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学生成绩考核实施细则(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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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学生成绩考核实施细则(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2012年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考核为针对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进行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目的

第三条考核是教学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通过考核检验教学效果、为教学改革反馈信息;通过考核评定学生成绩、评价教学质量;通过考核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理解程度与运用能力;通过考核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条考核结果是学生毕业、学位评定、退学、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以及奖励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的表现形式为成绩、学分、绩点、学分绩点及平均学分绩点。

第三章考核科目、方式

第五条学生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每学期开学前根据选课安排通过网络选定的各类课程(包括通识(必修、选修)课程、专业(必修、选修)课程和实践环节),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后必须进行所选课程及实践环节的考核。

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形式。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应采用考试形式,选修课程可采用考试形式也可采用考查形式。

第七条考试可采取开卷、闭卷方式,可以进行笔试或口试。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除进行笔试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际操作考核。

第八条考查应根据学生平时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及上课考勤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章考试命题

第九条每学期的考试课程均应依据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分基础、综合、提高三部分拟出水平相当的A、B两套试题,并制定出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基础部分,主要考察学生对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础理论的掌握程度,覆盖面要宽;综合部分,主要考察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部分,要有相当难度,主要考察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凡课程编号相同的课程,都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各科命题人由专业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确定,由分管教学院长指定使用其中一套试题作为A卷考试用,另

一套作为B卷备用。

第十条各科命题应力求题意准确,文字通顺,难易适当,使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试成绩正态分布,不及格学生人数在修读本课程的总人数中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一条试题的印刷、转送、保管必须专人负责。各科试题要在该科考试前两天印好,为便于试卷密封,试卷印制使用统一的试题模板。为防止舞弊学生互换试卷,两页以上试卷必须装订。

考试试题是有关教学的重要材料,各学院必须按教学档案的归档要求存档。

第十二条考试前,任课教师可对学生进行总结性贯穿辅导,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暗示考试重点,不得布置复习题,不得限定、缩小复习范围。

第五章考试时间及考场安排

第十三条考试时间一般集中安排在放假前两周,各考试科目在考试前一周停课进行复习。闭卷笔试,限120分钟,个别课程确需延长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50分钟;口试,给予15分钟准备时间,正式口试不得超过20分钟;实验考试,应控制在150分钟以内。

第十四条各学院必须对参加考试和监考的师生进行考前动员,强调考试纪律与考试要求,公布考试课程的具体考试时间及监考安排。

第十五条安排考场时,考试座次必须间隔距离,单人单桌。要选派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监考,各考场监考人员与考生的比例不得小于2:30。

第十六条各学院通知学生停课考试前将本人学习用品全部带离考场,每一场考试前监考人员清理考场卫生。

第六章考试纪律

第十七条参加考试的学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考场纪律:

1、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凭身份证和学生证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者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出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2、不准携带任何纸张、笔记、书籍及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进入考场;不准携带手机和有存储、编程、查询等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不准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

3、考场内严禁吸烟、大声喧哗;不准以任何理由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传递物品;不准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或允许他人抄袭自己的试卷;不准冒名代替考试或交换试卷;

4、拿到考卷后应按试卷要求先填写学号、姓名、班级等信息,待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方可答卷;

5、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要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翻放桌上,待监考人员收卷后方能离开考场。

第十八条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守则:

1、对学生既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又要耐心热情;

2、严格遵守考试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要挂牌上岗,不得随意找人顶替;

3、领送、分发试卷必须严格遵守交接手续,考试科目、试卷份数、密封情况应认真核对,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4、考前十五分钟组织学生进入考场,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检查有关身份证件;

5、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准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闲谈、接听手机等),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6、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应当众宣布考试结束的所剩时间,考试时间一到,应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卷;

7、若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应立即制止,在向学生指明其行为已构成违犯考场纪律或作弊的同时,宣布该生试卷作废,并将违纪或作弊细节详实填写在考场记录上;

8、收卷后要认真清点试卷份数,并将收卷情况填入考场记录,与有关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十九条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4、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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