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实质化背景下监察调查取证规则的检视与完善
检察院实质化庭审工作总结
检察院实质化庭审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检察院实质化庭审工作也迎来了
新的发展机遇。
实质化庭审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充分证据收集,以及在庭审阶段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的工作模式。
这一工作模式的推行,为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首先,实质化庭审工作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
通过深入调查和充分证据收集,
检察机关能够更加客观地了解案件的真相,确保庭审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这样一来,就可以有效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实质化庭审工作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提前收集证据、进行充分调查,检察机关可以在庭审阶段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问题,避免庭审过程中的无谓争论和拖延。
这样不仅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庭审效率,还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快速解决案件的需求。
最后,实质化庭审工作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深入调查和充分证据收集,
检察机关可以及时发现并打击各类犯罪行为,有效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
这样一来,就可以提高社会的安全感和公共秩序,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总的来说,检察院实质化庭审工作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司法改革举措。
通过
实质化庭审工作的推行,不仅可以提高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还可以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希望各级检察机关能够进一步加强实质化庭审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为建设法治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摘要:随着当前时代的不断进步以及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当前发展背景下,各种违纪案件都涌现出了不同的新特点,这些问题给案件审理工作带来了非常多的困难。
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探讨,利用正确的方式以及科学的办法,不断适应新时代的变化,才能够在新形势下使案件审理工作发挥出更高效的作用。
关键词:新形势;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问题;改进探讨引言随着时代的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纷繁变化,使得越来越多的案件呈现出了更多的困难,这使得纪检监察工作遇到了非常大的压力。
纪检监察的案件相关处理和审理工作,实际上是查处违纪案件必经的法律程序,以及重要环节也是当前发展当中案件检查部门需要按照依法处理的案件关键。
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在发展过程当中迎来了新的挑战和新的机遇,只有认真地把握这些新的情况和时代发展的特征,结合相应单位的实际建设情况,正确的以科学的态度应用党政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知识,以严谨的态度对待行政监察,才能够在新形势下适应新发展东中的案件处理,才能够发挥出应有的效果。
1.重视案件审理工作的价值重视并且增强案件的审理工作,是依法按照纪律办事提升相关监察单位能力的重要保障。
同时增强案件的审理工作也是高效并且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以及党员监察干部合法权利,增强文明治理社会的重要途径。
增强对案件的审理工作,重视程度是严格办理案件程序,同时能够积极保障案件质量的基础要求。
对于党和国家的各项机关单位来说,国家性质以及党政特点决定了依法执政的关键所在。
纪检监察部门需要按照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处理的方式来对每一项案件进行归纳和管控。
查处违纪是重要的手段,也是纪检监察部门的四项职能之一,在实际案件侦办过程当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工作。
在案件调查结束之后,需要经过国家法律部门的审理,才能够提交有关会议进行决定和讨论,这也是增强我国法治社会依法治国的基础保障。
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
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一、本文概述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庭审实质化已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
庭审实质化不仅要求庭审过程的形式公正,更强调实质公正的实现,即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公平、公开的审理。
本文旨在探讨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通过分析当前庭审实质化面临的困境与挑战,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与实践,提出具体的改革建议与措施。
文章将首先概述庭审实质化的基本概念与意义,阐述其在我国司法改革中的重要地位,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深入分析庭审实质化的现实困境,如庭审虚化、走过场等问题,并探讨其背后的原因。
随后,文章将介绍国内外在庭审实质化方面的成功经验与做法,为我国的改革提供借鉴与启示。
文章将提出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具体路径和方法,包括完善庭审制度、提高法官素质、加强律师作用等方面的措施,以期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提供有益参考。
