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申报影像交换系统行名行号数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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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申报影像交换系统行名行号数据的通知
【颁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法规文号】银支付〔2006〕195号
【颁布日期】2006-11-01 【实施日期】2006-11-01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申报影像交换系统行名行号数据的通知 银支付〔2006〕19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
为确保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以下简称CIS系统)的试点运行,支持CIS系统行名行号数据申报,总行决定对行名行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BCMS系统)进行系统升级,新版BCMS系统已于2006年10月30日正式启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新版BCMS系统的主要功能
新版BCMS系统沿用互联网平台和浏览器技术,在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管理功能和申报流程保持不变的基础上,新增CIS系统行名行号数据的管理功能,实现了CIS系统行名行号数据的申报、审查、批准、下发生效等。
CIS系统行名行号实行单独的用户管理机制,包括申报行用户(含申报主用户和录入用户)、审查行用户和总中心用户。其中,申报行用户负责向审查行用户申报CIS行名行号数据,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支付结算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由支付结算处、票据交换所或采用集中接入模式的商业银行虚拟票据交换所,负责承担申报行用户职责;审查行用户负责对申报行报送的数据信息进行审核并报送至总行行名行号管理部门。各分支行支付结算处负责承担审查行用户职责,总行行名行号管理部门负责承担虚拟分中心(指集中接入总中心的全国性商业银行虚拟票据交换所隶属的分中心)审查行用户职责。
新版BCMS系统结构、各级用户编码规则及其使用参见《BCMS系统结构与用户设计说明》(附件1)。
二、 新版BCMS系统的适用范围
新版BCMS系统支持支付系统和CIS系统参与者行名行号数据的申报和日常变更。
CIS系统试点期间,仅适用于CIS试点省(市)支票影像系统行名行号的申报及变更管理。CIS系统推广期间,可支持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行名行号数据的申报和日常变更。
为便于支票的全国通用处理,已加入支付系统的参与者原则上应申报支票影像系统行名行号,其支票影像系统行名行号数据必须与支付系统行名行号数据一致。未加入支付系统的参与者需要加入支票影像系统的,应按规定确定小额支付系统影像回执处理代
理行,并按规定标准编制支票影像系统行名行号数据。
三、 试点省(市)CIS行名行号申报安排
为确保影像交换系统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广东、深圳六省(市)申报行用户应按照CIS系统行名行号标准于11月10日前完成向审查行的数据申报工作。审查行应严格按照CIS系统行名行号标准和系统数据申报要求,于11月14日前完成CIS系统行名行号数据的审查和提交工作。
具体申报计划与操作步骤参见《影像交换系统行名行号数据申报计划与操作步骤》(附件2)和《影像交换系统行名行号数据申报指引》(附件3)。
四、 其他相关要求
为确保CIS系统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2006年11月10日至12月18日期间,支付系统暂停行名行号申报变更数据的下发处理。2006年12月18日CIS系统试点上线后,影像交换系统参与机构申报主用户的开设和行名行号数据的申报流程参见《影像交换系统申报主用户开设步骤》(附件4)。
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广东、深圳六省(市)人民银行分支行支付结算处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本省(市)CIS系统行名行号数据的申报工作,确保申报数据高效、及时、准确。有关行名行号数据申报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支付结算司联系。联系人:周鹏傅,联系电话:66194675。
