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治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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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少数民族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物的制度。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一项政治制度,也是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迄今为止,通过识别并由中央政府确认的民族有56个。其中,汉族人口最多,其他55个民族人口较少,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
提出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绝非偶然,它是从我国历史与现实的国情作出的必然选择。
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和发展,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依据。公元前21世纪,中国出现了历史上第一个王朝——夏朝。夏以其相对的先进和强大,成为各民族凝聚的核心。从那时起,我国各民族之间,有和平交往也有争战杀伐,有统一也有分离,但几千年的历史一再表明,无论共一民族还是整个中华民族,都是团结则兴、分裂则亡。因而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共同缔造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认同自己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始终是各民族关系的主流。
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自1840年以来,中国各民族都面临着反帝反封建、为民族解放而奋斗的共同任务和命运。在共御外敌、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的长期斗争中,中国各民族建立了休戚与共的亲密关系,形成了互相离不开的政治认同。这就为建立一个统一的新中国,并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和社会基础。
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格局,各地区资源条件和发展的差距,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条件。长期的经济文化联系,形成了各民族只适宜于合作互助,而不适宜于分离的民族关系。我国人口、资源分布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只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和国家的繁荣、昌盛。
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代:在社会制度:新中国成立前,少数民族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有的保留着奴隶制或农奴制,有些民族还不同程度地保留着原始公社制度的残余。新中国成立后,经过社会改革,先后进
入了社会主义社会;在政治制度:新中国成立前,国民政府实行民族压迫、民族歧视政策。新中国成立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己当家作主,实现了民族平等;在民主权利:新中国成立前,少数民族深受压迫。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地区废除了剥削制度,消灭了阶级压迫,各少数民族取得了平等的民主权利。
马克思哲学观点认为矛盾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统一领导。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
民族区域自治是以土地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的,是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使各族人民把热爱本民族与热爱国家的深厚感情结合起来,更加自觉地负担起捍卫祖国的统一、保卫边疆的光荣职责。它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自主管理本地区内部事务,满足了各少数民族人民积极参加政治生活的愿望。它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使各族人民和各族干部之间的联系加强,可逐步消除民族隔阂。它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能够密切结合本民族、本地区的特点,把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协调起来,充分发挥各民族、各地区的特长和优势,调动各族人民参加国家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它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蓬勃发展。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在民族自治区域内,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仅行使宪法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还依法行使自治权,即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来行使自治权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
新中国民族政策的原则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实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共同发展繁荣的原则。坚持民族的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人民政府历来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从财力、物力和人力上给予支持,以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进一步落实民族政策,在民族地区实行改革开放。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在实行过程中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符合历史的发展,又符合现实情况。有助于把国家统一和少数民族自治结合起来,既维护了国家主权统一,又保障了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权利。有助于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结合起来,做到因民族制宜,因地区制宜,从而有利于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助于把国家富强和民族繁荣结合起来。有助于把各民族热爱祖国的感情和热爱本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政治上,满足了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愿望,有利于民族繁荣团结和人民政权的稳定和巩固;经济上,促进经济发展,缩小东西部差距,早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军事上,巩固国防,维护我国主权和领土完整;文化上,继承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
马克思哲学中说道:矛盾是对立统一的。当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存在缺陷,民族自治制度保护了少数民族的文化与自治权,但也导致中华民族格局固化,不利于民族融合。最大的弊端在于人为设立了某一个行政区域,造成民族“领土”意识,比如某藏族自治州同胞会误认为这块地“本来”是属于藏族的,视汉人进入好象是抢了他们“本来的”领土一样,里面原有的汉人也误以为自己是外人而陆续迁出去,导致区域独立分化倾向,不利团结。而实质上中华民族至汉朝逐步形成就散布全国,大杂居,小聚居,东部地区有少数民族聚居,西部地区很早也有汉族人聚居,领土属于全体中华民族,不存在也不应该有这块区域本来属于谁,只能让谁住的问题。
马克思的历史唯物论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同时,我们还需要做的有很多;
一是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这是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邓小平将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发展纳入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当中,提出大力发展生产力,实现四个现代化,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共同繁荣,是解决好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保证。
二是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不仅要保障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平等权利,更重要的是致力于民族平等原则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特别是经济生活方面真正实现。
三是强化对中华民族的认同。要让全民意识到自己首先是中华民族的一员,其次才是中华民族中的藏族、汉族等民族,这样才能加强各民族之间的相互认同与中华民族凝聚力。这将是一个漫长的、需要足够耐心的历史发展过程,我们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