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追偿权纠纷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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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担保追偿管辖法院案例
浙江赛尔集团有限公司与{俞0x}等担保追偿权纠纷上诉案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XX)浙衢商终字第1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赛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金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0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1x}。
上诉人浙江赛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公司)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XX)柯民二初字第1245号将本
案移送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
起上诉。上诉人赛尔公司认为:一、本案是不动产抵押物借款合同的延伸担保合同追偿之诉,依照法律规定,抵押物在衢州市柯城区,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应在衢州市柯城区,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三、根据双方当事人共同签订的《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方式解决: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双方约定,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20XX)柯民二初字第1245号民事裁定,确定本案由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的担保追偿纠纷,其基础法律关系是赛尔公司与被上诉人{俞0x}、{俞1x}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之间的连带责任担保合同关系。从广义而言,本案属合同纠纷范畴,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方法管辖。因赛尔公司与被上诉人{俞0x}、{俞1x}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三方所签订的《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在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赛尔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主张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XX)柯民二初字第124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篇二:北京高法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确定的通知(试行)》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保证合同
纠纷案件管辖确定的通知(试行)》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确定的通知(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院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特此通知
联系人:杨艳、魏志坚
电话:
电子邮箱: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确
定的通知(试行)
为规范涉保证合同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和案件移送,统一执法尺度,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特通知如下:
一、涉保证合同的民事纠纷,包括保证合同之诉、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之诉、保证责任追偿权之诉。
二、涉保证合同的民事纠纷,系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保证合同的民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四、当事人就主合同和保证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以主债务人、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保证合同与主合同确定管辖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主合同有约定管辖的,从其约定;主合同没有约定管辖的,由债务人住所地或主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约定纠纷由仲裁机构仲裁的除外。
五、债权人与保证人仅就保证合同发生纠纷的,应根据
保证合同确定管辖。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债权人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可以由保证人住所地、保证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六、双方当事人对保证责任追偿权纠纷有约定管辖的,从其约定。但保证责任追偿权纠纷约定管辖的法院限于保证人住所地、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住所地、保证合同的履行地、保证合同的签订地、保证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七、合同中未约定保证责任追偿权的,该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不能作为保证责任追偿权纠纷的管辖依据。
八、双方当事人对保证责任追偿权纠纷没有约定管辖的,应由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能够确定保证合同履行地的,保证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亦有权管辖。
按照保证合同的主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履行地可以视为保证合同履行地。
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要求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并因此产生纠纷的,适用保证合同的管辖原则。
十、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http:///fg/zdalsyb/detail527057.html
篇三:担保合同管辖权主合同
篇一:借款合同的管辖与执行网络
借款合同的管辖与执行
本文系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张东志律师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发布的案例整理。
一、诉讼管辖的审查原则
(一)形式审查原则
管辖属于形式审查事项,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起诉证据审查管辖异议成立与否,不应因实体审理而改变管辖。
人民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程序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书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诉讼材料、询问当事人以及开庭审理等方式进行,不能认定“未合法传唤案件当事人到庭”属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程序违法情形。
级别管辖异议程序的审查并不同于案件的实体审理,只要根据各方当事人所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判断原告所提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故意规避级别管辖的目的即可,无需对涉及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事实作出认定。
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包括当事人在异议审查过程中的自认。
(二)管辖恒定原则
《民诉意见》34条: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35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