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防烟 排烟系统设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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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简介
一、防烟、排烟设计的目的及设计理论
1.
设计防烟、排烟设施的必要性
现代化的高层民用建筑,无论在装修上,还是家具陈设方面都存在着较多的可燃物,这些可燃物在燃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有毒烟气和热,同时要消耗大量的氧气。
据测定分析,烟气中含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氟化氢、氯化氢等多种有毒成分。同时,高温缺氧又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另外,烟气有遮光作用,使人的能见度下降,这对疏散和救援活动造成很大的障碍。
为了及时排除有害烟气,保障高层建筑内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有利于消防补救,在高层建筑设计中,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是十分必要的。
2.
设计防烟、排烟设施的目的
防火设计的目的是防止火灾的发生与蔓延,以及有利于扑灭火灾。
防烟、排烟设计的目的是将火灾产生的大量烟气及时予以排除以及阻止烟气向防烟分区以外扩散,以确保建筑物内人员的顺利疏散,安全避难和为消防队员创造有利扑救条件。因此防烟、排烟是进行安全疏散的必要手段。如果随着火势的
猛烈扩大,当火灾区域内温度达到280℃时,人员疏散完毕或疏散无法进行时,排烟设备在其所属的防火分区内应部分停止运行,以防风助火势。
3.
防烟、排烟的设计理论
防烟、排烟的设计理论就是对烟气控制的理论。从烟气控制的理论分析:对于一栋建筑物来讲,当内部某个房间或部位发生火灾时,应迅速采取必要的排烟措施,对火灾区域实行排烟控制,使火灾产生的烟气和热量能迅速排除,以利人员的疏散和扑救;对非火灾区域及疏散通道等应迅速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措施,使该区域的空气压力高于火灾区域的空气压力,阻止烟气的侵入,控制火灾的蔓延。
二、防排烟方式
1.
自然排烟
自然排烟是在自然力的作用下,使室内外空气形成流动,达到排烟目的的方式。
自然力包括(1)火灾时,因可燃物燃烧产生的热量将室内空气温度升高,形成室内、外空气容重不同,而产生的热压;(2)室外空气流动产生的风压。
2.
机械排烟
机械排烟是利用电能产生的机械动力,迫使室内的烟气和热量及时排除室外的一种方式。
3.
机械防烟
机械防烟(或称机械加压送风)。是利用电能产生的机械动力,采用强制性送风的方法,使疏散路线和避难所空间维持一定的正压值,防止烟气进入的一种方式。
三、防烟、排烟的设计部位
1.
自然部位
8.2.1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8.2.3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措施。
8.2.4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2.
机械排烟部位
8.4.1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8.4.1.1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
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8.4.1.2面积超过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8.4.1.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8.4.1.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²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3.
机械防烟部位
8.3.1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8.3.1.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8.3.1.3封闭避难层(间)。
四、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
1.
自然排烟
8.2.2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8.2.2.1防烟楼梯间闪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²,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m²。
8.2.2.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
之和不应小于2.00m²。
8.2.2.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8.2.2.4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8.2.2.5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2.
机械排烟
8.4.2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8.4.2.1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00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m³ / h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³ / h)。
8.4.2.2负担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 ³/h计算。
8.4.2.3中庭体积小于17000m³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 / h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7000m³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 / 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m³/ h。
8.4.3 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国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
置局部机械排烟设施,其排烟量按前室每平方米不小于60m ³/ h计算。
8.4.4 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排烟口平时应关闭,并应设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8.4.5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
30m。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8.4.6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房间的机械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设置。
8.4.7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采用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其机房入口处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8.4.8机械排烟系统中,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8.4.9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8.4.10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若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
8.4.11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