二、庭审实质化的理论基础庭审实质化作为一种司法改革的目标,其理论基础深深植根于法治原则、程序正义以及人权保障等核心理念之中。
法治原则要求法律的实施应当遵循明确的规则,庭审实质化正是这一原则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
通过实质性的庭审,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防止权力的滥用和擅断。
程序正义是庭审实质化的另一重要理论基础。
它强调程序的公正性对于保障实体公正至关重要。
庭审实质化通过严格规范庭审程序,确保控辩双方在平等、对抗的平台上充分展示证据、展开辩论,从而保障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人权保障是庭审实质化的又一核心理论基础。
在现代法治国家,人权保障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追求。
庭审实质化通过确保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切实保障,防止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侵犯人权的现象发生,从而保障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
庭审实质化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法治原则、程序正义以及人权保障等核心理念。
这些理念共同构成了庭审实质化的价值基础,为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
庭审实质化背景下证人保护制度实施问题研究
2019年第6期法治研究151庭审实质化背景下证人保护制度实施问题研究韩 旭 徐 冉** 摘 要:庭审实质化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保护制度,但规则的不明确导致实践中该项制度沦为“空转”。
证人保护措施应当适用于所有有证人作证的案件;办案机关、证人或者其近亲属都可以成为证人保护措施的启动主体;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四类案件”,应当推定证人或者其近亲属面临人身危险,从而由办案机关酌情采取保护措施,对于其他案件,则应由办案机关裁量是否启动证人保护;证人保护措施的实施,应当遵循“谁需要,谁保护,基础保护不变,新增保护叠加”原则,保护措施的选择,既要体现及时性,也要关注诉讼阶段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在审判阶段,应当实现证人保护与被告人对质权保障两方面的平衡。
关键词:庭审实质化 证人保护 实施问题一、引言当前正在推进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实践中主要体现为庭审实质化,庭审实质化要求质证实质化,而质证实质化则要求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能够出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质疑。
虽然2012年、2018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两次修改,但证人出庭作证率并未有明显的改善。
该问题日益成为制约庭审实质化的瓶颈。
证人不出庭很大程度上与证人保护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有关。
在法律逐渐强化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同时,加强对证人人身安全等权益的保护也成为了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课题。
为解除证人的后顾之忧,避免证人因为作证而受到打击报复,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证人保护制度,但由于规则比较简约、不具有可操作性,实践中存在着证人保护制度失灵的状况。
考察既有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发现,论者多指出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不足,比如缺乏系统化证人保护的法律规定、缺乏明确的证人保护阶段、缺乏有效的证人保护措施、缺乏对证人保护的预防性保护和事后保护、缺乏对证人作证必要的经济补偿*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项目编号:17VHL004)阶段性成果。
“三项规程”背景下的庭审实质化
“三项规程”背景下的庭审实质化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律体系日臻完善,人民群众的司法保障不断增强。
而“三项规程”的出台更是进一步加强了庭审实质化,大力推进审判公开、审判独立和司法责任制,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司法权益,提高审判公信力,加快全面依法治国步伐奠定了坚实基础。
庭审实质化是指将庭审程序化的规定转化为庭审实质化的依据,把主要精力放在审理案件的实质问题上,争取实现“快审慢抗、定点精准、公正有序”的审判目标。
三项规程是在这个背景下提出的,其实现过程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一、加强审判公开审判公开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将案件的审判程序、诉讼材料和判决结果等信息公布给社会公众,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庭审实质化就是在审判公开的框架下,对案件的实质问题进行审理,推进审判公开进一步深入。
在实施审判公开的过程中,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让人民群众普遍了解并熟知法律权益,提高行使司法权益的能力和意识。
此外,要加强审判机关的信息公开,及时向公众公布案件审理进展和判决结果,确保审判公开的及时性和真实性。
同时,还应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作用,推进司法公正、促进司法透明。
二、强化审判独立审判独立是指庭审实质化的基础,也是法治建设的基石。
庭审实质化需要保障审判独立,确保司法行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在实践中,需要强化法官的独立性,保证审判机关不受外来干涉,自行独立作出判断。
此外,还应加强审判质量的监管,对不当判决和判决不公现象加强制约和管控。
