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差额征税开票方式变化案例分析-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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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优秀获奖文档首发!旅行社差额征税开票方式变化案例分析-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旅行社差额征税开票方式变化案例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项目混开。

【案例】常州春秋旅行社一般纳税人,为常州如来纳税人俱乐部提供旅游服务,适用税率为6%,收取的全部价款为100万元,扣除额95万元。1、在老营业税体系下,差额征税,向常州如来纳税人俱乐部全额开具营业税发票100万元。

营业税=(100-95)X5%=5X5%=0.25万元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差额计算销售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95)X6%/(1+6%)=4.72X6%=0.28万元

向常州如来纳税人俱乐部开具一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部分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72万,税率6%,税额0.28万

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95万

两张发票合计100万元。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差额计算销售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95)X6%/(1+6%) =4.72X6%=0.28万元

不含税销售额=100-0.28=99.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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