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该不该选择婚前同居

女人该不该选择婚前同居
女人该不该选择婚前同居

女人该不该选择婚前同居

事实上,观察身边的女性对同居的观点,你会发现,是否赞成同居,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她们的经济是否独立。

有多少人是因为情到浓时分不开才同居呢?恐怕屈指可数。那些经济独立、思想独立的女性,一提到同居,首先想到的不是谁免费睡了谁,而是生活不自由了、交际不自由了,还很有可能提前变成男人的老妈子。

但是那些尚在刚毕业阶段的年轻人,一想到同居可以减少双方的生活成本,特别是租房成本,根本无暇顾及其它的因素,就迅速进入到了同居生活当中。

然而,我认为,对于同居而言,女人需要面临最大的问题,不是眼下你是否占了便宜,而是:同居几年过后,这个男人丝毫没有表现出要娶你为妻的意愿。然后,你就即将面对这样的尴尬:有夫妻之实,却没有夫妻之名。

据一项对2150个男人的研究表明,曾与女人同居的男人中,只有不到1/3的人后来和同居的女人结了婚,也就是说,超过2/3的同居者在同床异梦之后最终分道扬镳了。

这是为什么呢?究其大部分原因在于,男人对婚姻的期望,往往是厌烦了独自生活,倦鸟归巢。所以,同居时代简直是某些男人的福音。既可以享受家庭生活的感觉,还可以不背上“婚姻”的枷锁和责任。万一某天,移情别恋,还不用考虑到离婚官司和赡养义务。

可是对于女人呢,一旦进入到同居时代。她们的生活基本就被定格了。因为男人会在同居之后,再无丝毫危机感,失去了追逐的意愿,原形毕露。女人就会立马从云端降落下来,不再有精心安排的约会,不再有甜蜜的电话粥可煲,不再有见面时的干柴烈火。剩下的只有撕破的神秘感,各种生活的鸡毛蒜皮,以及热恋期的迅速消散。

而且一旦同居,她们不可能再有选择其它伴侣的机会。如果对方最终选择了分手,你很可能一夜回到解放前,青春不再,选择伴侣的空间却更狭窄。

如果你只是为了降低生活成本而早早选择同居,你就不得不面对,这个男人的心智成熟度尚在少年阶段,除了平摊一些生活费用,让你一开始感觉轻松。随着同居时间渐长,你的头顶会高悬着一把剑。特别是如果男方高调表态不想结婚,你更会觉得,这生活像鸡肋,放弃了舍不得,继续又不知道什么时候是个头。这也是为什么真正独立自信的女人,不需要男人来支付生活账单的女人,面对男人提出的同居要求,并不会立即点头的原因。

那究竟是同居好或是不同居好?我认为,对于女性而言,过早的同居更多的是扼杀了她们生活的丰富性,让她们受限于一个男人的世界中。即使是最后终成眷属,也未免除了婚姻带来的各种更复杂的家庭关系之外,别无其它喜悦。

这个国家,已经有太多太多的女性,迫于独自生活的恐惧,迫于对剩女的恐惧,早早踏入到同居生活中来,早早忘记了什么叫“恋爱的感觉”。幸运的话,遇到靠谱的男人,给你一个交代。不幸运的话,

多年抗战,最后男人挥手拜拜一笑而过的,也比比皆是。

这个时代,如果女人选择了做弱者,那就不得不面对生活就像一场赌博一样,结果永远不在你手上。如果是这样,你最好还是谨慎出牌,不要假装潇洒。

除非你真的够自信,是骨子里的自信,认为同居不过是各取所需,彼此都有选择的自由,活的比男人还要自由丰富。这种女人,是真真看破了社会的规则与束缚,不怕父母的耳提面命,赢得起,也输得起。

我倒是希望后者越来越多。因为,这个国家的经济在发展,可女人除了经济更加独立之外,内在的心智却越发的倒退,让更多男人只需拥有一点经济基础,就可以在婚姻市场上眼高于顶。让很多在事业上自信满满的女人,在婚姻选择中频频受挫。

究其种种原因,莫过于,男人娶到一个老婆的成本太低了。一个女人再自信,也架不住许多的同类,可以为着不付房租就早早的与一个男人同居。一个女人再自信,也架不住更年轻更漂亮的同类,为着一套房一部车就把自己嫁了。

支持婚前性行为相关资料

1、根据德国联邦健康教育中心发表的“2010青少年性报告”。报 告调查对象为3500名14岁至17岁青少年。14岁女孩中发生过性行为的比例为7%,男孩为4%。17岁女孩发生性行为的比例从为66%,男孩则为65%。2也就是说,未成年即已发生性行为的人数已超过了50%,这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地区的普遍状况。 2、根据中国的国情而言“新婚是性生活的开端”是站得住脚的, 那么笔者认为,他们眼中的仅仅是过去的那个旧中国。在2006年的一个报道中显示,由浙江省疾控中心主任丛黎明主持,共对该省两所综合性大学1—4年级22712名大学生进行了取样调查,历时3年完成的调查中显示,平均13.1%的大学生已经发生过性行为,其中男生17.6%,女生8.6%。他们开始性行为的平均年龄为 19.51岁。在有过性经历的学生中,27.4%的学生有两个或两个以 上性伴侣,男女平均性伴侣数为1.54个。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数据仅仅是2006年的数据,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加深,人民思维的不断开化,特别是处在潮流前沿的青少年思想的不断开化,这些数据都处于不断上升的趋势中。近日,中央机关刊物《求是》的直属杂志《小康》发布“中国人性健康感受”报告。报告显示,与1994年相比,2012年国人婚前性行为的比例提高了30%,达到了71.4%3。七成的比例之高,足以见得中国人思维已经逐步开放,对于“新婚是性生活的开端”的观念已经逐步淡化。

