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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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蚌人社[2010]字81号

【发文单位】蚌埠市人社局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蚌埠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动工作,贯彻公务员交流制度,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推进人才结构调整,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六号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蚌埠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蚌埠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调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推进人才结构调整,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工作,贯彻公务员交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六号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调动,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转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调动。

第三条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应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

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应坚持顺向调动和平行调动的原则,企事业单位人员一律不得以调动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非财政供给单位人员,不得以调动方式进入财政供给事业单位;非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人员,不得以调动方式进入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

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应坚持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调动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必须在规定的编制、职数和岗位限额内进行,应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章调动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下同)转任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转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格;

(三)转入市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转入县(区)级及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并在公务员岗位上履职;

(五)市直部门、市辖区间转任,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不超过45周岁;担任科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第六条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强;

(二)具有与拟调入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具备行业资格准入条件;

(三)管理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应符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要求;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六)调任科级领导职务人员,按照《蚌埠市事业单位调任科级领导职务人员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工勤人员调动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不良行为记录,爱岗敬业,事业心强;

(二)具有与拟调入职位要求相符的专业技术工种、级别;

(三)调入人员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四)外市调入的工勤人员经有关部门鉴定确有本市急需的专业技能,并具有高级以上技术等级。

第八条夫妻长期两地分居(一般应为三年以上),且一方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另一方要求调入的,可以优先照顾解决。

第九条符合紧缺人才调入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入: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辞退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试用期、合同协议期限、最低服务年限未满的;

(七)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不称职或不定等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顺向和平行调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编制及职位、岗位空缺情况、编制部门出具的《编制使用计划通知单》、调入理由、选调方案、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2、拟调人员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审批表》(附件1)、调出单位的鉴定材料、调入单位的考核意见;

3、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材料、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审计结论、需要查验的证书、证明等其他材料。

4、因夫妻分居、随军家属办理调动的,除需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要分别提供单位出具的夫妻分居证明、户口簿、结婚证或干部家属随军审批表。

(二)办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科室审核拟调入人员有关材料。经初审,基本符合调动条件的,提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同意后,办理相关调动手续,移交调入人员的档案。

第十二条逆向调动一般采取考试选调的形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计划申报。每年第二季度,各用人单位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实际需要,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选调工作人员计划申报表》(附件2)和编制部门出具的编制

通知单。除特殊职位或特殊需要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外,选调职位原则上不得设置与职位无关的限制性资格条件。

(二)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用人单位计划汇总,并商有关部门审核后,于每年第三季度统一组织实施。

1、发布选调公告,明确招考范围、对象、资格条件和工作程序;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3、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拟调动人员;

4、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组织考察,做出任用决定;

5、调动人员确定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介绍信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第十三条涉及市直部门、市辖区间工作人员调动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县域内及各县、县区之间的人员调动情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季度须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备案表见附件3)。

第十四条调动人员的有关待遇,由调入单位持编制通知单、行政介绍信、工资转移证明信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

第四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机关在办理工作人员调动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公道正派,公开透明,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调动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对违反规定的调动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上级部门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工作人员调动审批表

2、选调工作人员计划申报表

3、工作人员调动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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