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铁房发〔2016〕148号)广铁(集团)公司关于公布《广铁集团路外涉铁工程使用铁路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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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文件
广铁房发〔2016〕148号
广铁(集团)公司关于公布《广铁集团
路外涉铁工程使用铁路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
集团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铁路用地资产管理,依法维护铁路用地资产的合法权益,确保铁路用地资产安全,明晰铁路用地资产产权,显化铁路用地资产价值,规范路外涉铁工程使用铁路用地的办理程序,现将《广铁集团路外涉铁工程使用铁路用地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使用铁路用地补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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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审批表
3. 使用铁路用地批准书
广铁(集团)公司
2016年6月7日— 2 —
广铁集团路外涉铁工程使用铁路用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铁路用地资产管理,依法维护铁路用地资产的合法权益,显化铁路用地资产价值,规范路外涉铁工程使用铁路用地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铁总办〔2014〕257号)、《铁路用地管理办法》(铁总开发〔2015〕202号)、《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铁总开发〔2015〕203号)、《广铁集团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试行)》(广铁办发〔2015〕55号)、《广铁集团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广铁房发〔2015〕324号)、《广铁集团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广铁房发〔2015〕325号)、《广铁集团地方涉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广铁办发〔2016〕58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集团公司国铁,以及控股合资铁路公司、运输托管合资铁路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用地范围内,地方政府或路外单位因市政道路、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需使用既有铁路用地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在建合资铁路公司(筹备组)建设项目,因上跨、下穿既有铁路线路或邻近铁路营业线的工程,需使用国铁和合资公司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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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的,比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三条集团公司路外涉铁工程使用铁路用地(以下简称涉铁用地),是指由路外单位投资的基本建设工程(含改、扩建),需使用铁路线路范围内既有铁路用地的行为。

主要包括:(一)因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上跨、下穿或邻近铁路线路的建设项目使用铁路用地的;
(二)因供水、污水、供热、输油、输气、电力(电力线上跨不实际占用铁路用地的除外)、通讯、信号等管(线)或渡槽等工程上跨、下穿或邻近铁路线路的建设项目使用铁路用地的;
(三)在铁路用地内修筑堤坝、沟槽、河道改造等建设项目;
(四)与既有铁路线路、站场接轨,新建、改扩建铁路专用线需使用铁路用地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路外单位需使用铁路用地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的涉铁工程项目,集团公司下达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的批复后,按本实施细则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外需使用铁路用地路外工程项目,需统筹考虑铁路路网建设、铁路规划建设以及铁路部门的土地利用规划。

第五条为维护铁路用地资产产权完整,涉铁用地的项目,原则上不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按他项权利办理用地手续。

业主单位要求登记的,可自行向登记机构申请他项权利登记,铁路土地— 4 —
管理部门做好配合工作;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确需变更土地权属的,按《广铁集团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土地资产处置。

第六条涉铁建设项目需拆迁铁路各类房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广铁(集团)公司路外工程涉及集团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管理办法》(广房发〔2010〕178号)的规定,依法办理房屋征拆手续。

第七条按照“谁资产、谁受益”的原则,涉铁项目用地以及房屋征拆的补偿费,由集团公司或合资公司(不动产权属人)收取,补偿收入纳入集团公司、合资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集团公司是涉铁用地管理工作的主体,全面负责管辖范围内涉铁用地的审批、监管、检查、指导等工作。

集团公司各部门的职责是:
(一)土地房产公寓处负责涉铁用地的归口管理,包括事项受理,组织事项审核、报批,监管事项的实施。

(二)财务处负责使用铁路用地补偿费用收取、结算条款等方面的审核和监督。

(三)企法处负责使用铁路用地资产、补偿协议的合法性方面的审核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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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合资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统一要求,做好办理涉铁用地手续的前期准备、报批、签订补偿协议及台账归档等工作,规范补偿协议的签署和财务账目的管理。

第十条各区域性土地管理部门在集团公司土地房产公寓处的领导和指导下,具体负责现场踏勘、资料收集、核实、草拟补偿协议等前期工作;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整理组卷,报集团公司土地房产公寓处审核。

第三章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办理涉铁用地手续,项目建设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向集团公司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函。

(二)市、县以上发改委立项计划或人民政府支持性文件或规划部门审批文件。

(三)中国铁路总公司、集团公司下达的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的批复文件、会议纪要等。

(四)项目用地设计平面图(附dwg及jpg格式电子版)。

(五)现场照片(附jpg格式电子版)。

(六)有资质的土地测量机构出具的使用铁路用地测量红线图(图上应有坐标和对应的铁路中心里程,附dwg或jpg格式电子版)。

(七)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公布且有效的基准地价文件,过— 6 —
期失效的基准地价文件或基准地价文件超过六年的,需提供有相应资质且入围集团公司资产评估备选库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

(八)在建合资铁路涉铁项目,除提供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初步设计批复外,还需提供经批准的具体项目《施工方案审批表》。

(九)根据实际情况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输油、输气、电力、通讯、信号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线)等项目,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控制距离的平面或投影计算涉铁用地面积;其他项目按实际平面或投影计算涉铁用地面积。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函,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示后,由集团公司土地房产公寓处组织所属区域性土地管理部门、土地权属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定期进行现场勘查并初步商定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区域性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要求收集整理资料,并进行审查核实,复印《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发证红线图(尚未登记发证的需提供用地红线图),草拟《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审批表》;按基准地价或土地评估报告与建设单位初步商定土地补偿,草拟《使用铁路用地补偿协议书》;将所收集整理的资料以电子文档的形式组卷报集团公司土地房产公寓处。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土地房产公寓处对区域性土地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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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上报的涉铁用地资料进行初审。

