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主义下关于庭审实质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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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庭审实质化问题研究

民事审判庭审实质化问题研究

民事审判庭审实质化问题研究发布时间:2022-01-10T02:54:59.099Z 来源:《中国教工》2021年第22期作者:徐亮[导读] 我们发现在具体的实际审判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需要我们解决徐亮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132500摘要:我们发现在具体的实际审判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需要我们解决。

这些问题出现在庭审的结构,内容,功能甚至理念方面。

本文针对民事审判庭审实质化问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对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且针对相应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和改进建议,希望能够为相关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民事;审判;庭审;实质化;问题;对策前言:在目前我国的整体庭审模式中,基本上是以裁判中心主义模式展开的,在具体的庭审过程中,主导评判事实是否真实都需要都属于法官的职责。

随着诉讼案件的增多以及对于诉讼效率的要求,近年来法官的整体职权在不断的扩张,这对于司法改革来说是不利的,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和分辨[1]。

一、目前我国民事庭审实质化问题(一)法庭辩论与调查剥离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中,当事人通常会发表很多的言论,提及一些事实问题。

而由于有些问题过于繁杂经常会被法官打断。

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在庭审中通常是分为辩论和调查两个阶段的,而这两个阶段的顺序和环节都是有详细的规定的。

为了解决一些相关的实质性的问题,我们必须要针对法律的适用性进行思考。

在具体的调查阶段,法庭辩论中存在对于事实的判断和定性,无法很好的将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进行区分。

这就导致整体的庭审活动缺乏整体的开放性以及灵活性。

(二)实体与程序法剥离在目前的庭审过程中。

我们发现诉讼案件较多,这就无形中会促进庭审形式化的形成。

在具体的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在配合法官完善法律程序之后,具体的裁判结果则是由法官在庭下进行审核以及下达的。

而这个过程中就会导致实体法和程序法无法高度的融合。

(三)法定权利保护和事实纠纷解决剥离在具体的庭审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反复开庭,案件久拖不解不决的情况,而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

工作心得:庭审的实质化研究

工作心得:庭审的实质化研究

工作心得:庭审的实质化研究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就是庭审的实质化。

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必然选择。

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法官独尊,而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审查起诉的成果必须通过庭审来体现,庭审必须实质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表明了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者已经深刻认识到我国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的“侦查中心主义”违背司法规律。

只有以审判为中心,完善证据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司法保障公平正义的目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作为中国刑事司法环节上的重要一环,各级检察院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必须深刻认识到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重要性,并适应这一新的改革任务,直面挑战、积极应对,真正成为“敢于担当、勇于监督”的国家法律的监督者和捍卫者。

而“以审判为中心”又叫审判中心主义,是指侦查、起诉和辩护等各刑事诉讼环节都须围绕审判展开,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在法庭。

审判中心主义是刑事诉讼理论界针对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过分看重案卷移送的侦查中心主义倾向而提出来的,并不是否定我国刑事诉讼的分工合作机制,而是要使刑事诉讼回归到审判的本质上来。

我们需要对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与定位进行认真的解读。

一、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法院或法官独尊,而是要发挥审判的真正功能以审判为中心,要求整个诉讼制度和诉讼活动围绕审判而建构和展开,审判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作出裁决起决定性和最终性作用,是对我国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以侦查为中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之间强调配合多、相互制约弱的弊端的纠正,是对司法机关相关关系进行科学定位后对司法职权的一种优化配置。

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

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

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一、本文概述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庭审实质化已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

庭审实质化不仅要求庭审过程的形式公正,更强调实质公正的实现,即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公平、公开的审理。

本文旨在探讨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通过分析当前庭审实质化面临的困境与挑战,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与实践,提出具体的改革建议与措施。

文章将首先概述庭审实质化的基本概念与意义,阐述其在我国司法改革中的重要地位,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深入分析庭审实质化的现实困境,如庭审虚化、走过场等问题,并探讨其背后的原因。

随后,文章将介绍国内外在庭审实质化方面的成功经验与做法,为我国的改革提供借鉴与启示。

文章将提出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具体路径和方法,包括完善庭审制度、提高法官素质、加强律师作用等方面的措施,以期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提供有益参考。

二、庭审实质化的理论基础庭审实质化作为一种司法改革的目标,其理论基础深深植根于法治原则、程序正义以及人权保障等核心理念之中。

法治原则要求法律的实施应当遵循明确的规则,庭审实质化正是这一原则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

通过实质性的庭审,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防止权力的滥用和擅断。

程序正义是庭审实质化的另一重要理论基础。

它强调程序的公正性对于保障实体公正至关重要。

庭审实质化通过严格规范庭审程序,确保控辩双方在平等、对抗的平台上充分展示证据、展开辩论,从而保障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人权保障是庭审实质化的又一核心理论基础。

在现代法治国家,人权保障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追求。

庭审实质化通过确保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切实保障,防止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侵犯人权的现象发生,从而保障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

庭审实质化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法治原则、程序正义以及人权保障等核心理念。

这些理念共同构成了庭审实质化的价值基础,为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

关于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考

关于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考

关于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考就我国目前的刑事公诉而言,从立法到实践,都不是按照以审判为中心进行设计和操作的。

贯彻落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一方面,必须正确认识诉讼制度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另一方面,应当探索在现有刑事司法体制和环境下推行以审判为中心进行诉讼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径。

一、诉讼制度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通常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有三个层面的含义:第一,审判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