3、支持婚前行为的理由: 一是感情基础论。只要两性之间感情发展到一定程度,婚前性行为的发生是很自然的事,性行为就是感情升华的结果,为了真情而发生性行为是应该的,人就是感情动物,情之所至,性行为的发生不可阻挡。有人认为婚前性行为在当今这个开放的世界是被人接受的,两性之间感情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发生性行为。这种行为会加深两性的感情,如果是真心相爱,发生性行为未尝不可。当然要注意采取一些避孕措施。 二是人之本性论。人发育到了性成熟期,性欲的产生是正常的生理、心理现象,是人的本性之表现,而人的本性力量是巨大的,不能人为地去压抑,也是压抑不了的。人是万物之灵,人是世间最尊贵的,人的天然欲望应该得到尊重,如果人为压抑就是违反自然、违反人的天性。对此,任何法规甚至法律顺应的应该是一种合理的人性,而不是想方设法自以为是地去压抑。所以,人们应该采取顺其自然的态度,三是人身自由论。对于性成熟的人是否同异性发生性关系,同谁发生性关系是他自己的自由,他人不应干涉,也无权干涉。而且人类已经进入21世纪,人类文明已经达到了较高水平,人类自身的解放程度已经很高,性的解放是人类文明的成果之一,所以,每个个体的人都应该分享到这一成果,得到性自由,而对人的性自由进行限制甚至是惩罚,是不人道的,性自由是人的精神自由的组成部分,没有精神自由,人怎能称其为人! 四是基本人权论。性权力是人的基本权利,既然是基本人权,就不能

婚前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前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前购房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管婚前是全款还是贷款买的房子,只要房产证上写的是自己一个人的名字就是个人房产。不同的是,婚后配偶有帮助偿还贷款的话,离婚的时候应该偿还配偶之前所还的房贷。但结婚前买的房子,结婚的时候主动加上了配偶的名字就是共同财产了。 一、婚前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1、结婚前买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结婚前付了首付,余下办理按揭,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则房产本身为个人婚前财产,但是领证后支付的按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分割。 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调整,下面是相关条款。 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4、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以下的财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 (一)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如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和赠与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的财产。还有婚前各自购置的物品。 (二)复员、转业的军人带回来的医疗费用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用,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 (三)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等。当然,贵重物品除外。 (四)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个人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婚姻调查取证的注意事项

婚姻调查取证的注意事项 离婚往往是我们关注的一个大的问题,每天都会有不同的人在经历这个过程,虽然离婚讲究的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但有时候在争取某一方面的东西时,就需要一定的证据来加以证明了,那么婚姻调查取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跟着律伴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婚姻调查取证的功能 离婚案件中,民间调查机构通常可以提供两个方面的服务: 1、提供婚外情证据收集调查服务,民间调查机构以当事人的代理人身份,为当事人收集配偶的婚外情证据。 2、提供财产证据收集调查服务,民间调查机构可以为当事人收集调查自己配偶名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相关证据。 二、婚姻调查取证的方法 民间调查机构婚姻调查的方法和过程必须是合法的,否则收集到的证据将无法向法院提交或者被采信。破门而入、私闯民宅,拍人裸照的方法是不可取的。另外,私家侦探一概无用论,肯定是错误的,对私家侦探这一社会现象要有客观的分析和认识。 三、婚姻调查取证的分类 《调查行业婚姻调查项目分类规范标准》中将婚姻调查项目分为五类: 1、婚前背景调查。婚前调查主要包括婚前行操和婚前财产两个调查项目。 2、配偶行为调查。当事人想要知道配偶的日常行为或者想了解配偶是不是有外遇行为,此时可以委托私家侦探调查公司实施配偶行为调查。配偶行为调查也可以称为夫妻忠诚调查。 3、外遇查找调查。当事人发现配偶有明显的外遇倾向,想要了解第三者的身份背景等相关信息所委托的调查项目。 4、外遇查证调查。当事人确定配偶有明确的外遇对象,可以委托私家侦探调查公司收集配偶婚外情证据。

5、离婚综合调查。出于离婚的目的,委托私家侦探一次性作出全程调查,是配偶行踪、外遇查找、外遇证据、财产证据等相关项目的合并调查。 四、外遇证据调查的作用 当事人委托私家侦探收集自己配偶的外遇证据,可以有四方面的作用: 1、出于和解目的,在配偶以及家族中赢得话语权,劝导配偶及时退出婚外情游戏。 2、出于求证目的,可以让家人、小孩以及身边的人了解事实真相,证明自己的清白和无辜。 3、出于离婚目的,可以在协议离婚时,为自己取得有利地位,赢得更多利益。 4、出于诉讼目的,可以在起诉离婚涉及财产分割上,赢得法院适当的倾向性照顾。 五、偷拍外遇证据的效力 偷拍偷录或者说跟拍跟录的的证据,只要确实是合法夫妻的委托,并且不进入其他人私密空间,就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婚外情行为,但也都会相当谨慎,想要收集到重婚或持续同居的证据,概率还是非常之小。但并不排除有人会明目张胆肆无忌惮地,与人同居或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可能。 六、申请损害赔偿的可能 如果外遇证据只是证明能配偶某一次身体出现不轨行为,这还达不到婚姻法46条规定的申请损害赔偿的标准。婚姻调查证据中只有重婚或者持续同居的证据,才能申请损害赔偿。同居的通行标准,通常是持续三个月的时间跨度。 以上就是律伴网小编为你总结的关于婚姻调查取证的注意事项的内容,希望对于陷入困境的你有一定的帮助,不至于太过盲目,无所适从,当然,我提供的只是理论,如果你需要律师的帮助的化,可以去律伴网找在线律师帮忙。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d211420206.html,/

