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主义下关于庭审实质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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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庭审形式化现状及成因
我国庭审形式化现状 请在此输入文本信息标题
我国刑事庭审形式化的问题由来已久。早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理论界和立法者均认 为当时庭审应当“先入为主”、“先判后审”、“先定后审”,导致开庭审判走过场。对此,1996年 《刑事诉讼法》改革开庭前的审查程序,将开庭前的实体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査,同时增强庭审对抗 性。然而,这些改革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立法者继续朝此方向努力, 认为“审判是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判处刑罚的关键阶段”,并改革庭前准备程序、证人、鉴定 人出庭制度等。然而,时至今日,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庭审形式化的现象仍并非鲜见,如关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在审判前已经形成定论,法庭审判只是一个过场;控方审前阶 段形成的案卷材料充斥庭审,甚至成为法院裁判的决定性依据;法庭审判以定罪为中心,量刑程序被 虚置;等等。近几年出 现的一些冤案,如浙江叔侄奸杀案和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等,均与“侦查中心” 和庭审形式化有直接关系。
9.完善人民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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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革公诉案卷移送制度 为确保内心确信来源于法庭、裁判结论形成于法庭,必须使裁判者隔离于审前信息的干扰,以空白的心 灵状态进入庭审。我国的刑事卷宗移送制度几经更迭,防止法官预断一直是其背后重要的推动因素。 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1979年规定作出大幅修改,“取消全案卷宗移送制度,改为主要证据‘复印件’ 移送制度;改庭前实质审 査为形式审查,取消法官庭前调查。”然而由于司法解释将“主要证据”的判 断权交由检察机关掌握,致使法官在开庭前接触的基本都是经过“精挑细选”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材料,较之以前更易产生不利于被告人的预断。有鉴于此,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保留 形式审查的基 础上,废除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方式,回归到全案 卷宗移送制度。但如此一来,曾经困扰1996年以 前司法实践的庭前预断 问题再次萦绕而来,成为无法回避的制度难题。 从世界范围来看,就公诉机关向法院移送何种材料,主要存在“案卷移送主义和“起诉书一本主义”两 种方式。鉴 于案卷移 送主义 滋生庭前预断的本土教训,我们认为,尽管实施起诉书一本主义可能无法杜 绝预断的发生,但实效性瑕疵不能否定制度本身的正当性,我国应当改革公诉案卷移送制度,取消庭前 移送卷宗庭后补充移送证据的规定,采行起诉状一本主义规定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只能向法院移送遵从严 格标准撰写的起诉书。
庭审形式化
所谓庭审形式化,是指案件事实和被告人 刑事责任不是通过庭审方式认定,甚至不 在审判阶段决定,庭审只是一种形式。
庭审实质化的基本要求 请在此输入文本信息标题
树立“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理念
庭审程序及具体制度的设置应符合司 法规律, 保证控辩双方对庭审的实质
参与,并对法庭裁判施加有效的影响
裁判形成于庭审之上
庭审实质化与庭审形式化 请在此输入文本信息标题
4.庭审内容从定罪中心到定罪量刑并重
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认定包括两个部分:定罪和量刑。与之对应,庭审实质 化也应包括定罪审理实质化和量刑审理实质化。,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 修改之后,我国相关司法机关进行了量刑程序改革,“相对独立的量刑模 式”得以确立,其主要包括:第一,法庭应当将量刑纳入法定审理程序, 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在法庭 调查阶段,可以先就定罪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再相对集中地就量刑 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在辩论阶段,可分别就定罪和量刑问题展开辩 论,增强量刑辩论的针对性。第二,明确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以及当 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量刑意见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并组 织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就量刑问题发表量刑意见,并注 意听取他们的意见。第三,要求法官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 由,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在“相对独立的量刑模式”之下,量刑 成为与定罪并列的法庭审判事项,量刑程序的地位得以彰显,量刑依附于 定罪的问题得以解决。
