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产生原因的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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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产生原因的理论分析
中央纪委北京培训中心范季海
[摘要]深刻把握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和机理,是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具有溯本清源的作用。具体而言,生产力既发展又不发达的状况是腐败产生的历史根源;权力所具有的内在矛盾是腐败产生的重要条件;个体需要的无限膨胀是腐败产生的潜在因素;私人利益的贪婪追求是腐败产生的根本动力。
[关键词]腐败;原因
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反腐倡廉建设要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这标志着我们党在反腐倡廉建设规律探索上的进一步深化,具有深远的现实指导意义。
当然,问题的提出不等于问题的解决。这一重大命题的提出,首先要求我们在理论上强化对反腐倡廉建设规律的研究。其中,深刻把握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和机理,是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具有溯本清源的作用。基于此,本文拟对常被人们所忽视的一些腐败产生的原因作一理论上的探讨。
一、生产力既发展又不发达的状况是腐败产生的历史根源
概括而言,腐败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生产力极度不发达的原始社会,不存在腐败;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也不存在腐败。因此,腐败既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又是生产力不发达的结果。
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不发展,人们还没有产生私有观念,也就谈不上“腐败”。随着生产力的逐渐发展,人类的智力不断进化,逐渐产生了私有观念,开始区分“你的”、“我的”、“他的”。生产力的不发达状况,决定了物质财富的相对匮乏。加上居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的逐渐形成和存在,腐败具有了潜在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便具有了现实性。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进一步升华,到共产主义社会,极大的物质财富能够满足人们各种需要,区分“你的”、“我的”这种私有观念已没有了存在的必要,腐败也就不复存在。
可以看出,从历史发展的轨迹来看,腐败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必要因素,其一是私有观念的存在,其二是物质财富的相对匮乏,两者缺一不可。如果人们没有私有观念,不知道区分“你的”、“我的”、“他的”,腐败的产生便没有可能;如果物质财富极大丰富,能够满足人们的一切需要和欲望,腐败也就没有产生的必要。在这两个因素具备的条件下,私有制的存在使腐败的产生具有了现实可能性。或者说,私有制的存在使腐败成为历史的必然。因此,从根本上说,腐败是私有制的产物。
腐败既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又是生产力不发达的结果这一论断,说明腐败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那种认为腐败伴随人类社会始终的观点,认为腐败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历史现象和贯穿于整个社会形态的观点,认为腐败贯穿于行使公共权力始终的观点等等,都是错
误的。甚至个别人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是腐败产生的根源,只有实行私有制才能根除腐败的观点,更是极端错误的。这些观点,既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更不符合历史发展事实,需要加以反对。
腐败既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又是生产力不发达的结果这一论断,决定了人类要从根本上消除腐败问题,最终要靠生产力的极大发展。当然,我们同时要注意的是,在一定的历史阶段,生产力的发展既能创造消除腐败的条件,同时也会为一些新的腐败形成提供土壤。
二、权力所具有的内在矛盾是腐败产生的重要条件
研究腐败,离不开对权力的研究。就一般意义而言,权力具有下列几个特点。首先,权力具有公共性。从本质上来看,权力起源于不同集团之间的利益对比关系,一种权力的存在意味着一个集团对另一个集团建立起了正式的不平等关系。因此,权力本质上是某一社会集团公共利益的政治表现,具有公共性。其次,权力也是一种资源。权力具有能够调动和调整社会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的支配力量,即具有资源控制权。同时,基于社会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等的稀缺性,决定了权力同样具有稀缺性。权力的这种稀缺性,是造成权力扩张和权力角逐的根本动因。再次,权力要得到具体的实施,必须通过具体的人和具体的职位来体现。公共权力的实现必需经过具体的人和具体的职位这一中介,这就是权力的代理性。
