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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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品牌受益几何?

目录

泛化的明星代言 (2)

一,明星本身的知名度和号召力 (2)

二,竞争对手和经销商的压力 (3)

三,广告代理公司的驱动 (3)

明星代言陷阱 (3)

首先,明星的品牌效应是一个未知数 (3)

其次,企业明星情结的误区 (4)

最后,消费者购物趋向理性 (5)

明星代言,需理性对待 (5)

一,聘请明星做代言效果未必就好 (5)

二,聘请明星代言要注意几个问题 (6)

明星代言危机管理 (7)

一,预防 (7)

二,应对 (8)

小结 (9)

明星代言,品牌受益几何?

请明星为品牌代言一直被企业奉为营销的法宝,眼花缭乱的广告从不缺少明星的席位。在实际的品牌运作中,太多的企业简单的认为明星代言是品牌快速增值、盘活品牌资产的不二之法。然而21世纪早已不是那个明星一呼百应的时代,早该辩证的看待明星代言的效应问题了!

泛化的明星代言

打开电视、翻开杂志,充斥在我们身边的各类广告总是或多或少的带有明星情结,大小明星齐聚广告版刺激消费者的视觉神经力图成为广大消费者的翻开钱包的动力,众商家在明星效应的号召下也纷纷加入明星代言的大军,于是,巩俐、林心如、姚晨、姚明这些大众明星不时的以某某品牌代言人的身份出现在消费者的视野里。

这是一个属于明星的广告时代。

就企业而言,选择明星代言的原因主要出于以下几点原因:一,明星本身的知名度和号召力

明星因借助大众传媒的强力曝光而在特定的受众群体中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号召力,是特定群体的舆论领袖。企业选用明星代言期望能够利用明星的光环效应快速的推出产品、塑造品牌,提高产品和品牌的知名度。明星代言往往能够将自身的受众资源转移到产品上,让消费者快速的记住产品;同时,明星在特定群体中具有强大的号召力,消费者在认知中会将明星和档次、优质联系在一起,消费者潜意识中认定明星推荐的产品便是好产品,明星采用的产品必是优质、高档的,因此将产品和明星绑定能够在无形中增加产品的附加值进而引发消费行为。此外,选用明星做产品的代言人也是利用消费者盲目跟风和攀比的心态。消费者心目中往往存有攀比的心理,他们渴望采用

名人认可的产品来彰显自己的喜好、品味和成就,以此证实自己的“入流”和地位,名人代言恰好应和了消费的盲目攀比心理。最后,明星本身的话题性可以增加产品的知名度和曝光率。明星的言谈举止都可能成为媒体的报道重点,和明星联姻的产品便可借助这些机会提高品牌的提及率。

二,竞争对手和经销商的压力

企业在制定营销策略时需考虑多方因素,竞争对手的策略因素则是企业制定营销策略的重要参考。一般而言竞争对手若是聘请明星做代言,本企业不采用明星会显得自己不够大气、没有实力,于是为了和竞争对手看齐而不得不走上明星代言之路。

经销商的压力也是驱使企业选择明星做代言的重要因素。尤其是新产品在渠道打造的过程中往往受制于经销商的态度和支持程度,而经销商更倾向于认为名人代言的产品能够更快的为市场接受并在短

时间内创造经济价值,为了讨好经销商,企业被迫选用明星代言产品。三,广告代理公司的驱动

企业盲目选用名人代言还有可能是出于广告代理公司的建议。广告代理公司与企业的合作往往是短期性的,广告公司的任务便是在短期内迅速的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关注的是企业的短期效益,因而无法从长期的战略的高度来思考问题,而在短期打造产品知名度的最简单的方法莫过于明星代言。

明星代言陷阱

越来越多的企业选用明星做代言,越来越多的明星代言广告抢占消费者稀缺的注意力,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对明星代言冷眼旁观。谁说做品牌就要找明星代言?明星代言效果的不可测性与代言操作的不科学性往往使明星代言成为陷阱,企业的高投入演变成为明星做广告。

首先,明星的品牌效应是一个未知数。聘请明星的高费用对企业而言是一笔巨大的支出,企业的广告预算除去媒体费用外,花费最多的便是明星的代言费用,尤其是小企业本身资金不够富足,聘请

明星的巨额花费实在有点囊中羞涩,巨额的代言费往往导致其他传播环节费用的缩减,对于营销效果而言,得不偿失。

明星众人瞩目,在实际的广告策划中,明星的地位当属重中之重,但是这样操作往往导致明星的光芒掩盖了产品,一支广告播完后,消费者关注的是明星却对产品印象模糊,本末倒置。例如巩俐代言某葡萄酒产品,广告播放完之后消费者记住的是巩俐曼妙的身姿、灿烂的笑容,而对品牌信息却知之甚少。

一旦采用明星代言则意味着明星代表着产品,明星的道德品质、言语行动都可能与产品发生关联,这就要求企业需承担因明星个人因素而造成的伤害品牌的风险。

明星往往代言多个品牌,据统计,周杰伦一年代言产品多达12个,林志玲代言7个品牌,范冰冰代言的品牌更是难以计数,明星代言多个品牌就会造成稀释效应,导致消费者对各个品牌的印象模糊,明星的多次曝光仅仅增加了自己的知名度,却造成了消费者头脑中各品牌信息混乱。

其次,企业明星情结的误区。聘请明星做代言的企业往往存在明星情结,但是在操作过程中企业往往存在认知误区,不能合理、有效的利用明星资源,导致明星效应难以最大化。

乱用明星。“名”是企业聘请明星的关键因素,具有高知名度的明星也能够为产品和品牌带来更多的效益,这也导致现实中为数不少的企业唯“名”是图而忽略了产品与明星的关联度。明星的气质、所属行业、粉丝群体等因素都与代言效果密切相关,企业若只冲明星的名气大而不考虑其他因素,会导致牛头不对马嘴的笑话。

滥用明星。企业一旦聘请明星做代言之后,明星便出现在企业的各种宣传画册、平面广告、TVC中,我们不难广告明星占据了拥挤的广告空间的大部分,为了突出明星广告不得不减少品牌的相关信息,这对于广告的真正目的而言,无异于缘木求鱼。这种滥用明星的情况也是企业的明星情结在作怪,宣传资料若不用明星,颇有浪费资源之意。

不用明星。承前所述,明星本身就是话题。明星因其特殊的工作性质需要参与众多的活动,明星的一言一行在媒体的放大镜下影响力会成倍数增长。但企业对明星的相关资源利用不够充分,不会顺势而上,失掉绝佳的宣传机会。企业应该和代言人保持密切的关系,将明星的活动与本企业的营销战略相结合,巧借代言明星的话题增加产品和品牌的知名度。

