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支持广西都安、大化瑶族自治县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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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支持广西都安、大化瑶族自治县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现将《宝安区支持广西都安、大化瑶族自治县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区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4 月 20 日
宝安区支持广西都安、大化瑶族自治县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部署,帮扶宝安区扶贫协作的广西都安、大化两县产业发展,引导、激励企业赴广西都安、大化两县投资,带动当地经济发展,提升当地经济“造血”功能,结合都安、大化两县粤桂扶贫协作优惠政策,特制定本措施。
一、申请补贴或奖励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广东企业或经广东省帮扶引进的中东部企业,自本措施生效之日起,在都安、大化县投资注册的企业、分支机构;
2. 符合都安、大化县产业政策和环保、能耗、安全生产等要求,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的企业除外;
3. 必须与聘用的都安、大化县贫困劳动力签订六个月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所聘用的当地贫困劳动力比例不低于企业用工数的8%(含本数);
4. 要求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 200 万元及以上,且持续经营时间达到 1 年及以上。
二、支持企业加大投资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年度实际投资额的 2%予以补贴,或按本措施有效期内实际累计投资额的2%予以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三、支持降低企业租金成本。对租赁当地产业用房或土地用于自身经营的,按照企业年度实际缴纳租金的 2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四、支持企业聘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对所聘用的都安、大化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按照每人每月 200 元的标准予以补
贴。
五、支持企业降低运输成本。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售运输到宝安的,对因此产生的运输费用,按照年度运输费用总额的 50%
予以补贴,单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以都安、大化税务局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为认定依据。
六、支持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对上一年度上缴地方税收在 3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银行贷款总额的 1%予以补
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七、支持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对经都安、大化县统计局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在认定当年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八、优先采购企业产品。对宝安企业采购都安、大化县企业生产的产品(农产品除外)的,按照产品采购额的 10%补贴宝安
企业。
九、其他事项。宝安派驻都安、大化县挂职干部负责制定相关补贴和奖励资金预算,报宝安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审核后,报请宝安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所需资金列入年度扶贫专项资金预算。
本措施操作规程由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补贴资金和奖励资金的审核、发放等工作由宝安区派驻都安、大化县挂
职干部负责。
本措施由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十日后生效,有效期至 2022 年12 月 31 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