以上请速转知辖内各银行机构和票据交换所。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一:
BCMS系统结构与用户设计说明
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是支付系统与全国支票影像系统中十分重要的基础信息,是支付系统参与机构和影像交换系统参与机构的唯一标识,贯穿于支付业务和影像业务处理和清算全过程。
一、BCMS系统结构
BCMS系统基于WEB模式,设计了申报行用户、审查行用户、行名行号管理部门用户和NPC(总中心)用户四类应用用户,集中管理支付系统和影像交换系统行名行号的申报、审查、审核和下发工作。
具体系统结构可参见“图1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拓扑结构图”。
图1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拓扑结构图(略)。
二、BCMS系统用户设计说明
(一)BCMS系统用户编码规则
1.支付系统用户编码规则
XXXXXXXXXX
行别城市代码用户类别用户序号
其中;行别为该用户所在银行机构的行别代码,如:人民银行为:001;城市代码为该用户对应银行机构所在城市代码,如北京为:1000;用户类别是指该用户在行名行号管理系统中的角色;行号管理部门用户为1,审查行用户为2,申报行主用户为3,申报行录入用户为4,NPC行号主管用户为5;用户序号为行名
行号管理系统为用户自动生成的序号,从01开始。例如: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申报行主用户代码为:1021000301。
2.影像交换系统用户编码规则
XXXXXXXXXX
行别分中心代码用户类别用户序号
其中:行别为该用户所在银行机构的行别代码,如:票据交换所为999;分中心代码为该用户对应银行机构所属分中心代码,如北京分中心为:1009;用户类别是指该用户在行名行号管理系统中的角色:行号管理部门用户为1,审查行用户为6,申报行主用户为7,申报行录入用户为8,NPC行号主管用户为9;用户序号为行名行号管理系统为用户自动生成的序号,从01开始。例如: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申报行主用户代码为:1021009701。
支付系统和影像交换系统各用户登录系统的初始密码为88888888(8个8),在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应及时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密码。
(二)BCMS系统用户设置
BCMS系统对支付系统和影像交换系统行名行号数据的处理,分别设计申报行用户、审查行用户和NPC(总中心)用户,行名行号管理部门用户集中管理支付系统和影像交换系统行号。其中,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用户类型及数据处理模式保持不变,支付系统用户与影像交换系统用户逻辑关系可参见“图2行名行号管理系统用户设计结构图”。
图2行名行号管理系统用户设计结构图(略)。
现将影像交换系统各类用户说明如下:
行号申报行用户:负责填报行号申报变更信息,指定所属票据交换所、分中心及其小额业务代理行。一般指分散接入影像系统的参与者所属票交所用户,或集中接入影像系统的商业银行用户。
行号审查行用户:负责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修改状态为“已审查”。一般指分中心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用户。在商业银行全国集中接入影像系统情况下,其审查行用户由行号管理部门用户兼任。
行号管理部门用户:负责汇总通过审批的行号变更数据,指定行号变更生效日期,授权下发变更数据。一般指总行业务管理部门用户。
总中心行号主管用户:负责将行号变更文件下发到影像系统,在指定生效日生效。一般指清算总中心行名行号系统数据检查下发主管用户。
附件二: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试点省(市)行名行号数据申报计划与操作步骤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试点省(市)行名行号数据申报分为环境准备阶段、数据申报阶段、数据审查阶段和数据提交阶段。
一、环境准备阶段(2006年11月1-3日)
2006年11月1日,行名行号管理部门负责增加试点省(市)分中心代码、审查行用户和总中心用户;
2006年11月2-3日,试点省(市)分中心审查行用户负责录入票据交换所行号,由行名行号管理部门负责增加票据交换所用户。
二、数据申报阶段(2006年11月6-11月10日)
2006年11月6日,试点省(市)分中心所辖票据交换所登陆申报主用户,并新增录入用户,为行名行号数据申报做好准备工作;
2006年11月6-10日,票据交换所通过申报主用户或录入用户录入票据交换系统数据,并对录入数据进行认真核对(行号标准参见附件1);
