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轮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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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川县社会保险局

人员交流任职轮岗制度

1、从事会计、出纳、统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或相关证件,如没有相关证件的,一律不得从事以上工作。

2、因工作原因调入或新招考的工作人员,未经学习或培训社会保险政策及法规的,不得直接从事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需经专职人员培训后方可实行上网操作。

3、工作岗位调整时,交接人员应做好相应的工作交接,并签定相关交接手续,交接手续由分管领导或股室负责人监交,涉及重要资料或会计档案的,应妥善保管。

4、人员实行五年轮岗制。凡是从事社保工作满五年的,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按条件轮岗,条件不具备的除外。轮岗范围在本单位股室之间进行。

5、非因人员外调或调入的,每次轮岗人员不得超过在职人员的15%。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列入轮岗交流:

(1)非领导职务科级及其以下公务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8周岁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曾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

尚未作出结论的。

(4)因患重大疾病正在治疗,不宜交流的。

7、根据《公务员法》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财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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