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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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

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赣劳社养[2002]17号)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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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2-04-12 信息来源:字号调节:【】保护视力色:【】

转发《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

通知》的通知

(赣劳社养[2002]17号)

一、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的当月,由所在企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该职工办理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企业和职工均应从职工报到当月起,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当年度的缴费基数为职工在企业首次起薪月的全额工资,同时核增企业缴费工资总额。自第二年度起,企业和职工本人均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计算职工第二年度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应当是职工在该企业工作的第一个年度所领取的工资总和与领取工资月数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为:

职工第二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第一年度在企业领取的工资总和/职工第一年度在企业工作的月数。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三、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按其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年限给予的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同级财政要及时安排,并转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单位缴费划拨部分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四、职工退休时按赣府发[1999]14号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但在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以该职工进入企业的前五年的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数作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职工当年的工资指数=当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地市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但个人帐户储存额不中断计息。

六、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转入已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的,从工资关系转入企业当月起,按企业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或备案手续;跨统筹地区转入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转入后,上述人员如原已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从转入企业起不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公费医疗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转入企业的,从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企业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七、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由职工所在企业或事业单位到失业保险

经办机构办理该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手续,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其失业保险待遇按《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执行。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职工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帐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每月按 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帐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二、失业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规定执行。

三、医疗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帐户随同转移。职工流动后,除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其他医疗保障待遇按当地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制定具体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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