为保障审判独立,还可以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法官考核机制,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和法律能力,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在庭审实质化的过程中,还可以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提高审判实效和质量。
三、实行司法责任制司法责任制是推进庭审实质化的重要保障。
实行司法责任制,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加快案件审理进度、提高司法效率、保证司法公正。
审判中心与监察体制改革——以证据制度为视角
审判中心与监察体制改革—以证据制度为视角注海燕内容提要:《监察法》要求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 改革背景下,监察制度需要从证据裁判原则、证明标准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角度进一步细化或完善。
关键词:审判中心监察体制改革证据裁判证明标准非法证据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 —5330 (2018) 03 —0118 —07作者简介:汪海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088)。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
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如何实现监察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对接,尤其是在证据制度,包括证据裁判原则、证明标准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方面的有效对接,不仅关乎能否实现高效反腐的立法初衷,而且也是依法反腐的试金石。
一、监察体制改革与证据裁判规则证据裁判规则是指对有罪事实的认定应依据证据。
该原则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不仅有利于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活动,而且也是防止冤错案件发生的基石。
2010年6月13日,两 院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这是证据裁判规则首次规定在我国法律性文件中。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未对该原则进行明文规定,但无论是在法律条文还是司法解释中,®都包含了证据裁判规则的内容,体现了证据裁判规则的精神。
"该规则不仅要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而且证据还应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与此同时,按照审判中心的要义,为实现证据裁判规则还应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即证人、鉴定人和侦查人员等应出庭作证。
基于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 下简称《决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 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的改革目标。
审查调查证据收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审查调查证据收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审查调查证据收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的经验。
先说这证据收集里存在的问题吧。
嘿,我觉得最让人头疼的就是证据的完整性。
有时候啊,大家太着急忙慌的,就跟赶鸭子上架似的,收集的证据这儿缺一块那儿缺一块。
就拿之前一个案子来说吧,调查一个经济往来的事儿,光盯着转账记录了,结果和这笔钱相关的一些合同附件啥的,竟然一开始就给忘了。
得直到后面要整理案件细节的时候才发现,这只能又回头重新找补,折腾得够呛!还有证据的可靠性。
这也不是那么容易判断的。
我记得有一回,来了个证人提供了一份证词,那证词乍一听挺像样的。
可是啊,后来仔细一查,这证人跟被调查对象有点利益牵扯,这证词的可信度就大打折扣了。
再加上,在收集物证的时候,来源有时候没捋清楚,就跟一盘散沙似的,这要是打官司或者进行后续处理的时候,很容易被对方抓住把柄呀。
那我感觉对于这证据收集这块怎么改进呢?我觉得啊,在开始收集证据之前就一定要制定一个特别详细的计划,就像我们出门旅游先规划好路线一样。
例如,调查一个涉及多人的案件,要详细列出每个人需要提供哪些方面的证据,是各种通信记录呢,还是在场的一些物证之类的。
对了还有证据收集人员的培训。
现在很多新入行的年轻人,虽然有热情,但是对于证据收集的各种要点啊、注意事项啥的都不清楚。
就像我之前带的一个小孩,连最基本的证据封存程序都弄错了。
所以培训的时候,就得找那些真正有实战经验的人来讲,不能光是纸上谈兵。
多给他们说说实际会遇到的坑,就像我今天给你们分享的这些教训一样。
哦,再说证据保存这个事儿。
这个也特别重要,很多时候证据都收集来了,可是保存条件没弄好。
比如说影像证据吧,要是保存的格式不对或者存储设备突然出问题了,那就废了。
我觉得最好是有专门的证据存储系统,按照不同的案件类型、证据类型分类保存,而且要有定期的维护备份。
不过我也知道这些建议也不是万能的,每个案件都有它特殊的地方。
比如一些涉外案件,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可能还要遵循不同国家的法规。
庭审实质化的检察应对
的妾求。因此,以树立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为主体,以提高证据审查能力和出庭公诉能力为“两翼”,提高公
诉实战技能,将成为检察机关应对庭审实质化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庭审实质化;证据审查模式;交叉询问;程序性辩护
中圈分类号: D92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CN61-1487一(2018)08-0077一04
二、庭审实质化对公诉工作的影晌 〈一〉对公诉办案理念的影响 作为连接侦查与审判的枢纽,审查起诉本是拦截侦 查环节错误的一种程序装置,但一些检察机关有着强烈
基金项目: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创新实践项目“司法改革背量下法律监督的深化与完善”(2017BSCX40)阶段性成果
[22]沪红会筹办春赈阴]. 益世报,1918-3-26. [23]红会发施,棉衣 [N].大公报,1918-12-5. [24]红会广施棉衣 [N].大公报,1919-1-13. [25]葛沽谢赈 [N].大公报,1917-12-28. [26]红十字会之成绩 [N] . 益世报,1918-2-6. [27] 关于赈灾之种种阴].大公报 ,1917-10-28.