庭审实质化与庭审形式化 请在此输入文本信息标题
3.庭前会议:从实质审查到程序审查
庭前会议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一项制度。《刑事诉讼法》第 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 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 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从立法目的看,“这一程序设计允许法 官于开庭前,在控辩双方同时参与下,对案件的程序性问题集中听取意见。 这样规定有利于确定庭审重点,便于法官把握庭审重点,有助于提高庭审 效率,保证庭审质量。”由此可见,庭前会议的制度定位是程序性审查。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庭前会议呈现出明显的“实体化”倾向,并僭越立 法定位,在一定程度上有取代正式庭审的征兆。突出表现在,庭前会议处 理事项的范围并不仅限于管辖、回避等程序性问题,还包括与定罪量刑相 关的事实和证据等广泛的实体性问题。而主持庭前会议的法官往往是合议 庭成员,他们在庭前会议中对上述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将不可避免地形成 “预断”,对后续的法庭审理产生重要影响。就此而言,法庭审理的核 心——定罪量刑事实上已被前置于庭前会议之中,庭前会议有虚置甚至取 代法庭审理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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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完善繁简分流制度 简易案件简化处理,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实现案件 的繁简分流,“好钢用在刀刃上”,有利于将更多的司 法资源用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了适当扩大,并对程序制度作了 适当调整。然而,由于简易程序简化程度有限,繁简分 流的功能作用不明显。2014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 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刑事 速裁程序”试点工作随后在全国十八个城市相继展开, 这无疑是完善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 一年来的试点情况表明,刑事速裁程序对部分犯罪情节 轻微且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简化程序、快审快结,可以不 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大大压缩了开庭时间,提升 了诉讼效率,实践证明具有可行性。深入总结试点经验, 推广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现案件审理环节的繁简分流, 必将为实现庭审实质化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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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预审庭, 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 度 庭审实质化首先要求的就是实现控审 分离。可以将庭前审查程序交由预审 庭进行,实行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相 分离的制度,控辩双方将本方的诉讼 观点和主要证据向预审法官出示,使 其在全面了解基本案情的基础上,做 出开庭审判或驳回起诉的决定,真正 发挥庭前审查对不当控诉的过滤作用。 庭前证据展示由预审法官主持,控辩 双方互相展示其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 证据材料和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未 经庭前证据展示的证据材料不得成为 定案的依据。防止双方搞证据突袭, 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 3.建立交叉询问规则及相关的证据规则 实行审判长指挥下的交叉询问方式,具 体规定交叉询问的步骤。审判长对控辩 双方交叉询问的指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 面:一是在控辩双方或一方陷入案件枝 节问题或无关问题的询问中或进行不当 询问时,及时引导或制止,保障询问正 常进行。二是通过行使指挥权,调整控 辩关系,维护控辩双方询问机会的均等。 此外,还应当将建立相关的证据规则。 首先,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对公诉 机关以书面形式提供的被告人陈述、证 人证言、鉴定意见或被害人陈述,必须 以上述人员的当庭陈述作为定案的直接 依据,否则应当予以排除。其次,完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一切通过非法手 段获取的证据都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 案的依据,彻底关上刑讯逼供的大门。
演讲人:蒋克邪、原豫星
目 Contents 录
02
01
庭审实质化的内涵和基本要求
我国庭审形式化现状及成因
03
04
庭审实质化的发展方向
推进庭审实质化的具体措施
一、庭审实质化的内涵和基本要求
庭审实质化与庭审形式化 请在此输入文本信息标题
庭审实质化
所谓刑事庭审实质化,是指应通过庭审的方式 认定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决定被告人的定罪 量刑,即“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事实 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护在法庭,裁判 结果形成于法庭”。
