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普通清算程序中清算人权责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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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普通清算程序中清算人权责问题研究

【摘要】

公司清算是依法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必要程序,同时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方式。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虽然对清算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但是现行《公司法》关于在公司普通清算程序中,清算人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监督机制问题的规定不够完善,从而经常引发法律纠纷,因此,对公司普通清算程序中清算人权利义务以及权利限制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清算人权利义务债权人利益清算监督

【正文】

一、关于公司清算的概念及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该法律条文是进行公司清算的法律依据。公司清算,有学者又称之为公司清盘,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公司财产以及了结公司各种法律关系并最终消灭公司人格的行

为和程序①。公司除因合并、分立解散外,都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是公司最终消灭法人人格的必经程序。目前,学术界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将清算进行了相应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②。

普通清算是指公司在解散后,由自己组织清算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时不能由自己组织进行清算或进行普通清算中发生显著障碍,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介入而进行的清算。鉴于篇幅有限,本文主要讨论普通清算程序中,清算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权利监督问题,而对特别清算程序中清算人的权利义务不作讨论。

2、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在公司资不抵债按照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后进行的

清算,各债权人公平受偿后法人人格终止;非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的情况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主动进行的清算。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是引起清算的原因不同,清算依据的法律规定不同,清算目的不同等。

3、任意清算与法定清算

任意清算是指公司依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进行的清算,即任意清算可以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清算,所以任意清算一般只适用于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法定清算是指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清算,所有清算程序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本文主要讨论的也就是法定清算形式下,清算人的权利义务问题。

二、清算人的概念

清算人是指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或机构。目前,我国法律对清算人的概念使用不一致,有的法律使用的是清算人,如《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的法律使用的是清算组织,如《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也有的法律使用的是清算组,如《公司法》《保险法》等③,本文讨论的是公司法清算问题,因此采用《公司法》中关于清算组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法》关于清算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清算人在普通清算程序中的职权为④:

1、清理公司资产,编制财产清单和资产负债表

2、按照法定时间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缴公司税款并依法处理清算程序中的相应税款问题

4、清理公司人员的法定保险费用,妥善安置公司职员

5、接管并清理公司债权、债务

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7、制订清算方案

8、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9、代表公司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解的业务

10、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关于清算人义务问题,《公司法》第190条规定为:

1、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2、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3、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现行《公司法》关于清算人权责问题的立法缺憾及立法建议

应该说,现行《公司法》对清算人权利义务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

规定,但是,毋庸置疑,现行《公司法》关于清算人权责的规定,存有缺憾。实践中经常发生清算人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或者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总结来看,现行《公司法》在清算人权责问题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关于清算人权利中,没有规定清算人对公司投资形成的独立全资子公司或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问题的处理职权

现行《公司法》对公司清算中涉及到的公司投资形成的独立全资子公司或在其他公司中持有的股份问题,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母公司清算的法定情形已经出现,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进行相应的清算,但是母公司对外投资形成的全资子公司或持有股份的其他公司正常经营不需要清算,此时,清算人如何处理该全资公司或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现行规定,显然让清算人束手无策,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就该问题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完善公司清算制度。

2、《公司法》关于清算组及其成员承担责任的规定不够具体。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了清算组成员的诚信义务并规定因清算组成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该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且仅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对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及范围、方式问题未作详细规定,

实践中,因清算组或其成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其他股东或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清算组其他成员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是不承担责任?是承担赔偿责任还是补充责任?对此法律均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关于承担责任的方式及范围《公司法》也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纠纷。

其次,清算组及其成员的行为也有可能违法行政法律法规。比如,清算组不及时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导致公司人格不能消灭,对清算人的该不作为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缺少法律依据。

此外,清算组或其成员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犯罪。比如,清算组或其成员故意偷税漏税,损害国家利益,此时,清算组或其成员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诸如此类问题,现行的《公司法》均没有做出规定,实在是立法的一大缺憾。

3、《公司法》缺少对清算人的监督制度

实践中,经常出现清算组或其成员恶意清偿债务,从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或者出现清算组在向债务人诉讼过程中,故意放弃债权从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甚至进一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形。对清算人的此类行为,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往往无法干预或制止,眼睁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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