〈二〉对证据审查模式的影响 在以往传统的以侦查为中心背景下,将口供作为认 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是检察机关采信证据的主要方 式,主要表现为:以审查言辞证据为中心,只采信与口供 相印证的证据,而忽视与口供相矛盾的其他证据,将口供 作为决定起诉与否的主要依据,审查起诉的基本方式主 要也是审查以讯问笔录为核心的侦查案卷。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口供)作为一个证据种类,对于 侦破案件、查明案件事实乃至对被告人定罪量刑都起着 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口供这类证据由于具有主观性强、不 稳定的特点,加之侦查机关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导 致口供的真实性无法保证。通过梳理和分析以往刑事错 案产生的原因不难发现,对口供的过度依赖是促成刑事 错案的重要因素。尽管司法实践中刑事错案的发生与发 展过程不尽相同,但口供中心主义的影子在各个诉讼阶 段却随处可见。 以赵作海案为例,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 供获取了赵作海的有罪供述,并以此口供为核心构筑了 有罪证据体系,然而该证据体系却与案件事实存在明显 的矛盾:①从井里发现的尸体已经高度腐烂,多次 DNA 鉴定都无法确定死者的身份;②警方根据残尸所确定的 死者身高约在 170CM ,而“被害人”赵振裳身高只有 165CM ;③赵作海虽然供认了犯罪,但无法按照其供述找 到“被害人”尸体的头和四肢;④从赵作海家里提取的 “作案凶器”上没有任何血迹,侦查机关也没有考察该凶 器的伤痕特征。检察机关最初也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将案件退回补充债查两次,但是在政法委的协调下,最终 接受了侦查机关构筑的以口供为核心的证据体系,并主 要以被告人的供述来审查案件事实,忽视了口供证据与 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 在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
刑事庭审实质化审判模式与传统审判模式之比较
刑事庭审实质化审判模式与传统审判模式之比较刑事庭审实质化审判模式与传统审判模式是两种不同的审判理念和方式。
在实质化审判模式下,审判过程更加注重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充分调查和审查。
与之相比,传统审判模式则更加注重程序和形式,强调法律规定和程序的正确执行。
在实质化审判模式下,法官需要主动参与案件调查和取证,以确定案件的真相和确凿的证据。
法官不再是被动地等待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而是积极参与并指导案件调查过程。
这样一来,实质化审判可以更好地解决案件的实际争议和纠纷,减少了程序上的漏洞和盲点,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实效性。
相比之下,传统审判模式往往注重程序和形式,强调法律规定的严格执行。
在传统审判模式下,法官更多地扮演着决策者和法律解释者的角色,往往不会过多地介入案件的事实调查和取证过程。
这样一来,传统审判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案件的实际争议,也可能导致判决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影响司法公正性。
实质化审判模式对法官的能力和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官需要具备更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思考和判断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法官还需要具备批判性思维和公正的心态,以保证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不可否认的是,传统审判模式在一些方面仍然具有优势。
传统审判模式强调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对于特定案件和特殊情况的处理较为稳定和可控。
传统审判模式也更容易使当事人和公众对司法判决和裁决产生信任,维护了司法的权威性和认可度。
实质化审判模式与传统审判模式在目标、理念和方式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实质化审判模式注重案件实质和证据的充分审查,更加注重实际争议的解决和司法公正的实现;传统审判模式注重法律程序的严格执行,维护司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不同的审判模式可以相互补充和借鉴,在不同的案件和情况下选择合适的审判方式,以实现公正和有效的司法。
论刑事庭审实质化
论刑事庭审实质化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实质化庭审着重强调审判活动的公正、科学和效率,旨在实现真正的司法正义。
本文将从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内涵、优势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刑事庭审实质化,首先意味着注重庭审直接参与当事人的功能。
在实质化过程中,庭审活动更加注重对当事人的直接调查、质证和辩论,而不仅仅通过书面材料作为判决依据。
这有利于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和主张,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其次,刑事庭审实质化也强调判断依据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在实质化庭审中,法官将更加注重对证据的权威性和完整性的审查,以保证判断依据的真实可信。
同时,法官会对证据之间的矛盾、合理性以及相关法律的适用进行深入思考和权衡,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第三,刑事庭审实质化也强调庭审活动的效果和效率。
在实质化过程中,庭审活动更加高效率地进行,减少了繁琐的程序问题,提高了审判效率。
同时,实质庭审也有助于减轻法官负担,使法官更加专注于案件真相的探寻与判决的依据,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然而,刑事庭审实质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庭审现场秩序的维护。
实质化庭审注重当事人的直接参与,可能导致现场秩序混乱、争议激化等问题。
因此,需要法庭加强对庭审秩序的管理,确保庭审活动的有序进行。
其次是庭审资源的配置问题。
实质化庭审对法官和庭审设施的要求较高,需要更多的人力和财力投入。
然而,现实中庭审资源有限,无法满足实质化庭审的要求。
因此,需要考虑如何平衡庭审资源和负担,确保实质化庭审的可行性。
最后,刑事庭审实质化也面临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司法制度的改革的挑战。
实质化庭审强调庭审活动的公正和科学,需要对法律法规进行精细修订,以保障实质化庭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实质化庭审还需要配套相关的司法制度改革,以确保实质化庭审的顺利开展。
综上所述,刑事庭审实质化是当前法律发展的方向,其注重审判活动的公正、科学和效率,更加关注当事人的直接参与和判断依据的客观性。
庭审实质化对证据制度
庭审实质化对证据制度一、前言庭审实质化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而对证据制度则是庭审实质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就庭审实质化对证据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二、对证据收集的要求1.全面性:对于案件中所有有关事实都应该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