最后,消费者购物趋向理性。明星之所以拥有强大的号召力在于消费者的攀比心理和明星情结。然而现在的消费者分层越来越细化,不同的消费群体的购买因素不同,适合甲群体的明星广告未必适合乙群体。此外,现在的消费者日益精明,他们能够方便的搜集到各种购物信息,消费日趋理性化、个性化,明星崇拜的效应也日趋隐没。

明星代言,需理性对待

明星代言的巨额费用、代言风险、代言效应等因素都迫使企业以更加理性的方式对待明星代言,没有企业愿意自己的资源白白投入而无所回报,尤其是国内的小企业还并不具备国外大企业的雄厚资金和实力,因此在考虑品牌代言时更需要慎重。

一,聘请明星做代言效果未必就好

明星代言是众多国内外大企业都采用的营销方式,但是否采用明星代言还需要根据自己的企业实力、产品特征、营销战略等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明星代言是一个大工程,资金投入巨大,不仅是明星代言费用巨大,还牵扯到媒体投放的高额费用,若是决定选用一线明星而在三线媒体投放,无疑是不合适的。实力小的企业尤其应慎重选择。

明星代言受到竞争对手的限制。若是竞争对手采用明星代言,则企业必须采用最起码是实力相当的明星来做代言,否则等于承认自己的品牌不如竞争对手。

目标消费群体的消费观念、产品的生命周期特点、广告投放的媒

体渠道、投放时间、企业的长期营销战略等因素都是选择明星代言所必须考虑的问题。若是忽略这些因素,很可能企业的投入与回报率不成正比,甚至可能血本无归。

企业选用明星做代言的牵扯因素众多,是否选用明星、选用哪个明星都需要科学的评估和测定,如上提及的费用因素、竞争对手状况、目标消费群体的特点都是选用明星代言策略中不得忽略的问题。

二,聘请明星代言要注意几个问题

若是企业的实力和长远的发展计划都适合选用一位明星来代言,则企业需要在选择的过程中注意以下几个因素:

选用的明星气质要与产品相配。明星的气质是明星通过媒体所塑造的个性特点和风格气度。若是成熟、稳重的产品就不适合聘请可爱或是搞笑的明星;若是体育产品最合适找一位体育明星来代言。若是女性用品找男性谈体验则有点不伦不类。

选用明星需要考虑粉丝群体、产品成长周期特点、后续营销计划等因素。产品的消费群体定位于中年就不适合选用粉丝群体为年轻人的明星。产品处于成长期与产品处于成熟期的代言人也应有所差别。选用哪个代言人也应该考虑后续的营销计划,是一直用同一个代言人还是在后期启用名气更大的代言人都应该有具体的规划。

选用明星需考虑广告投放的渠道、时间和广告费用。明星只是整个广告计划的一部分,明星的选用还需考虑广告策略的其他环节,如广告的媒体投放渠道、投放时间,纸媒广告和网络广告的代言人是有差异的。此外,明星的代言费用也需要与广告预算比例相配,一般而言,明星的代言与制作费用占到全部广告费用的10%-15%是合适的。

明星的道德状况、生活作风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代言人与企业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联姻关系。代言人的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若是出现危机必会连累企业,消费者对代言人的不信任也往往衍射到其代言的品牌上,因此企业最好选用一个品行稳定、道德模范式的代言人。

总之,企业需要转化明星代言的定势思维,仔细评估企业的现状

和明星代言的优劣势,避免掉进明星代言的陷阱中。

明星代言危机管理

企业一旦选用明星代言的营销方式,就必须对代言危机有充分的了解并根据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系统的危机管理方案。体育明星因伤退赛、娱乐明星的负面新闻或是突发变故都会造成危机牵累企业,甚至打破原有的营销计划和传播方案。因此,完善而有效的代言危机管理方案是企业在危机事件中独善其身的必要条件。

笼统地讲,在代言危机管理中,企业要做的事情有两件,一是预防,二是应对。

一,预防

预防是最好的危机管理。明星代言危机管理的第一步是制定危机预警方案,一旦发生危机事件迅速启动预案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使企业能够最大程度的杜绝危机的发生或在危机发生之后将危机对企业的影响缩减至最低。

除了要制定全面的预警方案之外,企业也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尽可能的缩小危机的发生几率和伤害程度:

1、选用可靠的代言人。代言人的生活作风、道德品格应该是健康的、稳定的,负面新闻较少。需注意的是,可靠并不一定就是无争议,对于明星来讲争议本身就是一种风格,争议也代表了更多的话题,企业需要根据自己产品风格慎重考虑,黄晓明本身的争议性更能传达凡客的品牌核心价值。

2、代言合同规定明星责任。企业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明星在代言期间对品牌和产品负有责任,若因明星个人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等原因对品牌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企业有权终止合作。

3、代言费分期支付。企业可以选择分期的方式支付代言费用以规避风险,此类方法在国外早已被广泛采用。

二,应对

即便企业制定了完备的危机预案,危机事件还是可能发生。一旦发生明星代言危机事件,毫无疑问企业必须做出有力的回应,尽力控制危机的发展态势。

1、在处理代言危机事件中,企业应遵循以下原则:

速度第一。尽管明星危机发生的起因是明星的个人原因,但由于明星与产品是联姻的关系,企业就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做出反应,掌握控制事态的主动权。

真诚沟通。企业应诚实的向媒体和公众说明情况,而不是遮遮掩掩推脱自己的责任。

信息透明。企业应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传达对危机的态度及处理方法和补救措施。

口径一致。企业最好成立专门的对外宣传部针对事件作出回应,若不经过此部门统一,企业员工不得私自回答,以此保证公开信息的一致性。

注重反馈。企业要注意收集公众的意见和反馈,积极做出回应,并调整相关措施。

2、应对方案

企业制定方案应对明星代言危机时应考虑各方影响,尽可能不伤害品牌同时也照顾明星的个人因素。

若是由明星引发的危机存在转机,企业则应尽量帮助明星和品牌一起脱离危机。。尤其是体育明星因赛受伤时,企业可以从进取、拼搏、无所畏惧的角度尽量化危为机,与明星一起渡过难关。

倘若明星危机的性质较为恶劣,影响广泛,或与品牌所持的理念相悖,则企业应该迅速更换代言人,以免给品牌带来更大的伤害。杨丞琳因对历史事件的无知被广泛批评时,其代言品牌肯德基立马更换了代言人。

危机应对方案不能一概而论,具体的策划方案还得结合企业和代言人的具体情况。

小结

明星代言尽管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的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增加品牌在受众中的提及率,为产品增加附加值,但是否采用明星代言的营销方式还得看企业的资金实力、营销计划、竞争对手状况,切莫随大流致使企业得不偿失。

