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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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特定减免税货物概述
(一)含义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口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
(二)特征
(三)范围
特定减免税货物大体有以下三大类:
1.特定地区减免税货物;
2.特定企业减免税货物;
3.特定用途减免税货物。
(四)管理
1、可以自行申请、担保、办理后续手续,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其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人代办。
2、无征免税证明可凭担保先予放行;但涉证管理货物,无证不得办理凭担保放行
3、担保适用:
●已受理减免税备案或审批申请,但未办结的;
●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已批准但实施细则未公布,而总署已确认申请人属于享受税
收优惠范畴的。
4、税收担保证明有效期限6个月,超出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人批准予以延期,
特殊情况仍需延期的,由海关总署核准。
5、监管期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每年第1季度提交使用报告书。
6、关于减免税额度事宜:
(1)转让给享受同等减免税待遇企业的,不予恢复至原转出人减免额度,而按结转价格、数量或应缴税扣减;
(2)退运出境后,又以无代价抵偿形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不予恢复其减免税额度;
(3)退运出境后,未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则在3个月内申请,可恢复其减免税额度。
四、程序
1、前期阶段:减免税备案和申领减免税证明
(1)向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备案;如涉及多个海关,则向申请人所在地海关或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申请,由其指定海关受理备案;
(2)申办减免税证明资料:
●征免税申请表;
●营业执照
●进口合同、发票等货物说明资料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证明材料。
(3)征免税证明:
●有效期:6+6个月
●一证一关、一批一证
2、进出境报关阶段:
●注意征免税证明12位编号要写在报关单备案号栏;
●港澳台胞、华侨以及外资企业进口自用机器设备,免证;如果外资企业投资额内
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证管理的,也免证;
●交证交证明免税、放行后继续监管。
3、后续处置和解除监管
(1)变更使用地:申请、主管海关核准方可变更
●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地使用时,先向主管海关办理异地监管手续,核准并通知
转入地海关后,方可运至转入地在异地监管下使用。
●异地使用结束,办结异地监管手续,运回转出地海关管辖地。
(2)结转:
●首先转出申请人向主管海关申请,核准后转入企业向转入地海关申办减免税,然
后出、进口报关,最后转出地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结转的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转入地海关在剩余年限内继续后续监
管。
(3)转让:申请核准,然后补税转让;
(4)移作他用:申请、核准后补税或提供税款担保,方可他用。
移作它用时,税款担保不得低于剩余监管年限应补缴税款总额。
(5)变更:减免税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权利义务承受人必须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申报变更情况,主管海关核准后,或补税,或继续
享受减免税优惠,或办理减免税结转。
(6)终止:因破产、改制等导致减免税企业终止且没有继承人的,必须在破产清算之日起30日内补缴税款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7)退运:核准后,出境报关,凭“出口报关单”办理理解除监管手续;
(8)抵押贷款:必须申请,核准后方可办理,但必须提交下列形式担保:
●等税保证金;或
●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等税保函;或
●减免税企业和境内金融机构共同出具的“承诺书”,承诺一旦贷款无法清偿
时,则必须先补缴海关税款。
如向境外金融机构抵押贷款,则需提供:
●等税保证金;或
●境内金融机构出具的等税保函。
不能向非金融机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抵押贷款。
(9)解除监管:监管期满,不必申领“解除监管证明”即可将原减免税货物自由处置;
也可在届满后的1年内申领“解除监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