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考试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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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考试题
本辖区内山东省滨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所得税率为25%,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为降低税收风险,该企业委托滨海税务师事务所办理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2009年5月26日,该事务所将此项任务交与您来办理,请您在规定的时间内(120分钟)完成该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
由于时间关系,只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
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计算过程中除不尽的保留整数,四舍五入。
(一)经对该公司2008年度账目进行梳理,涉税资料及有关需要调整的事宜归结如下:1.该公司2008年损益类账户发生额如下:
单位:元
2.收入收益方面
(1)主营业务收入90 000 000元,包括销售产品收入85 000 000元,提供产品安装劳务收入5 000 000元。
主营业务成本59 000 000元,包括销售产品成本55 000 000元,提供产品安装劳务成本4 000 000元。
其他业务收入200 000元,包括销售材料收入120 000元,包装物出租收入80 000元。
其他业务成本86 000元,包括销售材料成本51 600元,包装物成本34 400元。
(2)2007年销售的产品中有20台发生质量问题,每台单价1.8万元,成本价1.2万元,根据购销合同规定,2008年10月办理退货10台,另外10台每台给与3 000元价格折让,全部按规定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业务须做出销货退回及折让的会计处理。
退货部分:
借:主营业务收入1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 600
贷:应收账款(银行存款)210 600
借:库存商品150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50 000
折让部分:
借:主营业务收入3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 100
贷:应收账款(银行存款)35 100
(3)2008年促销月活动中,销售A产品附送C产品,A产品销售单价2万元,单位成本1.3万元,C产品销售单价4 000元,单位成本3 500元。
该活动中共销售A产品500台,附送C产品100台。
该业务须做出采用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会计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应将销售额10 000 000元在A产品和C产品之间按照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分摊以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A产品销售收入=10 000 000×10 000 000÷(10 000 000+400 000)=9 615 385元
C产品销售收入=10 000 000×400 000÷(10 000 000+400 000)=384 615元
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11 700 000
销售费用68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9 615 385
——C产品384 6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68 000 (1 700 000+68 000)该销售费用68 000元允许税前扣除。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A产品 6 500 000
——C产品350 000
贷:库存商品——A产品 6 500 000
——C产品350 000 (4)通过区人民政府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现金100万元,捐赠自制产品一批,成本价80万元,同类产品售价100万元。
捐赠外购棉被一批,购入价20万元。
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贫困山区捐赠自产产品一批,成本价100万元,市场销售价格150万元,企业核算时只按成本价值直接冲减了库存商品。
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自制产品按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捐赠外购棉被按购入不含税价确认视同销售收入20万元,共计120万元。
依据是《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按国发〔2008〕21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为成本价200万元。
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贫困山区捐赠自产产品一批,按市场销售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50万元。
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5.5万元与成本价合计125.5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5)“在建工程”明细账载明,2008年6月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B产品一批,成本价80万元,同类货物的售价100万元。
该产品的增值税率为17%。
会计处理为:借:在建工程970 000
贷:库存商品——B产品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0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的产品,由于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008年度增值税尚未转型,须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6)以使用不久的一辆公允价值53万元的进口小轿车(固定资产)清偿应付账款60万元,公允价值与债务的差额,债权人不再追要。
小轿车原值60万元,已提取了折旧15%,清偿债务时,企业直接以60万元分别冲减了应付账款和固定资产原值。
企业会计处理为:借:应付账款600 000
贷:固定资产600 000
清偿债务应调增的所得额:
处置固定资产损益=53-60×(1-15%)=2(万元)。
债务重组收益=60-53=7(万元)。
清偿债务业务共调增所得额=2+7=9(万元)。
企业直接以60万元分别冲减了应付账款和固定资产原值,属于会计差错。
注:山东省内企业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试点范围,此处不适用于《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因为该文件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此处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7)投资收益160 000元中含国债利息收入6万元,向居民企业投资收益10万元(被投资方税率25%)。
国债利息收入6万元,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0万元,均是免税收入,应调减所得额10+6=16(万元)。