婚前同居的危害

婚前同居的危害 婚前同居通常是指男女在恋爱过程中,未经结婚登记,而共同居住在一起的情况。婚前同居得不到法律上的承认,有很大的潜在危险,尤其对于大多数女性朋友来说,留下的遗憾更多。我们先分享两个例子。 案例一: 29岁这一年,碧碧“终于”要结婚了。对于碧碧来说,这是一段漫漫长路。因为她18岁那年就住进夫家了,一晃眼就住了近10年。虽然同居,但感情并不真的稳固。10年间,男友有两次出轨的纪录,碧碧也有三次搬出去的经历,但终究还是回到最初。 人算不如天算,28岁那年,碧碧怀孕了,并生下了公公婆婆一直期待的“金孙”。看来功德圆满,但最大的冲突反而在此时发生:从碧碧怀孕三个月时开始,就开始和男友讨论结婚计划,可一直讨论到孩子生下来了,还是没有决议,因为夫家和娘家看法迥然不同。 夫家认为:“随便去领个证就好了,反正碧碧在我们家已经住了10年,大家都知道她是我们家媳妇,现在又怀孕了,大肚新娘会惹人议论,何必要铺张呢?” 而娘家认为:“女儿在你们家住了10年,一直在替你们服务,完全没有回馈到娘家,又怀了你们家的金孙,跟你们要个大聘小聘,有什么过分?”一切礼俗都要求遵循传统,不得省略。 公公认为娘家“吹毛求疵,要求过分”,还说了一句气话:“都已经在我们家住10年了,还要比照一般新娘子,真是笑话!”此话虽然说者无心,碧碧却哭得很伤心:同居10年,再大的纷扰都没事;要办婚礼,一点小事都令人抓狂。 婚前同居,必有坏处。爱情老早过了保鲜期,走进婚姻时,感觉就没有那么浪漫了:本来就住在我们家,迎娶你哪有什么惊喜?近庙必然欺神,何必端出大礼? 案例二:

女主人公卡卡说:“本来打算,同居试婚一段时间后就结婚。没想到同居一年后,发现他完全没有结婚的意思;追问之下,他说想一直同居下去,没有负担轻松自在,所以最后以分手告终。” 很多男人觉得,同居本身可能就是不结婚的暗示。如果当初同居时,女方提出反对,要求结婚,那时可能已经结了。也就是说,男人在同居前渴望结婚,但同居后,自己的感情得到满足,结不结婚都无所谓了。如果这时,再被急于结婚的女友施压,就下意识想马上逃避责任,进而感情渐渐变淡,不想被婚姻束缚。在这种前提下,一旦男人不想负责,分手非常简单。虽说一起生活可以深入了解对方,但也同样会把自己暴露给对方。 同居试婚的最大风险,就在慢慢让对方失去“结婚欲望”。这也是感情破局的最大原因。 那么婚前同居,一旦新娘不是你,会带来怎样的伤害呢? 一、身体上的伤害。 婚前同居,很可能导致意外怀孕。怀孕后,因为没有合法婚姻做保证,无辜的孩子只能被流产。首先要承受手术台上的疼痛,其次可能因为人流的手术不成功或次数过多,导致终身不孕。也有一些未婚男女是因为父母棒打鸳鸯,上演生米做成熟饭。但是在下这个决心之前,先要做好不要彩礼、不要婚礼的准备。 二、情感上的伤害。 尽管现在很多女性对婚前同居看得很开,但绝大多数未婚女子在选择同居对象的时候,肯定是以真爱或者将来的婚姻为前提的。一旦在同居,尤其是有了人流经历之后,再被无情抛弃,这对女性在情感上会带来很大的伤害。甚至有一些缺乏担当的男人,在听到同居女友说出怀孕的消息之后,突然人间蒸发,这时的女孩该是多么无助——怀孕的消息不敢告诉父母,也没脸对朋友说,最终一个人奔向医院,走向手术台。面对此情此景,我们想问的是:做为一个女人,有必要这样去伤害自己吗? 三、名誉上的伤害。 开始一次浪漫的同居,你的朋友、同事以及对方的朋友、同事肯定会尽人皆知。一旦同居无果,在面对新的恋情之前,其实你的名誉已经在受到损害。再遇

婚前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该怎么分

一、婚前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该怎么分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予以分割。 理由如下: 第一,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动产,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即该规定所要表达的意思为,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应以认定该房系对夫妻双方赠予为原则,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为例外。这里的“例外”就是要有证据证明一方父母明确表示将该房产赠与男或女之一方,且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的意思表示,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第二,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动产,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符合法律解释中的历史解释。所谓的历史解释又称立法解释、沿革解释或法意解释,系指对一个法律条文有多种不同的解释时,并且各种解释意见均有其理由,很难说哪种解释意见正确或错误,这时就应从法律的起草和制定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如立法理由书、草案和审议记录等,来探求立法者或最高司法机关于制定法律或司法解释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所要实现的目的,以推知该法律条文的立法者或最高司法者的意思的解释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

