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务员录取制度现状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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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公务员录取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摘要:国家公务员队伍素质的高低,关系到行政效率的提高和国家行政目标的
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而关系到现代化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而公务员的考录制度作为甄选人才的重要依据,是从源头上保证公务员素质、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的重要保障。本文试从我国《公务法》规定的公务员录取制度的现状入手,从而发现其运行过程中的不足并进一步对我国《公务员法》中的公务员录用制度进行了思考,提出了一些建议。
国家公务员制度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为一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服务。行政管理的高效能,依赖于工作人员的优良、精干、稳定和廉洁。1对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相当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实行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录用制度,是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一个最具有标志性、决定性和最具影响力的措施。在1993年国务院制定和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公务员条例》)和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于2006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录用制度骨架内容的规定大致相同,但是实际录用工作中包括对录用纠纷的处理工作过程中,具体做法与这个骨架内容的基本规定相去甚远。本文从公务员录用制度及其现状入手,分析我国《公务员法》中对其规定存在的不足,并对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及《公务员法》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1 公务员录用制度
在理解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概念之前,首先应该明确与之相关联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涵义。在理解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概念之前,首先应该明确与之相关联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涵义。公务员是指国家公务人员,他们是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中的文职办事工作人员(相对于武官、法官、政务官而言)。2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定义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的录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补充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务员,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择优将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一种人事制度。3经过10多年的公务员考试的实际经验,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不断健全完善,有效促进了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尤其是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颁布,
1白静.《浅析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J].北京:首都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2钱福永《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理论与方法》[M].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3徐银华、石佑启、杨勇萍著:《公务员法要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0 3年版,第7 1页。
从范围、办法、条件、程序、组织管理方面等对公务员录用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范,是我国录用公务员的专门律,也是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法治化的重要标志。
2 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现状及存在不足
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基本上坚持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取得了重大的成就。这一制度的推行,规范了公务员的“进口关”,实现了公务员进入机制的科学化、规范化,为公务员队伍建设注入了活力与生机,不仅促进了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形成,而且有力的遏制了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树立了国家机关选贤任能、公正廉洁的新形象。但不可否认的是,现行公务员录用从具体制度设计到操作环节上,还存在着部分不合理因素,个别规定甚至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我国公务员录取制度的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录用制度的设计不完善。在我国公务录取制度中存在着对公民平等参加考录的诸多限制,一些歧视性设限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不满。近几年,在一些地方的公务员录用中,存在着区域歧视、对象歧视(如部分职位只录用应届毕业生)、以及在学历、年龄、身体条件等方面所作的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等等,这些限制显然违背了我国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基本原则。而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条例》对其规定又不明晰,使得考生在其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的没有根本的救济途径。
第二,公务员录用法律程序存在缺失。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是我们法治发展应该遵循的目标。这与时刻变化着的社会现实永远是个冲突,因而根本不可能存在绝对的实体公正。但程序的正义却是我们通过努力能够实现的目标。4在公务员录用实践中,管理者较多重视实体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而忽视了在录用程序中的法律规定问题。例如,在考核结论如何作出等环节处于行政机关的内部操作中,且公开性十分有限;出现录用争议时,行政机关既是政策制定者,又是政策实施者,还是复议主管机关,多位一体的角色,直接导致复议结果的公正公平大打折扣。
第三,操作过程缺少法律规范。如面试考官素质低,多是一些没有经过专门训练的政府官员,往往把面试测评点放在自己的工作经验和工作偏好上,不具备运用现代测评方式与方法的能力,因而对于面试中测评项目的选择缺乏科学性。面试过程究竟以什么标准来衡量考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且不少考生在面试过程中贿赂面试考官、“走关系”、“打招呼”,以及行政首长干预录用等现象,大大降低了公务员招录的公正、公平和有序性,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挑战。
第四,《公务员法》中的部分条款没有规定或规定得过于概括,在实际操作中引起一些纠纷。如第二十三条对公务员的录用条件做了概括性的规定,其规定: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而在各部门招录公务员过程中,
4肖泽晟.宪法学———关于人权保障与权力控制的学说[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
单位往往根据职务等需要对录用条件进行细化,在很多情况下,设置了一些诸如身高等的限制,侵害了一些公民的权利。但是纵览全部公务员考录制度的条文,都找不到能有效禁止此类行为的条款。
3 对我国《公务员法》中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完善
公务员录用制度是现代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各方所关注。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是涉及到政治、法律、社会以及思想、规范和制度等诸多方面的一项系统工程。5公务员的录取关系到行政效率的提高和国家行政目标的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而关系到现代化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因此对我国《公务员法》中不的不足予以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公务员录取制度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将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中的“录用”与“资格”考试分开。公务员资格考试应当替代录用考试。对公务员资格考试,一定年龄、未有犯罪记录的中国公民皆可报名参加,考试合格后即取得相应的资格,这个资格应当在法定年限内有效。拥有公务员考试资格合格证书者方可参加公务员录用选拔,而录用、选拔则应转为面试和心理测试。因此,如何协调资格与准入之间的关系是今后公务员录用、选拔的一个重要内容,不论级别高低都应取得公务员考试资格。6第二,增强笔试、面试的科学性。笔试是公务员考试录用的首要环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解决笔试中存在的问题。为了提高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质量,要建立考试题库并逐步增大题库的容量,这样可以保证笔试的命题水平,同时应建立试题评估制度,不断完善试题的质量而在面试中,面试的形式应多种多样。面试可以采用答辩、模拟操作、心理测验等多种形式,同时也可以采用问答法、问题处理法、辩论法等多种方法。同时,面试的官的素质也有待提高,应通过专门的训练,,使面试考官真正掌握提问、分析、评定成绩等方面的技巧。
第三,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制度,增强考录过程的透明度。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应确实做到考录政策、录用计划、资格条件、考试成绩和录用结果“五公开”,在录用对象上,打破身份界限、户口界限和学历界限,取消少数部门规定的不合理的专业、年龄、性别、经历等附加条件限制,对面试成绩实行当场公布制度,使得“可变通”环节越来越少。同时,应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在整个考录过程中的监督权,监督人员未到场,不进行面试;面试成绩未经监督人员签字的,人事部门不予审批;在面试中明显违规的考官,取消其考官资格等。坚持制度防范和严肃处相结合,尤其是在面试、考核过程中的监督权限,有效杜绝面试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第四,规定专业岗位笔试。这是用来测试考生对报考岗位所需专业能力的考试。应在《公务员法》中明确给予规定,每个岗位都必须有相应的资格证书以便
5王文圣,江辉.《对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若干思考》[J].南通职业大学学报2008年6月第二期.
6郑尚元:《我国行政法实体法的突破与瞻望》,载《行政法学研究》2 0 0 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