一旦决定采用明星代言的营销方式,企业应精心的选择明星人选,考虑明星的所属行业、个人气质、道德品质等因素,制定完整的策略充分挖掘明星资源,利用明星相关话题配合相应的公关活动,顺势而为,将代言效应最大化。

明星代言不是万全之策,企业付出巨额费用的同时也需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明星代言的危机预警方案是一道安全阀,企业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

形象广告之明星代言现象分析

形象广告之明星代言现象分析 摘要:在经济日益发达、商品供给相对过剩的今天,品牌众多、产品同质化现象日趋严重。如何让消费者在琳琅满目的品牌产品面前,青睐你的产品并对你的产品产生较高的品牌忠诚度呢?这就需要品牌运作人煞费苦心,除了保持产品品质的竞争优势之外,还必须在品牌的个性化特色和品牌整体形象的塑造上下一番功夫。而商家大多采用明星代言来塑造品牌形象。本文从多方面对明星代言广告现象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从而帮助广告主更好地为自己的产品选择代言人。 关键词:广告、形象、消费者、明星代言、策略、产品、品牌 一、形象广告中的明星代言现状描述。 品牌形象代言,亦即以形象代言的方式传达品牌独特、鲜明的个性主张,使产品得以与目标消费群建立某种联系,顺利进入消费者的生活和视野,达到与之心灵的深层沟通,并在其心中树立某种印象和地位,使品牌变成一个有意义的带有附加价值的筹码。在逐步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今日中国,明星做广告已屡见不鲜。硝烟弥漫的商场上,因不断有明星、大腕、名流们频频亮相,又平添了几分热闹,几分绚丽,几分神秘。 早在1989年,当著名演员李默然出现在电视屏幕上,向观众推荐“三九胃泰”时,中国的老百姓对明星做广告还心存疑虑。在一个宣扬“君子不言利”的国度中,为了在公众自觉不自觉的道德审视目光中保持清白名声,李默然通过有关宣传媒介不得不一再表白,澄清事实,颇费了一番口舌。而今天,当一个又一个明星在广告节目中相继亮相时,已很少有人为此而惊讶、而忧虑了。明星做广告,已被中国人当做一种纯粹的商业活动被认可与接受。 当今中国广告世界是明星的世界,美女的世界。由明星所作的广告比重愈来愈大,明星做广告已成为人们经常议论的话题。几乎所有的影视、体育明星都在广告中粉墨登场,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为广告主说好话,以“今夜星光灿烂”来比喻今日的广告业,恐怕一点也不为过。 二、明星广告效应(明星代言广告的优点): 明星作为消费者耳闻目睹的公众人物,有其难以形容的特定魅力。明星一旦做广告就必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一种氛围,会对消费者产生强势诱导。往往明星代言后的品牌已不仅仅是某种具有自然属性的物,而是一种“神”一一一种精神产品,它变成一种有个性、有魅力、有风韵、有生命、有象征意义的消费者不可缺少的好朋友。广告主也正是看中这一点而乐于采用明星广告策略。明星为产品做广告宣传,既可以刺激大众的注意与兴趣,又能提高品牌的知名度与接受度,

新广告法解读

2015年新广告法解读 2015-12-10 浏览:1392 编辑:陆政妍手机版 一、概述 我国现行《广告法》(以下简称“现行广告法”)制定并生效于1994年且21年未曾修改,此期间尽管不断有各种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地方法规出台,但不论市场经济大环境还是广告业内小环境都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行广告法已越来越赶不上时代的发展步伐。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广告法》(以下简称“新广告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5年9月1日生效。新广告法一经公布,立即引起业界强烈反响,其修改幅度之大、从未有过的严厉、细致的规定也被称为“史上最严广告法”。那么,新广告法有哪些重大修改呢?对于哪些行业和人群有明显影响呢?本文主要从广告代言人、广告内容细则、虚假广告、未成年人保护、互联网广告等重大修改点展开分析,并对本次修法的影响进行初步预测。 二、新增广告代言人的规制 当今广告市场,请明星做代言人早已是家常便饭,相比现行广告法对此无任何规定,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做出了严格规制,全文共提及“广告代言人”11次,现将主要规定整理如下: (一)广告代言人定义 新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指的是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广告主自己或员工做的代言不受新广告法的限制。例如聚美优品CEO陈欧为聚美优品代言,格力董事长董明珠为格力产品代言,这些都不受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的限制。 (二)代言前提: 广告代言人必须使用过推荐的商品或服务 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换言之,如果代言人想为某件商品或某项服务代言,必须先使用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例如今年年初被热炒的“成龙Duang事件”中,成龙自己显然就没用过霸王洗发水,因此根据新广告法的规定,成龙不得提供代言服务。 (三)领域限制: 不得代言医疗、药品、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 新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和第十八条第(五)项分别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例如陈宝国为鸿茅药酒的代言广告,由于鸿茅药酒为食药监部门注册的药品,上述广告就必须叫停。

解读明星代言现象

解读明星代言现象 Reading star fad phenomenon 20046201032 孙伟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品牌已成为市场营销的重要手段,企业聘请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的现象日益普遍,但明星代言的一些负面影响也颇受人们的争议。本文从明星代言的涵义、作用展开分析,探讨了明星代言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出应对风险的对策,以达到全面解读明星代言现象的目的,希望其走上健康良性发展的道路。 English summary: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brand marketing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means enterprises to hire stars as an advertising spokesman for the increasingly common phenomenon, But the star of hers some of the negative impact of the popularity of the people of controversy. From the meaning of the star speakers, a role, To investigate the possible existence of the star speakers of risks and raised the risk of countermeasures, to achieve the full interpretation of the phenomenon of star speakers, in the hope of its healthy healthy development. 关键词: 明星代言(Spokesman)风险(Risk)对策(Measures)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品牌已成为市场营销的重要手段。以著名影视演员、歌星、体坛名将、社会名人等各界明星作为企业和产品代言人的现象日益普遍。成功的明星代言能令代言的品牌相得益彰,蓬荜生辉,使目标消费群体倍感亲切和信赖。值得注意的是: 一些品牌个性特征与品牌代言人完全相悖,甚至有少数明星代言涉嫌虚假广告或违规广告,给消费者留下极差的印象。因此有必要全面解读明星代言现象,最大限度发挥明星代言的积极作用,尽量避免明星代言可能存在的风险,让明星代言走上健康良性发展道路。 一、明星代言的内在涵义 明星代言:是以明星作为形象代言的方式来传达品牌独特、鲜明的个性主张,使产品得以与目标消费群建立某种联系,顺利进入消费者的生活和视野,达到与之心灵的深层沟通并在其心中树立某种印象和地位。它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载体传播给目标受众,从而在品牌如云的市场中树立和打造个性化的品牌形象。 二、明星代言的积极作用 ( 一) 影响目标群体的购买选择 明星代言产品或品牌,通过其独特的个人魅力和影响力导致目标群体产生模仿、从众的行为,进而影响目标群体对产品和品牌的选择。因此,明星代言作为一种较为理想的营销宣传方式,能够促进产品的销售。如美国超级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1984 年代言耐克品牌后,以飞人