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该条规定在较早征求意见稿中表述为“双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者子女名下的,可视为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产权登记在出资者子女的配偶名下,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出资者明确表示赠与其子女配偶的除外”。虽然婚姻法解释三最后审议通过去掉了后半句即“产权登记在出资者子女的配偶名下,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出资者明确表示赠与其子女配偶的除外。”但该草拟稿规定仍对解释该条规定可以起参考作用。 第三,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动产,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有司法实践的佐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二、处理婚后购房父母出资引纠纷的问题 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问题成为离婚纠纷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原因是多方面的,子女在购房时往往夫妻感情比较稳定,家庭生活和谐,导致中国父母碍于情面或出于各种顾虑,重在“给”,而并不显露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子女在接收父母出资时,也并不关注出资的性质及对象,重在“花”,夫

男女婚前同居的好处有哪些

男女婚前同居的好处有哪些 男女“婚前同居”,对现代的人来说并不陌生,一些青年人看来,也并没有那么忌讳,而是非常流行;有些青年在大学时代就开始了同居的生活,之后过了许多年之后才结婚;还有一些在同居生活之中“腻”在了一起,加深了感情,在这个婚前性行为已经非常普遍的时代,同居也未尝不可。那么必然有很多优点,我们来进行一一剖析。 1.男女婚前同居,尽早了解真实的对方 可以在结婚前让彼此更加洞察对方,免得“婚后算账”。 毕竟恋爱的时候,大家都在尽量地伪装自己,也肯为对方花钱或者常常献殷勤,婚前同居,可以说是模拟结婚过后的状况,能让彼此对对方的生活习惯有个大致的了解,不至于婚后抱怨对方晚上不刷牙,睡前不洗脚。 2.男女。婚前同居,更容易做好明确分工 有很多人都会向我抱怨,结婚了之后,常常因为家务而吵架。 毕竟现在不像之前那样,女性就是下厅堂的,尤其是现在,女性地位的提高,更是让很多男人领教到了“家务难”,这样,矛盾便产生了。于是,婚后很多人都会抱怨,稍有变动甚至因此离婚。婚前同居,可以让大家在有些恋爱的“威胁”下表现得比较好一些,一旦结婚,可能都已成为习惯,想改都来不及了。 3.男女婚前同居,使男人增强责任感 所有婚姻中,都要面对的“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生活,加上房租的更方面开销,加上双方父母的“孝敬”,算一算,也并不是一笔小数目,这些在同居时代显现出来的话,能够给男性更大的压力,知道爱情和婚姻并不同,你要承受更多的现实的东西,要付得起男人应有的责任才行。不至于出现婚后老婆养老公的难堪局面。 4.。男女婚前同居,让女人变得更贤惠 女性,同居过后也和恋爱时代有所不同了,不会像之前那样的娇气和不懂事了,能够忍受的慢慢的开始包容对方,因为毕竟这个家是两个人的事情,要两个人来维护,所以接受他就必须接受对方的全部,包括对方双方的公婆和亲戚。这样,在未结婚的小心谨慎之下,更容易能让女人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体会到结婚的压力。 。男女婚前同居,能够让不能够包容和理解的,没有真正的相爱的,最终选择了分手,就像是恋爱中一样。或许它是婚姻之前的最后一班岗。婚前同居,看来好处也是多多,并不是像传统那样的无一是处。

应该反对婚前同居 攻辩小结

1、婚前同居是以结婚为前提的一种“试婚”行为,但万一最终分道扬镳后,这些付出通通“血本无归”,而且会被认为是一个男人不肯娶这个女人耍的一种手段,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既然爱我,为什么不和我领结婚证呢? 2、如果分手,就像离了一次婚,女方会大贬值。恋人可以短时间一起居住,就像一方到另一方住处做客或度假几天或几星期一样。但不可以一起精打细算,把钱混在一起过日子。提前透支以后生活的人,终会被生活惩罚。 3、有了家,才能谈到家务,有些责任必须婚后才能担负。道理就是这么简单,可惜还是有很多人听不进去,偏要往火坑里跳。 5、有两点需要提醒有意同居之人的注意:第一,目前婚前同居这种关系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同居双方都没有配偶的同居行为,现行法律不做干涉,一方或双方都有配偶的同居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重婚罪,受到法律的制裁。第二,试婚,婚姻真的能试验吗?事实是,同居跟结婚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心理状态,婚姻是试不出来的。要么顺理成章地结婚,要么凄凄惨惨地分手。事实表明,后一种的可能性要更大。 6、女性同居成本比男性高 最近,重庆师范大学心理教育咨询中心主任刘东刚提出“同居成本”论。在他研究的案例中,女性的5项成本均偏高,部分女性甚至付出沉重的代价,而男性成本几乎为零。成本一:社会文化成本 目前,对于同居,社会上可能持宽容态度,但宽容却不代表肯定。从古到今,如果男人一而再再而三恋爱同居分手,会被称为“风流才子”“风流倜傥”,这样的经历,在男人口中,也成为他们炫耀的资本。同样的情况对女性来说,却是不光彩的,女性经常会被人认为“水性杨花”、“残花败柳”。很多人认为,只要自己认为不吃亏,外界的看法不重要。可是,社会文化对男人的风流是宽容,对女人却很苛求,当女人再一次恋爱或者走进婚姻的时候,要承受比男人多很多的社会舆论。这不公平,但就是现实,至少目前无法改变。成本二:身体健康成本 男女身体特点决定了同居后,女性容易感染患上妇科病等病症。如果一不小心怀孕,对女性的健康损害大,处理不当容易留下后遗症。怀孕的风险,几乎全由女性承担。成本三:生理成本 女人比男人老得早,25岁身体机能开始走下坡路。同居几年下来,女方人老珠黄,男方青春仍在,事业上升,双方却不一定能走入婚姻。 成本四:经济成本 恋爱时,大多数男方会主动埋单,当然AA制也是一种很合理很时尚的方式。一旦同居,双方就转化为一种既不是恋爱又不是婚姻的尴尬关系,少了恋爱的浪漫,却多了经济上的负担。 成本五:心理成本 经过同居,男人心理信心爆棚,因为他们更懂得如何去讨好、应付女人,对女性更有经验;而同居后恋爱失败,女性通常会留下心理阴影,越来越不自信,在处理下一段感情时更倾向于结婚,而不是享受爱情。 7、同居会阻碍婚姻进程