2.合法性: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真实性:所收集到的证据必须是真实可信的,不能虚构或者篡改。
4.及时性:证据应该在案件开庭前充分准备好并提交给法庭。
三、对证据使用的规定1.严格证明原则:在庭审过程中,所有涉及到事实与争议点的问题必须通过严格证明原则来解决。
2.排除非法证据原则:任何非法获取或者非法使用的证据都应该被排除在外。
3.自由认定事实原则:在判断案件事实时,应该采用自由认定事实原则,而不是严格适用举证责任规则。
4.证据标准原则:在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时,应该采用证据标准原则,即越重要的事实需要越充分的证明。
四、庭审实质化对证据制度的影响1.加强庭前调解: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可以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初步评估,从而更好地促进双方达成和解。
2.加强庭审程序:在庭审过程中,可以通过对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权益,并且有效避免因程序问题导致的案件误判。
3.提高司法效率:通过对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可以避免无效或者重复的证据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效率。
五、完善对证据制度的建议1.建立专门机构:建立专门机构来负责收集、整理和审核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
2.加强技术手段:应该积极引入先进技术手段来协助收集和整理证据,如视频监控、DNA鉴定等。
3.完善法律规定: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各种非法获取或使用证据的情形,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4.加强培训和教育:应该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庭审实质化和对证据制度的认识。
六、结语庭审实质化对证据制度的完善是司法改革中的重要一环,只有通过各种手段来加强证据收集和使用,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
2024年浅析完善我国科学证据审查制度的几点思考
2024年浅析完善我国科学证据审查制度的几点思考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科学证据在各类案件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科学证据审查制度作为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环节,其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本文将从科学证据审查的重要性、当前审查制度的问题、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完善制度的方向、面临的挑战与对策以及结语与展望等方面,对我国科学证据审查制度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
一、科学证据审查的重要性科学证据作为现代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审查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科学证据审查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确保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通过对科学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可以有效排除虚假证据,确保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为司法公正奠定基础。
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公正、透明的科学证据审查过程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任度。
提高司法效率:科学高效的证据审查制度可以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
二、当前审查制度的问题虽然我国科学证据审查制度在不断发展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审查标准不明确:目前,对于科学证据的审查标准尚不统一,导致不同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尺度不一的情况。
审查程序不规范:部分法院在科学证据审查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等问题,影响了审查结果的公信力。
专业人才匮乏:科学证据审查需要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才,而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人才储备尚显不足。
三、制度完善的必要性针对当前科学证据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完善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适应科技发展需要: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新型科学证据不断涌现,完善制度可以更好地适应科技发展需要,确保司法公正。
提升司法公信力:完善科学证据审查制度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强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
促进司法效率提升:制度完善可以优化审查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司法效率。
四、完善制度的方向为了完善我国科学证据审查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明确审查标准:制定统一的科学证据审查标准,确保各级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尺度一致。
《监察法》实施中的证据合法性问题分析
《监察法》实施中的证据合法性问题分析随着《监察法》的实施,对于证据合法性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依法收集、保管、审查和运用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
在实际操作中,证据合法性问题依然存在一定的挑战和困难。
本文将对《监察法》实施中的证据合法性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监察法》中的证据合法性要求《监察法》对于证据的要求和使用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的合法性要求:《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依法进行,遵循法定程序和方式,保障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监察机关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不得拒绝、阻挠当事人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不得强迫证人作伪证。