关于明星代言广告效应的调查问卷

关于明星代言广告效应的调查问卷 您好!非常感谢您协助填写这份问卷。这是一份关于明星代言广告的调查问卷,当今社会明星代言可谓无处不在.各个生产商花费大量的精力财力挑选明星代言最直接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够在广告上夺人眼球,达到品牌文化宣传和产品销售的目的。为了了解明星代言效应,我们做了此次调查活动。在此,耽误您几分钟的时间,做一份调查问卷,您的填写将会作为此研究课题的重要参考依据,希望得到您的支持。为了尊重您的隐私,本调查问卷采用匿名填写,调查所得资料仅供调研参考之用,绝不泄漏,请安心作答,感谢您的支持!(请在您认为合适的选项下标记“√”) 1、您的性别: A 男√B 女 2、您的年龄段: A 15岁以下√ B 15~20 C 21~30 D 31~40 E 41~50 F 51~60 G 60岁以上 3、您平时的休闲娱乐方式是 √A看电视 B听广播 C看报纸√D上网√E其他 4、您主要通过哪些途径获得广告信息:(多选) √A电视 B广播 C报纸 D传单√E网络 5、对于一些媒介上的广告信息你是 A 经常注意√ B 偶尔看看 C不关注 6、您是否有喜欢的明星 √A有 B没有 8、相比于普通产品,您认为明星代言的产品质量是否有保证? A.是√ B.否 9.您是否买过明星代言的产品?

√A.是 B否 10.同一个广告有无明星代言对您的影响大吗? A.有很大影响 B.有一定影响√ C.影响不大 D.完全没有影响 11、您可能购买明星代言商品的原因: A对明星的个人崇拜驱使购买其代言的商品 B明星具有一定的公信度可以提升商品的信誉 √C被外在广告包装形式所吸引 D明星代言的商品质量可以保证 E 不一定 13、什么样的明星对你来说代言更有吸引力? √A娱乐明星 B体育明星 C文化名人 D在特定领域内有一定成绩和影响力的名人14、你更容易相信哪类明星代言产品? √A.食品、饮料 B.电子产品 C.化妆品 D.珠宝E.普通生活用品 F.保健品、营养品E.其他 15、你认为明星代言是怎样的行为? A纯粹的商业行为 B为普通人提供消费导向的引导行为 √C肩负社会责任的组织性行为 D其他行为 16、明星代言是否会让你增加对商品的信赖度? A.会 B.有时会√ C.不会 D.由商品性质区别对待 17、如果广告中出现明星,是否会让你对该产品印象更加深刻? A.会√ B.如果是自己喜欢的明星,可能会 C.不会 18、在你看来,大多数商品选择明星代言是何原因? A.商家靠明星代言为商品定位宣传 B.利用明星本身特殊的号召力和影响力

关于“明星代言”广告效果的一些分析

关于“明星代言”广告效果的一些分析 在广告营销中,明星代言起到的作用通常是吸引公众的注意力。根据调查显示,有明星参与的广告和活动会有更高的参与度。 但如果所有注意力都只集中在明星而非品牌上,就会出现所谓的“视频吸血鬼”(Video vampire)现象,即广告提升了代言明星而非自家品牌的曝光率。以最近的“超级碗”广告研究为例,代言明星的平均认知度是78%,而平均品牌关联度仅有28%。也就是说,在观看这些商业广告时,四人中就有三个知道代言明星是谁,但这其中只有一人将广告与品牌对应。 那么,要如何才能避免这种“品牌的迷失”呢?最好的办法就是只跟某一位明星建立持久且众人皆知的合作关系,而且最理想的情况是,这位明星没有同时代言诸多其他品牌。 还是以“超级碗”为例,绝大多数的广告主启用的都是第一次合作的明星,这就势必陷入“视频吸血鬼”的怪圈。与之相反,那些营造出最佳“明星/品牌”关联的案例都源自长期合作的深厚积淀,比如丹尼斯·海斯伯特(Dennis Haysbert)与好事达保险(Allstate)、奎因·拉蒂法(Queen Latifah)与封面女孩(Cover Girl)、大卫·贝克汉姆(David Beckham)与H&M。不过在一切开始以前,你必须确保明星与品牌是相互匹配的,即明星自身的形象气质能够代表甚至树立品牌想要传递的目标定位。 恰当的明星选择能为品牌增添一抹独特的气质,即使是著名品牌,也能从中获益。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这种明星关联也存在风险,有可能会削弱公众对品牌的认同感,不再觉得这个品牌针对的是“像我这样的人”——而这种认知常常跟购买行为紧密相连,著名品牌也不例外。 那么,明星代言真的可以拉动销售吗?尽管著名代言人能够促使消费者购买某个品牌产品,但根据我们针对上百项营销活动的研究,在对品牌行为的影响上,有没有明星参与,差别并不大。 当然,有些明星确实能够刺激销售。比如2014年的“超级碗”,劳伦斯·菲什伯恩(Laurence Fishburne)就为起亚的新车型K900成功造势,并催生了许多购买需求,还有由威廉·达福(Willem Dafoe)、亚瑟小子(Usher)和凯特·阿普顿(Kate Upton)联袂出演的新奔驰CLA广告也同样成功。但是,约翰·斯塔莫斯(John Stamos)就没能促进达能Oikos酸