相对于立案、侦查、起诉、执行等程序而言,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最终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一审是整个审判体系的中心。

法庭审判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证据的采纳和排除,这类问题的解决并不因审级的提高而变的更为容易。

第三,法庭审判是整个审判程序的中心。

定罪权是刑事审判权的核心,相对于庭前准备、判决书送达等程序而言,法庭审判是决定被告人罪行之有无的关键环节。

我国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了审判是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关键阶段,即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我国在立法上已经确定了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

二、审判中心主义的现实意义(一)对侦查中心主义的纠偏。

在侦查中心主义之下,侦查机关必然拥有超强的决定权、自主权。

我国侦查程序呈现出行政化、封闭性的特点,整个侦查过程缺乏有力的司法制约,难有社会力量的介入。

在我国当前刑事诉讼体制及实践之下,侦查阶段实际上构成刑事诉讼的重心,案件的调查、案件的结论在这个阶段完成,而审判活动在很大程度上仅仅是对先前侦查活动的认可。

确定审判中心主义,实际上是对侦查中心主义的纠偏。

审判中心主义意味着整个刑事诉讼的制度和活动都是围绕着审判而建立和开展的。

一方面,刑事诉讼程序的重心由侦查转向审判,回归到审判对案件应有的的最终裁判权。

而侦查活动只能为审判做好准备、打下基础。

工作心得: 庭审实质化需技术与规则并重

工作心得: 庭审实质化需技术与规则并重

工作心得:庭审实质化需技术与规则并重“以庭审为中心”,即实现庭审实质化,是司法权行使的必然要求,是“以审判为中心”的逻辑推演,也是保障刑事案件质量最重要的举措之一。

刑事庭审虚化的典型表现与形成原因刑事庭审虚化,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而未能有效解决的制度性问题。

这种虚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庭审调查未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因此证据审查趋于形式化。

二是庭审举证、质证趋于简化,由此形成普遍性的庭审不充分。

庭审虚化的形成,固然与庭审本身的特性有关。

因为庭审的集中性,即在一个有限时空中汇聚全部有意义的案件信息,也造成庭审时空的有限性,使得部分有意义的案件信息在有限的庭审中可能未充分反映;庭审的角色依赖性,使得庭审有赖于诉讼双方的能力及责任心,如果诉讼一方或双方不能有效履行其角色职能,全面而有效的审理就难以实现。

法官也就不得不在案卷中去获得庭审时未能获得的信息。

然而,从我国司法实践看,庭审虚化的形成,主要同刑事诉讼程序设置以及刑事司法的体制、机制和理念有关。

包括强大的案卷制度,以及以案卷中的人证代替出庭作证的程序制度和司法习惯。

正是诉讼案卷的形成和流转,实现了从侦查到审判的紧密联结,导致法庭审判的直接性、实质性与实效性明显不足。

而在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司法体制和机制之下,长期形成的重打击轻保护的刑事司法理念,对侦查高度信任,并形成司法惯性,因此庭审形式化也就不可避免。

地方有益经验具有普遍适用价值推动庭审实质化,既是刑事审判方式的重大变革,也与刑事司法的体制、机制、程序制度以及理念的变革紧密相关。

工作单位所在地的XX市中级法院在国内率先推动庭审实质化的试点,可谓难能可贵。

其主要意义在于创造了改革的“XX 经验”,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价值。

XX市中级法院在改革试点过程中,尤其注意三个方面:一是充分注意改革的技术层面,探索在我国刑事庭审条件下,合理解决涉及庭审有效性的各种技术问题的方案。

例如,就庭前会议及其功效、庭审证据调查的方式和方法、证人包括侦查人员出庭质证、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等问题,进行认真探索,总结合理方法,形成了部分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

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

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江夏区人民法院彭笑美论文提要:庭审中心主义与审判中心主义有区别,也有联系。

庭审中心主义的核心是证据调查和事实认定以法庭为中心,其得以提出既有外部坏境的因素,也有诉讼内的现实动因。

从我国刑事庭审方式的沿革来看,其目的也是以庭审中心主义为导向的,并基本形成了控辩对抗的格局,完善了相关配套机制。

从庭审中心主义的实现路径来看,应当注重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和被告人辩护权保障的完善和深化。

正文: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其基本目标是“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在我国现今的制度框架和实践背景下,如何推进庭审实质化,尚需立足现实参酌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研析。

一、庭审实质化是刑事审判方式的重大变革通过庭审实质化实现“以庭审为中心”,集中体现了司法规律的要求,也是优化我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的重要举措。

“以庭审为中心”是司法权行使的必然要求,司法的根本特性是判断性,司法判断的前提是亲历性,即亲身经历程序、直接审查证据。

而只有法院系统将之简称为“四个在法庭”。

庭审判能全面、有效地提供亲历性条件,使法官得到鲜活、丰富的案件信息,从而获得正确作出司法判断的基础和条件。

刑事诉讼应当“以审判为中心”,即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审判应发挥决定性作用。

如以庭下阅卷的方式实施审判,不仅不可避免地导致“案卷笔录中心主义”、“侦审联结”与“侦查中心主义”,而且其运作方式实与侦查终结、审查起诉等活动无本质区别,难以支撑审判的优越地位和决定性作用。

推动庭审实质化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就是克服“庭前实体审,庭审走过场”的弊端,实现庭审实质化。

