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借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被借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被借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被借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问题

在一般的车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购买保险的最终目的就是希望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能够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由于保险法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中,责任保险区别于其他人寿险或动物保险的最大特点,在于最终的保护对象并非被保险人,而是受害人。从这个角度上说,责任保险是为受害人之利益而存在。而有时机动车驾驶人不是投保人,如车辆借用,借用人在使用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财产、人身的种种损害,但其不是保险合同相对人,此时,如何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如何认定保险公司在车辆借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便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二)基本法理

车辆所有人将投保商业三者险的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借用人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具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公司应当向车辆借用人承担保险责任。

【典型案例】

亓某诉北京某保险公司、孙某保险合同案

[案情]

2006年6月,亓某为其所有的小轿车在北京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最高限额分别为188,000元、200,000元的家用汽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两种保险绝对免陪率均为0。2007年3月,在保险期内,亓某的同事孙某借用该车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林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孙某与林某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林某共花费各种医疗费用计99,661. 16元。亓某花去汽车修理费5750元及施救费300元。后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亓某、孙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亓某在车辆借用关系中无任何经济收益不承担责任,由孙某赔偿林某197,668. 86元。此后,亓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车辆修理费6050元和孙某赔偿林某的197,668. 86元,而保险公司以第三者责任险以被保险人对外承担责任为由不予理赔。亓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修理费6050元和孙某赔偿林某的197,668. 86元。孙某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亦主张197,668. 86元保险金。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一,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对象系车辆,保险标的实际系不特定第三者损失,只要保险合同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情形之外,保险人对该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所致第三者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诚然,保险人以保险合同附件形式在“保险条款”中将“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车辆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的,保险人负责赔偿”定义为第三者责任险,该定义属格式条款。但实际情况是投保人抑或被保险人、车辆所有权人、车辆驾驶员非为同一人为常态,被保险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损失承担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因导致侵权责任承担人并非一定为被保险人。而车辆系高速移动之危险物,通常投保人为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之目的系保险人承担交通事故(投保人抑或被保险人、车辆所有权人或其允许之合格驾驶员所致)中不特定第三者损失,而保险人以格式条款形式选择侵权法归责原则承担责任显然限定了第三者责任险适用范围即将借用车辆情形排除在外,从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至于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驾驶员实际系免赔范畴。本案中,具有驾驶技能的孙某借用被保险车辆肇事且已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此交通事故即为保险事故,第三者之损失属第三者责任险范畴。现被告不能证明存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

免除情形,因孙某赔偿了第三者损失,孙某可以成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人。故保险人即被告就应当给付保险金。而相应的车辆损失属汽车损失保险范围,享有保险金请求人应当为投保人即本案原告。

第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即不能按事故责任比例简单地确定相应的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依保险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并不同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民事责任。此时的“责任比例”应该是保险事故赔偿人实际所负的责任比例,而非行政机关所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故保险人即被告应当根据孙某在该起事故中的实际赔偿责任,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本起交通事故中,第三者林某之损失282,384. 09元(除精神损失抚慰金)及孙某责任承担已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现该损失未超过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且该第三者责任险绝对免赔率已约定为0,故被告应对赔偿金197,668. 86元承担全部理赔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生的施救费属采取施救措施之合理费用,应当属保险责任范围,即认定交通事故中汽车损失共计6050元。该车损失险绝对免赔率为0,因此被告应全额赔偿原告所支出的上述修理费、施救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区支公司给付原告亓某保险金6050元。二、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区支公司给付第三人孙某保险金197,668. 86元。

一审判决后,北京某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亓某与北京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对象是车辆,保险标的实际为不特定第三者损失。因为车辆由人操控,只要保险合同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情形之外,保险人对该经允许移动之车辆在交通事故即保险事故所致第三者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2条第1款第3项关于“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的赔偿责任)减轻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机动车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林某的损失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于法有据,且该损失已由生效判决予以认定。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生的施救费属采取施救措施之合理费用,应当属保险责任范围。北京某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亓某所支出的修理费、施救费。据此,二审法院于5月8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两个问题:

(1)车辆借用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我国原《保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该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不但赋予了投保人——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保险金请求权,也赋予了保险合同其他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请求权。当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是同一人时,被保险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也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然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制度创立宗旨在于为投保人使用车辆分散风险,同时保护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被保险人不仅包括投保人,还应包括“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等其他车辆使用人。“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二者实为包含关系。理由是: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是所有权利义务的核心,保险合同项下的利益归属主要是被保险人。针对不同的险种可以产生不同形态的保险利益。对于汽车损失保险,是一种物权保险利益,对车辆所有人更具有意义,而第三者责任险则是一种责任保险利益,投保人投保该险种,不限于投保人自身的责任利益,还包括机动车实际驾驶人等一切有可能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的

责任利益,因此,被保险人应当涵盖“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

本案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虽然不能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2条已经明确规定:“(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均是被保险人,显然,被保险人包括“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孙某借用车辆,属,于“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同时也是被保险人,具备提起保险金赔偿的诉讼主体资格。

(2)关于保险公司应否向车辆借用人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

被告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逻辑前提是:保险人所应当承担的保险给付责任,以被保险人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为基础。本案亓某既是投保人,又是唯一的被保险人,只有当被保险人亓某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后,保险公司才向其理赔。

按照上述理解,在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为同一主体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不属于被保险人,只要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不是投保人(同时也是被保险人),保险人都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是:不管投保人和车辆使用人之间具有什么法律关系,如借用车辆和配偶间使用车辆,只要投保人不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既可以不向驾驶人理赔,也可以不向投保人理赔。此观点实质限制了第三者责任险的适用范围,则势必造成大量被保险车辆得不到理赔。

首先,车辆借用人是否属于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这将决定哪一方当事人胜诉。上文分析已得出结论,即车辆借用人就是被保险人,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合同承担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其次,本案投保人亓某在投保时对车辆具有责任保险利益,但同时,投保人已经为不特定的有可能对第三者承担责任的一切人,即被保险人设定了责任保险利益。投保时孙某与该车没有直接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出现时,孙某就与该车有了直接的责任保险利益,保险人应向责任承担主体——孙某承担赔偿义务。除了上文的观点外,法院基于排除免责情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合同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情形之外,保险人均应承担保险责任,被告不能证明存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综上,本案产生了两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方面,对于商业三者险合同纠纷,从程序上解决了投保车辆借用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问题。另一方面,本案运用了保险合同合理期待解释规则,当保险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解释发生争议之时,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合同缔约目的的合理期待为出发点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更符合第三者责任险制度的创立宗旨。

社会保险概述

?福利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 ?雇员社会保险 ?雇员社会保险的特点 ?员工保险办法 福利制度 福利是员工的间接报酬。目前的趋势是福利的整个报酬体系中的比重越来越大。1. 福利项目 一般包括: ●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职工失业保险 ●职工养老保险 ●职工医疗保险、大病统筹 ●职工个人财产保险 ●带薪休假 ●提供职工住房或住房补贴 ●免费午餐、职工食堂或伙食补助 ●提供交通接送或交通补贴 ●带薪培训或教育补助 ●本企业股份、股票或期权优先权 ●娱乐或体育活动 ●厂区整洁园林化,有益员工健康 ●家庭特困补助 ●家庭红白事慰问金、抚恤金 ●公伤残疾、重病补助 ●组织公司旅游,或提供疗养机会 ●节日礼物或优惠实物分配 2. 福利权利差异性 对以上这些福利项目不是供所有职工享受的,而分为: (1)全员福利,对所有职工享有的; (2)特种福利,如对高层人员的轿车、飞机、星级宾馆出差待遇; (3)特困补助,针对特别困难家庭。 企业应合理划分各类、各级员工的福利项目范围,既要雪中送炭,又要锦上添花。 3. 弹性的职工自助福利计划 为最大满足不同职工的差异性福利需求,可借鉴西方企业做法,推行有弹性的职工自助福利计划。具体类型: (1)附加型。在现有的福利计划之外,再提供其他不同的福利措施,供员工选择。(2)核心加选择型。“核心福利”是每个员工享有的基本福利,“弹性选择福利”则附有价格供员工任意选择。 (3)套餐。企业推出项目的优惠水准都不同的“福利组合”,每个员工从中择其一。