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规矩

【正文】广告市场上,明星代言越来越成为大小品牌不约而同的选择。据美国学者谢尔曼(sherman)上世纪80年代末的统计,在美国电视广告中出现的人物,大约20%是名人,明星代言的费用占据了所有电视广告费用中的10%,并且这一比例正在迅速增长。据西班牙media-analizer市场调查研究所的一项调查,近10年来,西班牙的名人广告增长了400%。在我国,早在2006年上半年,央视一套晚黄金时间明星代言广告,占比即已高达80%以上,其中娱乐明星占总量的88%,其次是体育、商界名人。与此同时,有调查表明,我国有91.8%的公众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感觉“愤怒”。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对明星代言广告的行为并无明文,如代言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代言明星往往以道歉了事,至多会使其信誉遭受质疑,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简言之,在我国法上,明星代言广告长期无“规矩”。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填补了这一空白,该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至此,包括明星在内的个人代言广告,终于有了法律规矩。但争议也随之而来,冯小刚认为这条规定“是片面的、不公正的”,“法律也开始欺负明星了”,张艺谋则持相反立场,认为“如果你代言错了,你就得认,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责任。”那么,我国《食品安全法》这一规定究竟是不是“欺负明星”?连带责任的承担又是否属于“重责”呢?不妨先与国外相关立法作一粗略比较。可以说,在其他国家,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定要比我国严格得多。据了解,一些发达国家对名人、明星做广告都设有严格而侧重的法律规矩。明星代言广告的“域外规矩”在美国,作为政府管理广告的授权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为名人代言广告立下了明确规矩:广告词必须反映代言人真实的意见、想法和使用经验;代言人所声明的准确性必须得到广告商的证实;代言人在广告中有关产品效果部分的声明必须要有事实依据;如果广告中指出代言人使用该产品或服务,那么他必须是该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只有当该产品被使用者证实具有所述功效,并且代言人愿意坚持他在广告中所发的声明时,广告商才能继续使用该广告。可见,美国对代言广告的真实性要求极为严格,广告中的语言是广告主对其商品的明示担保,一旦发现违背担保,消费者可据此索赔。明星代言广告被看作“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一旦查出不实,即会遭遇重罚。尽管说,美国演艺及体育明星充当代言人的现象非常普遍,但在严格的法律规矩面前,明星对代言广告却持有十分谨慎的态度,代言行为多见于大众消费品和服务类产品(如化妆品或银行信用卡服务等)的广告中,而对美容产品、保健品及药物类广告的代言则多是敬而远之,宁可只做公司品牌形象代表,也不愿去代言广告。规矩如此严格,违法代言者注定遭遇“重责”。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甚至很有可能倾家荡产。比如,歌星帕特?布恩因在一则粉刺药霜广告中作了假证受到重罚;[1]摇滚巨星迈克尔?杰克逊因为没有喝百事可乐饮料而受到惩罚,并被公众列为普遍讨厌的知名人物;影视剧演员菲德勒尔为一种治疗十二指肠球部溃疡的药物代言,被查出虚假代言后,不得不将150万美元的代言酬金上交给警察署,另被罚款5万美元,3年内被禁止参与拍摄任何媒介广告;[2]一个好莱坞演员也被证实没有使用代言的美容产品而被罚款50万美元。在法国,基于欧洲人相对理性的消费观及注重品牌的消费意识,广告大都注重通过“创意”凸显产品或服务品质,很少去单纯指望代言明星制造人气。在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规矩方面,当然也是非常严格的。立法不仅规定广告必须真实、禁止误导消费者,还规定不允许那些定期在有关电视新闻节目中露面的人用其形象或声音做广告。一旦有虚假代言,还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遭遇牢狱之灾,一位电视主持人就曾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因此,法国明星不会随便接受代言广告。在韩国,政府通过预审制度来规范电视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3]电视广告由韩国广告自律审议机构进行预审,所有的电视和广播电台的广告在正式播放前必须经过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自行播放的广告,将被视为非法广告。广告自律审议机构给广告行为制定了系列“规矩”,从广告用语、受众、表现形式等各方面对不同领域的产品作了严格限制。另一方面,鉴

论广告表演与广告代言的联系与区别

本科毕业论文 ( 2016届) 题目:论广告表演与广告代言的联系与区别 ——兼谈新《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学院: 人文学院 专业: 广告学 班级: 12广本2班 姓名:黄诗琼 学号: 12105303206 指导老师:徐卫华 完成日期: 2015年12月10日

目录 摘要 (3) 关键词 (3) 一、绪论 (4)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4) 1. 选题的背景 (4) 2. 选题的意义 (4) (二)研究的基本方法 (5) 二、广告代言人的概念及核心要件 (5) (一)广告代言人的概念理解 (5) (二)广告代言人的主要特征和作用 (6) 1、广告代言人的主要特征 (6) 2、广告代言人的主要作用 (7) (三)认定广告代言人的核心要件 (8) 三、广告表演者的概念及转化 (9) (一)广告表演者的概念理解 (9) (二)广告表演者的主要类型和作用 (10) (三)广告表演者在特定条件下的转化 (11) 四、广告法相关规定的问题及对策 (12) (一)广告表演者与广告代言人存在界限模糊问题 (12) (二)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的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 (13) 1、立法本身对广告代言人的界定不清晰 (13) 2、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4) 3、广告法关于广告代言人规定存在漏洞 (14) (三)广告法存在问题的对策 (15) 1、配套出台详细的司法解释 (15) 2、完善广告代言人的认定程序 (15) 五、结论 (12) 参考文献 (17)

论广告表演与广告代言的联系与区别 ——兼谈新《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 摘要:新《广告法》的施行引起了业内人士的普遍关注,其中对广告代言人的相关规定存在认定模糊的问题,即普通的广告表演者在一定的条件下有可能会转化成为大众眼中的广告代言人,这在实践中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因此,需要对广告表演与广告代言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进行论述,从而得出相关的结论。本文从该选题的背景与意义、研究的基本方法、广告代言人的概念及核心要件、广告表演者的概念及转化、广告法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等方面着手研究,力图解决广告法在监管执法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缺陷和不足。 关键词:广告代言人;知名度;广告表演者;转化;认定模糊 The Relation and Distinction between Adve rtising Performance and Advertising Endor sement - Chapter II Article 5 of New Advertisement Law Abstra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new Advertisement Law has aroused widespread concerns in the field. Some experts mention that the definition of advertising endorsers is not very clear. Theoretically, advertising performers could be transformed into advertising endorsers in the eyes of public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 Practically, some problems may arise. Therefore, it’s necessary to dissert the relation and distinction between advertising performance and advertising endorsement. This paper studies background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topic, basic methodologies of study, the concept and core of advertising endorsers, the concept and transformation of advertising performers,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relevant solutions of regulations of Advertisement Law, to solve the flaws of Advertisement Law in the regulation and enforcement process. Key words: advertising endorsers; reputation; advertising performers; transformation; vague definition.