因此,立法限制审前案卷移送(仅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实行由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并展开质证的控辩式审判。

以审判为中心和以庭审为中心的辨析及思考

以审判为中心和以庭审为中心的辨析及思考

以审判为中心和以庭审为中心的辨析及思考发表时间:2018-01-16T13:55:33.720Z 来源:《知识-力量》2017年10月上作者:王洁[导读] 基于刑事审判在诉讼中的特殊地位,为防止冤假错案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实践中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是在审判阶段法官未能最后纠正错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应当厘清以庭审为中心和以审判为中心。

王洁(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 610041 )摘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主要是体现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基于刑事审判在诉讼中的特殊地位,为防止冤假错案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实践中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是在审判阶段法官未能最后纠正错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应当厘清以庭审为中心和以审判为中心。

关键词:庭审中心主义;审判中心主义;改革一、庭审中心主义和审判中心主义的区别(一)“以庭审为中心”是审判机关防止庭审流于形式的一种工作机制。

庭审中心主义是对人民法院如何审判刑事案件提出的基本要求,庭审中心主要解决审判机关内部如何进行审判活动。

以庭审为中心要求庭审不能流于形式,法庭应当注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引导控辩双方针对争点充分发表意见。

同时,法庭还要对双方的意见及时作出回应,必要时作出程序性裁决,把握庭审进程,确保控辩双方是在公平的条件下和氛围中据理力争。

从宏观而言,改变现有诉讼模式,走向庭审中心,要处理好控审关系、侦审关系、警检关系以及不同审级的关系;要强化组织法研究,探悉影响制度运行的潜在因素如考核制度;加强法官独立;司法审查应由法官负责等等。

从微观而言,扩大“程序违法”的适用范围、建立有效的案件筛选机制是向庭审中心主义转型的基础,坚持直接言辞原则是向庭审中心主义转型的核心。

由案卷笔录中心主义走向庭审中心主义,绝非技术层面的小修小补,而是对刑事诉讼构造的重新审视,是打破侦查本位主义回归庭审实质化和重塑司法权威的需要,要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和司法改革为契机进行转变,以实现一种看得见的正义。

关于推进刑事案件庭审实质化的调研与思考

关于推进刑事案件庭审实质化的调研与思考

关于推进刑事案件庭审实质化的调研与思考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刑事案件庭审实质化已成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

实质化庭审是指将庭审从“形式化”向“实质化”转变,注重案件的实质审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提高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一、推进刑事案件庭审实质化的意义1. 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质化庭审中,被告人的权益能够得以充分保障,如释放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变化大的被告人。

在形式化庭审中,往往存在不合理的规定和程序导致被告人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导致判决的公正性不高。

2. 提高判决公正性和权威性实质化庭审强调的是案件的实质审理,重视证据的充分核实和证实,审理切实可行的证据,有利于保持庭审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真正认证事实,维护案件的法治性,提高判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3. 加强司法改革实质化庭审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实践中,实质化庭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程序环节上注重对被告人权益的充分保障;二是在庭审过程中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评价,保证判决的公正性。

二、推进刑事案件庭审实质化的方式1. 完善法律制度在推进实质化庭审过程中,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来支撑。

这需要从严格规范庭审程序、保障被告人权利、提高证据的审查和评价、充分听取证人证言等多个方面来进行。

例如,在庭审中加强了对证据的审查和评价,将会更加公正和公平地处理案件。

2. 加强庭审人员素质教育实质化庭审需要的是高素质的庭审人员,这需要通过庭审人员素质的培养来提高庭审质量。

因此,庭审人员需要接受相关的法律培训、青年干部培养计划、法官职业能力提升等相关计划的培训,目的是为了提升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能力,提高各自职业的个人素质。

3. 提高试点工作的水平实际推进实质化庭审需要先将这一理念做成一种试点工作,并进行推广和普及。

此外,在特定试点的领域内,还需加强调查研究和实践,以提高实际推行的水平。

三、推进实质化庭审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1. 确保被告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在推进实质化庭审过程中,必须强调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以审判为中心之审判实质化-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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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之审判实质化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了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居于各个环节的中心,是决定被告人有罪无罪以及罪行轻重的关键环节。

是落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基本原则的重要举措。

、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内涵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在侦查、起诉、辩护等刑事诉讼各个环节都要以审判为中心,真正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控辩双方辩论说理在法庭,定罪量刑在法庭,判决结果在法庭。

以审判为中心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第一是审判是整个刑事诉讼环节的中心;第二是法庭审理是整个审判程序的中心。

因为在整个刑事诉讼环节中,相较于侦查、起诉、庭前准备、判决送达等程序,法庭审判才是确定被告人有罪与否及其刑事责任轻重的最重要环节。

二、我国法庭审判存在的问题1、以侦查为中心我国宪法和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公、检、法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分工不明、配合不当、制约不足的现象,导致刑事诉讼重心前置到侦查环节,审判活动流于形式。

有人也这样形容我国刑诉过程中的公、检、法,“公安机关是做饭的,XX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这明显的说明了我国侦查活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有时候甚至是决定性作用。

2、全案卷移送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在这种全案卷移送制度下,法官在庭前阅卷已经预先了解了案情及其证据,容易形成预断,使得庭审流于形式,从而影响公正裁判。