夫妻婚前购房协议书(标准版)

编号:HL202079121 夫妻婚前购房协议书(标准版) The content of this contract is only a reference for both parties. You must read the listed terms carefully when using it. The content of the contract will be adjuste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both parties and should not be directly applie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夫妻婚前购房协议书 男方:身份证号码: 女方:身份证号码: 为改善住房条件,男女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市区村幢单元室住房一套。并及时办理了结婚及房屋变更过户等所有手续。避免今后因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双方就此发生相应纠纷,根据《合同法》和《婚姻法》特此明确本次合作购房经济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承诺为双方真实意愿的的表现; 一、本合同所有约定款项,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充分了解本合同条款和目的基础之上真实意思表示,无胁迫,欺诈等情形, 二、男女双方共同投资,购买一套(二手房)位于市区村(位于)幢单元室.房产总价款人民币拾万仟佰元整(万元);房屋总面积为平方米,其中按揭贷款拾万元整。 三、出资金额(首付万元+相应手续费万元)其中,男方出资元人民币(占出资金额的%)。女方出资元人民币(占出资金额的%)。 本次出资中男方借款万元,女方借款万元;双方借款为婚后共同偿还。 四、其余按揭贷款也为夫妻婚后共同偿还。 五,双方共同约定,男方占本房产%所有权,女方占本房产%所有权。

婚前同居利大于弊弊 正方

招新表演赛一辩稿 谢谢主席,亲爱的观众朋友们,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很高兴在这里跟对方辩友讨论关于婚前同居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的问题。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婚前同居的定义。所谓婚前同居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在结婚前以夫妻名义公开或秘密的共同生活的一种两性关系。我方认为婚前同居利大于弊。对于这个辩题我们的评判标准是:是否有利于男女双方的婚姻发展以及各自发展。以下我方将从三个观点论述这个问题。 1、婚前同居可以使双方提前融入家庭角色。同居之后男女双方可以融入对方的交际圈(深入了解),认识对方的亲戚、朋友,也能够增进双方的感情。同时男女双方也要提前扮演丈夫妻子的角色,并承担起各自应尽的责任,提前明确分工,这样等到了结婚后也不至于出现不习惯,不负责甚至因为家务而产生矛盾等状况。男方作为丈夫,会更懂得照顾安慰女方,而女方作为妻子,就会更会体贴关心男方,从而使男女双方的感情更加坚固。 2、婚前同居能够检验对象到底是否适合结婚。因为婚前同居时双方的一些缺点甚至陋习都会暴露出来,而这些东西在同居之前是无从得知的。在谈恋爱时,双方都会有意无意的掩盖自己的缺陷,尽量把自己最好的一面展示给对方。而在同居后,双方的懒惰,缺乏责任心,不讲卫生等坏习惯都暴露无遗。最重要的是这时双方在心理上认为已经完全拥有了彼此,不会再有任何顾忌,会呈现出一个完全的真我。

这个时候,双方就要重新审视对象,来避免结婚又离婚所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和对双方感情上造成的伤害。 3、婚前同居能够使男女双方在感情方面更加成熟。万一同居失败了,男女双方都会汲取前段感情的经验和教训,明白了感情生活并不是过家家,而是需要用心去经营呵护,像是培育一棵脆弱的小树苗,既不能任其在恶劣的环境经受风吹雨打,也不能纵溺于温室之中。同时同居过的男人或女人有如醇酿的酒,历经了时间的积淀,变得更加迷人。他们懂得如何去体谅和照顾彼此,让感情在生活的点点滴滴中建立起更牢固的基础。 当然,我们也不是说婚前同居是百益而无一害的。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我们承认婚前同居有它的弊,但这些弊处不能够掩盖它的利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所以我方认为,婚前同居利大于弊。