(完整版)从明星代言事件看广告业诚信缺失问题-全文9kchen4.17改

从明星代言事件看中国广告业诚信缺失问题一、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内明星广告代言越来越普遍,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从汽车到洗发水,从白酒到家具,从保健药品到电器,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步伐明星们的身影。随之而来的,明星所代言的广告中出现虚假宣传所导致的纠纷也在迅速增加。针对这一现实问题,本文阐释明星代言产品及明星广告代言失真的原因和法律责任,通过剖析明星代言广告的问题发现现行法律规范的问题、比较国外立法原则,深入分析中国广告业诚信缺失的的原因和对应策略。 1.关于诚信 不宝金玉,而忠信以为宝。——《礼记》 失去了诚信,就等同于敌人毁灭了自己。——莎士比亚 当信用消失的时候,肉体就没有生命。——大仲马 轻千乘之国,而重一言之信。——孔子 《新唐书·曹华传》:“华虽出戎伍,而动必由礼,爱重士大夫,不以贵倨人,至厮竖必待以诚信,人以为难。《北齐书·尧雄传》:雄虽武将,而性质宽厚,治民颇有诚信。郭沫若写的《苏联纪行·六月三十日》中说:一位大领袖倒不在乎每宴一次客,一定要来一套大演说的。诚信已孚,思想已移诸实践,不说话比说话还要伟大。 我们能够轻易找到很多很多关于诚信的论述和名言,可见诚信在人类的历史上都是永恒的话题。当然作为四大文明古国的中国,诚信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国道德文化的核心,为历代思想家所推崇。 诚信的基本内涵包括“诚” 与“信” 两个方面。“诚”这个字是儒家为人之道的中心思想,立身处世,当以诚信为本。“信”不仅要求人们说话诚实可靠,切忌大话、空话、假话,而且要求做事也要诚实可靠。而“信”的基本内涵也是信守诺言、言行一致、诚实不欺。

“诚”与“信”作为伦理规范和道德标准,在起初是分开使用的。最先将“诚”与“信”连在一起使用的是在《逸周书》中:“成年不尝,信诚匡助,以辅殖财。”“父子之间观其孝慈,兄弟之间观其友和,君臣之间观其忠愚,乡党之间观其信诚。”这里的“信诚”实际上表达的是“诚信”的意思。 从一般意义上,诚信是指诚实不欺,讲求信用,强调人与人之间应该真诚相待。“诚”即诚实或诚恳,主要指主体真诚的内在道德品质。 而“信”即信用和信任,主要指主体内诚的外化。“诚”更多地指“内诚于心”,“信”则侧重于“外信于人”。“诚”与“信”一组合,就形成了一个内外兼备,具有丰富内涵的词汇,其基本含义是指诚实无欺,讲求信用。千百年来,诚信被中华民族视为自身的行为规范和道德修养,在基本字义的基础上形成了其独具特色并具有丰富内涵的诚信观。 简而言之,诚就是诚实,不欺诈,信就是信守诺言,履行约定。保持诚信是广告行业必须遵守准则,没有诚信就没有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没有诚信的广告业就失去了灵魂。但目前,我国的广告业仍存在很严重的诚信缺失的现象。 2.明星的含义 字典中对明星有明确的定义:称呼广大公众认可的有名的演员、运动员等。明星们都是在社会上被广泛认可的人,他们富有、美丽、能力超群,在他们的周围不会缺乏公众的目光,进而成为传媒关注的人物。有大群的公众追逐和喜爱这些个明星,在社会上颇具影响力。 明星太多了,有的因为事业出名,有的因为事件出名,造星的运动从来没有停止过。尤其在演艺界、体育界更是繁星点点。不管是有真才实学的,还是哗众取宠的,总之他们出名了。他们在社会的上的影响力是十分巨大的。 明星的一言一行都受到人们的关注,作为公众人物他们总是话题的焦点,在一般人的眼里他们的举动带有很强的引导性。明星们代言什么东西,人们往往就认为这个东西不错,就回去尝试,进而这个物品的价格就高了,成为名品,其带来的附加经济价值非常可观,远远大于那些代言的广告费用。 总之,只要成为明星商家们就回去利用他们的影响力去做广告,捆绑着明星的光环将自己的产品推销出去,明星们的广告代言收入也是他们收入的一大部分,可谓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些支出都会由老百姓买单,将风险和损失转嫁到了老百

明星代言与品牌效应

浅谈明星代言与品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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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明星代言与品牌效应 市场营销121班:XXX 指导教师:XXX (陕西科技大学管理学院陕西西安 710021)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品牌已成为市场营销的重要手段,企业聘请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的现象日益普遍,但明星代言的一些负面影响也颇受大家争议。本文从明星代言的涵义、作用展开分析,探讨明星代言存在的风险,提出相应的对策,希望其走上健康持续发展的道路。 关键词:明星代言,品牌,风险 Star Speakers and Brand Marketing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brand marketing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means enterprises to hire stars as an advertising spokesman for the increasingly common phenomenon ,But the star of hers some of the negative impact of the popularity of the people of controversy .From the meaning of the star speakers, a role ,To investigate the possible existence of the star speakers of risks and raised the risk of countermeasures, to achieve the full interpretation of the phenomenon of star speakers, in the hope of its healthy development. KEY WORDS: Spokesman, Brand, Risk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品牌已成为市场营销的重要手段。以著名影视演员、体育明星、社会名人等世界明星作为企业产品代言人的现象日益普遍,成功的明星代言能令代言的品牌相得益彰。但仍然存在一些品牌与代言人相悖,甚至少数明星代言人涉嫌虚假广告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全面研究明星代言现象,尽可能发挥其积极作用。 一明星代言涵义 明星代言,是以明星作为形象代言,利用名人、明星的平面肖像或录像,通过一系列的宣传载体让产品的终端受众广为知晓的营销工具。利用明星代言的方式传达品牌独特、鲜明的个性主张,使产品得以与目标消费群建立某种联系,顺利进入消费市场。它通过一定的媒介传播给目标群体,从而在品牌市场中打造个性化的品牌形象。 二巧用明星代言 1 慎重选择明星 选择明星作品牌代言人要慎重,必须综合考虑其形象、魅力、知名度、亲和力、可信赖度、现代感、权威感、受欢迎程度等因素,视企业、产品具体需求而遴选适当的明星。 (1)人气旺,不用过气明星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不良影响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不良影响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可能在短时间内引起更多人的注意,给媒体和客户带来 经济利益,但最终既损害社会,又损害媒体与客户双方,可谓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误导、损害更多的消费者。虚假广告本身就为害不浅、令人防不胜防,早 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再加上明星本人的特殊社会感召作用和影响力,从而 对虚假广告的肆虐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引起更大的不良影响。 危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明星代言的虚假广告,作为一种不正当的竞 争方式,在蒙蔽消费者,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同时,也在侵害着其他经营者的 合法利益。由明星代言的虚假广告要么言过其实,要么其产品根本就是伪劣产品,这样的产品仗着自身的广告宣传优势进入市场,势必会造成“劣胜优汰”的 反竞争规律的现象产生,破坏正常的市场运转机制。损害媒体自身的信誉。如 果一家媒体不顾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带来的危害,只看到眼前的一些经济利益, 它将付出惨痛的代价,可谓是“饮鸩止渴”。当消费者在受到此类广告蒙蔽遭受 经济甚至更为严重的损失后,看到这些媒体还在大张旗鼓地播放此类虚假广告,对该媒体的信任就会一落千丈,媒体一旦失去其对公众的公信力,它的生存环 境只会更加恶劣,生存价值也将不复存在了。此类广告客户最终将受到损害。 假的可能骗得了一时,可骗不了一世,迟早有一天会暴露出本来面目,到时这 些明星代言的产品将失去市场并为广大消费者所唾弃,这样的企业必定会陷入 困境,最终只能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为之代言的明星将给自己的声誉带 来负面影响,损害其在受众心目中的形象。当消费者出于对明星的信任购买了 其代言的产品发现上当后,各路媒体还在没完没了地播放其代言的广告,消费 者对这些明星的失望、愤怒可想而知,明星们之所以有今天的影响力,主要还 是源于社会大众的肯定,一旦丧失大众的信任与支持,负面影响将难以挽回。 明星除了道义责任还有法律责任 2006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一项调查表明,近7成消费者在最近一年因 虚假广告而权益受损,分别有近半数接受调查者“很不信任”商业广告,近8成 消费者认为代言人应为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国家相关法规并未将虚假广告代言人列为处罚对象,曾经呼吁的“明星广告诚信档案”也未建立。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除了道义上的谴责外,最大的损失也许只是“观众的信任”。从事律师职业10余年的汪晓逊认为,明星做广告,原本无可厚非,明星本身就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如果不加以利用,也是对资源的浪费。但是,名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要负道义和法律责任,因 为很多不规范的广告只需普通的常识即可判断。如果代言的广告的确给消费者 造成了损害,可视具体情况追究代言人的连带责任,或按比例承担责任。