(8)企业购买了一项金融资产,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该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升高了15万元,企业将其计入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值升高了15万元,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会计处理是正确的。
但在税收上对没有现金流的该项会计利润是不确认收入的,待处置时确认处置收益纳税。
因此,应纳税调减15万元。
(9)“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明细账载明,2008年6月30日企业盘盈固定资产一台,重置完全价值100万元,七成新。
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70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00 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00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00 00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作为盘盈年度的“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会计上2008年度利润总额中不包括70万元盘盈收益,应当作纳税调增70万元。
(10)2008年10月该公司将无法支付的款项100 000元,由“应付账款”转入“资本公积”账户。
根据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处理。
按新会计准则
规定,无法支付的款项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理。
此处作为会计差错应调增100 000元。
3.成本费用和损失方面
(1)经对企业入库普通发票进行审查,发现“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4张,金额共计16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对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峙规定,应予纳税调增16万元。
(2)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应发工资总额为1100万元,但汇算清缴前尚有100万元未予实际发放。
另外,应付职工薪酬账户借方发生额中有向残疾人支付的工资24万元,符合残疾人日条件。
该公司单独设置账册核算职工福利费用,2007年末职工福利费的贷方余额为10万元,全年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了职工福利费210万元。
上缴工会经费20万元并取得《工会经费专用拨缴款收据》,职工教育经费支出40万元。
企业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符合扣除规定。
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准予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必须实际发放,超标的工资薪金不能将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
该公司准予扣除的工资薪金为1000万元,纳税调增100万元。
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24万元。
福利费扣除限额:1000×14%=140(万元),实际列支210万元,抵顶年初余额10万元,纳税调增6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000×2.5%=25(万元),实际列支40万元,纳税调增15万元(超支的15万元,可以在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扣除)。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000×2%=20(万元),实际列支20万元,工会经费取得专用收据,无需纳税调整。
(3)2007年末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金额为2000万元,会计核算确定的计提比例为10%,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为0.5%。
会计上计提的坏账准备为200万元。
税法上计提坏账准备为10万元。
2008年发生坏账损失为100万元(符合财税[2009]57号文件要求,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年末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为3000万元。
会计计提比例依然确定为10%。
按国税函[2009]202号)对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的要求,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
由于存在07年的坏账准备计税余额10万元,08年实际坏账损失先用其抵补,抵补后作为08年度资产损失申报税前扣除的只能是90万元,再考虑计提的坏账准备200万元不得扣除的影响,该公司2008年纳税调增金额为200-90=110万元。
(4)企业全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65万元,广告费680万元,业务宣传费120万元。
技术开发费320万元,资料齐全,符合加计扣除条件。
收入为8 979(9 000-21)万元,视同销售收入为270万元,应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一行,作为费用扣除的基数。
费用限额基数=8 979+270=9 249(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9 249×0.5%=46.245(万元)>65×60%=39(万元),准予扣除39万元,实际发生65万元,应调增26万元。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9 249×15%=1 387.35(万元),实际发生80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
注意:以固定资产抵债虽视同销售,但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53万元不属于销售收入,不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一行,不作为费用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技术开发费320万元可以加计扣除50%,即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0(320×50%)万元。
(5)“销售费用”明细账中,列明预提本年度销售产品的保修费用81万元,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为3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按会计制度预提的保修费用不符合实际发生的原则,不得税前扣除,应当作纳税调增81万元。
(6)“财务费用”明细账中,列明利息支出170万元,其中向非金融企业借款2000万元支付的利息120万元,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5.2%。
利息支出,账载金额170万元,其中向非金融机构借款2000万元,支付利息120万元,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2%计算的利息应为2000×5.2%=104(万元),应调增计税所得额:120-104=16(万元)。
(7)“营业外支出”账户中还列支税收滞纳金3万元,合同违约金6万元,给购货方的回扣12万元,环境保护支出8万元,关联企业赞助支出10万元。
税收滞纳金、购货方的回扣、关联企业赞助支出不得扣除,合同违约金和环境保护支出可以扣除。
除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营业外支出项目应调增所得额=3+12+10=25(万元)。
3.资产方面
