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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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

一、概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成为我国内陆地区第一个对外开放试验区、全国首个以整省域为单位的试验区。试验区面积6.64万平方公里,是我国目前面积最大的试验区。

二、产业定位

国家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依托宁东国家级大型煤炭基地、西电东送火电基地、煤化工产业基地,在深化区域能源开发合作、推进宁东—鄂尔多斯—榆林能源化工“金三角”建设的基础上,通过境外投资、易货贸易等多种方式,加强与中东、中亚等地区在石油、天然气、煤炭和新能源等方面的国际合作,建设国家大型综合能源化工生产基地,以及能源化工、新能源开发区域性研发创新平台。

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产业集聚区:发挥回族自治区独特优势,制定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标准,促进国家标准的形成,促进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产业发展,打造我国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认证、研发设计、生产加工、展示交易和集散中心,形成我国重要的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产业集聚区。

承接产业转移的示范区:依托现有各类产业园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强基础设施和产业配套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进一步优化区域产业分工协作,促进生产要素有序流动和集聚,提高区域产业综合竞争力,建设全国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

三、出台政策

1、国家政策

财税政策:国家将加大对试验区均衡性转移支付,逐步缩小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中央财政继续对试验区贫困地区扶贫贷款和符合条件的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产业贷款给予贴息。

金融政策: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在试验区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引进国内外各类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落户试验区。鼓励外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中小型银行、村镇银行等。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按照有关政策法规,针对区域金融特点推动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宁夏企业参与国家金融创新试点业务。在试验区探索构建防沙治沙和退耕还林草土地贷款抵押方式。

土地政策:国家将适当增加试验区建设用地指标。允许试验区开展建设用地审批改革试点,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支持开展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鼓励建设项目充分利用未利用地。

其他政策:国家对试验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将加大对铁路、公路、民航和水利等项目中央投资力度。支持宁夏组建股份制航空公司。将银川列为第五航权试点区域。积极研究便利试验区各类人员入出境措施。

2、招商引资政策

飞地工业园:该优惠政策规定,“飞出地”方要设立“飞地工业园”管委会,负责园区管理。“飞入地”方应当成立“飞地工业园”协调推进工作组,帮助协调解决“飞地工业园”建设、运行中存在的

问题。进入“飞地工业园”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优先发展及鼓励类产业;进入“飞地工业园”的企业应当在“飞入地”方注册。“飞地工业园”内基础设施由“飞出地”方独立建设或者与“飞入地”方合作建设。“飞地工业园”外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全部由“飞入地”方承担或经双方协商合作建设。“飞地工业园”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的地方分享部分,按照基础设施投资比例实施两地分成制。对于当年投资超过50亿元的“飞地工业园”,自治区财政按照实际投资的1‰给予“飞入地”方奖励,“飞入地”方应当用于“飞地工业园”建设或者给予管委会奖励。进入“飞地工业园”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当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对来宁夏投资建设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的生产企业及产品研发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征收;新办的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新上非鼓励类工业项目,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在宁夏农村设立村镇银行和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取得的金融业收入,2015年12月31日前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在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园区)设立承接产业转移合作园区,吸引海内外地区政府、跨国公司、战略投资等对其进行整体开发,自合

作园区建成之日起,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连续6年全额补贴合作园区。

归国留学人员来宁创业除享受《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吸引留学人员来宁创业若干规定》明确的优惠政策外,自治区政府将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投资10亿元以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治区重点项目,用地实行“点供”;工业项目利用荒山、荒地、沙地、戈壁等国有未利用地者,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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