3、刑事辩护问题我国2012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辩护制度作了较大范围修改,充实了辩护权的内容,扩大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范围,但仍存在许多的不足,例如:我国刑辩律师缺位量大,并且到位的辩护律师辩护质量也不甚高;律师不享有在场权;调查取证权界定不明;法律援助辩护范围过于狭窄等。

庭审实质化的检察应对

庭审实质化的检察应对
一、庭审实质化的内涵 所谓庭审实质化,又称庭审中心主义,是指事实证据 调查、定罪量刑辩论以及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全面落实 直接言辞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庭审中心 主义与审判中心主义的内在关系表现为:“审判相对于侦 查、起诉、刑罚执行活动的中心地位是通过庭审中心主义 加以实现的,也可以说,庭审中心主义是审判中心主义实 现的主要途径,没有以庭审中心为基础的审判活动,审判
的妾求。因此,以树立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为主体,以提高证据审查能力和出庭公诉能力为“两翼”,提高公

诉实战技能,将成为检察机关应对庭审实质化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庭审实质化;证据审查模式;交叉询问;程序性辩护
中圈分类号: D92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CN61-1487一(2018)08-0077一04
二、庭审实质化对公诉工作的影晌 〈一〉对公诉办案理念的影响 作为连接侦查与审判的枢纽,审查起诉本是拦截侦 查环节错误的一种程序装置,但一些检察机关有着强烈
基金项目: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创新实践项目“司法改革背量下法律监督的深化与完善”(2017BSCX40)阶段性成果
[22]沪红会筹办春赈阴]. 益世报,1918-3-26. [23]红会发施,棉衣 [N].大公报,1918-12-5. [24]红会广施棉衣 [N].大公报,1919-1-13. [25]葛沽谢赈 [N].大公报,1917-12-28. [26]红十字会之成绩 [N] . 益世报,1918-2-6. [27] 关于赈灾之种种阴].大公报 ,1917-10-28.
〈二〉对证据审查模式的影响 在以往传统的以侦查为中心背景下,将口供作为认 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是检察机关采信证据的主要方 式,主要表现为:以审查言辞证据为中心,只采信与口供 相印证的证据,而忽视与口供相矛盾的其他证据,将口供 作为决定起诉与否的主要依据,审查起诉的基本方式主 要也是审查以讯问笔录为核心的侦查案卷。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口供)作为一个证据种类,对于 侦破案件、查明案件事实乃至对被告人定罪量刑都起着 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口供这类证据由于具有主观性强、不 稳定的特点,加之侦查机关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导 致口供的真实性无法保证。通过梳理和分析以往刑事错 案产生的原因不难发现,对口供的过度依赖是促成刑事 错案的重要因素。尽管司法实践中刑事错案的发生与发 展过程不尽相同,但口供中心主义的影子在各个诉讼阶 段却随处可见。 以赵作海案为例,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 供获取了赵作海的有罪供述,并以此口供为核心构筑了 有罪证据体系,然而该证据体系却与案件事实存在明显 的矛盾:①从井里发现的尸体已经高度腐烂,多次 DNA 鉴定都无法确定死者的身份;②警方根据残尸所确定的 死者身高约在 170CM ,而“被害人”赵振裳身高只有 165CM ;③赵作海虽然供认了犯罪,但无法按照其供述找 到“被害人”尸体的头和四肢;④从赵作海家里提取的 “作案凶器”上没有任何血迹,侦查机关也没有考察该凶 器的伤痕特征。检察机关最初也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将案件退回补充债查两次,但是在政法委的协调下,最终 接受了侦查机关构筑的以口供为核心的证据体系,并主 要以被告人的供述来审查案件事实,忽视了口供证据与 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 在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

工作心得:推进庭审实质化程序

工作心得:推进庭审实质化程序

工作心得:推进庭审实质化程序审判是一项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予以判断、裁决的司法活动。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而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只有经庭审程序依法审查后才能予以确认。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刑事庭审实质化指的是定罪量刑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庭审的方式进行,并且只能在此基础上做出相应的判决。

其本质要求是:案件的审判必须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定罪量刑辩护都必须在法庭,裁判结果也必须形成于法庭。

法庭审理是确保案件获得公正处理、实现诉讼效果的重要场所和最终程序。

推进庭审实质化作为我国现代诉讼制度改革的一记重拳,其中心主旨在于充分保障庭审环节在整个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发挥关键性作用,力求事实的查明、诉权的保护、证据的认定等一系列庭审活动的作用都能够在庭审中得到直接体现。

从整体上看,这一改革政策的落实与司法体制、机制及相关理念的变化密切相关,是践行依法治国理理念,全面建成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将庭审实质化落到实处,仍待紧密围绕当前司法体制框架和实务背景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刑事审判活动现状概述(一)以侦查为中心〃七九〃刑法的实施,奠定了我国公、检、法三大机关对刑事诉讼的三方分工、各自负责的刑事审判制度的基础。

其中公、检、法三方分工明确,既存在着相互合作的空间,也具备相互牵制的权利,使得法律指导原则得到了较好的执行与实施。

其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分别承担着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司法职能,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有着完全的决定权,但问题也随之而来。

比如,在庭审前,检察机关仅能够在限定的范围内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而法院更是无权在审前阶段就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进行司法审查。

除上述外,〃全案卷宗移送制度〃的确立,也在一定程度上夯实了〃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审判制度。

实践中,法院在审判定案的过程中,很大程度只能依赖检察机关移送的案卷资料和证据,导致整个司法程序欠缺公正,难以凸显出法院审判地位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以审判为中心语境下我国刑事庭审质证实质化问题探究

