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苏岩礁问题的国际海洋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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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苏岩礁问题的国际海洋法分析
中韩苏岩礁问题的国际海洋法分析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适用于内水、领海、毗连区、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海域的制度,沿海国在不同海域的权益,以及资源开发、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则都作出了系统规定。
它一方面为人类开发和利用海洋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为各国特别是沿海国维护其海洋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为沿海国开发利用管理海洋创造了良好的机遇;另一方面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等概念和制度的确立,又引发了一场席卷全球的“蓝色圈地运动”。
我国与周边海上邻国在海域划界、岛屿归属、资源权益等方面都存在矛盾与争端。
南海方面形势复杂多变,黄海东海方面主要是与日韩在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界纠纷。
目前,中韩之间的专属经济区划界主要涉及苏岩礁的归属问题。
一、苏岩礁的地理历史概况
苏岩礁(32°07′N,125°10′E)位于我国东海北部海域,属于中国东海的外围岛链的组成部分。
苏岩,顾名思义,即江苏外海之岩石。
苏岩礁附近海域,由于渔业资源丰富,自古以来是我国沿海渔民的重要经济来源。
江浙沿海一带论文联盟流传着许多与苏岩有关的民间故事,都是数千年来沿海渔民在这一地区活动的历史见证。
苏岩礁的位置在19世纪末期的清朝北洋水师海路图中已有明确标注。
新中国建国初,中国海军对苏岩礁进行了首次精密测量。
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海军北海舰队海测大队在我国黄海海区和苏岩礁区开展了全面的测绘工作,使苏岩礁石均有了明确的科学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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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相比,韩国政府对于苏岩礁的位置的确认,直至1984年才由韩国济洲大学完成。
2001年韩国地理院开始将苏岩礁非法命名为离於岛。
韩国方面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投入大量资金在苏岩礁最高峰南侧65米处兴建了一座钢架结构的建筑物,称之为“离於岛综合海洋科学基地”。
该“基地”高于水面约36米,面积约为1320平方米,上面不仅建有直升机停机坪、卫星雷达等,还派有定期轮岗的研究人员常驻于此。
尽管在建设期间,中国政府曾经多次就这一问题向韩方提出交涉,但该基地还是在2003年6月宣告竣工。
二、苏岩礁的主权归属问题分析
中韩之间有关苏岩礁的问题很容易让人联想到近年来同样引发学界热切关注的冲之鸟礁。
日韩两国都是以有意识的变礁为岛为过渡,企图达到该岛礁拥有大陆架乃至专属经济区权益的目的。
不同之处在于,中日两国对冲之鸟的归属不存在太大争议,只是对冲之鸟是岛屿或岩礁,能否拥有自己的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而争论,而苏岩礁的问题不仅涉及苏岩礁的性质是岛屿还是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岩礁,还涉及苏岩礁的归属。
1.中国政府的立场及其依据
中国政府的立场一直以来都是明确的,苏岩礁是水下暗礁而非岛屿,是中国大陆架在海底的一部分。
中韩两国均宣布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苏岩礁位于主张的重叠区域。
在苏岩礁问题上,我国既有历史方面的又有法律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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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依据方面,首先,不论是隋唐以来东渡的华人,还是日本、高丽来的使臣、留学生,都曾目睹过苏岩礁并留下文献记载,相关历史古籍有待我们去搜集查证。
其次,我国对苏岩礁位置的确定在北洋水师的海图中即可见,比韩国确定其位置早了近百年。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也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对苏岩礁及其附近海域进行精密测量,确定其各项地理参数,不仅绘制了高质量的海图,而且向国际宣誓了主权。
再次,韩国历史文献均记载其领土最南端为33°N,如1948年的《朝鲜常识》一书中记载“最南端北纬33度06分04秒(济州道大静面的马罗岛)”。
现在的马罗岛(33°N,126°E)上立有“大韩民国最南端”的石碑,地理位置与文献描述吻合。
而苏岩礁(32°7''N,125°10''E)位置还在马罗岛的南面,这也被认为是苏岩归属中国的一个有力的佐证。
法律依据方面,依据《公约》第77条的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苏岩礁位于东海大陆架上,是我国的大陆架在海底的一部分。
因此,中国对苏岩礁拥有管辖权,对苏岩礁附近
海域的自然资源的开发拥有主权权利。
2.韩国政府的主张及其理由
韩国要求黄海南部和东海北部按中间线划界,这样所谓的“离於岛”和“可居礁”(我国专属经济区内的日向礁)就可以位于韩方一侧。
韩国还特别强调主张“在韩国专属经济区内”的苏岩礁建设并运营海洋科学基地,是“合理行使韩国的权利”。
①韩国在黄海和东海北部与我国划分大陆架时坚持中间线原则,而在东海同日本划分大陆架时又主张采用自然延伸原则。
显然,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韩国采取实用主义,违反了禁止反言的国际法原则。
韩国的另一个理由是,虽然离於岛位于中韩专属经济区的重叠部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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