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招投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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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招投标

1、物业管理项目名称、地址、招标人、招标时间、招标形式和投标情况;

2、物业管理项目中标结果;

3、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情况;

4、其他需要发布的物业管理招投标信息。

招标备案

1 、《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表》和《物业管理项目公开招标委托书暨承诺书》;

2、物业项目详细规划批复、项目建议书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建设工程项目表)、规划部门核准的项目总平面图和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

3 、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4 、《物业管理区域核定单》;

5 、《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单》及《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承诺书》;

6 、物业管理项目的其他必要资料。

中标备案

1、《中标备案表》;

2、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4、中标通知书;

5、物业服务合同。

发布部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房管规范物[2022]27 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制定了《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市局物业管理处。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物业管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合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以下简称“招投标平台”),为物业管理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指导和服务。

上海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物业中心”)接受市房管局委托,负责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的事务性工作。

区 (县)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普通规定

第四条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

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决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通过招投标平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统一实施。

招标人应当预先确定投标人的申请条件,并将投标物业服务企业的社会公众满意度情况、投

诉处置情况、项目经理履职情况及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等信用信息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物业服务企业参预投标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投标规则,并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五条 (业主大会协议选聘的条件)

业主大会决定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拟协议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 物业服务企业最新信用等级被评定为优秀或者良好,或者信用信息中不良信息记录分值累计不超过 10 分;

(三)物业管理日常投诉处理及时,投诉处理程序和标准符合相关规定;

(四)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应当具备执业资格,物业管理区域内巡查制度执行情况良好。

业主大会拟协议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业主大会应当通过招投标平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条 (建设单位协议选聘的要求)

建设规模小于 5 万平方米建造面积的住宅物业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可书面出具情况说明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的10 日内作出核定。经核定予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拟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非住宅物业管理项目以及符合前款规定的住宅物业管理项目,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平台申请备案,并网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未经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第七条 (建设单位变更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大会尚未组建、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物业服务企业的,建设单位应在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原收费标准不变且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与物业管理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条件下,制定选聘方案并向全体业主公告后,通过招投标平台另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企业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解除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

第八条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

业主大会决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授权业主委员会履行招标人职责,具体组织招标活动;

(二)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信用情况和管理实绩要求;

(三)物业服务内容、要求及收费标准;

(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五)招投标活动实施方案;

(六)招投标过程发生费用的列支方式。

第九条 (招投标信息公开)

市房管局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招投标的物业管理项目以下信息:

(一)物业管理项目名称、地址、招标人、招标时间、招标形式和投标情况;

(二)物业管理项目中标结果;

(三)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情况;

(四)其他需要发布的物业管理招投标信息。

第三章招标

第十条 (招标备案的申请)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平台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办理招标备案:

(一)《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表》和《物业管理项目公开招标委托书暨承诺书》;

(二)物业项目详细规划批复、项目建议书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建设工程项目表)、规划部门核准的项目总平面图和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

(三)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四)《物业管理区域核定单》;

(五)《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单》及《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承诺书》;

(六)物业管理项目的其他必要资料。

业主大会办理招标备案的,除提交前款所述第(一)、 (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业主大会决定。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还应提供招标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信息上报)

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法人和社会中介组织,应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经营,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经营诚信记录,其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经验。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市房管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市房管局组织的物业管理业务培训。

本市建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市房管局定期在门户网站发布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信用信息。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赋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的编制要求)

招标人应当结合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根据市房管局制订的示范文本,编制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

第十三条 (招标备案的办理)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在受理之日起10 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报市房管局发布招标公告。备案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通知招标人补正。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的发布)

市房管局对符合规定的招标备案项目,在 10 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和招投标平台在本市范围内向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发布招标公告等相关信息;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区(县)房屋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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