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与管理的通告(2020)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与管理的通告(2020)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湖南省渔业条例》《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娄底市孙水河保护条例》《娄底市湄江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我市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水域生态平衡,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现就我市渔业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

一、从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11月30日对孙水、涟水、湄水、侧水河流域(包括其干流和支流及白马水库、大江口水库集雨区)实施禁渔。禁渔期内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上述区域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捕捞作业。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捕捞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使用违禁渔具或违禁方法进行捕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从事电鱼、毒鱼、炸鱼或使用地笼等禁用渔具进行捕捞作业。一经发现,依法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严禁制造、销售电鱼机和地笼等禁用的渔具。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依法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四、禁止向渔业水域排放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畜禽粪便、污水,禁止向渔业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和其它废弃物。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捕猎、交易、运输和食用的水生野生动物,必须严格禁止;凡需要捕捉、驯养繁殖、运输以及展览、表演、出售、收购、进出口等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实行特许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一类外来物种;生产经营二类外来物种的,应当符合引入许可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等,并建立和保存外来物种生产经营保护档案。违反以上规定者按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六、拒绝、阻碍渔政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或对执法人、举报人和证明人采取威胁、恐吓甚至使用暴力等手段进行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蓝田街道办事处、娄底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处要积极开展护渔管理,切实加强对当地群众的宣传教育,对各类渔业违法行为排查摸底,配合渔业行政执法,着力提高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意识。

八、市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渔业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

九、市民群众在禁渔期禁渔区发现违法捕捞时,可向市公安局和市农业农村局(0738—4424638)举报。

特此通告

涟源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0日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