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双规”是一种怎样的人生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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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双规”是一种怎样的人生体验?
本人在纪委工作,在纪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把我能告诉大家的简单聊聊。
1
双规的地点,有的可能是包下整个宾馆,有的像我们这里是有自己专门的双规
地点的。独门独院,铁网高墙,规模和设施算是小一号的看守所。房间全软包,任何坚硬或尖锐的地方像墙壁啊、桌椅啊、电灯开关啊、门窗啊全部是包住的。除了地板不包,基本上是要求所有东西用泡沫海绵都包住的,原因你懂的。个
人物品手机、钱包、钥匙、皮带、眼镜、鞋带全部都要收上来。
房间内24小时摄像头监控,全程录音录像。停电也是有备用电源的。楼道和整个院子都有摄像头。
从房间到出整个院子,需要经过四重门,平时就是只能在房间里呆着。
亲属想探视,呵呵,连院门都不可能让他们进的。
一般是由两名陪护人员在房间内监视,两名人员在监控室监视。陪护人员也是
有严格要求的,除了讯问的时候可以说话,其他时候是不能和办案对象交流的,监视的时候不允许玩手机,看杂志什么的,只能监视。办案对象要上厕所,必
须有一名陪护人员先进厕所,然后办案对象再进去,另一人把住厕所门。如果
办案对象有身体问题,我们还会从医院抽调一名医生和一名护士来待命。
吃饭都是我们吃什么,办案对象也吃什么。用泡沫饭盒端到他房间,只能给他
那种一次性的塑料小勺,不能给筷子。之前就听说过,有人用筷子扎进鼻子,
猛然一捅,人就自杀了,所以是绝对不可能给他筷子的,任何可能用于自杀的
东西都不会让他接触到。至于睡觉,只要不是在讯问,办案对象想什么时候睡
就什么时候睡。
关于刑讯逼供,根本不可能。首先,全程录音录像,双规结束的时候是要把所
有录像录音一起上交上级的。其次,根本也用不着刑讯逼供,在那样一个环境下,反正我还没见过能抗住什么都不招的。
在里面的感受,可以说是相当的压抑。因为就像关禁闭一样,什么都不能干,
只能呆着,没人跟你说话,也不会有报纸杂志给你看,活动范围就那么一个小屋。想出去放风,呵呵,你还是洗洗睡吧。精神压力用巨大来形容已经不够了。
一般我们要是双规一个人,肯定是手上握有一定数量的确凿证据才会采取的。
所以被双规的办案对象基本上十有八九是有事儿的,刚进来时可能还稍显淡定,不过用不了一天,普遍心理都会出现急躁、猜疑、激动等情绪,会猜测我们已
经掌握了多少情况,猜测其他涉案人会不会供出自己,思考自己的将来会不会
是在监狱里度过,思考自己的家庭会不会因此而家道中落等等。就在这样的巨
大心理压力下熬,熬到你什么都不管,只想能尽快出去。
我接触过的,普遍也就坚持个三五天,就崩溃了,问什么答什么,非常配合。
能扛过一个礼拜的,绝对可以说是硬汉了。
说实话,有时候我看着他们也觉得可怜,因为实在是太熬人了,我负责监视的
时候也是想尽快离开这里的心情。领导喊我外出调查取证,真的是像被女神召
唤一样,赶忙收拾东西就去。
还是希望大家尽量都别犯事儿,犯了事儿,真的不好过。
2
关于双规限制人身自由。这一点争议太大了,我只谈谈个人的理解。
有点儿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那么纪委的双规岂不是违法了?
“双规”出自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
条第三项,“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双规不是司法程序,也不是刑事强制措施,也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一种党内措施。在具体实践中,双规只能针对中共党员。
限制人身自由,包括法定限制自由和非法限制自由。法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
很多,比如上班不许离岗,比如军人必须服从命令。不能说我有宪法规定保证
人身自由,所以我就不受任何限制。事实上,任何合同关系的建立,也伴随着
一定程度上的法定自由限制。双规就是这样一种法定的自由限制。如果你不认可,你可以选择不入党。既然宣誓并入党,那么可以认为合同关系成立。按照
合同法的精神,党员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党员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入党的都知道,入党誓词中有两句是: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这是入
党时必须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你宣誓入党,就应当视为主动同意承担将来可能
的责任,履行将来需要履行的义务,并且更重要的是,这是个以自愿为大前提
下的行为。自愿履行党员义务,自愿执行党的决定。
“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再请注意加粗的“要求”二字。为什么是
要求呢?因为纪委的双规是没有法律强制力的。就像考试禁止作弊那样,作弊取消成绩,但你可以作弊,只是后果自负。因此双规的强制并不是真的强制,办
案对象是有权拒绝的。而拒绝的后果想必你也猜到了,当然是留党察看或开除
党籍。
综上,双规的本质是,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
作出说明,而有关人员自愿配合的一种党内措施。
虽然我也不赞同双规这项措施(我不赞同是因为其他原因),但是要在法律层
面抓,还真的没什么漏洞。所以严格来说,双规并没有违法,但是应该属于钻
法律的空子。
那么为什么我国会出现双规这种措施呢?因为你要不允许双规,还真就没有有
效的调查办法了。
打击一个腐败的党政官员完全不同于打击一个普通的犯罪分子,他所能调动的
资源、人脉、能量是你不可想象的。你不把他隔绝开来,不要说深入调查,就
是想找到相关涉案人员都困难。
想到了香港的廉政公署。此前有传言中纪委高层正在学习廉政公署的办案模式。廉政公署是只需要合理怀疑可无需手令就能逮捕对象的,法律就很明确的赋予
了廉政公署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而且行使这项权力要自由的多,极大地保证
了案件调查的及时性,防止当事人拖延时间、逃避调查、串供、外逃等。
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看到这种模式会在内地实行。如果我们内地要学习,那么,相关基本法律要重新修订,至少要再次大修刑诉法和监察法等,反腐机构的设
置也要大改,权力重新分配后的制衡也非常关键。
以上所有内容,均为我个人胡言乱语,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应。
3
很多人有疑问,你不是说双规只适用于党员么,为什么我听说很多非党员也被
双规了?
双规,内部叫法是叫“两规”。
“两规”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
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