浅析广告法中广告真实性原则

试论《广告法》中的广告真实性原则 随着后媒介时代的到来,一方面信息泛滥,另一方面媒介生态中的控制行为越来越多。广告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密切联系的一部分,其真实性也愈加受到人们的关注。广告真实性原则,在广告法中居于核心性原则的地位。在执法实践中,贯彻好《广告法》中真实性原则,是确保防止传播虚假广告信息,营造诚信的社会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从对广告真实性原则的认识入手,联系本人工作实际对我国《广告法》中真实性原则在社会生活中如何贯彻落实及存在的热点问题谈一谈个人的观点,仅供同仁参考。 一、对广告真实性原则的理解 如何理解广告真实性原则,笔者认为,就要认识广告法中广告真实性原则的质的规定性,即广告真实性原则在内涵上所体现出的本质属性,只有认识其质的规定性,才能在《广告法》的执法实践中,准确地判断广告产品的真实性,从而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对于《广告法》中广告真实性原则在内涵上的所体现出的本质属性,即质的规定性,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认识: (一)广告的真实性首先是广告产品整体上的客观存在性 根据我国《广告法》总则第二条,《广告法》中所称广告具体是指商业广告。而商业广告,一般来说,构成其广告信息传播的“原材料”的,就是具体的产品、劳务与服务。因此,广告法中的真实性原则,应首先表现为广告所指向的产品、劳务与服务整体上的客观存在性。在现代市场营销理论看来,产品是一个整体概念。它包括三个层次。即核心产品层次,表现为产品的有用性;形式产品层次,表现为产品的用料、规格、价格、品牌、包装、款式、造型、色泽等;扩大产品层次,表现为围绕产品的所有服务的综合,包括售前、售中与售后服务。因此,全面认识和判断广告产品、劳务与服务的客观存在性,就必须是由上述三个层次共同构成的产品

广告法的感悟

无规矩不成方圆 ——对《广告法》认识及感悟 2008级广告2班 张琪 2008474116

我国自古有训云:“无规矩不成方圆”。意思是教育我们行事要有严格的尺度才不会偏离主题,才不会走上歧途。身为广告业的准从业人员,1995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就是我们这个行业的“规”和“矩”,因此认真学习《广告法》,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仅是广告活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是我们每个广告学专业学生必须履行的义务。 首先谈谈我个人对广告法的认识。 《广告法》是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为规范广告活动,约束广告从业人员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保证,是广告活动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广告法》的施行弥补了我国广告业的法律空白,从而使广告活动有法可依。而《广告法》又不单单是一部法律,更是为广告从业人员答疑解难的“工具书”和镜子。说它是“工具书”是因为《广告法》规定了广告活动的范围,即哪些产品能做广告,哪些产品不能做广告。广告从业者必须利用《广告法》普及专业知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例如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若某广告经营者没有认真学习或者查阅广告法,不了解相关规定而为烟草创作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其后果是可想而知的。说它是镜子,是因为广告从业人员面对《广告法》可以“正衣冠”,摆正自己的态度,坚持自己的职业操守,拒绝违法广告。 而广告作为广告主向消费者传达重要产品和服务信息的前线,是市场营销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广告活动也存在同其他市场经济活动相同的问题。《广告法》对于解决广告活动中的种种问题以及约束广告从业人员的行为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 首先,《广告法》是广告活动和广告从业人员行为的准绳。它规定了在我国从事广告活动应遵循和避免哪些行为。例如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这就对比较广告产生了很大的约束作用。因此在我国的广告作品中就绝对禁止出现类似美国“百事可乐将可口可乐踩在脚下”这样的直接比较广告。 其次,《广告法》对打击不法广告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GDP的不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物质欲望不断膨胀,这使得部分不法商家利用消费者对专业知识不了解等弱点进行虚假广告的宣传,极大的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广告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工商管理部门为广告活动的监督部门,对我国的广告活动起到依法监督,违法必究的作用,打击了不法商家的违法行为,保证了广告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广告法》是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广告法》不仅在解决广告活动中的种种问题以及约束广告从业人员的行为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对于我们广告学专业的学生同样意义重大。 首先,通过学习《广告法》,了解到了我国关于广告活动的基本规定,在头脑中初步形成了“职业道德”这四个字的雏形。 第二,我们学习《广告法》是必须的而且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广告法》的制定和实施并不意味着它只是在出现违反《广告法》和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的时候才起作用,相反,《广告法》的作用在于在广告从业人员脑海中时时刻刻起到警醒和约束的作用,在不法广告行为发生之前就将其彻底杜绝。作为广告学专业的学生,我们必须尽早学习并且认真学习广告法,牢记什么能做、什么绝对