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区域性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整改;对符合要求的,由区域性土地管理部门签署踏勘意见(合资公司在《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审批表》的有关单位栏签署意见)后,报集团公司土地房产公寓处。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土地房产公寓处组织区域性土地管理部门,定期对符合要求的涉铁用地报审资料进行集中审议,形成审议意见。

审议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当月因项目多或急需开工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商定。

第十七条经审议通过的涉铁用地项目,属国铁用地的,由集团公司土地房产公寓处拟定《使用铁路用地补偿协议书》,按集团公司合同审批程序经集团公司财务处、企法处审核后,报有关领导审批;属合资公司用地的,由合资公司按照规范程序履行合同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使用铁路用地补偿协议书》应由土地权属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经建设单位授权的单位可作为丙方),土地补偿费由建设单位列入项目建设的总概(预)算。

属国铁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集团公司财务处财务集中管理核算所银行账户;属合资公司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合资公司财务部门指定账户。

第十九条土地补偿费原则上以当地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公布的有效的基准地价文件或土地评估报告为依据,计算项目使用铁路用地的他项权利的补偿。

划拨用地按基准地价计算补偿的,按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土地出让比例扣除土地收益— 8 —
金。

需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土地收益金及相关税费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或合资公司财务部门收到补偿款后(合资公司需将协议1份原件和付款凭据复印件交集团公司土地房产公寓处核备),集团公司土地管理办公室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审批表》和《使用铁路用地批准书》,作为向集团公司工务处申报《营业线施工许可证》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路外单位因施工确需临时使用铁路用地的,应按照《广铁(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用地租借管理的通知》(广铁房函〔2016〕305号)的规定,比照涉铁建设项目用地办理临时租借铁路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开工前,应通知区域性土地管理部门现场放线;竣工后须通知区域性土地管理部门参与验线。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区域性土地管理部门要建立巡查制度,对涉铁用地项目进行巡查。

一经发现无用地审批、手续不完善以及超面积用地的,要立即责令停工。

对不听劝阻和继续施工的,集团公司将采取相关措施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集团各单位对辖内铁路用地承担看守保护的职责,发现违规使用或侵占铁路用地的行为应及时制止,采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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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的保护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区域性土地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审批表》和《使用铁路用地批准书》的项目,集团公司工务处不予发放《营业线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开工。

第二十六条涉铁建设项目在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前,严禁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以配合和支持项目建设为借口,违规使用铁路用地。

一经发现,集团公司将对配合单位予以考核,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造成土地资产流失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对单位予以一票否决,并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办理涉铁用地手续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或采取推诿的态度,给铁路用地资产造成损失、给集团公司或合资公司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使用铁路用地的他项权利期间,必须符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扩大批准用地面积、兴建妨碍铁路运输安全和与批准的涉铁项目无关的建筑物、损坏铁路设施设备或实施其他危及线路或行车安全的行为;不得擅自将涉铁用地的他项权利转租、转借、作价入股或抵押给第三方。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土地权属人应进行制止,— 10 —
并依据《使用铁路用地协议书》相关约定解除合同,收回铁路用地的他项权利并追究相对方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公司土地房产公寓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集团公司前发有关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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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工程件名)
使用铁路用地补偿协议书(推荐文本)
合同编号
甲方:土地使用权单位
乙方:业主单位
因(工程件名)项目的需要,拟使用甲方铁路用地的他项权利。

根据我国《合同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按照(铁总、集团公司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批文号)的要求,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补偿协议:
第一条使用土地位置及面积
(一)地理位置:
铁路线路:
(二)土地证号:
(三)用地面积:平方米
(四)地面建筑拆迁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占地用途:
第三条土地的他项权利使用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甲方土地使用权灭失为止(最长不超过50 年)。

第四条土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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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以(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公布的基准地价文件或土地评估报告)为依据,计算项目使用铁路用地的他项权利的补偿。

该项目用地位于(具体地理位置),土地级别为工业用地级,基准地价为元/平方米。

按基准地价的%计算,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他项权利补偿费¥元。

第五条付款方式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乙方在日内,将他项权利补偿费¥元(大写:)一次性电汇至以下账户,逾期每日按补偿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

乙方付款后持银行回单,甲方在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税务部门统一的等额有效票据。

土地他项权利补偿费账户:
甲方开户行:
收款单位:
银行账号:
第六条(工程件名)项目所使用铁路用地为他项权利,土地使用权仍属甲方,不需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该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扩大批准的用地面积;不得擅自将该土地的他项权利转租,转借、作价入股或抵押给第三方。

第七条乙方使用上述铁路用地的他项权利时,必须符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兴建妨碍铁路运输安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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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批准的涉铁项目无关的建筑物,不得破坏铁路设施设备或实施其他危及线路或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乙方若违反了本协议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甲方有权制止,并解除本协议无偿收回土地的他项权利,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甲方收到乙方的付款后,在 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放(工程件名)《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审批表》和《使用铁路用地批准书》。

第十条本协议期满,乙方如需要继续使用该土地的他项权利,必须重新办理用地手续和签订补偿协议。

第十一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依法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使用铁路用地测量成果图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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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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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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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武广客运专线有限公司、海南高速铁路公司、广深港客专有限公司、广珠城际轨道公司、广珠铁路公司、厦深铁路广东有限公司、赣韶铁路有限公司、茂湛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沪昆客专湖南公司、贵广铁路公司、南广铁路公司、珠三角城际轨道公司。

广铁(集团)公司办公室2016年6月7日发—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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