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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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言,条件过于宽松,主体多样,但较二审程 序严格。b 序严格。b、以实体为中心,追求对客观真实 的发现和绝对的公正。c 的发现和绝对的公正。c、再审程序本身也非 终局性的。仍可通过再审来改变,导致程序的 无限延长。 缺陷:严重影响司法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不利于纠纷的最终解决;导致程序正当、程序 公正的理念难以有效地树立;与一事不再理和 禁止反复诉讼的法理相悖。
陈卫东教授认为:二审法院审理案件首先就是 书面审查,但书面审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一经书 面审就能发现一审错误,需要发挥重审的案件, 对此不能任意扩大。否则二审涉及对案件作实 体性的处理的,以采用开庭审理为宜。 (2)笔者观点 以开庭审理为原则,而将书面审查作为例外。 强化二审中的辩护机制,除涉及一审事实不清, 发回重审外,原则上应扩大采用直接审理方式 的适用。
(4)《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 行政诉讼法》 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 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 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 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5)《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 行政诉讼法》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 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 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2 .相关判例 .相关判例
3 .学术作品 .学术作品 (1)苏力:《上诉法院与级别管辖》,载 )苏力:《上诉法院与级别管辖》 《在人大法学院听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 在人大法学院听讲座》 2007年版。 2007年版。 (2)林城,张文双:《行政案件之法律审与 )林城,张文双:《 事实审辨析》,载《法学家》 1994年第三期。 事实审辨析》,载《法学家》,1994年第三期。 (3)陈卫东,贺小电:《第二审审理方式新 )陈卫东,贺小电:《 探》,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3年第四 ,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1993年第四 期。 (4)张智辉,武小凤:《二审全面审查制度 )张智辉,武小凤:《 应当废除》,载《现代法学》 2006年第三期 应当废除》,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三期
三、参考文献
1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1)《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 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 法进行全面审查。 法进行全面审查。
(2)《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法》 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 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 面审理。 面审理。 (3)《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第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二款 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 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 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
(2)笔者观点
建议对当事人的申诉,法院必须在一定 时间内做出答复;如不启动再审,则要 说明的理由。
规范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建议取消法院的 再审启动权, 再审启动权,而赋予当事人更多的权利,将再 审启动的主体限于原审的控辩双方。
2 .我国再审制度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1)代表性观点 我国再审特点:a 我国再审特点:a、易发型程序,相对别国
二、相关问题的基本观点
(一)二审程序问题 1.二审的审查对象 1.二审的审查对象 (1)代表性观点 樊崇义教授认为:我国实行的是全面审查原 则,它要求二审法院既要审查原判决裁定认 定事实是否正确,又要审查适用法律有无错 误;既要审查已上诉、抗诉的部分,又要审 查未上诉、抗诉的部分。
苏里教授认为:全面审查原则意味着二审法 院既可以审查案件的法律问题,也可审查事 实问题,亦即中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只审理 法律问题的上诉法院。上诉法院的缺失与级 别管辖的不完备,带来了法官人数众多、法 院内部行政化、下层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严重 残缺和不确定、更容易导致腐败、基层法院 法官素养难以得到提升等一系列问题。因此 建议应当首先废除或者大大弱化级别管辖, 由此来促成严格意义上的只作法律审的上诉 法院的产生。在管辖问题上,除少数案件可 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基本上所有案件 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其次实行三审终身 制,二审兼顾事实审和法律审,二审委最后 上诉审,只作法律审。
二、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 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 , 认为符合法律规定 的起诉条件而决定立案并予审理的诉讼行 为。
一、本专题重点研讨的问题
(一)二审的程序问题 1 .二审的审查对象 .二审的审查对象 2 .二审的审理方式 .二审的审理方式 3 .二审的判决类型和适用 .二审的判决类型和适用 (二)再审的程序问题 1 .再审的类型 .再审的类型 2 .我国再审制度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再审制度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5)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 )姜明安主编:《 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 ,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 (6)胡建淼主编: 《行政诉讼法学》,高 行政诉讼法学》 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7)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新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 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 .二审的判决类型和适用 .二审的判决类型和适用 (1)代表性观点 从裁判方式上,二审判决类型主要有三种形式: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对发回重审案件应加以限制,以避 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和程序的反复。 (2)笔者观点 对于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尽可能地 由二审人民法院查清后改判,也可以就某个问题,要 求原审人民法院补查证据后,将材料移送二审人民法 院。对于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只要不 会对案件判决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就不要发回重 新审理,但要在维持判决中指出程序错误的存在。