以审判为中心语境下我国刑事庭审质证实质化问题探究

以审判为中心语境下我国刑事庭审质证实质化问题探究张杰;秦瑞东【摘要】质证,作为发现案件事实与证据真相的重要途径,在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的进程中,有必要对我国刑事庭审质证的具体方式及要求进行深入探讨.应从四个层面界定刑事庭审质证的涵义,阐述推进庭审质证实质化的法理依据,以及从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两方面具体论述实现刑事庭审质证实质化的方式及完善建议.%Cross-examination is an important way to reveal the facts and evidence of a case. In the process of comprehensively advancing the trail-centered judiciary reform in China, it is necessary to conduct in-depth discussions on the specific methods and requirements of the criminal trial. This paper defines the connotation of the substantive verification of criminal cross - examination from four respects, expounds the legal basis for promoting the substantiation of the court's cross-examination, and then concretely discusses the ways to realize the substantive verification of criminal cross - examination as well as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30)002【总页数】6页(P29-34)【关键词】刑事庭审;以审判为中心;质证方式;质证实质化【作者】张杰;秦瑞东【作者单位】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 江苏徐州 221116;最高人民检察院, 北京10072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1一、刑事庭审质证实质化的重新诠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标,而在法庭上案件事实查明主要是通过庭审质证的方式予以实现。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前抑制和诉中庭审实质化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前抑制和诉中庭审实质化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前抑制和诉中庭审实质化作者:张宇森来源:《西部学刊》2021年第12期摘要: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在整个诉讼活动中把审判放在核心地位。

刑事诉讼活动以检察院起诉为界限可分为诉前和诉中两个阶段。

传统诉讼阶段论和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存在对公安不足、对法院过剩的两方面问题,使诉前阶段抑制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实现。

要避免庭审虚化,实现庭审实质化,进一步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捋清庭前会议制度的目的;(二)正确理解直接言辞和传闻证据规则;(三)公开法官心证。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法律监督权;庭审实质化;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2-0048-03一、诉前阶段对“以审判为中心”的抑制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切实将侦查程序和审查起诉程序等诉讼活动的目的转化到辅助审判和为了审判,要加强审判对侦查和起诉活动的制约作用,要把刑事诉讼活动中最重要的定罪和量刑放到审判中去认定。

(一)“诉讼阶段论”的诟病《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以原则性的条款对公检法三机关规定的关系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而一切刑事司法程序的改革都是以合理调整刑事诉讼活动中各机关的权力关系分配为根本落脚点的,各机关间权力的分配归根结底说的还是三机关的上述关系。

我们必须肯定上述关系在我国打击刑事犯罪和实现各机关职能划分的过程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也要看到,如果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这和上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体现着不同的诉讼构造和关系。

“以审判为中心”虽然也肯定了侦查机关和控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地位,但是它更多强调的是这两者对于审判活动的服务和配合作用,即一切是为了审判。

而后者强调的则是国家机关权力的严格分离以及监督和制约,这主要体现在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各管一段,使整个诉讼活动被人为地构建成了流水线化的作业,三者的程序性活动没有重要性的差别。

工作心得: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实现路径

工作心得: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实现路径

工作心得: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实现路径在司法行政化、控辩失衡、侦查中心主义、以案卷笔录审查为主等因素的制约之下,我国刑事庭审依然普遍存在走过场、庭下看案卷判案等虚化现象。

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之路在我国仍然面临诸多困境。

一方面,要正确理解庭审实质化的内涵,厘清“审判中心主义”与“庭审实质化”的关系;另一方面,要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探讨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实现路径,实现定罪量刑辩论实质化、庭审证据调查实质化和心证形成庭上化。

一、以审判为中心与庭审实质化的关系分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是相较于一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以侦查为中心”的运作倾向所提出,在侦查中心主义的模式下,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配合弱化了相互制约的基本功能,侦查阶段形成的证据、笔录和卷宗材料往往直接决定着后续的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形成了近乎于“流水线式”的诉讼过程,审判阶段也因此而沦为这一操作工序的最后加工者,完全受制于侦查阶段,庭审走过场形式严重。

但是,随着冤假错案的大量出现以及我国当前人权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通过剖析冤假错案的形成原因,多是源于侦查阶段的证据存在问题,导致后续诉讼阶段对前期有问题的证据未进行排除。

于是,“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被正式提出。

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是强调审判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讼流程当中的中心作用,要摆脱“案卷笔录中心主义”、“侦审联结”与“侦查中心主义”下对于庭审阶段的桎梏和束缚,做到庭审实质化。

可以说要想使审判中心主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必须走好庭审实质化这一步。

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就是审判去空洞化,也即与现在的庭审虚化现象相对应的,也就是要求庭审实质化。

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法庭辩论策略_辩论赛_

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法庭辩论策略_辩论赛_

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法庭辩论策略从如何贯彻落实的角度对审判中心主义进行解读,在此基础上提出实践措施,才是当务之急。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法庭辩论策略,欢迎借鉴参考。

1. 娴熟的思维应变和语言运用能力以审判为中心的精髓在于庭审的实质化,而庭审实质化的必然结果就是庭审对抗性的增强,这种激烈的对抗要求公诉人必须具备快速的思维应变能力和高超的语言运用能力。