在给定每个职工福利开支总额前提下,职工在福利菜单项目范围内自行决定的福利结构。一般实际福利消费与福利限额的差异可折发现金或抵扣工资。 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通过强制征收,用于抵御劳动风险的一项基金。筹集对象包括政府、集体和个人,基金来源包括:企业和投保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社会滞纳金,社会保险基金的增值性收入,政府投入资金以及各种捐赠收入等。 (一)统筹范围 社会保险基金采取统筹方式。所谓统筹,就是在社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和用途做出统一的规定、计划和安排,以发挥社会保险的功能,促进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的一种基金管理制度,或基金管理方式。统筹范围表明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程度和保障水平,从四个角度衡量: 1、企业或用人单位。是全部企业,还是部分企业纳入统筹范围,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险主要是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目前逐步扩大到所有企业。 2、劳动者范围。是全部劳动者,还是部分劳动者纳入统筹范围,与投保企业相对应,我国纳入社会统筹范围的劳动者也在逐步扩大,由原来的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劳动和扩大到所有工资收入者。 3、保险种类和保险项目。一般而言,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基本险种,也是现代企业雇员基本的福利待遇。特别是养老和医疗保险,各国都强制性的实行社会统筹。保险项目视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缴费能力有所不同。经济实力强的国家和企业,保险种类和保险项目相对宽泛,保障水平相对高,反之,则只能保障雇员的基本需要。 4、地域范围,即在哪一级的行政区域内统筹。例如,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目前在我国已经开始实行省一级的社会统筹。 按照统筹的原则,社会保险费用由不同的主体承担。例如在我国目前,由财政拨款的单位,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用由国家负担大部分,个人承担小部分,工伤和生育保险由国家承担;非财政拨款的企业,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和劳动者共同承担,一般企业承担大部分,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用,具体比例由地方政府规定。 (二)统筹方式 有三种社会保险的统筹方式: 1、现收现付式,又称统筹分摊式或年度评估式。先对近期(1年或几年)社会保险基金需求量进行预测,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将基金按比例分摊给企业和劳动者。按照这种方式,所筹集的基金与同期的保险金支出基本平衡。 2、半积累式,又称部分基金式或混合式。是指在现收现付式的基础上,按收大于支,略有节余的原则,按比例征收企业的投保费用。其收大于支的部分基金用于转投经营,用于保值和增值。这是目前采用较多的一种筹资方式。 3、完全积累式,又称全基金式。是指对被保险群体的生命过程和劳动风险及其影响因素进行远期预测,在此基础上计算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所需保险金开支总和,然后按一定比率分摊到就业期的每一个年度,投保人按比率逐月缴纳保险费,同时将积累的保险基金有计划的转投经营,使其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的内容和基本原则

社会保险的内容和基本原则,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待遇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其特征是:强制性、保障性、互济性、福利性和社会性。 强制性是指社会保险是以国家法律保证其强制实施的,参保人资格是由国家通过立法确认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社会成员或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参保人或参保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性是指当劳动者遇到年老、患病、负伤、残疾、生育、死亡和失业等风险时,在暂时或长期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去工作时,以社会保险的方式给予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属一定的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福利性是指社会保险是政府和社会为公众服务的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其经营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社会公平、促进全社会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我国社会保险是政府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都能依法从国家及社会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从而保障其获得基本生活需要。这些支付和服务都是非营利的。互济性是指社会保险的互济性贯穿在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全过程之中,依靠国家、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共同筹资,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互济作用,是社会保险最重要的特征。 社会保险的内容 因各国社会制度不同,社会政策目标不同,社会保险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险的内容包括五大险种:

一、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专门面向劳动者并通过向企业、个人征收老 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https://www.360docs.net/doc/d017732032.html, 保险费形成养老基金,用以解决劳动者退休后的生活保障问题的一项社会保险 制度。其基本待遇是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它既是各国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主体项目,也是各国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保障项目。 二、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专门面向劳动者并通过筹集失业保险基金,用以解决符合规定条件的失业者的生活保障问题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基本待遇是支付失业保险金及失业医疗救助等,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应劳动力市场化发展需要,并缓和失业现象可能带来的严重社会问题的不可或缺的稳定和保障机制。 三、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强制实施、专门面向劳动者并通过向企业及个人征收医疗保险费形成医疗保险基金,用以解决劳动者及其家属医疗保障问题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基本待遇是提供医疗保障及医疗补助。 四、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面向企业或用人单位筹集工伤保险基金,用以补偿职工因工伤事故而导致的收入丧失和医疗保障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社保)知识大全