(1)该企业2008年以前购置的设备按原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统一按5%保留残值,并按税法规定的年限计提了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
2008年6月购置汽车1辆,原值50万元;购置台式电脑10台,原值4.6万元,均按5%保留残值,折旧年限均按3年计算。
对于固定资产折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折旧年限4年,电子设备折旧年限3年,新法只要求合理确定固定资产预计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该企业2008年购置汽车的折旧年限与税法不一致,应调增计税所得额为500 000×(1-5%)÷3÷12×6-500 000×(1-5%)÷4÷12×6=79 167-59 375=19 792(元)。
(2)2008年2月,对一项机器设备进行维修发生修理费216 000元,该设备原值300 000元,经过修理后该设备能够延长寿命3年。
企业在会计处理时,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一次性计入了“管理费用”。
按照实施条例第69条之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修理支出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扣除:第一,修理支出占固定资产原值比例达到50%以上;第二,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能够延长寿命2年以上。
修理费216 000元应从修理后的次月按3年摊销,每月摊销6000元,2008年应摊销60 000元。
对此,纳税调增156 000元。
(3)2008年度按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摊销金额100万元,按新税法规定摊销金额120万元。
会计上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对此项差异作纳税调减200 000元。
4.该公司2008年度已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
(二)要求
1.就收入方面的第(2)、第(3)小题做出会计分录。
2.进行收入类项目调整,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有关项目。
3.进行扣除类项目调整,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有关项目。
4.进行资产类项目和准备金项目调整,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有关项
目。
5.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填写。
参考答案
1.就收入方面的第(2)、第(3)小题做出会计分录。
(2)退货部分:
借:主营业务收入 1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 600
贷: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210 600
借:库存商品 150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50 000
折让部分:
借:主营业务收入 3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 100
贷: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35 100
上述销货退回和折扣折让全部符合税收规定。
(3)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应将销售额10 000 000元在A产品和C产品之间
按照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分摊以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A产品销售收入=10 000 000×10 000 000÷(10 000 000+400 000)=9 615 385元
C产品销售收入=10 000 000×400 000÷(10 000 000+400 000)=384 615元
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11 700 000
销售费用 68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 9 615 385
——C产品 384 6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68 000 (1 700
000+68 000)
该销售费用68 000元允许税前扣除。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A产品 6 500 000
——C产品 350 000
贷:库存商品——A产品 6 500 000 ——C产品 350 000 2.收入类调整项目
(1)发生销货退回和销售折让后,销售货物收入为90 000 000-210 000=89 790 000(元),
销售货物成本为59 000 000-150 000=58 850 000(元)
(2) 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自制产品按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
捐赠外购棉被按购入不含税价确认视同销售收入20万元,共计120万元。
依据是《关于企
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贫困山
区捐赠自产产品一批,按市场销售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50万元。
视同销收入共计270
万元。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28号)规定,企业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的产品,由于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不需要缴纳企
业所得税。
因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008年度增值税尚未转型,须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4)固定资产抵债属于资产处置,不能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5)国债利息收入6万元,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0万元,均是免税收入,应调减所得额10+6=16(万元)。
(6)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值升高了15万元,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会计处理是正确的。
但在税收上对没有现金流的该项会计利润是不确认收入的,待处置时确认处置收益纳税。
因此,应纳税调减15万元。
(7)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作为盘盈年度的“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会计上2008年度利润总额中不包括70万元盘盈收益,应当作纳税调增70万元。
(8)根据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处理。
按新会计准则规定,无法支付的款项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理。
此处作为会计差错应调增100 000元。
3.扣除类调整项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对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峙规定,应予纳税调增16万元。
(2)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200万元(80+20+100)。
(3)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产品,不再视同销售,无视同销售成本。