2.证据的保密性要求:《监察法》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涉密证据,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保密,并严格审查使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泄露或滥用。
3.证据的审查和质证程序:《监察法》规定,证据在案件办理中应当进行审查和质证程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当事人有权对证据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的相关证明材料,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审查、质证,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二、《监察法》实施中的证据合法性问题尽管《监察法》对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和处理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1.证据获取的合法性难以保障:在一些案件办理过程中,监察机关可能面临证据获取的难题,特别是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涉密证据时,可能因为法律规定不够清晰或者操作程序不够规范,导致证据的获取难以做到合法合规。
2.证据保密性难以保障:一些涉密证据的保密性难以得到严格保障,可能存在泄露或者滥用的风险。
特别是在案件办理中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者多个人员的配合时,保密性的难题可能会愈发凸显。
3.证据审查和质证程序不够完善:在一些案件中,因为证据的复杂性或者争议性,可能存在着审查和质证程序不够规范和完善的问题。
对监察证据与审判证据标准相统一的反思--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三条为视角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 of Hunan Taxation College 2020年6月第3期第33卷(总第173期)Vol. 33 No. 3Jun. 2020对监察证据与审判证据标准相统一的反思——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三条为视角**收稿日期:2020 - 05-11作者简介:郑寻(1987—),女,黑龙江人,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碑林区税务局法制科科员,研究方向为税收法治。
郑寻(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碑林区税务局,陕西西安710048)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三条对于统一证据标准、解决两法冲突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监察证据与审判证据在证据定义、证据种类、非法证据排除、法律依据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实践中在如何克服证据收集规则的差异性而实现证据标准相统一、如何区分不同类型的监察案件的证据标准仍 面临着诸多难题,尚有待法律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和司法实务的不断推动。
关键词:监察证据;审判证据;证据标准中图分类号:DF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 - 4614(2020)03 - 0068 - 05职务犯罪中监察证据与审判证据如何衔 接一宜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三十三条对此进行了规定,根据中央纪委研究室的权威解读:“监察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参照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要求,全 面、客观地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 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⑴。
应当肯定的是监察法第三十三条对于统一证 据标准,解决两法冲突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监察证据与审判证据毕竟性质不同,二者在收 集、固定、审查及运用方面如何实现标准一致 面临着诸多难题。
一、监察证据与审判证据的比较(一)证据定义比较纵观监察法全文,其并未给监察证据进行 单独定义,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 义》中将监察证据界定为“是指以法律规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监察机关所调查事项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⑷。
庭审实质化背景下监察调查取证规则的检视与完善
庭审实质化背景下监察调查取证规则的检视与完善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庭审实质化已成为司法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
在庭审实质化的背景下,监察调查取证规则的检视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监察调查取证规则的现状入手,对其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在庭审实质化的大背景下更好地完善监察调查取证规则。
目前,我国监察调查取证规则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我国监察调查取证规则的法律地位不够突出。
虽然监察法对取证程序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仍然存在制定不具体、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我国监察调查取证规则与刑事诉讼取证规则相比较,存在较大的差异。
这种差异导致了在庭审实质化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如证据的认定标准和取证程序的规范化等问题。
我国监察调查取证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行政指导思想的影响。
监察调查取证规则缺乏独立性和科学性,对于取证过程的规范化不够严格。
为了完善监察调查取证规则,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察调查取证规则的法律地位和操作程序。
应对监察调查取证规则进行细化,具体规定取证过程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步骤,确保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增加监察调查取证规则与刑事诉讼取证规则的一致性。
可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明确监察调查取证规则中的一些模糊概念和操作规范,确保监察调查取证规则与刑事诉讼取证规则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