权力的上述特点,决定了权力具有一个重要的内在矛盾,即权力的“公共性”与“代理性”的矛盾,或者说是权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矛盾。从权力的来源看,权力是公共利益的政治表现,应该为特定的社会集团或利益群体所共有,并为特定的社会集团和利益群体服务,这决定了权力不能是某个人的私产,不能用来为个人谋私利。但是,本属于社会集团或利益群体所共有的权力要得到实现,却必须通过具体代理人和具体的职位来进行,必然要打上代理人的烙印。这样,权力的“所有权”与权力的“使用权”便存在着必然的分离。这种分离就蕴含着权力被滥用的可能。另一方面,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权力使用者本身存在着“公”与“私”的矛盾。基于权力具有资源性和稀缺性的特点,作为权力代理者的个人,既有可能利用权力来为公共利益服务,也有可能利用权力来为私利服务。
从现实意义上说,腐败是权力的异化。权力所具有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和权力使用者的“公”与“私”的矛盾,决定了在权力所有者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权力行使者就可能利用权力来谋取私利搞腐败,或者为满足私利欲望而扩张和聚敛权力,甚至导致对其他公民权利的剥夺。另外,现代社会中的权力一般并不表现为赤裸裸的暴力,而是常常有合法的形式来源。这既保证了权力的权威性,又使权力不容易受到质疑,并受到社会的肯定。这一特点,也有可能使权力行使者打着权力合法性外衣滥用权力,公众却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难以察觉和监督。
对权力的特点和矛盾的分析表明,反腐败斗争离不开对权力特性的深入研究,只有深刻洞察和全面把握权力运行的内在规律并加以运用,才能真正建立起权力制约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三、个体需要的无限膨胀是腐败产生的潜在因素
人在世界上首先面对的是要生存。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
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这就是说,人生存的第一要义首先是要获取物质生活资料。对物质生活资料的需要是由人的自然属性所内在决定的,是内在的必然性。肯定这一点,也就是要肯定人的基本物质生活需求的合理性。
当然,人之为人,其本质特点在于人的社会性。就人的需要种类而言,不仅有物质需要,还有精神需要;不仅有个体需要,还有整体需要;不仅有生存需要,还有发展需要等。就需要的满足程度而言,当饥饿和寒冷侵袭时,吃饱穿暖是最迫切的生存需要;当吃穿问题解决后,享受需要又随之产生;在没有对比之前,对某种状态感到很满足,但在比较之后却对自己的状态不再满足等等。恰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已经达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而使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人的需要的这种无限性,是人类发展的不竭动力,同时,它也是构成人类灾难和困惑的重要根源。
人的需要的社会性,还表现为不同的主体具有不同的需要。甲的需要可能不同于乙的需要,个体的需要可能不同于集体、社会、国家的需要,甚至产生矛盾和对立。另外,人的需要的社会性还表现为满足需要的途径和社会评价上。社会一方面为人们实现各种需要提供了相应的条件,但同时也决定了人的需要的满足范围和限度,决定了人的需要满足的非随意性和非主观性。同时,个体需要的种类和程度还要受到社会评价的深刻影响。
可见,人的需要既具有个体性,又具有社会性;既具有主观评价性,又具有社会评价性;既具有无限性,又具有有限性。因此,主观与客观、个体与社会构成人的需要的内在矛盾。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主体的需要远超出社会规定的合理限度,就属于膨胀的不合理的需要。对这种不合理需要的追求,往往会成为违法犯罪的动机。反常的、畸形的个体需要常常引发反社会行为。一些个体不能正确地对待自己,不能有效抑制自身膨胀的需要,又不能通过合法途经和手段来满足,就很容易转化为贪污受贿的动机。
对个体需要的分析说明,社会一方面要满足人们基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需要,同时要加以引导,树立正确的需要观,减少人们产生膨胀需要的条件。
四、私人利益的贪婪追求是腐败产生的根本动力
利益是能实现和满足主体需要的对象和条件,或者说,利益是人们需要的社会转化,是基于一定生产基础上的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特性的主体需要。由于主体需要的多样性,利益的内容和形态也是多样的。有物质利益、精神利益;经济利益、政治利益;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眼前利益、未来利益;现实利益、潜在利益;直接利益、间接利益等等。害处也是一种重要的利益,不过是一种负利益。不同的主体对不同的利益有不同的价值评价和排列次序。如大多数个体由于对未来的预期不确定,倾向于选择眼前的物质利益,除非未来的利益足够大且能确定把握得住。
利益是需要的社会化。利益的实现离不开特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实践活动。个人的内在需要要得到满足,就必然获得社会的内容和规定性。人类的劳动和生产是人类实现利益的中介或手段。恰如马克思所说,“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而且只有在社会所创造的条件下并使用社会所创造的手段,才能达到;也就是说,私人利益,是与这些条件和手段的再生产相联系的。这是私人利益,但它的内容以及实现的形式和手段则是不以任何人为转移的社会条件决定的。”因此,特定主体的利益空间有多大,实现的方式如何,是由一定的社会条件所决定的,具有客观制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