这除了通过辩论赛、演讲比赛等日常训练以及庭前充分准备之外,重点需要在庭审中把握以下技巧:(1)高度集中精神,认真倾听善于抓住对方观点的要点及破绽。

正如美者所言,庭审的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审判前的准备,另一个就是在审判过程中集中注意力。

”[2]在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时,公诉人必须精神高度集中,认真听取,并善于迅速捕捉辩方意见的要点和漏洞。

(2)逐条逐点速记辩方意见中需要答辩的要点。

速记的基本技巧就是记录关键词和要点,既可以是文字记录,也可以是符号、图画等做标记。

速记的要是有效信息,也就是要将辩护意见中值得且需要答辩的观点速记下来,这与出庭书记员的记录是有本质区别的。

比如,辩护人认为构成自首、偶犯、初犯,而起诉书中也认定了自首,被告人确实是初犯、偶犯,这点辩护意见就无需记录。

经验表明,公诉人在速记辩护观点的时候已经在脑子中想好了如何进行答辩和回应,因此也可以将答辩要点进行简单速记。

(3)善于现场组织语言并点对点答辩。

在前一步速记的基础上,迅速组织语言进行点对点、逐条的有条理地进行答辩。

对于辩方提出的质疑和辩驳,不能回避,而是应当直接面对,敢于实事求是,合理合法的回应。

当然遇到当庭难以解决的问题时,应当建议休庭,进行庭后调查。

(4)攻防兼备。

公诉人与辩护人法庭辩论最大的区别在于,辩护方是进攻性,进攻控方的事实、证据、程序,而公诉人不仅要进攻辩护人的观点、证据,还是进行防守,保护指控的事实、依据和意见。

因此,在逐条、逐点答辩的过程中,既要批驳辩护观点,更要将批驳的理由作为论证起诉指控的理由,以攻为守。

工作心得:推进庭审实质化程序

工作心得:推进庭审实质化程序

工作心得:推进庭审实质化程序审判是一项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予以判断、裁决的司法活动。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而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只有经庭审程序依法审查后才能予以确认。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刑事庭审实质化指的是定罪量刑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庭审的方式进行,并且只能在此基础上做出相应的判决。

其本质要求是:案件的审判必须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定罪量刑辩护都必须在法庭,裁判结果也必须形成于法庭。

法庭审理是确保案件获得公正处理、实现诉讼效果的重要场所和最终程序。

推进庭审实质化作为我国现代诉讼制度改革的一记重拳,其中心主旨在于充分保障庭审环节在整个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发挥关键性作用,力求事实的查明、诉权的保护、证据的认定等一系列庭审活动的作用都能够在庭审中得到直接体现。

从整体上看,这一改革政策的落实与司法体制、机制及相关理念的变化密切相关,是践行依法治国理理念,全面建成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将庭审实质化落到实处,仍待紧密围绕当前司法体制框架和实务背景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刑事审判活动现状概述(一)以侦查为中心“七九”刑法的实施,奠定了我国公、检、法三大机关对刑事诉讼的三方分工、各自负责的刑事审判制度的基础。

其中公、检、法三方分工明确,既存在着相互合作的空间,也具备相互牵制的权利,使得法律指导原则得到了较好的执行与实施。

其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分别承担着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司法职能,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有着完全的决定权,但问题也随之而来。

比如,在庭审前,检察机关仅能够在限定的范围内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而法院更是无权在审前阶段就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进行司法审查。

除上述外,“全案卷宗移送制度”的确立,也在一定程度上夯实了“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审判制度。

实践中,法院在审判定案的过程中,很大程度只能依赖检察机关移送的案卷资料和证据,导致整个司法程序欠缺公正,难以凸显出法院审判地位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工作心得:庭审实质化仍须重视调查核实证据

工作心得:庭审实质化仍须重视调查核实证据

工作心得:庭审实质化仍须重视调查核实证据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于推进庭审实质化、增强“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一些错误理解同时显现,如有的认为,可以以“居中裁判”为由,对存疑证据或关键证据不进行调查核实而径行作出采信或不予采信的结论,并据此作出判决。

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应行使法庭调查权核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关键证据,尽可能查明案件真相,即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形势下,仍须重视对证据的调查核实。

理由如下:就诉讼模式而言,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一般认为主要以职权主义模式为主,且带有些许当事人主义的色彩。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以追求“实体真实”为目标。

职权主义模式与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区别之一就在于,法院基于发现真实之必要,是否应依职权调查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均承担发现“事实真相”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该法第191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这体现了法庭的调查核实证据权,并赋予其相应手段。

当法院面对存疑证据时,应当启动调查核实机制,对证据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调查核实,以查明案件事实。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调庭审在查明案件事实中的作用,并不排除法庭调查核实权的行使。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实现庭审实质化,“证据展示质证在法庭、事实查明认定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法庭是查明事实真相的场所,而非只是单纯判断证据是否予以采信的场所。

通常,面对拥有强大国家资源的侦控机关,被告人和辩护人处于搜集证据的弱势地位,当其有合理事由但又无法搜集和提供相关证据时,就需要法官行使调查核实权以保障辩方权利、实现法庭之上的控辩平等。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现庭审实质化思考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现庭审实质化思考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现庭审实质化思考中共中央在进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为了构建全面科学的法律体系,保证人民的合法权益,要逐步形成以审判为核心的诉讼体制。