庭审实质化与庭审形式化 请在此输入文本信息标题
1.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庭审中心主义
一个案件的完整诉讼形态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主要阶段。“侦查 中心主义”,是指决定被告人命运的为侦查阶段,后续程序只是对侦查调 查结果的补充、印证。其缺陷是,如果过分强调侦查在诉讼中的地位,就 会“仅仅根据侦查阶段做成的调查笔录进行审判,即所谓‘书面审理’”, 不仅虚置了被告人质证、辩论的权利,也使得庭审流于形式。从一个完整 的、理想的诉讼形态考察,侦查和审查起诉仅是控方为审判而进行的准备 活动;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平等、理性对抗,由中立的第三方进 行裁判,因此,决定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应为审判程序,这是“审判中心主 义”的基本要求。应当说,“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 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 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 案产生”。
四、推进庭审实质化的具体措施
推进庭审实质化的具体措施 请在此输入文本信息标题
1.改革公诉案卷移送制度 2.设立预审庭,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
3.建立交叉询问规则及相关证据规则
4.强化辩方力量,提升庭审对抗力
5.建立被害人、证人出庭制度
6.完善繁简分流制度
7.扩大适用法律援助制度
8.提高合议庭独立裁判能力
02
“ 案 卷中心 主 义 ” 的审理模式
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不平等
03
控辩双方诉讼地位 的不平等
04
直接言词原则未得到 充分贯彻
三、庭审实质化的发展方向
庭审实质化的发展方向 请在此输入文本信息标题
从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转变
从案卷中心模式向言辞审理模式转变
庭前会议从实质审查到程序审查
庭审内容从定罪中心到定罪输入文本信息标题
2.从案卷中心模式向言辞审理模式转变 在审判程序中,“案卷中心主义”的裁判模式是造成刑事庭审虚置的首要 因素。所谓“案卷中心主义”的裁判模式,是指“刑事法官普遍通过阅读 检察机关移送的案卷笔录来展开庭前准备活动,对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 述、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普遍通过宣读案卷笔录的方式进行法庭调查, 法院在判决书中甚至普遍援引侦查人员所制作的案卷笔录,并将其作为裁 判的基础”。而直接言词原则,是指裁判者亲自听取控辩双方、证人及其 他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在此基础上形成对案件的认识 并据此对案件作出相应的裁判。案卷中心模式存在诸多弊端,若要实现庭 审实质化的发展,则必要真正贯彻落实直接言辞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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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强化辩方力量, 提升庭审对抗 能力 (1)取消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的程 序。该改革措施旨在奠定控辩平等 的基本法庭格局,可以将此程序改 为由控辩双方向法庭陈述。(2) 赋予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沉默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侦查机 关或控方的讯问时,有选择回答或 保持沉默的权利,充分尊重其人格 尊严和主观意愿。这也是诉讼文明 与民主的必然要求。(3)扩大辩 护律师的参与范围。赋予辩护律师 在侦查阶段的介入权、 调查取证 权和会见不受监视的权利,以及在 侦查结束后全面的阅卷权,从而为 庭审中的平等对抗做好充分准备。
庭审形式化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庭审调查未贯彻直接审理原则,证据审查趋于形式化。 二是庭审举证、质证趋于简化,造成普遍的庭审不充分。当事人简略举证、质证,公诉人批量举证、概括举证现 象大量存在,较少一证一举、一证一质
请在此输入文本信息标题 我国庭审形式化产生的原因
01
公检法“流水作业” 的诉讼构造
5.建立被害人、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关于被害人出庭问题。应规定除强奸案件的被 害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出庭外,其他 案件的被害人如不存在正当理由的,都应当出 庭作证。否则,其被害人陈述不得作为证据使 用。 关于证人出庭问题。我国证人出庭率很低。学 界就证人出庭难的原因进行过多方探索,并归 结出以下原因: 对证人的保护和补偿不够;全 案移送使得笔录中心主义地位更加稳固;检察 院为了巩固证言不愿意证人出庭,同时也为防 止当庭翻供;人民法院出于与检察机关的互相 配合及诉讼效率的考虑等。针对这些问题,首 先, 应当明确证人的强制出庭义务,对于应当 出庭作证的证人,经法院依法通知和传唤后, 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采取拘 传的方法强制其到庭,并予以罚款。其次,建 立对证人的人身、财产保护机制,严厉打击侵 犯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最后,还应当建立具 体的出庭作证补偿制度,由国家财政开支,补 偿证人因作证而支出的费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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