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学生成绩考核实施细则(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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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学生成绩考核实施细则(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2012年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考核为针对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进行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目的
第三条考核是教学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通过考核检验教学效果、为教学改革反馈信息;通过考核评定学生成绩、评价教学质量;通过考核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理解程度与运用能力;通过考核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条考核结果是学生毕业、学位评定、退学、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以及奖励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的表现形式为成绩、学分、绩点、学分绩点及平均学分绩点。
第三章考核科目、方式
第五条学生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每学期开学前根据选课安排通过网络选定的各类课程(包括通识(必修、选修)课程、专业(必修、选修)课程和实践环节),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后必须进行所选课程及实践环节的考核。
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形式。
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应采用考试形式,选修课程可采用考试形式也可采用考查形式。
第七条考试可采取开卷、闭卷方式,可以进行笔试或口试。
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除进行笔试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际操作考核。
第八条考查应根据学生平时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及上课考勤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章考试命题
第九条每学期的考试课程均应依据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分基础、综合、提高三部分拟出水平相当的A、B两套试题,并制定出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
基础部分,主要考察学生对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础理论的掌握程度,覆盖面要宽;综合部分,主要考察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部分,要有相当难度,主要考察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
凡课程编号相同的课程,都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各科命题人由专业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确定,由分管教学院长指定使用其中一套试题作为A卷考试用,另
一套作为B卷备用。
第十条各科命题应力求题意准确,文字通顺,难易适当,使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试成绩正态分布,不及格学生人数在修读本课程的总人数中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一条试题的印刷、转送、保管必须专人负责。
各科试题要在该科考试前两天印好,为便于试卷密封,试卷印制使用统一的试题模板。
为防止舞弊学生互换试卷,两页以上试卷必须装订。
考试试题是有关教学的重要材料,各学院必须按教学档案的归档要求存档。
第十二条考试前,任课教师可对学生进行总结性贯穿辅导,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暗示考试重点,不得布置复习题,不得限定、缩小复习范围。
第五章考试时间及考场安排
第十三条考试时间一般集中安排在放假前两周,各考试科目在考试前一周停课进行复习。
闭卷笔试,限120分钟,个别课程确需延长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50分钟;口试,给予15分钟准备时间,正式口试不得超过20分钟;实验考试,应控制在150分钟以内。
第十四条各学院必须对参加考试和监考的师生进行考前动员,强调考试纪律与考试要求,公布考试课程的具体考试时间及监考安排。
第十五条安排考场时,考试座次必须间隔距离,单人单桌。
要选派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监考,各考场监考人员与考生的比例不得小于2:30。
第十六条各学院通知学生停课考试前将本人学习用品全部带离考场,每一场考试前监考人员清理考场卫生。
第六章考试纪律
第十七条参加考试的学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考场纪律:
1、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凭身份证和学生证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者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出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2、不准携带任何纸张、笔记、书籍及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进入考场;不准携带手机和有存储、编程、查询等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不准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
3、考场内严禁吸烟、大声喧哗;不准以任何理由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传递物品;不准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或允许他人抄袭自己的试卷;不准冒名代替考试或交换试卷;
4、拿到考卷后应按试卷要求先填写学号、姓名、班级等信息,待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方可答卷;
5、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要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翻放桌上,待监考人员收卷后方能离开考场。
第十八条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守则:
1、对学生既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又要耐心热情;
2、严格遵守考试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要挂牌上岗,不得随意找人顶替;
3、领送、分发试卷必须严格遵守交接手续,考试科目、试卷份数、密封情况应认真核对,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4、考前十五分钟组织学生进入考场,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检查有关身份证件;
5、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准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闲谈、接听手机等),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6、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应当众宣布考试结束的所剩时间,考试时间一到,应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卷;
7、若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应立即制止,在向学生指明其行为已构成违犯考场纪律或作弊的同时,宣布该生试卷作废,并将违纪或作弊细节详实填写在考场记录上;
8、收卷后要认真清点试卷份数,并将收卷情况填入考场记录,与有关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十九条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4、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条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违纪、作弊学生进行通报批评,并按《山东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考试期间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教学事故论处:
1、监考迟到、早退和擅离职守;擅自更换考场和监考人;
2、监考时看书报、睡觉、接听手机,影响考场秩序;