婚前房产婚后遇拆迁,拆迁款再买房要分老公一半吗

婚前房产婚后遇拆迁,拆迁款再买房要分老公一半吗? 吴女士来电咨询,自己婚前有个房子,结婚以后房子拆迁了,拿到一笔拆迁款。她打算用这笔拆迁款再买一个房子居住。那么问题来了,新买的房子算是她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做有利于避免日后可能产生 的财产纠纷呢?核心问题 婚前房屋拆迁款婚后再购房的房屋权属问题,其核心在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问题,对此法律尚无有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为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对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转化为其它形态的财产,如以婚前存款婚后买房,将婚前的房屋在婚后出卖之后的存款,及本案中的婚前房屋在婚后拆迁获得补偿款再购房,此转化后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基本思路:两个案例两步走 第一步:婚前房屋拆迁款的归属问题,是否仍旧为婚前个 人财产?是。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66号 即雷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婚前房屋拆迁款转化的存款,应归个人所有。该案判决书认定,宋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主要系宋某某婚前房屋拆迁所得的拆 迁款,应归宋某某个人所有。也就是说,婚前房屋拆迁款在

性质上仍旧为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该部分款项归个人所有。第二步: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购买的房屋是否仍是 个人财产?是。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3辑)收录的陈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变化。该案判决书中认定,赵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变卖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一套并添加其婚前个人存款,购置房屋用于其父母居住,并登记于赵某某名下,该房屋应认定为赵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当事人以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式因此发生了变化,不导致上述财产所有权及其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律师析理之基本法理从法理上分析,如果婚前财产只是进行了财产形态上的转化,那么其不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为夫或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一般情况下,财产是否婚内取得是区分婚前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标准。在法律意义上,“取得”不仅要看现实的“所有”状态,还要看购买财产的款项是否来源于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到本案中,首先要解决婚前房屋拆迁款的定性问题。房屋拆迁的性质是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与安置,关键是对房屋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地上构筑物等损失的补偿,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可以说是该房屋价值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因此房屋

英语作文-对婚前同居的看法

Outline: Topic: living together before getting married Thesis: Living together before getting married isn’t good for a relationship. Supporting idea 1: the divorce rate of couples living together before getting married is higher than those not living together before getting married Detail a: A study by the Yale University showed that couples who had cohabited before marriage had a 80% divorce rate. Supporting idea 2: Marriage due to the fact living together Detail a: prejudice from traditional thinking people Detail b: illegal Supporting idea 3: lower quality of marriage Detail a: A report in the Journal of “family psychology” said that living together before getting married, the marital divorce rate is much higher than those living not doing this, their marriage satisfaction is relatively low. Detail b: reduce the novelty between the newlyweds.

我国非婚同居现象的社会学分析

我国非婚同居现象的社会学分析 摘要:非婚同居已成为一种难以禁止又无法回避的社会现象。从社会学视角来看非婚同居现象的发展状况、社会成因、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和合理性。提倡非婚同居前的理性思考、认识非婚同居的理由及利弊,作出明智的选择是有必要的。 关键词:非婚同居非传统家庭形式趋势选择 非婚同居是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又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的方式。是不论双方是否有结婚意图,是否以夫妻名义,是否公开的同居生活。在现代生活中,非婚同居现象普遍存在,婚姻不再是两性关系唯一的结合方式。 一、非婚同居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我国人口普查只有公民婚姻状况的内容,社会学和人口学领域也没有针对非婚同居的全面系统的定量分析,因此缺乏有关非婚同居的准确客观的统计数据,且非婚同居在我国还是在正式的、公开的场合避讳的私人问题,进行实际调查的难度很大。根据非婚同居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结婚意愿的标准分类,可以分为有婚意和无婚意的同居,这是最常见的分类,且表现形态各异: 1.试婚。通过模拟婚姻生活,“试一试”双方性格、性生活是否和谐,合适则结婚,不合适则分手。试婚可以看作附条件有婚意的同居。 2.婚前同居。已计划结婚,但由于住房、工作、学习、经济等因素致使结婚登记程序延期,实际上是作为婚姻的前奏或结婚进程中的一个阶段,在等待或准备结婚。结婚意愿比试婚确定,是名副其实的“婚前同居”。 3.事实婚姻。当事人按家乡婚俗办了婚礼就认为是夫妻了,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只是没有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结婚证书待有需要(如生育孩子)时去补办。这是我国传统意义上的事实婚姻,虽有演变,但本质一致。这是有明确婚意但缺乏法定形式要件的同居。 4.固定约会的同居。不以结婚为直接目的,双方合意,彼此需要而选择同居。对未来是否缔结婚姻没有确定预期,顺其自然。无婚意的同居者的心理状况更接近于单身者,不过是以固定的约会和性生活来替代单身生活。 二、非婚同居现象存在的社会成因 非婚同居的盛行是历史、经济、文化等各种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历史因素。婚姻成立的方式主要有仪式婚制、登记婚制和登记仪式婚制3种。《婚姻法》明确婚姻登记为结婚形式要件,结婚除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外,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这样确立的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但多年

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购房房产归属一览表

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购房房产归属一览表婚前买房

婚后买房 父母出资买房婚前:

婚后:

特别注意:父母出资买房,如未明确表示赠与,一般会视为借款。此时,如房产是共同财产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房产是一方个人财产,则该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何看待婚前性行为