(4)固定资产抵债属于资产处置,不能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无视同销售成本。
(5)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准予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必须实际发放,超标的工资薪金不能将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
该公司准予扣除的工资薪金为1000万元,纳税调增100万元。
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24万元。
(6)福利费扣除限额:1000×14%=140(万元),实际列支210万元,抵顶年初余额10万元,纳税调增60万元。
(7)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000×2.5%=25(万元),实际列支40万元,纳税调增15万元(超支的15万元,可以在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扣除)。
(8)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000×2%=20(万元),实际列支20万元,工会经费取得专用收据,无需纳税调整。
(9)收入为8 979(9 000-21)万元,视同销售收入为270万元,应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一行,作为费用扣除的基数。
费用限额基数=8 979+270=9 249(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9 249×0.5%=46.245(万元)>65×60%=39(万元),准予扣除39万元,实际发生65万元,应调增26万元。
(10)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9249×15%=1387.35(万元),实际发生80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
注意:以固定资产抵债虽视同销售,但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53万元不属于销售收入,不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一行,不作为费用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11)通过区人民政府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可以全额扣除,扣除额为100+80+20=200(万元)。
依据为《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财税〔2008〕104号)。
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贫困山区捐赠自产产品一批,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5.5万元与成本价合计125.5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调整后的会计利润=(90 000 000-210 000)-(59 000 000-150 000)+200 000-86 000-367 030-2 359 600-5 035 200-1 960 000-2 000 000+150 000+160 000+585 000-3 410 000+90 000(固定资产抵债收益)+100 000(资本公积收益)=17 007 170(元)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17 007 170×12%=2 040 860(元),除地震灾区外实际捐赠支出额为1 255 000元,可全额扣除。
(12)税收滞纳金、购货方的回扣、关联企业赞助支出不得扣除,合同违约金和环境保护支出可以扣除。
除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营业外支出项目应调增所得额=3+12+10=25(万元)。
(13)利息支出,账载金额170万元,其中向非金融机构借款2000万元,支付利息120万元,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2%计算的利息应为2000×5.2%=104(万元),应调增计税所得额:120-104=16(万元)。
(15)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320万元可以加计扣除50%,即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0(320×50%)万元,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为24×100%=24(万元),共计184万元。
4.资产类项目和准备金调整项目
(1)对于固定资产折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折旧年限4年,电子设备折旧年限3年,新法只要求合理确定固定资产预计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该企业2008年购置汽车的折旧年限与税法不一致,应调增计税所得额为500 000×(1-5%)÷3÷12×6-500 000×(1-5%)÷4÷12×6=79 167-59 375=19 792(元)。
(2)按照实施条例第69条之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修理支出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扣除:第一,修理支出占固定资产原值比例达到50%以上;第二,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能够延长寿命2年以上。
修理费216 000元应从修理后的次月按3年摊销,每月摊销6000元,2008年应摊销60 000元。
对此,纳税调增156 000元。
(3)会计上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对此项差异作纳税调减200 000元。
(4)按国税函[2009]202号)对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的要求,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由于存在07年的坏账准备计税余额10万元,08年实际坏账损失先用其抵补,抵补后作为08年度资产损失申报税前扣除的只能是90万元,再考虑计提的坏账准备200万元不得扣除的影响,该公司2008年纳税调增金额为200-90=110万元。
(5)《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按会计制度预提的保修费用不符合实际发生的原则,不得税前扣除,应当作纳税调增81万元。
5.填写报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
收入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1)
成本费用明细表
填报时间: 2009 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填报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1、标有*的行次为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填列,标有#的行次为除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外的企业填列。
本表“注:1……”修改为:“1、标有*或#的行次,纳税人分别按照适用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填报”
2、没有标注的行次,无论执行何种会计核算办法,有差异就填报相应行次,填*号不可填列
3、有二级附表的项目只填调增、调减金额,帐载金额、税收金额不再填写。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 日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元(四舍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