3、试题严重出错或错发试卷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4、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5、任课教师有意泄露考试内容;
6、丢失试卷;
7、徇私舞弊更改学生成绩;
8、姑息纵容学生作弊行为。
第七章成绩评定
第二十三条 通识(必修)课程、专业(必修、选修)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学校通识(选修)课程及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军事教育等实践环节的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合格和不合格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60分(或合格)及其以上者,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试成绩不足60分(或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凡未参加选课或未选上课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考核者不记成绩和学分;选定的课程必须参加考核,选课后不参加考核的课程视为旷考。
第二十五条 有实践环节的课程,要根据理论考核和实践环节考核综合评定成绩。
第二十六条 因体弱有病,不能随班参加正常考试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校医院开具诊断证明,所在学院及体育学院体育教学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体育保健课的学习,根据学习及出勤情况评定成绩。
第二十七条 学生平时考核成绩是任课教师对学生平时听课、作业、实验、测验、质疑、讨论、考勤等内容的评定,对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不参加实验、不听课(准予免修者除外)、不交作业者,任课教师有权将该生平时考核成绩评定为零分或不及格。
平时考核成绩应在该课程考试前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八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办法。
考试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为: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总学分
第八章 阅卷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九条 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的课程必须组织教师按标准答案集体阅卷、流水作业,其他课程各学院应尽量组织任课教师按标准答案集体阅卷、流水作业。
阅卷结束后试卷送教务员存档。
第三十条 为保证阅卷评分的公正合理,各学院要求阅卷教师严格执行评分标准,
必要时还应密封考试试卷,待评卷全部完毕登记学生成绩时再予开封。
第三十一条学生每门考试课程的期终总评成绩,可以由期末成绩、期中成绩和平时成绩三部分组成,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应超过20%,三部分具体所占比例由各学院批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重考(重修)的成绩记载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库注明重考(重修),计算绩点及平均学分绩点时按实际考试成绩计算。
第三十三条违纪、作弊、旷考学生的考试课程按零分计,并在成绩库注明违纪、作弊或旷考,违纪、作弊、旷考的课程不准参加重考,旷考课程可以跟随下一级重修,违纪、作弊的学生课程不得跟随下一级重修,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违纪、作弊课程可以给予一次重考或重修机会。
第三十四条考试结束一周内阅卷完毕,任课教师通过网上成绩录入系统将考试成绩输入成绩管理数据库。
成绩单打印一式三份,任课教师签字后,学校通识(必修)课程成绩单一份送学生所在学院,一份送教务处选课考试中心,一份留存开课学院;学校通识(选修)课程成绩单一份送教务处选课考试中心,一份留存开课学院;专业课成绩单,由教务员负责一份存档、一份向学生公布、一份汇总后送教务处选课考试中心。
第三十五条成绩录入提交前要认真核对,提交后,若发现成绩录入有误,须写出有关情况说明,经分管教学的学院领导及教务处领导审核同意后由教务处选课考试中心更改。
第三十六条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的,可在下学期开学一周内提出复核申请,经批准后,由开课单位分管教学的学院领导指定含专业负责人在内的两位教师审核试卷,确有问题的给予更正。
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查阅学生考试试卷。
第三十七条普通专业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专业组建的临时运动队队员的成绩记载按《山东师范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专业临时运动队考试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毕业生的档案成绩表、留存学校档案馆的学习成绩表由教务处选课考试中心统一打印,使用专用的成绩单。
已毕业学生需要学习成绩单时,一律到学校档案馆办理。
第九章重考、缓考、旷考
第三十九条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凡符合重考规定的,允许重考一次,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进行;经重考仍不及格的,只能重修,直至重修及格为止;
学校通识(选修)课程不及格的,可重修也可另选;
作结业处理离校的学生,允许在规定时间内返校随有关年级重修原不及格课程。
第四十条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或重考),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并在考试前申请缓考。
确因急症、急事且符合准假条件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申请缓考者,事后必须补办。
批准缓考的随重考学生参加考试。
凡不符合准假条件、不履行请假手续或事先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重考)者,均按旷考论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重考:
1、考试违纪者;
2、考试作弊者;
3、考试旷考者;
4、未参加选课的专业选修课程;
5、达到退学规定学分者;
6、申请免修考试未达到80分者;
7、学校通识(选修)课程不及格者;
8、重修不及格者。
第四十二条重考要严肃纪律,保证质量,不得降低要求。
各科重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进行。
重考阅卷仍由各学院组织,具体要求按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重考(缓考)需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学校缴纳重考(缓考)费,费用由学生自付。
第十章退学与退学试读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本学年所取得的学分低于教学计划规定的该学年应修总学分的50%者;
2、考试作弊达两次者。
第四十五条达到退学规定的学生,允许其试读一年且以一次为限。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允许申请试读:
1、本学年所取得的学分低于教学计划规定的该学年应修总学分的30%者;
2、考试作弊者。
学生试读期满,试读学年所取得的学分高于教学计划规定的该学年应修总学分的50%,并且通过重修前一学年未获得学分课程,使前一学年取得学分高于教学计划规定的该学年应修总学分的50%,恢复其学籍,否则即取消试读资格。
第十一章免修、重修
第四十六条学习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并有一定自学能力的学生,允许申请免修:
1、批准的免修课程考试成绩在80分及以上者;
2、学校通识课(必修、选修)、劳动、实验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
第四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况者,允许大学体育课程免修,成绩库中大学体育课程成绩注明免修:
1、入学时签定入学协议,允许大学体育免修者;
2、因身体原因,不能随班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校医院开具诊断证明,所在学院及体育学院体育教学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允许大学体育免修。
第四十八条不符合重考规定的课程需重修或另修。
1、重修的课程随下一年级听课并参加考试。
2、重修考试不及格不准重考。
3、学校通识(选修)课程不及格的,只能重修或另修。
4、重修需办理重修手续并向学校缴纳重修费,未办理重修手续参加重修课程考试的不计成绩。
第十二章考核领导与考核监督
第四十九条考试工作在学校党委、校长领导下进行,教务处负责协调实施。
期末考试前各学院应成立由党、政、团领导参加的考试领导小组,安排处理考试期间的一系列问题。
第五十条各学院应建立健全学生考核监督机制,成立由教师、学生参加的学生考核监督小组,监督、查处学生成绩考核中的违纪、舞弊、包庇行为及违反学校规定的现象,同时督查本学院及教务处的学生成绩管理及学生处分情况。
第五十一条学校鼓励和保护学生勇于向学院领导、教务处揭露学生成绩考核中的违纪、舞弊和包庇行为,对在学生成绩考核中坚持原则、坚持正义的行为予以表彰。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