社会保险(社保)知识大全 社会保险的构成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一、养老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它适用于各类企业于职工,标准基本统一,费用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 社会统筹于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每个职工都有一个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账户,将个人缴费部分和用人单位缴纳退休统筹费的一部分,一并计入个人账户,不管职工到哪里工作,只要个人和单位缴了费,都计入个人账户,到退休时,按个人账户的累计储额计发放养老金 个人账户包括: 1、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2、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被保险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 3、个人账户存储额的利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存储方式和使用范围? 1、购买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 2、存入银行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个人账户存储额只能用于养老,不得要求提前支取,用于购房、医疗或子女教育等。 个人账户能否继承? 职工在职死亡或离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可以继承。 在职死亡:继承额为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离退休后死亡: 继承额=个人账户余额×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什么是缴费工资? 缴费工资是指单位及个人按规定比例计算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是个人计算养老水平的重要依据。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 1、个人: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为8%; 2、单位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2003年起调整为20%)

个人账户中企业划入比例如何确定? 1998年7月《规定》要求:为被保险人按其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企业缴费划入比例为3% 哪些人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以上; 年7月日《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以上。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2、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本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 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二、失业保险 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1、强制原则 2、统一原则 3、三方负担原则 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 单位:按本单位上年职工月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 个人: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已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费;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的待遇? 1、医疗补助金; 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3、计划生育补助金; 4、丧葬补助金; 5、抚恤金 失业保险的发放期限?

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关系概述

摘要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主体,商业保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一是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是一种福利事业。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二是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三是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承担。商业保险完全是由投保个人负担;四是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从稳定社会出发,着眼于长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还要随着物价上升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商业保险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五是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力。政府对社会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以保护投人的利益。 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ABSTRACT There is a connection between social insurance and commercial insurance. From the functional perspective, the two are social risk management mechanism, social insurance is the main body of the multi-level social insurance system, commercial insurance can be as a supplement to social insurance, is a part of the multi-level social insurance system. There is essential difference between social insurance and commercial insurance. The social insurance is carried out by the national legislation.It belongs to the behavior of the government. It is a kind of welfare. Commercial insurance is a kind of business behavior, the insurer and the insured is totally a kind of voluntary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the two is the purpose of different. Social insurance is not a profit for the purpose, the starting point is to ensure that the workers' basic life,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 promote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fundamental purpose of business insurance is to obtain profits, but only to the insured under the premise of economic compensation; the three is the source of funds of different. Social insurance is to be borne by the state, the employing unit and the three party. Commercial insurance is entirely by the insurance individual burden; four is the level of treatment. Social insurance from the stable society, focusing on the protection of long-term basic living, but also with the price rise to adjust, and gradually improve. Commercial insurance is focused on a one-time economic compensation. Five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 Social insurance is a basic right of citizen. The government takes the responsibility for social fallback. Commercial insurance is restricted by the market competition mechanism, the government mainly carries on the supervision to the commercial insurance in accordance with law,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investors. Key word: Social insurance Commercial insurance

社保和综合社保有什么区别

社保和综合社保有什么区别 首先是险种不一样,社保比较完整,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五项,综保只有工伤意外、住院医疗、养老补贴三项;其次是缴纳的金额和方式不一样,社保有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费用,综保则有单位全额承担;第三是领取养老金的方式不一样,社保的养老金是必须缴满15年,到退休时有社保局按月发放,综保则是每缴满一年后发放一张老年补贴凭证,到退休年龄时到商业保险公司一次性领取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是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加权平均以后得出 最高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缴费比例:单位要为职工缴纳37%,个人自己要缴纳11% 养老保险:单位22%职工8%; 医疗保险:单位10%+2% 职工2%; 失业保险:单位2%职工l%; 生育保险:单位0.5%职工不缴费; 工伤保险:单位0.5%职工不缴费; 例如:以最新2006年度的缴费情况为例 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235元,以下限60%计算单位最少每月要为每个职工缴纳1341的37%,即496.2元,职工个人还要缴纳147.5元。 外劳力综合保险 适用范围: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上海市就业条件,在上海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为外来就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 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其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 例如:以最新2006年度的缴费情况为例,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235元,按缴费基数60%计算单位每月要为每个职工缴纳1341的12.5%,即167.625元,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另外,用工单位还要交20元/月/人的管理费用.共计用工单位需要缴纳188元/月/人。 外劳力综合保险享有的待遇

