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考试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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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考试题

本辖区内山东省滨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所得税率为25%,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为降低税收风险,该企业委托滨海税务师事务所办理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2009年5月26日,该事务所将此项任务交与您来办理,请您在规定的时间内(120分钟)完成该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由于时间关系,只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

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计算过程中除不尽的保留整数,四舍五入。

(一)经对该公司2008年度账目进行梳理,涉税资料及有关需要调整的事宜归结如下:1.该公司2008年损益类账户发生额如下:

单位:元

2.收入收益方面

(1)主营业务收入90 000 000元,包括销售产品收入85 000 000元,提供产品安装劳务收入5 000 000元。主营业务成本59 000 000元,包括销售产品成本55 000 000元,提供产品安装劳务成本4 000 000元。其他业务收入200 000元,包括销售材料收入120 000元,包装物出租收入80 000元。其他业务成本86 000元,包括销售材料成本51 600元,包装物成本34 400元。

(2)2007年销售的产品中有20台发生质量问题,每台单价1.8万元,成本价1.2万元,根据购销合同规定,2008年10月办理退货10台,另外10台每台给与3 000元价格折让,全部按规定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业务须做出销货退回及折让的会计处理。

退货部分:

借:主营业务收入1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 600

贷:应收账款(银行存款)210 600

借:库存商品150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50 000

折让部分:

借:主营业务收入3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 100

贷:应收账款(银行存款)35 100

(3)2008年促销月活动中,销售A产品附送C产品,A产品销售单价2万元,单位成本1.3万元,C产品销售单价4 000元,单位成本3 500元。该活动中共销售A产品500台,附送C产品100台。该业务须做出采用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会计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应将销售额10 000 000元在A产品和C产品之间按照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分摊以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A产品销售收入=10 000 000×10 000 000÷(10 000 000+400 000)=9 615 385元

C产品销售收入=10 000 000×400 000÷(10 000 000+400 000)=384 615元

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11 700 000

销售费用68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9 615 385

——C产品384 6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68 000 (1 700 000+68 000)该销售费用68 000元允许税前扣除。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A产品 6 500 000

——C产品350 000

贷:库存商品——A产品 6 500 000

——C产品350 000 (4)通过区人民政府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现金100万元,捐赠自制产品一批,成本价80万元,同类产品售价100万元。捐赠外购棉被一批,购入价20万元。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贫困山区捐赠自产产品一批,成本价100万元,市场销售价格150万元,企业核算时只按成本价值直接冲减了库存商品。

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自制产品按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捐赠外购棉被按购入不含税价确认视同销售收入20万元,共计120万元。依据是《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按国发〔2008〕21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为成本价200万元。

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贫困山区捐赠自产产品一批,按市场销售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50万元。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5.5万元与成本价合计125.5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5)“在建工程”明细账载明,2008年6月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B产品一批,成本价80万元,同类货物的售价100万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率为17%。会计处理为:借:在建工程970 000

贷:库存商品——B产品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0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的产品,由于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2008年度增值税尚未转型,须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6)以使用不久的一辆公允价值53万元的进口小轿车(固定资产)清偿应付账款60万元,公允价值与债务的差额,债权人不再追要。小轿车原值60万元,已提取了折旧15%,清偿债务时,企业直接以60万元分别冲减了应付账款和固定资产原值。企业会计处理为:借:应付账款600 000

贷:固定资产600 000

清偿债务应调增的所得额:

处置固定资产损益=53-60×(1-15%)=2(万元)。

债务重组收益=60-53=7(万元)。

清偿债务业务共调增所得额=2+7=9(万元)。

企业直接以60万元分别冲减了应付账款和固定资产原值,属于会计差错。

注:山东省内企业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试点范围,此处不适用于《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因为该文件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此处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7)投资收益160 000元中含国债利息收入6万元,向居民企业投资收益10万元(被投资方税率25%)。

国债利息收入6万元,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0万元,均是免税收入,应调减所得额10+6=16(万元)。

(8)企业购买了一项金融资产,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该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升高了15万元,企业将其计入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值升高了15万元,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会计处理是正确的。但在税收上对没有现金流的该项会计利润是不确认收入的,待处置时确认处置收益纳税。因此,应纳税调减15万元。

(9)“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明细账载明,2008年6月30日企业盘盈固定资产一台,重置完全价值100万元,七成新。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70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00 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00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00 00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作为盘盈年度的“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会计上2008年度利润总额中不包括70万元盘盈收益,应当作纳税调增70万元。

(10)2008年10月该公司将无法支付的款项100 000元,由“应付账款”转入“资本公积”账户。

根据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处理。按新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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