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川国土资发〔200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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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07〕50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已经2007年4月29日第五次厅务会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五月十一日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土地工程”项目是指2005年—2015年期间全省统一组织实施的1000万亩土地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国家投资项目、省投资项目和市(州)、县(市、区)投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主要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政策和相关技术要求,发布项目指南;负责国家投资项目的入库审查和申报;负责受理省投资项目入库备案、初设预算审查和下达项目计划;负责组织国家和省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负责用于国家和省批准农用地转用占补平衡的市(州)、县(市、区)投资项目的新增耕地的审核批复和验收;委托四川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负责项目的有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和对国家、省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管。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国家和省投资项目的申报和实施监管工作;负责省审核批复的市(州)、县(市、区)投资项目的立项、监督管理和验收,并对新增耕地进行初验;负责用于市(州)批准农用地转用占补平衡的市(州)、县(市、区)投资项目的立项、监督管理和验收。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申报、实施和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项目的申报、实施、初验及验收应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金土地工程”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应发挥项目引导、聚集其它渠道资金的作用,增大配套资金投入,形成合力,提升资金使用效果。第五条项目实施基本原则。

(一)坚持城乡统筹,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原则。

(二)保护耕地耕作层,提高耕地质量,改善项目区农业综合生产条件的原则。

(三)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金土地工程”规划以及相关规划。

(二)项目原则上应当选择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利工程可控制范围内。

(三)项目区具有土地整理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工程建设正在实施。

(四)国家和省投资项目应在两个以上完整行政村,其它投资项目应在一个以上完整行政村,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5000亩,集中连片不破村。

(五)项目新增耕地率不低于10%,其中,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实施的项目,新增耕地率不低于3%。

第七条项目申报材料。

(一)国家投资项目按《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组织材料。

(二)省投资项目

1.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的申请报告。

2.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摘要书(含电子文档)。

3.项目区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期年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10000)、村土地分类面积台帐和田土坎系数表及数字化成果。

4.经变更调查后的上一年度项目区所在乡(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10000)及数字化成果。

5.项目规划图(比例尺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汇总表(按过渡分类)。

6.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乡镇、村、社签章,同意进行土地整理的意见书及初步拟定的权属调整方案。如不能提交第3项材料,则第4项材料不必提交,但必须提交有资质单位实测的项目区勘测定界图(比例尺1:2000)及数字化成果、村集体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三)省审核批复的市(州)、县(市、区)投资项目

1.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报告。

2.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及报告。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摘要书(含电子文档)。

4.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5.项目区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期年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10000)、村土地分类面积台帐和田土坎系数表及数字化成果。

6.经变更调查后的项目区所在乡(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10000)及数字化成果。

7. 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乡镇、村、社签章,同意进行土地整理的意见书及初步拟定的权属调整方案。

8.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预算书。

9.项目初步设计图(比例尺1:2000,重点局部采用1:500地形图)及数字化成果,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汇总表(按过渡分类)。项目区应有界址点坐标并设立固定界桩。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技术规范》等相关规范。如不能提交第5项材料,则第6项材料不必提交,但必须提交有资质单位实测的项目区勘测定界图(比例尺1:2000)及数字化成果、村集体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四)市(州)立项的市(州)、县(市、区)投资项目

1.用于国家和省批准农用地转用占补平衡的市(州)、县(市、区)投资项目,需经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的新增耕地审核批复后方可立项。

2. 用于市(州)批准农用地转用占补平衡的项目,参照报省审核批复的市(州)、县(市、区)投资项目申报材料要求组织。

第八条项目申报时间。国家、省投资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9月底;省审核批复的市(州)、县(市、区)投资项目原则上以市(州)为单位按批次申报。

第九条建立项目库。申报国家和省投资项目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凭入库通知入库;用于国家和省批准农用地转用占补平衡的市(州)、县(市、区)投资项目,凭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复入库;用于市(州)批准农用地转用占补平衡的市(州)、县(市、区)投资项目,凭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立项批复和项目初步设计图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入库。

第十条四川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负责组织国家和省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勘测、预算编制及评估论证,并将成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负责省审核批复的市(州)、县(市、区)投资项目的新增耕地的踏勘、复核,并与项目申报单位一道对新增耕地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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