(2)笔者观点 全面审查原则的支持因素在社会变迁中受 到了削弱,与人们业已改变的司法观念和 其它改革措施形成了冲突, 其它改革措施形成了冲突,并出现了实践与 理论悖反的局面,因而对其进行改革是必 要的。建议改造“全面审查” 要的。建议改造“全面审查” 的审理方式, 以上诉理由来限定二审的审理对象,限制 法院的判决范围,逐步建立三审终审制。 对事实问题的上诉或抗诉原则上以上诉或 抗诉请求涉及范围为限。
行政诉讼二审行政诉讼的起诉, 是指公民 、 行政诉讼的起诉 , 是指公民、 法人和其他 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 自己的合法权益, 自己的合法权益 , 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 求 , 要求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 查 , 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行为。 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行为 。
(2)笔者观点 我国再审启动理由过于模糊、宽泛。“ 我国再审启动理由过于模糊、宽泛。“确有错 误”,这一申请再审的理由过于笼统、宽泛,缺 乏可操作性。使再审程序的启动存在极大的随意 性。 法院可以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违背了“不告不理” 法院可以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违背了“不告不理” 的诉讼本质和法院居中裁判的司法原则,极易使 当事人遭受反复追究。 当事人与检察院地位不对等。检察院的抗诉必然 导致再审,使法院的生效裁决处于不稳定状态。 而当事人只是申诉人,他们仅能向法院或检察院 提出申诉,但他们的申诉并不必然地引起再审。
(6)《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 行政诉讼法》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 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 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 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7)《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 行政诉讼法》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8)《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 行政诉讼法》 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 员出庭。
2 .二审的审理方式 .二审的审理方式 (1)代表性观点 陈光中教授认为:二审审理方式应以开庭审 理为原则,以阅卷并调查询问的不开庭审理 方式为例外;对判决的上诉不允许单纯的 “书面审”。…开庭审理的方式应当是二审 书面审” 案件的基本方式。与开庭审理方式相比,调 查询问方式有一定局限性,但有利于提高诉 讼效率,可以附条件的采用。其采用条件是: 只限于上诉案件;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武延平认为:最理想的二审审理方式是直接 审理。
(二)再审程序问题 1 .再审的类型 .再审的类型 (1)代表性观点
申请再审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我国没 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同 时缺乏相应的程序保证,使得现实中存 在很多当事人反复申诉却得不到回应的 情况。
法院可以自行启动再审程序,有违诉讼本质 和司法原则。 当事人的申诉与检察院的抗诉地位不对等。
陈卫东教授认为:二审法院审理案件首先就是 书面审查,但书面审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一经书 面审就能发现一审错误,需要发挥重审的案件, 对此不能任意扩大。否则二审涉及对案件作实 体性的处理的,以采用开庭审理为宜。 (2)笔者观点 以开庭审理为原则,而将书面审查作为例外。 强化二审中的辩护机制,除涉及一审事实不清, 发回重审外,原则上应扩大采用直接审理方式 的适用。
(4)《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 行政诉讼法》 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 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 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 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5)《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 行政诉讼法》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 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 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2 .相关判例 .相关判例
3 .学术作品 .学术作品 (1)苏力:《上诉法院与级别管辖》,载 )苏力:《上诉法院与级别管辖》 《在人大法学院听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 在人大法学院听讲座》 2007年版。 2007年版。 (2)林城,张文双:《行政案件之法律审与 )林城,张文双:《 事实审辨析》,载《法学家》 1994年第三期。 事实审辨析》,载《法学家》,1994年第三期。 (3)陈卫东,贺小电:《第二审审理方式新 )陈卫东,贺小电:《 探》,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3年第四 ,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1993年第四 期。 (4)张智辉,武小凤:《二审全面审查制度 )张智辉,武小凤:《 应当废除》,载《现代法学》 2006年第三期 应当废除》,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三期
三、参考文献
1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1)《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 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 法进行全面审查。 法进行全面审查。
(2)《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法》 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 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 面审理。 面审理。 (3)《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第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二款 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 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 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