独立制定监察调查取证规则,避免受到行政指导思想的影响。
应根据监察调查领域的特点和具体情况,结合行政、司法和行业规范等方面的经验及时调整和修订监察调查取证规则,确保其科学性和独立性。
加强对监察调查取证规则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对监察机关和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监察调查取证规则的了解和操作能力。
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普及监察调查取证规则的基本知识和操作要点,增强公众对监察调查取证规则的认同和理解。
减刑实质化审理背景下的证据审查
减刑实质化审理背景下的证据审查作者:徐丹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2年第10期摘要:实质化审理背景下,减刑案件的审查必须以证据为中心,不仅要注重对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财产性判项履行等实体条件证据的审查,准确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也要注重对提请减刑的程序性条件证据的审查,明显的程序瑕疵或者程序违法,可以补正的要求监狱补正,该纠正的予以监督纠正,从而确保用于减刑的各项证据材料均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要求。
关键词:减刑证据实质化审查一、减刑实质化审理背景下的检察机关证据审查概述减刑案件的实质化审理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应有之义”[1]。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证据核查在法庭,事实认定在法庭,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条明确了实质化审理“坚持严格审查证据材料”的工作基本要求,“认定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法定条件,应当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于没有证据证实或者证据不明确、不充分,不得裁定减刑、假释”。
在实质化审理要求下,检察机关在办理减刑案件时必须坚持全面依法审查、主客观相一致、严格证据审查以及区别对待的原则,运用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证据为中心,强化证据规则的运用,做到对减刑实体性条件证据和程序性条件证据审查并重,确保监狱提供的各项证据材料或者自行调查补充的材料均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要求,实现不同案件不同处理结果。
二、对减刑案件实体条件证据的审查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罪犯是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减刑。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3条对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进行了界定[2],但只是文义上的界定、比较原则,如何审查认定证明“确有悔改表现”等减刑实体条件的证据,仍旧是司法实践中一大难点。
庭审实质化改革下证据规则的检视与完善
庭审实质化改革下证据规则的检视与完善摘要: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目标是摒除庭审形式化,推进庭审实质化的同时应当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规则。
证据规则的作用是规范庭审中证据能力和证据证明力,完善证据规则对于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有着重大的意义。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证据规则目前存在的问题,然后简要地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庭审实质化;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检视与完善一、庭审实质化改革对证据规则新要求的理论出发点庭审实质化改革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合理平衡法院审判与侦查、审查起诉之间的关系,平衡之旨在于既要保证法院的审判中心作用,同时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作用也应当充分发挥;另一方面是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庭审实质化就是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1]马静华教授认为,庭审实质化改革基本模式由三部分组成,即规范化的庭前会议、实质化的庭审程序以及当庭裁判机制。
[2] 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离不开庭审对证据的需求,而证据则需要证据规则进行规制,才能实现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要求。
在庭审实质化的内容方面,重点是强调庭审过程中的直接言词原则和证据裁判规则。
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必须亲身经历案件过程,而这一过程即是法官对全案证据的了解过程,证据裁判原则要求庭审必须构建证据规则体系。
由此可见,实现庭审实质化便是实现程序公正,而实现庭审实质化对证据规则也应当有新的要求。
庭审实质化改革要求审判程序的作用,不应当仅仅体现在裁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这一方面,还应当体现在违法侦查行的为审查以及公民依法享有基本权利的救济方面。
一方面裁判被告人是否有罪,法律要求必须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而且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并经过法庭合法调查的证据。
另一方面对于违法侦查的行为,法官经过庭审之后可能会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否认该行为得到的证据的证据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在于,对权利侵害者进行权利救济的同时,保障我国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论庭审实质化改革下质证规则
论庭审实质化改革下质证规则
李思远
【期刊名称】《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年(卷),期】2016(000)003
【摘要】作为刑事诉讼庭审活动的核心环节,质证在我国不仅是审判中调查核实证据的法定步骤,也是法庭审查证据进而认定案件事实的必经途径.我国虽未明确规定质证为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但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也明确了质证活动的重要性.质证规则不仅是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需要共同遵守的规则,也是规范法庭秩序、避免审判混乱、提升司法效率的重要保障.我国的庭审质证规则还停留在规范庭审秩序的阶段,既有规则稀疏且散乱,整体性、体系性不强.完善以交叉询问规则为核心的质证规则,有利于推动庭审的实质化运行.