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

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等。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障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现在,我国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已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安徽省五种社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情况 (未标明确切日期的均指2007年) 一、失业保险 基本情况: 2006年末全省参加失业保险人数362.6万人,比上年增加2.3万人。全年失业保险基金征缴9.1亿元,比上年增长18.2%,失业保险基金支出5.98亿元,比上年减少15.8%。全年共有39.8万名登记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了不同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 交纳标准: 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支出范围: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被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生活补助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六)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 领取标准: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案例

“难道工作了一辈子,到头来却是‘老无所养’?” 6月9日,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一审判决蒋乃群诉南京市社保局不履行办理退休手续法定职责案败诉。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我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37年。可为什么我就领不到养老金呢?现在法院也判我败诉了。我在哪里才能领到养老金?难道我工作了一辈子,到头来却是‘老无所养’?” 两年来,60多岁的蒋乃群一直在为自己的养老金苦苦奔波于深圳、南京和北京三地。而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一、两地“踢皮球” 2002年4月7日,年满60周岁的蒋乃群收到了深圳市社保局的退休通知:他已到退休年龄,该局停止收取其社保费。 蒋乃群本以为,自己从此可以过上“老有所养”的悠闲生活,没想到,麻烦才刚刚开始。 很快,深圳市社保局又通知蒋乃群: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非深圳户籍员工必须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而他在深圳的实际缴费年限只有7年。因此,他不具备在深圳市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蒋乃群的户籍在江苏南京,他1962年起在南京汽车制造厂任职全民固定工,连续工龄30年。在此期间,他于1987年随企业参加南京市的社会统筹。 1992年,50岁的蒋乃群从南汽办理离职手续,南下深圳,应聘于一家外企。同时,他的档案也从南汽调入南京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 按照深圳有关地方法规的规定,蒋乃群从1995年6月开始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直至2002年4月正式退休。 “我在南汽工作的30年,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是‘视同缴费’,再加上在深圳缴费7年,累计37年,现在却领不到养老金!这晚年生活怎么过呢?”为争取自己的晚年生活保障,蒋乃群开始一次次到深圳市社保局上访、求情,希望该局能“网开一面”,让他“老有所养”。 但深圳市社保局始终没有“松口”。不过,该局给蒋乃群指出了一条“生路”:按照有关规定,蒋乃群可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退休,而其在深圳缴纳的社保金积累额可全部转往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 2002年5月份,蒋乃群找到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解决其退休养老的问题。但得到的答复竟是“无法办理”。该局养老处负责人告诉蒋乃群,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说法,在哪里缴纳社保金就应该在哪里领取养老金。所以他应该在深圳领取养老金,因为南京没有他的社保号。 二、“皮球”又被“踢”回了深圳 无奈之下,蒋乃群所能做的就是把南京市劳保局的答复意见反馈给深圳市社保局。同时,他还向深圳市社保局表明,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5条的规定,他此前在南汽工作的30年应视为“视同缴费30年”,这已大大超过了深圳方面缴费15年的规定。 但深圳市社保局答复蒋乃群,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非深圳户籍员工未在深圳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