学院:化工学院专业:制药工程姓名:李永学号:1426221027教师:刘英 如何看待婚前性行为 随着年龄的增长,当我们步入大学生涯后,在性心理和性生理上也已经日渐成熟。从对性的好奇到对性的要求,性的观念也具有了显著的特点。当代社会,在性观念已经被理解为很开放的这一代,婚前性行为已经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尤其是在大学生范围内,关于婚前性行为的讨论一直是一大热点。下面,我仅表达一下自己的看法。 婚前性行为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主观原因 1 把发生性行为作为爱的证明。 相当部分年轻情侣发生婚前性关系是因为想用以身相许的方式来表达对爱情的忠贞,很多情侣选择这种将自己完全交给对方的方式来展现自己对对方的爱,来象征着对爱情的死心塌地,这种思想尤其在女生中居多。 2 恋爱中双方过于亲昵无法抑制性的冲动。 未婚男女在恋爱交往期间,在一起的时间很长,很多情侣甚至一天中的绝大部分时间都相处在一起。在交往的过程中,感情的逐渐升温也带动着两人间亲密行为的升温。从刚开始恋爱时的牵手,逐渐发展到拥抱,亲吻,再发展下去,两个人情到浓时,郎情妾意,发生性关系也就成了自然而然的事了。 3 出于好奇心和性体验心理。 作为20岁左右的年轻男女,在还没有发生过性行为的年龄中,对异性、对性行为存在极大的好奇心,在已经开始了解自己的同时,他们也十分渴望了解异性,同时希望有一种对性行为的感性认识,当双方都有这种想法时,就自然的发生婚前性行为。 4 出于“试婚”的心理。 在结婚之前发生性行为甚至是同居,是很多人用来检验两个人的默契程度,观察对方对自己是不是真心,是不是真的适合自己,以这种方式来加深对对方的了解,以便于判断是否能把对方列为结婚对象。 5恋爱期间一方恐怕另一方变心有意造成性关系的事实以便达到与另一方结婚的目的。 在绝大多数处于恋爱关系的男女中,两人在恋爱中的地位是不对等的。除了性格的强势与否,生活习惯的好坏,还包括两个人的家庭、工作、受教育程度等很多方面。在恋爱双方地位不对等时,处于弱势的一方会选择和对方发生性关系来拴住对方的心,使对方加深对自己的爱或者让对方对自己有愧疚感。以这种方式来使对方对自己死心塌地,以降低将来分手(被甩)的风险。 客观原因 1经济发展带来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的改变,社会容忍度也随之“扩容”。 如果时光倒流十几年,女大学生同居、怀孕的事情绝对是爆炸性新闻,国人十有八九会对此嗤之以鼻。然而,时至今日,随着社会观念的日益开放,大学生性关系、同居、怀孕等

婚前有房婚后再买房属于二套房吗

婚前有房婚后再买房属于二套房吗 一、婚前有房婚后再买房属于二套房吗 “二套房”是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简称,是指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的,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房贷房。现行政策下,已婚的提问者夫妻双方其按家庭单位计算,名下已有一套产权房屋,故无论是以自己名字或是妻子名字购房皆算第二套房。不过,该政策的具体实施根据各地情况不同,也不尽统一。涉及到具体的案例时,应向当地有关部门咨询。 二、银行认定为二套房的七种情况: 1、父母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再购房 详解:根据新的政策,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即未成年子女也是被划为家庭范畴的。所以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申请贷款购房时,就会按照二套房政策执行。 2、未成年时名下有房产,成年后再贷款购房 详解:根据目前银行“认贷又认房”,如果不出售现有房产的情况下,再贷款购房是属于二套房的,将按照二套房的政策执行。如果按过去政策,未成年时的房产只要没贷款,再申请房贷不算二套。 3、个人名下有全款购买的住房,再贷款购房 详解:过去只“认贷”,这种情况不算二套房,但现在加了“认房”,虽然没有贷过款,但只要是在房屋产权交易系统中能够查到名下有房产,在不卖掉且申请贷款的情况下,也会被认定为二套房。 4、个人名下有贷款购买住房,结清出售后再贷款购房 详解:目前银行对二套房认定是“认房又认贷”,也就是说虽然贷款买的房产出售以后,家庭名下已没有任何住房,但因为其之前有贷款记录,再申请房贷也会被算做二套房。 5、首次购房使用商业贷款,再次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 详解:目前公积金贷款政策也比较严格,只要借款人有过房贷记录,不论房贷是否结清、房产是否出售,即便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也会被算做二套房。 6、婚前一方曾贷款购房,婚后以另一方名义申请贷款购房,但两人户口没有在一起