【总页数】5页(P99-103)
【作者】李思远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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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证据的司法认定规则
监察证据的司法认定规则
罗灿
【期刊名称】《中国应用法学》
【年(卷),期】2023()1
【摘要】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监察证据规则得到了逐步构建,但监察证据的司法认定规则尚未得到完全明确。
本文认为,监察证据的司法认定规则主要包括监察证据的证据资格、证据能力、证明力的审查判断规则以及必要的补查补证规则。
除了法定监察证据以外,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阶段和以涉嫌职务违法立案调查期间收集的证据也具有刑事诉讼证据资格。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监察证据的司法认定。
对监察取证规范和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应当与刑事审判要求相一致,对整体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口供补强、印证证明、证明标准。
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形,应当应补尽补。
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依法审查原则、就高不就低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刑法谦抑性原则,强化审判对监察的制约,促进法治反腐。
【总页数】15页(P163-177)
【作者】罗灿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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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鉴定立法的规范分析与程序完善——以司法鉴定制度为参照
监察鉴定立法的规范分析与程序完善——以司法鉴定制度为
参照
拜荣静
【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
【年(卷),期】2024()1
【摘要】2018年《监察法》与2021年《监察法实施条例》分别规定了监察调查中的鉴定措施,这标志着我国继司法鉴定、行政鉴定方式用于解决专门性问题之后,又产生了解决专门性问题的监察鉴定方式。
《监察法实施条例》在监察调查权限中规定了鉴定措施的基本规范,监察鉴定对于监察调查中专门性问题解决有其存在必要性和基本价值。
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监察机关鉴定措施实行对外委托方式,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监察机关不内设鉴定机构。
完善监察鉴定制度,应在监察机关内设对外委托职能部门,建立对外委托监察机构名册目录、建立监察鉴定意见复议制度,以及完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总页数】10页(P18-27)
【作者】拜荣静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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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质化背景下监察调查取证规则的检视与完善
随着庭审实质化的不断推进,监察调查取证规则的检视与完善变得尤为重要。
监察调
查取证规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规定了在监察调查过程中应当如何进行证据的收集
和取证工作。
这项工作的规范与完善关系到监察调查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也关系到国家法
治的健全和社会稳定的发展。
在庭审实质化背景下,必须持续对监察调查取证规则进行检
视与完善,以满足新形势下的监察调查需要。
一、监察调查取证规则存在的问题
在庭审实质化背景下,监察调查取证规则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规则不够完善。
监察调查取证规则在不断完善中,但在一些具体环节和细节上仍
存在缺陷,对一些特殊情况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取证工作的难度和不确定性增加。
2. 取证程序不够规范。
在监察调查中,一些取证程序不够规范,导致证据的收集和
取证工作存在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3. 证据保全不够完善。
在监察调查中,证据的保全工作并不够完善,容易造成证据
的灭失和破坏,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4. 对于新型证据的规定不够清晰。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新型证据的产生越来越多,然而对于新型证据的规定并不够清晰,导致在监察调查中对新型证据的处理存在困难和问题。
在庭审实质化背景下,对监察调查取证规则进行检视与完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以期真正满足新形势下监察调查的需要:
1. 完善法律法规。
应该及时修订和完善现行的监察调查取证规则,对现有规则中的
不足之处进行补充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监察调查的需要。
2. 规范取证程序。
应当严格规范监察调查的取证程序,明确取证的环节和程序,规
范取证人员的行为,确保取证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4. 规定对新型证据的处理。
应当及时对新型证据的产生和处理进行规定,明确新型
证据的分类和处理程序,确保新型证据的合法有效。
5. 强化技术手段应用。
应当加强对技术手段在取证工作中的应用,提高取证工作的
科学化和效率化,提高监察调查的实效性和公正性。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工作,可以有效地解决监察调查取证规则存在的问题,提高监察
调查取证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监察调查的公正和效果。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