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思想文化对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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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思想文化对社会工作“案主自决”原则的

影响

摘要:“案主自决”原则作为社会工作的一项核心原则,体现着社会工作的精神特质。在社会工作本土化过程中,“案主自决”原则的本土化将是至为关键的一环。然而中国的大多数学者却将讨论重点长期停留在“本土化”这个大概念上,缺乏对社会工作具体理论、价值观、伦理和原则等的探讨。文章讨论了“案主自决”原则产生的思想根源并深入探讨了中国传统思想文化对社会工作“案主自决”原则的影响。

关键词:社会工作“案主自决” 本土化困境

现代哲学早期巨匠之一伊曼纽尔·肯特坚持认为,个人决定自身命运的权利是无条件的权利。他指出,人本身即目的,决不应该作为工具来对待。这也就是说,社会工作者是向当事人提供服务,而不是利用当事人。基于“每个人都具有独特性和具有潜在的发挥自己优势实现自己价值能力”的价值观认识,社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即“案主自决”。

一、“案主自决”原则及其思想根源

“案主自决”原则就是社会工作者在尊重案主的价值和尊严以及确信案主具有能够改变的能力的前提下, 提供给案主认识自身潜能的机会, 帮助案主对当下情境作出分析, 鼓励案主自我做主和自我决定的工作伦理原则。社会工作者对案主遇到的问题可以提出解决的方案或建议, 但不能越俎代庖, 取代案主的自决地位。“案主自决”是社会工作实践中的一项核心价值观,充分体现了对社会工作的个人价值、潜能和主观能动性的尊重,其精神实质与西方文化中的个人主义价值观有密切的关系,强调对案主的尊重,强调对案主权益的保障。当然,尊重案主的民主自决权并不意味着对案主的任何决定和选择都听之任之, “案主自决”原则也是有一定前提的,一是案主绝对清醒, 没有精神或心理上的问题,有自决的意志和能力;二是案主不应为了个人利益的实现而伤害他人。在这两个前提下,案主的自决权才是合法的,受到保护和尊重的。“案主自决”原则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案主有限知识与案主自决权利之间的矛盾。社会工作本质上不是纯粹的“中立性”行动,社会工作实务需要作出决定时,社会工作者很容易依据自己多年专业知识的积淀对案主施加一定的伦理价值的影响;而尊重案主绝对的自决权极可能受到案主有限知识的限制而使案主的权益不能得到

有效的维护。其次,过分强调“案主自决”原则,强调个人权利,主张个人先于社会,个人福利的权利优先于法律、法规等,导致个人对法律的淡漠和个人与社会的不和谐。再次,当个人权利与他人权利发生冲突时,优先考虑个人权利还是他人权利也是一个很具争议性的问题。

“案主自决”原则的思想根源主要来自基督教文化,启蒙思想和人本主义思想。

基督教文化中的平等思想,强调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是上帝的子民,每个人都从造物主那里领受了不可剥夺的权利。每个人都应该平等的爱与被爱。家庭、教会或国家都不具有上帝的形象,惟独个体之人才具有上帝的形象。因此,个人不是为家庭、教会和国家而存在的。相反,家庭、教会和国家都是为个人而存在的,应当保护个人的权利和尊严,促成个人的全面发展。

启蒙思想强调人的基本权利,主张人生而平等, 每个人都拥有同等的权利。洛克等人认为, 每个人先天就拥有平等权, 这种权利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统治者所拥有的高人一等的政治权利是由人们自愿让渡出来的一部分权利所组成的, 并不是天赋的。而且人们之所以愿意让渡这些权利,是为了让政治权利能够更好地为他们谋福利。所以, 政治权利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而存在的。

对“案主自决”原则影响最大的是发轫于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本主义思想。人本主义是一种以人为中心或以人为本位的价值理念,强调人的生命的价值,相信人人都可以应自己的需要和才干无止境的进步。每一个个体的存在都有他独特的价值, 无论他是健全的还是残疾的, 无论他选择什么样的生存样式和价值观念, 都不影响他作为一个有生命尊严的个体的存在, 都应该得到人们的尊重。人既然具有与生俱来的价值,人便是独立的和自主的个体,有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人本主义强调个人的独立和自主的尊严,不受社会角色和社会环境的影响而改变自我精神和个人的自我发展。

二、“案主自决”原则在中国本土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案主自决”原则在中国本土实践中的遇到的问题主要来自助人行为自身和社会文化两方面的影响。

(一)传统文化中的助人模式

从传统社会工作助人行为的性质来讲,它多以一种行政性、半专业化的方式出现。这种助人行为是被纳入行政框架之中的,按照行政系统进行的。它是由国家行政干部按照行政程序进行的,其功能定位方面被纳入行政管理的范畴。由于

国家行政的主导性,在中国传统的“官”本位影响下,社会工作的性质在中国黯然失色,受助者多只是被动的接受,不可能以自己为中心。这种助人行为带有一定功利性,考虑不到受助者自身的发展和潜能的发挥。

从助人行为的施助者角度来看,施助者的主导性往往导致其以自己的价值为中心去评判和指导受助者。中国文化背景下,人们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看待人的,中国人讲究:“人情”和“差序”,人际关系并不是对所有交往对象一视同仁,而是按血缘、地缘、情感等特殊因素分出亲疏远近,予以差别对待。因此当人们实施的助人行为,多以身边的亲戚朋友为对象。另一方面,中国人的助人行为表现出了较多的特殊性,人们只是帮助那些他们认为是好人的人,他们认为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是值得同情的。并且施助者往往有自己的生活经验和价值观念,在中国文化背景下,他们不可能无条件地接纳他那些具有与传统的道德标准相违背的观念与行为的服务对象。中国的助人行为注重感情的投入,讲究“将心比心,以心换心”,而不评判、不指导给人以疏远和不可捉摸之感,容易使服务对象产生误解与失望,这样就难以建立起良好的专业关系。所以施助者往往在助人行为中起一种主导作用。传统的社会工作在对受助者进行帮助的过程中,基本上以施助者自我的价值观和社会的价值观来判断事物、解决问题。

从助人行为的受助者角度看,受助者多期望得到实实在在的、以施助者为主导的援助。他们不相信自己的潜能,不敢甚至不愿再靠自己的能力去解决问题,而将其全部推给施助者。台湾社会心理学家杨国枢指出“缘是中国人心目中的一种命定的或前定的人际关系”。由于传统中国的乡土性,乡民们在自然和社会力量面前普遍感到无法掌握自己的命运,故而形成了很强的宿命观念。而佛教的传入,将“因缘果报”之说以及前世、来世、轮回等观点带到了中国,对中国人解释现实生活和人际关系产生了很大影响。中国人在对自己生活经历作归因时,会十分自然地将人的一切偶然的遭遇和与他人发生的各种关系都看成是一种无可奈何的事先定好的必然性。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受助者自我突破、发挥潜能是不太容易的。他们不习惯仅依靠不断的自我调节来解决问题的方式,他们非常希望施助者给予权威性、专业性的“指点”,如果工作员不能给服务对象“引路”,可能导致服务对象对工作员的怀疑和不信任,这样也有碍于目标的达成。由于求助者的文化心理,他们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形下不会求助,他们一旦求助,就是想得到实质性的帮助,甚至问题的彻底解决。所以中国人习惯于向专家索取意见,以得到明确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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