对社会保险和经办服务的认识

常言道,“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勤奋求知一直是我国良好的传统美德。因此,本人在学习上尽可能做到了勤奋求知、精益求精,从法律专业的专科学历到本科专业的教育技术专业,还持有计算机教师资格证,对法律法规以及计算机的熟稔,不仅强化了自身的实际应用能力,还尽可能对学校的后期建设提供了可行性建议。而在工作方面,也是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就职于自动化公司并担任了行政助理一职,使得自动化公司能够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的技术拓展和核心规划,不仅保证了经济效益和文化效益的提升,还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自身企业和其他部门之间的有效合作,真正实现了自动化企业的优化与升级。下面谈一下本人对社会保险事业局的基本认识。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本人了解到,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层面,为了保证社会多数成员能在社会社交活动中得到公平公正分配,从而作出的相关社会安全制度和保障,主要分为以下几类,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以及生育保险,是国家层面为了保证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所作出的安全性保障。这种非营利性的安全制度所针对的人群主要是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岗位的弱势群体,为了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政府作出了一定物质或精神层面的补助,就称之为“社会保险”。而与之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是国家或政府部门为了保证好行政性和事业性管理的有效实现,而形成的综合化职能机构。一方面,通过行政性管理的方式,加强日常立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集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落实;另一方面,又通过事业性管理,采取具体资金的集中收缴和调配的方式,来真正落实社会各项保险的相关待遇,使之能够达到预期标准。无论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设的管理中心,还是法律部门为了强化社保制度而作出的法律保障,都积极落实到一些各大小城市以及区县的日常工作中,使得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就业保险都能达到真正的组织保障,也使得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享受到优质高效的服务。 基于这两点认识,本人认为自身在从事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时的优势,主要呈现在如下几点:首先是学识的充实性。“学无止境”,学习是人类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源泉,越多的知识积累将为成功助上一臂之力。本人不仅学习过法律专业,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社会保险 第一节社会保险概述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 1.概念及其构成要素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面向劳动者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它由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筹资,目标是保证劳动者在因年老、疾病、工伤、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从而失去收入来源时,能够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此消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社会保险包含如下构成要素:社会保险的主体是国家,是由国家依法建立的;对象是全体劳动者,以劳动权利为基础;目的是消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保障其基本生活;采用的方式主要是经济手段,提供物质帮助。 2.产生背景社会保险产生的过程就是适应工业社会带来的变化和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过程,是在特定的社会背景、经济背景与政治背景下产生的,它的产生标志着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 (1)社会背景社会保险产生的社会背景是人类社会进入工业社会。18世纪产业革命后,工厂机器大生产逐渐替代了手工业生产,生产方式走向社会化,城市化进程加剧,劳动者对家庭的依赖程度逐渐减弱,对社会的依赖程度逐渐增强,导致家庭规模缩小和联系分散,家庭保障功能持续弱化,这种变化使家庭成员间的相互保障及养老保障面临严重挑战。这就构成了社会保险产生的基本原因和强大推动力。 (2)经济背景社会保险产生的经济背景是社会化大生产与物质财富增长。进人工业社会以后,社会化大生产真正大幅提高了社会生产力,社会财富大量增加,使当时社会有足够的财力去考虑用社会保险这种经济手段规避劳动者存在的社会风险。社会财富的增加是推动社会保险制度产生的重大因素,它构成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 (3)政治背景社会保险产生的政治背景是社会矛盾激化与工人阶级的不懈斗争。19世纪后半期,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开始向垄断阶段发展。由于在垄断竞争中普遍存在排挤和吞并等现象,造成大量中小企业倒闭,工人阶级对疾病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障的需求日益迫切,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问题异常尖锐。工人阶级为争取社会保障进行了不懈斗争,社会民主运动此起彼伏,工人运动空前高涨。 3.社会保险的分类由于社会保险所承担的风险是劳动者丧失收入的风险,在实践中表现为劳动者在其全部生命周期内遇到的各种失去收入的风险,包括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生育等风险,因此,社会保险通常分为五类,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社会保险的主要特征 1.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缴费等义务。劳动者在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后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任何法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2.预防性社会保险的预防性主要反映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建立上。多方筹措而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险基金,可由国家用在每个投保者身上,防范他们一旦发生社会保险立法规定范围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起到有备无患、未雨绸缪的作用。其他社会保障项目如社会救济,则事先难以掌握,更侧重善后,应急性较强而预防性较弱。 3.补偿性社会保险给予参加者的物质帮助,主要限于收入损失补偿,即劳动者在劳动中断、收人中断时才有权获得给付。通过社会保险得到的补偿只是对受保障者收入损失一定程度的补偿,即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4.福利性从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看,因为社会保险由政府、雇主与社会其他成员的参与和责任分担,受益者所得大于所费。因此,具有明显的福利性。 5.共济性社会保险实行互助共济,按照大数法则,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和调剂使用资金,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社会保险覆盖的范围越大,抵御风险的能力越强。如失业保险是全体参与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分担失业者的失业风险,工伤保险是全体参与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分担遭遇工伤事故(含职业病)的劳动者的职业伤害风险。因此,社会保险具有典型的互助共济特征。 6.责任分担社会保险的主体虽然是国家,是由国家依法建立的,但保险责任却不是由国家来单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关系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关系 1.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的概念 根据2009年10月1日修订实施的《保险法》第二条定义,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商业保险是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以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形式来实现合同双方权益的一种风险管理制度。它包括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两个子体系,其中,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等险别;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等险别;商业保险采用的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自愿投保方式,是一种企业行为或市场行为。 2.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区别 (1)行为主体不同 社会保险属于政府行为,保险人是国家权威机构。政府不仅是社会保险的倡导者、组织者、执行者,也是它的坚强后盾,即一旦社会保险入不敷出,出现严重赤字,政府一定想方设法预以弥补,以保障受保人的权益,维持社会安定。商业人身保险纯粹是企业行为,保险人是保险公司,它讲究“多进少出高盈利”,与投保人保持商品买卖关系,无半点政治色彩可言。社会保险以国家的社会政策为出发点和归宿,把保障全社会安定,实现长治久安作为追求的目标。商业人身保险追求的则是利润最大化,时时处处以赚取最大利润作为自己的经营目标。 (2)实施手段不同 社会保险依法执行,带有强制性,强制一切用人单位及其员工按时如数交纳社会保险费,否则,轻的罚以滞纳金,重的绳之以法,毫不含糊。商业人身保险则不同,它纯属商业活动,严格实行买卖自由、等价交换的原则,自愿投保,其范围相当广泛,只要是符合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具体保险费负担能力的人员,都可以参加,无半点强制色彩。 (3)保障程度不同