2006年11月10日,票据交换所对所录入数据核对无误后,通过流程处理提交分中心审查行用户进行申报数据审查。
三、数据审查阶段(2006年11月10-14日)
2006年11月10-14日,分中心审查行确认所有票据交换所录入数据已经提交审查后,对申报数据进行认真审查;
2006年11月14日,分中心审查行确认对票据交换所申报数据审查无误后,提交行名行号管理部门进行数据审核。
四、数据提交阶段
2006年12月4日,行名行号管理部门审核数据无误后,分批提交至总中心用户检查下发,并确认提交数据的类型与数量。
生效日期为2006年12月18日。
附件三: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行名行号数据申报指引
一、影像交换系统行号业务标准
影像交换系统行号由3位行别代码、4位地区代码、4位分支机构序号和1位校验码共12位定长数字构成。结构如下:
XXXXXXXXXXXX
行别代码地区代码分支机构序号校验码
(一)行别代码
三位定长数字。其中,票据交换所行别代码为999,其余可参见行别代码表。
(二)地区代码
四位定长数字。既加入支付系统又加入影像交换系统的银行机构,其影像交换系统行号与支付系统行号一致;仅加入影像交换系统的银行机构,其影像交换系统行号地区代码使用方式同支付系统使用方式:省会(首府)城市、直辖市的地区代码使用该城市的全国清算中心代码,省会(首府)城市和直辖市管理的县(市),使用直接隶属的省会(首府)城市、直辖市的地区代码;地市级城市的地区代码使用该城市的全国清算中心代码;地(市)以下的县级城市无论是否设置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是否属于其他县(市)人民银行支行代管,其地区代码一律使用本县(市)级城市的全国清算中心代码。
具体地区代码可参见全国清算中心代码(GB13497-92,技监国标发[1992]111号)
(三)分支机构序号
四位定长数字。既加入支付系统又加入影像交换系统的银行机构,其影像交换系统行号与支付系统行号一致;仅加入影像交换系统的银行机构,其影像交换系统行号分支机构序
号使用方式同支付系统使用方式;各银行分支机构序号由其分行或所在城市总行与其上级管辖行协商确认后,对城市内所属分支机构顺序编号。
(四)校验码
一位数字,算法采用双模算法,录入前11位行号后,系统自动生成校验码。
二、影像交换系统票据交换所行号申报指引
(一)申报说明
影像交换系统试点省(市)和推广省(市)的票据交换所行号均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申报。在影像交换系统上线运行后,有关票据交换所行名行号新增、变更和撤销处理的申报可参见操作手册中相关内容。
(二)栏目填写指引
影像交换系统票据交换所上线前,应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菜单中“行号申报――新增票交所”功能申报数据。具体申报界面可参见“图1影像交换系统票据交换所申报新增录入界面”。
各栏目填写内容及注意事项说明如下:(图略)
图1影像交换系统票据交换所申报新增录入界面
1.功能描述。该功能主要完成票交所数据的新增申报。该模块为用户提供票交所数据申报新增界面,对用户录入的数据做合法性检查,保存用户录入的数据。
2.使用对象。审查行用户。
3.使用说明。
第一步:审查行用户登录行名行号管理系统;
第二步:依次选择[CIS运行管理]-[0201-行号申报]-[020107-新增票交所]菜单,进入“新增票交所”界面,如图1所示。
第三步:录入票交所各项信息。其中:票交所号由12位数字组成,前三位固定为999,中间四位为所在城市代码,后五位为编号加一位校验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票交所类型为“真实票交所”或“虚拟票交所”。
第四步:点击‘确认’按钮,系统对录入的数据做检查,如果检查通过则保存数据到服务器。
4.注意事项
(1)“票交所号”。由12位数字组成,编码规则与支付系统行号的编码规则相同。
(2)“票交所类型”。票交所信息由审查行用户申报增加。新增受理分散接入方式票据交换机构业务的票据交换所应选择“真实票交所”;新增受理集中接入方式票据交换机构业务的票据交换所应选择“虚拟票交换”。
(3)“所在分中心”。此项为必选项,最长4位数字。区域分中心是指新增票据交换所所属影像交换系统分中心,必须已经生效或者是同期新增的代码。
(4)“票交所名称”。此项为必选项,应填写全称,长度为1-60个半角字符,即最长30个汉字。可包含汉字、全角符号和半角数字。
(5)“票交所简称”。此项为可选项,长度为1-20个半角字符,即最长10个汉字。可包含汉字、全角符
号和半角数字。
(6)“票交所地址”。此项为可选项,长度为1-60个半角字符,即最长30个汉字。可包含汉字、全角符号和半角数字。
(7)“联系人”。此项为可选项,长度为1-16个半角字符,即最长8个汉字。可包含汉字、全角符号和半角数字。
(8)“所在城市代码”。此项为必选项,长度为4位数字,应与行号的4-7位保持一致,具体填写方式参见“一、影像交换系统行号业务标准”。