(2)笔者观点
建议对当事人的申诉,法院必须在一定 时间内做出答复;如不启动再审,则要 说明的理由。
规范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建议取消法院的 再审启动权, 再审启动权,而赋予当事人更多的权利,将再 审启动的主体限于原审的控辩双方。
2 .我国再审制度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1)代表性观点 我国再审特点:a 我国再审特点:a、易发型程序,相对别国
二、相关问题的基本观点
(一)二审程序问题 1.二审的审查对象 1.二审的审查对象 (1)代表性观点 樊崇义教授认为:我国实行的是全面审查原 则,它要求二审法院既要审查原判决裁定认 定事实是否正确,又要审查适用法律有无错 误;既要审查已上诉、抗诉的部分,又要审 查未上诉、抗诉的部分。
苏里教授认为:全面审查原则意味着二审法 院既可以审查案件的法律问题,也可审查事 实问题,亦即中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只审理 法律问题的上诉法院。上诉法院的缺失与级 别管辖的不完备,带来了法官人数众多、法 院内部行政化、下层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严重 残缺和不确定、更容易导致腐败、基层法院 法官素养难以得到提升等一系列问题。因此 建议应当首先废除或者大大弱化级别管辖, 由此来促成严格意义上的只作法律审的上诉 法院的产生。在管辖问题上,除少数案件可 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基本上所有案件 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其次实行三审终身 制,二审兼顾事实审和法律审,二审委最后 上诉审,只作法律审。
二、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 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 , 认为符合法律规定 的起诉条件而决定立案并予审理的诉讼行 为。
一、本专题重点研讨的问题
(一)二审的程序问题 1 .二审的审查对象 .二审的审查对象 2 .二审的审理方式 .二审的审理方式 3 .二审的判决类型和适用 .二审的判决类型和适用 (二)再审的程序问题 1 .再审的类型 .再审的类型 2 .我国再审制度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再审制度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5)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 )姜明安主编:《 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 ,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 (6)胡建淼主编: 《行政诉讼法学》,高 行政诉讼法学》 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7)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新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 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 .二审的判决类型和适用 .二审的判决类型和适用 (1)代表性观点 从裁判方式上,二审判决类型主要有三种形式: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对发回重审案件应加以限制,以避 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和程序的反复。 (2)笔者观点 对于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尽可能地 由二审人民法院查清后改判,也可以就某个问题,要 求原审人民法院补查证据后,将材料移送二审人民法 院。对于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只要不 会对案件判决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就不要发回重 新审理,但要在维持判决中指出程序错误的存在。
(2)笔者观点 全面审查原则的支持因素在社会变迁中受 到了削弱,与人们业已改变的司法观念和 其它改革措施形成了冲突, 其它改革措施形成了冲突,并出现了实践与 理论悖反的局面,因而对其进行改革是必 要的。建议改造“全面审查” 要的。建议改造“全面审查” 的审理方式, 以上诉理由来限定二审的审理对象,限制 法院的判决范围,逐步建立三审终审制。 对事实问题的上诉或抗诉原则上以上诉或 抗诉请求涉及范围为限。
行政诉讼二审行政诉讼的起诉, 是指公民 、 行政诉讼的起诉 , 是指公民、 法人和其他 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 自己的合法权益, 自己的合法权益 , 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 求 , 要求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 查 , 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行为。 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行为 。
(2)笔者观点 我国再审启动理由过于模糊、宽泛。“ 我国再审启动理由过于模糊、宽泛。“确有错 误”,这一申请再审的理由过于笼统、宽泛,缺 乏可操作性。使再审程序的启动存在极大的随意 性。 法院可以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违背了“不告不理” 法院可以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违背了“不告不理” 的诉讼本质和法院居中裁判的司法原则,极易使 当事人遭受反复追究。 当事人与检察院地位不对等。检察院的抗诉必然 导致再审,使法院的生效裁决处于不稳定状态。 而当事人只是申诉人,他们仅能向法院或检察院 提出申诉,但他们的申诉并不必然地引起再审。
(6)《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 行政诉讼法》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 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 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 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7)《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 行政诉讼法》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8)《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 行政诉讼法》 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 员出庭。
2 .二审的审理方式 .二审的审理方式 (1)代表性观点 陈光中教授认为:二审审理方式应以开庭审 理为原则,以阅卷并调查询问的不开庭审理 方式为例外;对判决的上诉不允许单纯的 “书面审”。…开庭审理的方式应当是二审 书面审” 案件的基本方式。与开庭审理方式相比,调 查询问方式有一定局限性,但有利于提高诉 讼效率,可以附条件的采用。其采用条件是: 只限于上诉案件;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武延平认为:最理想的二审审理方式是直接 审理。
(二)再审程序问题 1 .再审的类型 .再审的类型 (1)代表性观点
申请再审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我国没 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同 时缺乏相应的程序保证,使得现实中存 在很多当事人反复申诉却得不到回应的 情况。
法院可以自行启动再审程序,有违诉讼本质 和司法原则。 当事人的申诉与检察院的抗诉地位不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