帮助职工预防听力下降的管理计划。
(六)听力损害:任一耳的听力在500,1000,2000,3000赫兹的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水平平均大于25分贝的改变。它可以是因为噪声引起或因非噪声所致听力损害,例如因为听力神经瘤或胆脂瘤。
(七)听力下降:(a) 传导性:声音不能传至内耳的听力损害 (b) 感音神经性:因为耳蜗或听神经损害所致听力损失。
(八)标准听阈偏移: 与基础听力图比较,任一耳在3000,4000和6000赫兹上的平均听闻改变等于或大于10分贝。在确定是否有标准听阈偏移发生时, 应考虑老化(老年性耳聋)对听力偏移的影响。
(九)高噪声区: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 8〔85dB〕”的区域。)
第三条范围
本规范对钢电公司所属企业范围内所有噪声发生源的控制和涉及高噪声作业人员的听力保护管理做出了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暴露于高噪声作业环境的员工。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党委工作部
(一)制订《听力防护管理规范》和员工职业健康体检计划。
(二)对企业的听力防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
(三)负责接触噪声职工的有关听力保护,听力防护用品使用、检查等方面的培训。
第五条生产技术部
(一)分析和评价噪声源,并安排和实施噪声源的定期监测。
(二)审批各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的听力防护用品计划。
(三)监督产噪设备的运行状态,保证产噪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参与各项噪声治理工程方案的调研、试验、制定和审查工作,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五)监督检查噪声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检修计划的实施,对具体噪声污染项目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六)监督、指导环境监测站对厂界及工作场所噪声进行监测。负责本企业噪声和边界噪声监测的实施。保证监测质量和技术数据的代表性和准确性。
(七)对汽轮发电机、引送风机、碎煤机、磨煤机等重点设备加强管理,采取隔音、消音、吸音等减振降噪措施,减少噪声源的影响。
(八)负责对员工听力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适应性分析,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九)对企业的听力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和监督落实情况。
第六条设备物资部
(一)根据生产技术部的计划和有关听力防护用品的质量技术标准,负责采购和发放听力防护用品。
(二)根据党委工作部和生产技术部的相关建议,调整采购标准,保证符合质量要求。
第七条噪声所属分场和检修分场
(一)保证所属噪声治理和控制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和检修。
第八条分场安全员
(一)负责对本分场进行听力防护用品需求分析,确定员工所需的相应听力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合适数量。
(二)发放、保管和记录所属部门负责的听力防护用品。
(三)对听力防护用品的使用人进行使用、检查和维护等方面的培训,确保员工正确使用和有足够的防护。
(四)对本分场听力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和监督落实情况。
第九条员工
(一)在每次使用前检查听力防护用品的完好性,有缺陷或破损的不得使用;
(二)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听力防护用品;
(三)如发现听力防护用品使用质量问题或其他不能足以提供防护的情况,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或安全员报告;
(四)使用后应及时检查、清洁和妥善保管好使用的听力防护用品,使其在良好状态。
第三章流程与风险分析
第十条管理流程风险控制点
本标准中的风险控制点:工程设计噪声控制、设备装置使用中的噪声控制、定期检测、台帐管理。
第十一条风险分析
(一)设备装置噪声得不到有效控制;
(二)不定期监测噪音;
(三)听力防护管理台帐不建立、不完备、缺失、或无专人管理;
(四)职业耳聋得不到早期发现及时医治;
(五)有关潜听力危害得不到有效控制,员工作业过程中预防职业危害缺乏技术依据等可能导致人员职业病。
第四章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十条听力保护的基本要求
(一)应根据生产区域噪声监测,确定暴露于LAeq,8(85dB)的员工人群。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二)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员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员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闻偏移(HSTS)。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闻改变等于或大于l0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员工,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三)员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Aeq, 8(90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四)员工暴露于LAeq, 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五)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
第十一条噪声水平监测
(一)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测定的区域见《监测与测量程序》。
(二)测量稳态噪声,可使用声级计A网络“慢档”时间特性,并取5秒内的平均读数为等效连续声级。声级计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和测量方法》(GB3785)中规定的2型以上的声级计。
(三)测量非稳态噪声,应当使用2型以上的积分声级计或个人噪声暴露计(剂量计)。测量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积分平均声级计》(GB/I"17181)或者国家标准《个人声暴露计技术要求》(GB/I"15952)的规定。
(四)测量点应当选在员工作业点的人头位置,员工无需在场。如员工需在场或在周围走动,测量点高度应参照人耳高度,距外耳道水平距离约0.1米。
(五)测量技术细节及记录报告的填写可参照国际标准《声学-在作业环境中测量与评价噪声暴露指南》(IS09612)及有关国家标准。生产场所允许的最大暴露时间和噪音限值如表1所示。
表1 生产场所允许的最大暴露时间和噪音限值
(六)噪声测量仪器应当按规定定期接受法定部门检定,噪声监测人员应当受过有关专业培训。
(七)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区域可按以下原则进行噪声监测:
(1)项目投产或设备最初使用时进行首次监测;
(2)每年一次监测噪声水平小于85分贝的区域,如果连续两年或以上的数据显示此区域噪声水平保持稳定,则此区域监测期限可放宽至24个月监测一次;
(3)当设备或工艺发生变化,并且此变化可能影响噪声水平,或员工感觉到噪声水平升高时须立即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