广告策划中的明星效应#精选

广告策划中的明星效应 在当今这个信息化的时代中,广告早已充斥在人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每一寸土地,每一丝空气之中。伴随着铺天盖地的广告涌入我们生活的还有广告中的明星。当你顺便打开电视机,当你随手翻开杂志,当你无意走在车水马龙的大街上时,你都会感受到明星们的音容笑貌,他们在一个个广告中努力诠释着所代言的一个个的商品。当你仔细审视自己的时候,你就会发现,其实明星早已成为你选择一件商品时潜移默化的评价标准了. 如果说叶公画龙还需最后一笔才能使它淋漓尽致的话,那么明星效应便是广告策划中这最后至关重要的一笔.正是这一笔,让整个广告浑然一体,也正是这一笔,让整个广告脱颖而出,强烈地冲击着人们的视觉,,最终达到商家的目的. 下面就让我们来剖析广告策划中的明星效应. (一)从广告策划看明星效应:独舞霓裳只为君 所谓广告策划就是对广告的整体战略与策略的运筹规划。即对于提出广告决策、实施广告决策、检验广告决策全过程作预先的考虑与设想。是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是广告竞争的必然产物, 是我国广告市场规范化的重要内容,是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要求. 广告策划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严谨的科学性,完整的系统性.其实也正是广告策划的这三个性质让它和明星效应紧密地联系起来。正是那一个个锁定的明确目标,让广告策划综合运用经济学、美学、新闻学、心理学、市场调查、统计学、文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之后完整系统地使用明星效应,以达到利益的最大化。 同时,广告策划——独舞霓裳只为君,它的最终指向性便是商家利益的最大化。用经济学理性人的假说,每个理性人都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策划的整个过程中所做的每一件事,所制定的每一个步骤,都是为了利益的最大化。当然,明星效应的应用也不例外,甚至可以说它是为达到最大利益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总而言之,是广告策划的本质与特性决定了明星效应被使用的必然性。

明星虚假代言论文

1 引言 在现代社会中,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代言自己商品或服务发布广告,早已是司空见惯的现象。然而,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信口开河、夸大商品或服务的价值、虚假宣称各种代言产品功效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比如“新兴医院”事件、“眼保姆”事件、“SK-Ⅱ化妆品”事件、“藏秘排油茶”事件等等。在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三鹿奶粉的代言人邓婕由于在广告中声称“我信赖”而遭到了公众的强烈指责。代言的广告产品出现问题后,很多民众认为广告代言人应该对此负责任;相反,广告代言人却直喊冤,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问题产品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一时成了社会舆论的热点。 从广义上讲,广告代言是指企业聘请一些社会名人或者普通人来为自己推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广告宣传行为,利用知名人物的号召力和影响力来扩大商品的知名度,从而最终达到提高销量,获得更大效益的目的。广告代言人本身并不限于人们通常讲的“明星”。但是在目前众多的问题产品广告代言案例中,尤以影视界或娱乐界明星们广告代言的问题产品给人们造成的印象最为深刻,社会公众反响最大的也是这类广告代言。因此,本文拟从我国现行广告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出发,以“明星”代言问题广告为切入点,探讨分析问题产品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并在借鉴外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广告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2 我国现行广告法规定上的缺失 2005年一名江西的消费者选择使用了刘嘉玲代言的SK-Ⅱ化妆品,使用后,并没有出现如刘嘉玲所说“连续使用28天皱纹减少47%,肌肤年轻12年”的效果,反而感到皮肤痒痛与部分灼痛,于是把经销商江西凯美百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总经销商广州浩霖贸易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同时要求将生产商宝洁公司以及该产品代言人刘嘉玲追加为被告。最终被告宝洁公司被处以20万元罚款,但是在该案中,广告代言人刘嘉玲却没有受到处罚。同样,在“藏秘排油茶”这样的类似事件中的广告代言明星也均没有受到法律的处罚。原因何在呢?原因在于我国现行广告法并没有关于明星涉嫌代言问题广告的法律责任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广告主、广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 向谁问责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向谁问责 据报道,名人代言广告,几年前就成为焦点,前不久,侯耀华代言的10则违法广告,又被中国广告协会作为违法代言的典型予以点名曝光,这10则点名批评的广告,涉及保健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这一事件再次引起社会对名人代言责任的热议。而且,11月9日上午,本市一名市民已将侯耀华诉至和平区人民法院,以侯耀华曾代言两种产品违法为由,要求销售产品的商场和侯耀华赔偿并向所有消费者道歉,法院已正式为该市民立案。据悉,这两种商品就在中国广告协会近日对侯耀华代言的十则违法广告进行公开批评的商品之列。 这几年,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问题屡屡出现,尤以电视广告为重灾区,已成社会公害。尽管有论者给出不少建设性意见,也有《广告法》予以规范,但为什么禁而不止呢?这里我们不想针对哪位名人代言了哪些产品进行纠缠,只想请国鹏律师事务所的有关法律专家来就读者关心的问题进行解读。 《食品安全法》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的责任,该由谁来监督执行? 关于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食品安全法》第55条,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食品卫生法》第55条所规定的“连带责任”确实十分严厉,一旦名人代言的食品广告“出事”、极有可能会“倾家荡产”。 至于该法的监督执行,《食品卫生法》在第一章的总则部分作了明确规定,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种情况:首先是行政监督,由相关的行政机关充当主体。主要包括国务院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其次是行业监督,由食品行业协会充当主体。该协会为全国食品行业广大企业所组成的自律组织,其主要职能在于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等。第三为社会监督,由全体社会成员充当主体。具体来说,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当然,名人代言的各种广告行为,也一并受制于该监督体系功能的发挥。 现行《广告法》对于名人代言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依然可以追究责任。 尽管我国现行的《广告法》并未明确将代言人作为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但联系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代言明星追究法律责任也是可以做到的。例如,我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虽然其中的责任主体不包括代言人,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追究代言人的责任。因为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属于帮助广告主实施侵权的行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规定,代言人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当然,从完善立法的角度,为了更方便地追究代言人虚假代言的责任,有必要将代言人列入《广告法》的责任主体中。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杨红灿先生,在第16届中国国际广告节“品牌代言人行为规范与社会责任论坛”上透露,即将修订的《广告法》将对名人广告代言问题进行规范,以弥补现行立法之不足。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广告法》完成了如此修订,则《食品安全法》第55条所确立的责任模式将被推广到整个广告行业,代言人的各类广告代言行为将受到很大程度上的制约。 对于违法者最严厉的制裁莫过于刑罚,那么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是否规定了可以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施以刑罚,众说不一。 在此问题上,应该说理论界的看法与司法界的看法存在一定差异。有法律专家认为,尽管新闻媒体发布过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可能入罪的报道,但就我国目前的现行刑事立法来看,暂无这方面的切实规定。虽然最新的《食品安全法》第9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个规定是个总括性、开放性、原则性的规定,并不能作为名人入罪的明确依据。但是,这些法律专家倾向于强化这方面的刑事立法,尤其是要对那些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行为适用刑罚。 然而,从司法界的观点来看,针对当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明星代言药品广告等行为,现行的刑法方面的根据是存在的,最高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曾经就此问题明确发表过自己的看法。其所提到的根据是《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该《解释》的实施,无疑将会对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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