这就要求在进行诉讼活动中,将司法规律和法治规律作为切入点,破解制约司法工作中较为突出的公平正义等问题。

以审判为核心,使得我国相关刑事诉讼流程能够具有较为科学的判决标准,实现了法律审判活动的实质化,切实做到证据调查、量刑活动以及判决结果的有序进行,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标签:审判中心;庭审实质化;诉讼改革doi:10.19311/ki.1672-3198.2017.19.0681 我国目前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在依法治国体系下,要求以审判活动作为诉讼制度的核心,以此实现案件证据的收集与事实的明晰,形成较为完整的审判流程。

在此基础上以审判作为中心,将庭审工作作为诉讼工作的核心,在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询以及法庭辩论的形式,对原被告双方的意见进行收集。

法官在听取意见的同时,需要对证人证言的可靠性以及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裁决,简而言之,法庭作为实现公平正义的平台,需要对案件中涉及的证据进行收集,对违法行为进行量刑以及对审判结果的公布,最终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而在当前的我国,“审判中心主义”有着较为明显的局限以及不足,首先在侦查体系下,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对犯罪行为进行控诉,使得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其次在传统的诉讼模式下,法官在进行审判工作的过程中,对于卷宗过度依赖,这就使得法官的责任心无法得到培养,工作能力难以得到提升。

