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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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打算志愿者
治理方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打算志愿者的治理,促进志愿者服务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照团中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打算志愿者治理方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沙湾县实际,制定本治理方法。

第二条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打算旨在引导大学生志愿者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在参与沙湾县社会各项事业进展中,成长为既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又有基层工作经验和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优秀青年人才,进一步推动沙湾县经济社会全面进展。

第三条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打算治理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和相关法律为依据,以《大学生志愿者行为规范》为准则,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考核表彰为手段,确保志愿者服务期间的安全稳定和各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第四条加强对大学生志愿者治理服务,通过组织约束、教育治理、关怀爱护等措施,竭诚为大学生志愿者的工作、学习、生活等立业成才服务。

第五条本方法是组织实施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打算志愿者治理的重要依据,适用于沙湾县服务西部打算项目办、各服务单位和所有志愿者。

第二章治理目标的差不多要求
第六条志愿者治理教育的目标是:充分发挥县领导小组、县项目办、成员单位、各服务单位以及各志愿者的作用,依靠组织制度,通过有效治理,加强对志愿者的治理教育,达到志愿者不流失;不发生重大安全、健康责任事故;不发生有损“志愿者”称号的情况;不辜负中央和自治区领导对西部打算寄予的期望。

志愿者治理教育的差不多要求是:确保服务期间的志愿者,人人在组织中,人人在教育中,人人在治理中,人人在关爱中;确保志愿者在服务期间不发生重大安全、健康责任事故;保证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打算工作顺利开展;关怀关心志愿者升学就业和健康成长,切实为志愿者的工作、学习、生活、立业、成才提供服务。

(一)人人在组织中:依靠县项目办、服务单位,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使志愿者的思想、行为置于组织领导、约束和监督之中。

(二)人人在教育中:把教育和经常性思想工作贯穿到西部打算各项工作的全过程,切实落实对志愿者的教育治理工作。

(三)人人在治理中:把治理要求落到全体志愿者,做到人人、事事、时时、处处按治理要求和规章制度办事。

(四)人人在关爱中:关怀志愿者的成长进步,尽力关心志愿者解决思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不断改善志愿者的业余文化生活,制造拴心留人的良好环境。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成立由分管共青团工作的县委副书记担任组长,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县委常委、宣传部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办、组织部、宣传部、政府办、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团县委及各服务单位的领导担任成员的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打算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下设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打算项目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项目办”),县项目办设在共青团沙湾县委。

第八条各服务单位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志愿者服务治理工作,设立联络员。

治理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第九条在县项目办的指导下,通过民主选举,沙湾县志愿者服务队设队长1名,党(团)支部书记1名、组织委员1名,在志愿者中设立联系人1名,共同协助县项目办开展志愿者服务治理工作。

第四章组织治理
第十条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打算由县领导小组、县项目办和服务单位,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原则,共同组织开展治理服务工作,确保大学生志愿者服务工作顺利实施。

(一)县领导小组负责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打算的领导、组织与协调。

(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志愿者的培养、考录、使用以及考核评估、评优评先的审定等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协调志愿者的生活补助、福利待遇等相关经费的落实和督促检查工作。

(四)县项目办负责对志愿者和服务单位进行督导、服务和治理。

(五)各服务单位负责对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为志愿者提供与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工作条件,为志愿者提供免费住宿、每月生活补助(不低于100元)等福利待遇,负责志愿者的安全、健康问题,对志愿者进行日常治理。

第十一条志愿者治理分为自我治理、组织治理及业务治理。

志愿者自我治理按照《沙湾县大学生志愿者服务西部打算治理方法》进行;志愿者组织治理由县项目办、各服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志愿者业务治理由各服务单位按行业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县领导小组和县项目办将对服务单位做出考评,对评选为优秀、合格的服务单位颁发证书,并作为以后志愿者派遣时优先选择的单位,对不关怀、不爱护、不关心志愿者的服务单位考核为不称职,能够随时调动志愿者到其他单位服务,同时对服务单位负责人予以批判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志愿者服务岗位由县项目办、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调查、确定,报县领导小组审批,服务单位负责落实。

县项目办于
每年2月前向自治区项目办上报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打算方案、服务岗位及县领导小组审批意见,每年8月前依照志愿者招募情况和有关就业规定,确定落实志愿者服务岗位并报县领导小组核准。

第十四条志愿者抵达服务地后,县项目办、服务单位和志愿者三方共同签订《服务协议》和《志愿者安全责任书》。

第十五条志愿者服务期间,计算工龄。

志愿者的党团组织关系转到服务单位,要紧由服务单位负责开展组织生活。

在县项目办的指导下,成立志愿者临时党、团支部,县项目办开展党员志愿者的组织生活时,服务单位要大力支持。

志愿者按期交纳党费(2元/人·月)、团费(2元/人·月)。

第十六条县项目办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记录志愿者服务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除因不可抗力或专门缘故,志愿者撤离服务岗位达7日或擅自解除协议的,视为违约。

服务期间,若志愿者擅自离岗、擅自解除服务协议等,如2日内无法与该志愿者取得联系,县项目办及时上报地区项目办,由地区项目办及时报全国项目办并通报志愿者派出省项目办,必要时在沙湾县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志愿者出现安全或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服务单位应及时处理并上报县项目办。

发生事故(含志愿者安全、健康事故、离岗未返、单方毁约等)隐瞒不报、拖延误报的,县项目办将予以严肃处理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

第十八条志愿者服务期以〈服务协议〉明确的期限为准,如
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服务期为1年的志愿者,可于服务期结束前两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经县项目办同意并报地区项目办批准后,可延长1年服务期。

(二)服务期为2年的志愿者,可于第1年服务期结束的前两个月前提出缩短服务期申请,经县项目办同意并报地区项目办批准,可将服务期缩短为1年。

服务期调整情况报全国项目办备案。

服务期申请变更截止后,不得再变更服务期。

第十九条服务期满后,志愿者应与服务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志愿者离开服务地时刻由全国项目办统一规定),填写《志愿服务鉴定表》并提交服务工作总结报告。

《志愿服务鉴定表》经服务单位、县项目办填写考核意见后存入个人档案。

考核合格的,颁发《志愿服务鉴定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

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志愿服务鉴定书》,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志愿者工作定期汇报制度。

实行志愿者工作定期汇报制度,是及时对志愿者工作进行治理、指导的有效方法。

志愿者工作定期汇报分:月报、季报、年报三种形式。

(一)月报:各服务单位每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县项目办报告志愿者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

县项目办汇总后向县领导小组和地区项目办报告。

志愿者在每月23日前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队长汇报本月工作、生活情况,经队长收集整理后,于每月25日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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