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实务--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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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

Part1. 实务案例

Part2. 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Part3. 法律依据

Part4.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

Part5.维权方式目录

(Contents)

实务案例

2018年4月2日,邢某入职国合公司,岗位系出纳,月工资为2900元,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4月2日至2019年5月1日终止。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其协商过劳动合同续签一事。2019年5月22日,国合公司出具离职证明,载明“兹证明邢某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4月2日至2019年5月1日。现因公司经营问题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离职,离职前担任我司财务部门,任出纳职务,在职期间无不良表现,相关离职手续已办妥。特此证明。”2019年5月28日,邢某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国合公司一次性支付邢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372.69元。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国合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向邢某提出过续签合同,现根据离职证明,其已经终止了与邢某的劳动合同,故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邢某对仲裁委认定的数额4372.69元不持异议,该数额亦不高于法定标准,故法院予以确认。

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一次固定期限

单位有权不再续签,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到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二);(三);(四);(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合同法

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续签

降低劳动待遇或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

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件,

劳动者不续签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维权方式

索要经济补偿金1、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提起劳动仲裁,一年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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