社会保险定义及内容

社会保险 1.社会保险的含义与特点 (1)社会保险的含义 社会保险是以政府为主体,以法律为基础,在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原则下,通过政府、企业、劳动者个人的共同筹资,为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提供经济收入补偿,使其能够在年老、疾病、伤残、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造成的社会生活问题面前仍然能够维持基本生活,以保障社会安定与持续发展的社会互助制度。 (2)社会保险的特点 ①立法强制性 立法强制性是指政府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保险的范围、对象、交费的标准、被保险者的权利等,强制劳动者个人及其所在的企业依照法律的规定参加保险,并缴纳规定的保险费,使参加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在遭遇风险时有权依法获得经济损失的补偿。 ②社会互济性 社会互济性是指以经济补偿手段的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缴纳的保险费形成可以弥补风险损失的基金,并在保险范围内通过制度的统筹安排,进行代际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等的调剂使用。 ③经济福利性 经济福利性指的是社会保险制度以预防社会生活的贫困为目的,通过政府、企业、个人的三方交费,进行收入转移支付的财富再分配和提供社会风险的经济补偿,并且在不以营利为目的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下,为被保险者提供以现金给付为主,并辅之以其他种类的社会服务给付。 ④贫困的预防性 贫困的预防性指的是社会保险借助于社会的力量,通过预先交费、事后补偿的方法,对于劳动者可能遭遇的社会风险进行收入补偿,防止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属因收入的下降或完全失去收入而陷入生活的贫困状态。 ⑤对象的特定性 对象的特定性是指在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原则下,社会保险的对象一般是工资收入的劳动者,而且这些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劳动机会的情况下,才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其本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水平。 2.社会保险的功能与原则 (1)社会保险的功能 ①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公平,保证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②经济功能:保证劳动力扩大再生产和调控经济的发展 ③福利功能:通过互助互济性的制度安排进行收入补偿,预防贫困并保障基本生活 (2)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 ①政府责任主体性原则。表现在:社会保险制度是现代国家、政府为应对各种社会风险,保障社会安全运行而采取的一项社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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