最后,审判中心的法律框架,使得刑事诉讼结构难以得到有效完善,阻礙了现代化诉讼体制的形成与完善。

2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现庭审实质化的重大意义“以审判为中心”有着较为深厚的理论深意,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于我国法律体系建设活动而言,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诉讼制度改革活动的开展,使得刑事法律活动中的公正问题得以有效解决,现阶段我国刑事诉讼体系主要涵盖了侦查、起诉、审判等几个主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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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庭审形式化现状及成因
我国庭审形式化现状 请在此输入文本信息标题
我国刑事庭审形式化的问题由来已久。早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理论界和立法者均认 为当时庭审应当“先入为主”、“先判后审”、“先定后审”,导致开庭审判走过场。对此,1996年 《刑事诉讼法》改革开庭前的审查程序,将开庭前的实体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査,同时增强庭审对抗 性。然而,这些改革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立法者继续朝此方向努力, 认为“审判是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判处刑罚的关键阶段”,并改革庭前准备程序、证人、鉴定 人出庭制度等。然而,时至今日,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庭审形式化的现象仍并非鲜见,如关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在审判前已经形成定论,法庭审判只是一个过场;控方审前阶 段形成的案卷材料充斥庭审,甚至成为法院裁判的决定性依据;法庭审判以定罪为中心,量刑程序被 虚置;等等。近几年出 现的一些冤案,如浙江叔侄奸杀案和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等,均与“侦查中心” 和庭审形式化有直接关系。
9.完善人民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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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革公诉案卷移送制度 为确保内心确信来源于法庭、裁判结论形成于法庭,必须使裁判者隔离于审前信息的干扰,以空白的心 灵状态进入庭审。我国的刑事卷宗移送制度几经更迭,防止法官预断一直是其背后重要的推动因素。 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1979年规定作出大幅修改,“取消全案卷宗移送制度,改为主要证据‘复印件’ 移送制度;改庭前实质审 査为形式审查,取消法官庭前调查。”然而由于司法解释将“主要证据”的判 断权交由检察机关掌握,致使法官在开庭前接触的基本都是经过“精挑细选”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材料,较之以前更易产生不利于被告人的预断。有鉴于此,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保留 形式审查的基 础上,废除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方式,回归到全案 卷宗移送制度。但如此一来,曾经困扰1996年以 前司法实践的庭前预断 问题再次萦绕而来,成为无法回避的制度难题。 从世界范围来看,就公诉机关向法院移送何种材料,主要存在“案卷移送主义和“起诉书一本主义”两 种方式。鉴 于案卷移 送主义 滋生庭前预断的本土教训,我们认为,尽管实施起诉书一本主义可能无法杜 绝预断的发生,但实效性瑕疵不能否定制度本身的正当性,我国应当改革公诉案卷移送制度,取消庭前 移送卷宗庭后补充移送证据的规定,采行起诉状一本主义规定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只能向法院移送遵从严 格标准撰写的起诉书。
庭审形式化
所谓庭审形式化,是指案件事实和被告人 刑事责任不是通过庭审方式认定,甚至不 在审判阶段决定,庭审只是一种形式。
庭审实质化的基本要求 请在此输入文本信息标题
树立“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理念
庭审程序及具体制度的设置应符合司 法规律, 保证控辩双方对庭审的实质
参与,并对法庭裁判施加有效的影响
裁判形成于庭审之上
庭审实质化与庭审形式化 请在此输入文本信息标题
4.庭审内容从定罪中心到定罪量刑并重
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认定包括两个部分:定罪和量刑。与之对应,庭审实质 化也应包括定罪审理实质化和量刑审理实质化。,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 修改之后,我国相关司法机关进行了量刑程序改革,“相对独立的量刑模 式”得以确立,其主要包括:第一,法庭应当将量刑纳入法定审理程序, 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在法庭 调查阶段,可以先就定罪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再相对集中地就量刑 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在辩论阶段,可分别就定罪和量刑问题展开辩 论,增强量刑辩论的针对性。第二,明确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以及当 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量刑意见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并组 织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就量刑问题发表量刑意见,并注 意听取他们的意见。第三,要求法官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 由,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在“相对独立的量刑模式”之下,量刑 成为与定罪并列的法庭审判事项,量刑程序的地位得以彰显,量刑依附于 定罪的问题得以解决。
庭审实质化与庭审形式化 请在此输入文本信息标题
3.庭前会议:从实质审查到程序审查
庭前会议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一项制度。《刑事诉讼法》第 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 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 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从立法目的看,“这一程序设计允许法 官于开庭前,在控辩双方同时参与下,对案件的程序性问题集中听取意见。 这样规定有利于确定庭审重点,便于法官把握庭审重点,有助于提高庭审 效率,保证庭审质量。”由此可见,庭前会议的制度定位是程序性审查。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庭前会议呈现出明显的“实体化”倾向,并僭越立 法定位,在一定程度上有取代正式庭审的征兆。突出表现在,庭前会议处 理事项的范围并不仅限于管辖、回避等程序性问题,还包括与定罪量刑相 关的事实和证据等广泛的实体性问题。而主持庭前会议的法官往往是合议 庭成员,他们在庭前会议中对上述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将不可避免地形成 “预断”,对后续的法庭审理产生重要影响。就此而言,法庭审理的核 心——定罪量刑事实上已被前置于庭前会议之中,庭前会议有虚置甚至取 代法庭审理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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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完善繁简分流制度 简易案件简化处理,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实现案件 的繁简分流,“好钢用在刀刃上”,有利于将更多的司 法资源用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了适当扩大,并对程序制度作了 适当调整。然而,由于简易程序简化程度有限,繁简分 流的功能作用不明显。2014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 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刑事 速裁程序”试点工作随后在全国十八个城市相继展开, 这无疑是完善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 一年来的试点情况表明,刑事速裁程序对部分犯罪情节 轻微且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简化程序、快审快结,可以不 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大大压缩了开庭时间,提升 了诉讼效率,实践证明具有可行性。深入总结试点经验, 推广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现案件审理环节的繁简分流, 必将为实现庭审实质化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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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预审庭, 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 度 庭审实质化首先要求的就是实现控审 分离。可以将庭前审查程序交由预审 庭进行,实行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相 分离的制度,控辩双方将本方的诉讼 观点和主要证据向预审法官出示,使 其在全面了解基本案情的基础上,做 出开庭审判或驳回起诉的决定,真正 发挥庭前审查对不当控诉的过滤作用。 庭前证据展示由预审法官主持,控辩 双方互相展示其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 证据材料和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未 经庭前证据展示的证据材料不得成为 定案的依据。防止双方搞证据突袭, 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 3.建立交叉询问规则及相关的证据规则 实行审判长指挥下的交叉询问方式,具 体规定交叉询问的步骤。审判长对控辩 双方交叉询问的指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 面:一是在控辩双方或一方陷入案件枝 节问题或无关问题的询问中或进行不当 询问时,及时引导或制止,保障询问正 常进行。二是通过行使指挥权,调整控 辩关系,维护控辩双方询问机会的均等。 此外,还应当将建立相关的证据规则。 首先,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对公诉 机关以书面形式提供的被告人陈述、证 人证言、鉴定意见或被害人陈述,必须 以上述人员的当庭陈述作为定案的直接 依据,否则应当予以排除。其次,完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一切通过非法手 段获取的证据都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 案的依据,彻底关上刑讯逼供的大门。
演讲人:蒋克邪、原豫星
目 Contents 录
02
01
庭审实质化的内涵和基本要求
我国庭审形式化现状及成因
03
04
庭审实质化的发展方向
推进庭审实质化的具体措施
一、庭审实质化的内涵和基本要求
庭审实质化与庭审形式化 请在此输入文本信息标题
庭审实质化
所谓刑事庭审实质化,是指应通过庭审的方式 认定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决定被告人的定罪 量刑,即“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事实 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护在法庭,裁判 结果形成于法庭”。
庭审实质化与庭审形式化 请在此输入文本信息标题
1.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庭审中心主义
一个案件的完整诉讼形态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主要阶段。“侦查 中心主义”,是指决定被告人命运的为侦查阶段,后续程序只是对侦查调 查结果的补充、印证。其缺陷是,如果过分强调侦查在诉讼中的地位,就 会“仅仅根据侦查阶段做成的调查笔录进行审判,即所谓‘书面审理’”, 不仅虚置了被告人质证、辩论的权利,也使得庭审流于形式。从一个完整 的、理想的诉讼形态考察,侦查和审查起诉仅是控方为审判而进行的准备 活动;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平等、理性对抗,由中立的第三方进 行裁判,因此,决定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应为审判程序,这是“审判中心主 义”的基本要求。应当说,“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 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 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 案产生”。
四、推进庭审实质化的具体措施
推进庭审实质化的具体措施 请在此输入文本信息标题
1.改革公诉案卷移送制度 2.设立预审庭,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
3.建立交叉询问规则及相关证据规则
4.强化辩方力量,提升庭审对抗力
5.建立被害人、证人出庭制度
6.完善繁简分流制度
7.扩大适用法律援助制度
8.提高合议庭独立裁判能力
02
“ 案 卷中心 主 义 ” 的审理模式
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不平等
03
控辩双方诉讼地位 的不平等
04
直接言词原则未得到 充分贯彻
三、庭审实质化的发展方向
庭审实质化的发展方向 请在此输入文本信息标题
从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转变
从案卷中心模式向言辞审理模式转变
庭前会议从实质审查到程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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