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实质化改革对律师的影响教学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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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从严治党、八规、四风。
• 7、诉讼程序改革
1、司法责任制改革对庭审的影响
• 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 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主要内容:
• (一)独任制与合议庭运行机制 •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受理案件的类别,通过随机产生的方式
,组建由法官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 适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简易程序的案件。案 件数量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相对固定的审判团 队,实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
庭审实质化改革对律师的影响
第一部分 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政策体现与实质
——一种综合的、潜移默化的影响
一、庭审实质化的政策体现
• 十八届四中全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
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 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 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 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 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 用。
• 2017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 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1.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重证据 ,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
• 2.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经审查 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十三、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法庭辩论应当围绕 定罪、量刑分别进行,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主要围绕量刑进行。法庭应当 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论辩护权。
• 十四、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的案件,除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一律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规 范定期宣判制度。
决定,讨论记录应当入卷备查。
(二)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
明确审判委员会统一本院裁判标准的职能,依法合理确 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审判委员会只讨论涉及国家 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重大、疑难、 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 提出并列明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归 纳不同意见和理由。
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按照法 官等级由低到高确定表决顺序,主持人最后表决。审判委员 会评议实行全程留痕,录音、录像,作出会议记录。审判委 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所有参加讨论和表决的委员 应当在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院长庭长管理监督职责
• 院(庭)长除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还应当从宏观上指 导法院(本庭)各项审判工作,组织研究相关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管 理制度,综合负责审判管理工作。
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
副庭长应当办理案件。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每年 办案数量应当参照全院法官人均办案数量,根据其承担的审判管 理监督事务和行政事务工作量合理确定。
人民法院可以分别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法官组
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 。合议庭认为所审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 标准不统一的,可以将法律适用问题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 。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复议时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
• 在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基础上,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 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按照审判领域类别,随机确定 案件的承办法官。因特殊情况需要对随机分案结果进行调 整的,应当将调整理由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结果在法院工作平台上公示。
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 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 、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 。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除审判 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 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
• 律师诉讼技术和艺术应建立在这些改革措施或者这些改革 措施所影响的诉讼机制之上。
影响庭审实质化的改革措施
• 1、司法责任制(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
•
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
责任追究机制
• 2、法官员额制(人员分类管理)
• 3、严禁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
• 4、司法公开改革:四大平台
• 5、司法信息化:流程、留痕(录音录像)
• 十一、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
庭。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
• 十二、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 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 3.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得因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压力作出 违反法律的裁判。
• 4.坚持程序公正原则,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 体公正。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 决定性作用,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 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民事诉讼中的庭审实质化的改革是如何 体现的?
• 刑事庭审实质化体现为具体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民事庭 审实质化则体现为责任制、员额制、决策机制、诉讼程序 、审判管理监督等一系列综合性改革措施。
• 有的改革措施对于民事诉讼庭审实质化影响是直接的,有 的是间接的,这些措施应当成为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正当 考虑因素。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刑事?民事?
• 2016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会签的《关于推进以审判 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共21条。强调 要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 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