(9)“邮编”。此项为必选项,长度为5-6位数字型。
(10)“电话”。此项为必选项,长度为7-30个半角字符,可以包含数字和分隔符“-”。填写的格式为:地区号-总机号-分机号。
(11)“电子邮件地址”。此项为可选项,长度为7-30个半角字符长,可以包含数字、英文字母、半角符号“@”和“.”。
(12)项目前加“*”号标志的项为必填项。
三、影像交换系统票据交换机构行号申报指引
(一)申报说明
影像交换系统试点省(市)和推广省(市)的票据交换机构行号均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申报。在影像交换系统上线运行后,有关行号新增、变更
和撤销处理的申报可参见操作手册中相关内容。
(二)栏目填写指引
影像交换系统参与机构上线前,应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菜单中“行号申报――申报新增”功能申报数据。具体申报界面可参见“图1影像交换系统参与机构申报新增录入界面”。
各栏目填写内容及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图1影像交换系统参与机构申报新增录入界面(略)
1.功能描述。提供新增行号的录入界面,对用户录入的数据做合法性检查,并保存用户录入的数据。
2.使用对象。录入用户、申报行主用户。
3.使用说明。
第一步:用户登录行名行号管理系统;
第二步:用户依次选择:[CIS运行管理]-[0201-行号申报]-[020101-申报新增]菜单,进入“申报增加票交系统参与者行号”界面,如图1所示;
第三步:按照要求录入合法数据,最后点击“确认”按钮,系统对录入的数据进行合法性检查,如果检查未通过系统会给出相应提示。
第四步:按照提示信息修订录入的数据,并再次确认,直至系统出现提示说明数据保存成功。
4.注意事项。
(1)“票交机构行号”。由12位数字组成,编码规则与支付系统行号的编码规则相同。
(2)“是否小额机构”。如果选择‘是’,则系统会自动检查与填写的票交行号相同的支付系统行号是否存在,若存在则检查通过,否则系统会提示‘对应的小额机构不存在’;如果选择‘否’
,则系统会自动检查与填写的票交行号相同的支付系统行号是否存在,若不存在则检查通过,否则系统会提示‘存在与本机构行号相同的小额机构’。
(3)“小额业务代理行”。是票交机构的小额业务回执代理行。该行必须是加入小额支付系统的有效行号;若选择自身回执,则必须已加入小额支付系统,且在“是否小额机构”项中选择“是”。
(4)“所在分中心”。是指新增票据交换机构所属影像交换系统分中心,该项是由系统自动填入。
(5)“所属票交所代码”。是指新增票据交换机构所属影像交换系统票据交换所,该项是由系统自动填入。
(6)“上级参与者列表”。此项为可选项,上级参与者列表由一个或多个同一行别的影像交换系统参与者行号组合而成。多个上级参与者行号通过英文字符“%26amp;”连接,最长70个半角字符。票据交换所不必填写此项。
(7)“业务承接行”。此项为非必填项,新增或修改时都可以填报。其中,填报的承接行应具有既加入小额支付系统又加入影像交换系统的条件,并且小额代理行为自身、行号状态为‘有效’的参与者。
“参与者名称”、“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地址”、“联系人”、“所在城市代码”、“邮编”、“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的填写要求同票据交换所要求。
四、支付系统行号的申报指引
支付系统行号的申报要素在原模式基础上,去掉了“是否有电子联行行号”和“电子联行行号”两要素。其余填写要素和填写方式与原模式一致。
附件四: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申报主用户开设步骤
影像交换系统投产运行后,运行省(市)进行票据交换所(含虚拟票据交换所)新增、撤消或变更归属关系时,审查行应组织新增票据交换所,按照以下步骤开设申报行主用户:
第一步:新增票据交换所比照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现行申报程序,以纸基文件通过人民银行逐级审核并上报至总行支付结算司;
第二步:在完成对票据交换所工程实施和验收工作后,审查行即可根据票据交换所申报的纸基文件为其申报行号,并等待行号管理部门批准锁定;
第三步:行名行号管理部门批准锁定后,系统自动为票据交换所开设申报行主用户;申报行主用户提交该票据交换所信息,该票据交换所信息将纳入行号管理部门最近一期的行号处理。
在审查行为票据交换所开设申报行主用户以后,申报行主用户根据行名行号申报工作的需要分配录入用户。各用户根据业务指南和操作手册进行相关的行号申报工作。
涉及票据交换机构(不含虚拟票据交换
所)的行名行号新增、撤销、变更归属关系和变更小额支付系统代理关系,或者变更票据交换机构行名和票据交换所(含虚拟票据交换所)行名时,由相关票据交换所登陆BCMS系统服务器,通过“系统管理”功能模块直接申报信息。经所属审查行批准同意后,提交至行名行号管理部门,纳入行号管理部门最近一期的行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