结婚必读与忠告

结婚必读与忠告 一个已婚女人的忠告 我只是突然想到就写了下来,里面的忠告不分前后顺序,想到啥就说啥,希望能对已婚及未婚的女孩子起到作用。 1、没有不偷腥的男人,即使他身体没有出轨,他的心也肯定出轨过,不要对我说你的男人绝对忠诚于你,你看不到他的心。 2、即使你的男人出轨了你也没必要一哭二闹三上吊,他不是你生命的全部,没必要为一个男人要死要活。 3、没必要天天监视你的男人,这样只会让你的男人厌烦你,即使两个人再相爱也应该给对方一定的空间,天天缠着他只会加速他的出轨。 4、这条和上一条比较类似,不要去查他的岗,不要去查他的QQ、MSN、S KYPE、ICQ、雅虎通,不要去拉他的手机单子,不要偷看他的通话记录和短信内容。如果他有心要隐瞒你,早就删了,还等你去查记录啊? 5、如果一个男人真的要出轨,即使在他身上按个GPS定位也没用的,因为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他总能想到破解的办法。 6、如果你真的爱他,就应该信任他,给他空间和自由,不要成为男人的附属品,不要让他认为你没了他就会死掉。 7、如果一个男人有心要背叛你,那就更没必要监视他了,不要伤心,直接甩掉他!把他的JJ用502胶粘大腿上,然后你出轨,给他戴绿帽,气死他!法律没有规定只准男人出轨却不准女人出轨。(后面一句开玩笑的) 8、理智的女人应该在婚前做好财产公证,拥有自己独立的经济权,拥有属于自己的事业。男人一旦出轨不要哭,不要慌,不要去打小三。算好财产分配和孩子的抚养问题,为自己争取最大的权益! 9、不要以为结了婚就可以不修边幅变成师奶,没有男人不介意一个女人外形的。他会喜欢带一个美女出去应酬还是带一个师奶啊?难道他希望别人说:这是你阿姨啊? 10、小三随时都会敲响你家的门,如何预防?就从你自己做起!想想男人为什么会喜欢小三?这就要涉及到保养问题。 11、同样这一条也是针对9、10的。女人的保养要由内而外,不要只相信化妆品,25岁后要学会挑选保养品而不是化妆品。不要任自己的体型发展,注意饮食的控制,因为女人产后容易发胖。注意良好的作息习惯,不要再做夜店里的夜猫子,充足的睡眠会给你一个好气色。多吃含丰富胶原蛋白的食品,如银耳,银耳被称为贫民级的燕窝,如条件允许最好再辅助胶原蛋白冲剂,因为冲剂比药丸吸收效果要好些。 12、保养品要勤使用,不要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早晚的基础护理必不可少,每周一到两次的面膜是皮肤的升级护理。 13、产后的女性下体容易松弛,不要惊慌,这是正常现象,只要配以药物的辅助治疗会得到改善的。不一定要兴师动众的去医院动手术,现在科技发达了,药物一样可以达到你要的效果,而且价格也不贵。 14、如果你没打算进入演艺圈的话就最好不要整容。明星是靠脸吃饭,你不用靠脸,要变漂亮一样可以通过减肥和化妆和服装搭配来实现。整容毕竟是手术,是手术就一定有风险,整成功的固然令人羡慕,但是失败的呢?去看看韩国的“电风扇大嫂”吧。

最高院民一庭法官:婚前婚后买房的产权认定及分割裁判规则(2016)

最高院民一庭法官:婚前婚后买房的产权认定及分割裁判规则(2016) 本文参考了最高法院民一庭韩玫法官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是否必然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吴晓芳法官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等文章,特此致谢。 现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同时结合司法实践及最高法院资深法官的观点、意见,对离婚案件中房屋产权认定及分割的裁判规则总结如下: 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并还清全部贷款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以还清全部贷款,但结婚后方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仍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支付了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

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双方平均分割,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一方婚前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即加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5、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如能证明出资情况,则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出资情况,且一方否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则只能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6、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登记情况认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7、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则按出资情况按份共有;

婚前男女双方首付签的购房合同,婚后拿的房产证算共同财产吗

篇一:婚前按揭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按揭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婚前按揭购房的文章 倒按揭及其英译 按揭是外来词吗? 按揭职场 按揭离婚 淡季购房慎对送来主义 按揭看病能走多远 按揭旅游的消费者心理分析 倒按揭:幸福的晚年值得期待 按揭创业助我成为钻金领按揭复婚,幸福也有敲不开的门 某甲2006年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并支付了首付10万元和部分按揭款,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者是某甲。2008年某甲与某乙结婚,婚后某甲以其工资继续偿还贷款。某甲与某乙没有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该房屋的贷款至今仍未还清,并且该房屋已经升值。现在某甲与某乙想要离婚,双方在该房屋的归属上产生纠纷。那么,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一种观点:该房屋属于共同财产。第一:“房产证上登记的仅是男方的名字”。根据资料,房产证上的确只登记了男方的姓名,但不动产登记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公示物权,并通过保护善意第三人来实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也就是说,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姓名,与现实中房屋是否属于共有并不矛盾,并且在实践中我们也可以发现很多夫妻都是在房产证上只登记一方的姓名。第二,“婚前财产就是婚前的个人财产,无论发生什么,婚后仍然是当事人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意见》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

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该《意见》可以看出,婚前财产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非常密切且极为特殊的法律关系,对于具体的财产分割,应当以公平为核心,并且应当结合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以其共同财产参与还贷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使该套房屋的物权完善化、纯净化的一个过程。只有通过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才可能使因购买房屋而产生的债务归于消灭,进而使设立于该套房屋之上的担保物权归于完结,当且仅当这样的情形实现之时,该套房屋的所有权才是完美无瑕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夫妻双方约定按份共有的财产,从约定;没有约定按份共有的,一概推定为共同共有。 第二种观点:不属于共同财产。1、夫妻双方结婚未改变按揭法律关系,丈夫为贷款合同的债务人。在按揭法律关系中,房屋所有人和债权人(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和抵押担保法律关系不因为结婚而改变。在本案件中,男方婚前按揭购房,成为房屋所有人和贷款合同债务人。 后虽结婚,但因其未变更登记,仍是按揭法律关系主体,妻子仍然未加入按揭法律关系之中。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妻子仍然在合同之外。2、购房行为发生在结婚之前,为男方购买,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房屋的增值是婚前财产的增值,房屋出卖的收益为男方处分婚前财产行为,应为男方所有。3、用共同财产还贷不改变按揭关系中房屋所有权关系。 我同意第二种观点:1.《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前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其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清偿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偿还的贷款中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予以返还。2.虽然将婚前按揭购房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房屋增值收益由一方对配偶一方进行合理补偿。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的,都属共同财产。所以本案中甲某与以某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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