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意义和实现路径研究
工作总结:关于执纪审查工作以审理为中心的实践和思考
工作总结:关于执纪审查工作以审理为中心的实践和思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省纪委监委围绕落实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实现办案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在今年初召开的省纪委全会上,提出了“执纪审查工作以审理为中心,执法调查工作以审判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并在加强和推进纪检监察办案的指导原则、体制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内涵与意义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职能增加了“监察”板块,工作链由执纪延伸到执法,办案工作面临的任务不但更加繁重,而且在办案指导原则的确立,工作标准、模式与流程的构建等方面都面临崭新课题,省纪委监委在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提出了“两个中心”的理念。
“执纪审查工作以审理为中心”,即在执纪审查审理工作中,围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要以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对于审理工作确立的“二十四字”标准来规范执纪审查工作,重视审理部门作为处理各类案件“必经之地”的“关口”和“出口”作用,突出发挥审理部门的监督制约与审核把关职能,通过提前介入、共同会商、回复意见等方式,传导标准,防偏纠错,指引、倒逼纪检监察工作上下游共同提高办案水平。
“执法调查工作以审判为中心”,即在执法调查审理工作中,围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能,要按照监察法“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的规定,要求监委调查、审理工作对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法院刑事裁判的标准,增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办理涉嫌职务犯罪案件。
“两个中心”理念,统领执纪执法两项业务,涵盖执纪执法两种程序,是对立案、审查调查、审理等执纪执法环节工作的总体要求。
“两个中心”的核心要义,是通过发挥审理部门“承前启后”和审判机关的终局性作用,理顺执纪执法流程各环节的关系,明确不同办案环节、各办案部门的职责权限,突出办案全流程中的共性标准,引导办案人员强化证据意识和质量意识,在执纪审查中用好党章党规党纪尺子,在执法调查中严格遵循宪法法律法规,用审理标准和刑事诉讼标准检验审查调查工作,推动案件办理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
庭审阶段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现路径分析
庭审阶段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现路径分析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着三重积极意义:一是对侦查中心主义的纠偏,二是对案卷中心主义的矫正,三是对诉讼阶段论的检讨。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应当在两个方向上着手:首先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关系上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其中的关键在于抑制案卷移送制度的不良影响,同时为“审判中心主义”发掘出更大的制度空间;其次在审判阶段应当做到“以庭审为中心”,核心要求是保护被告方的对质权。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司法公正;人权保障;庭审实质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触及到了中国刑事诉讼结构中一个由来已久的症结。
司法实践中,“以审判为中心”观念的缺失,造成了同一审级诉讼流程中审判的“离心化”和顽固的“侦查中心主义”倾向,进而导致垂直审级结构中第一审的“失重”,在实践中引发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和特殊的错案风险。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突出了审判的地位,抓住了司法改革的核心。
这既是对我国现行刑事司法中公检法关系的重大调整,也是改革及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突破口。
本文拟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现实积极意义作一探讨,并结合庭审环节如何推进庭审实质化,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以期对更好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所裨益。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积极现实意义(一)对侦查中心主义的挑战探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不得不提及侦查中心主义。
顾名思义,侦查中心主义是与审判中心主义相对的概念。
可以说,侦查中心主义既是“学者对我国刑事诉讼现状的一种理论描述”1,也是“反思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结果”2。
在侦查中心主义之下,侦查机关必然拥有超强的决定权、自主权。
与域外法治国家普遍采用司法令状主义作为对侦查的控制手段不同,我国侦查程序呈现出行政化、封闭性的特点,整个侦查过程缺乏有力的司法制约,也难有社会力量的介入。
“审判为中心”的理念诠释与路径设计
“审判为中心”的理念诠释与路径设计审判为中心的理念是指以审判为核心,以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为目标,以提升人民法律意识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使命,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系和社会治理体系。
这一理念诠释了审判在司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强调了审判作为解决纠纷、保障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和作用,旨在建立高效、公正、便民的审判机制,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
审判为中心的理念设计路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强化依法独立审判,确保审判权的独立和公正。
依法独立审判是司法体系建设的基础,也是审判为中心的前提条件。
要建立健全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强化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审判活动不受行政和其他利益干扰,保障审判权的行使独立和公正。
这需要尊重和保障法官的职业权利,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完善法官任命和评价机制,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提高司法机关自身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水平,防范和纠正司法腐败和违法违纪行为。
二、加强审判质量监督和评价,提高审判效率和公正性。
审判质量监督和评价是保证审判公正和提高审判效率的重要手段。
要建立健全的审判质量监督和评价体系,强化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和评价,对审判工作进行常态化、精准化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审判中的错误和失职行为,提高审判质量和公正性。
要加强对审判效率的评价和监督,优化审判程序和流程,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司法审判进程,推动公平正义的实现。
三、创新审判方式和手段,提升审判效能和便民利民水平。
要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和现代管理手段在审判工作中的应用作用,建立健全现代审判管理体系,实现审判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提高审判效能和便民利民水平。
要积极推进审判公开,加强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推动审判工作向阳光化、透明化、公正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增强社会公众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和参与,为公平正义创造更好的司法环境。
四、加强审判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的协调合作,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审判为中心的理念需要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协调合作,共同推动公平正义的实现。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的实现路径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的实现路径梁冰冰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是针对我国“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现实情况提出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新命题。
为实现以审判为中心,本文首先对审判中心的提出背景及内涵进行阐述。
“以审判为中心”主要是指以一审审判活动为中心,而不是以法官、法院或者庭审为中心。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我们需要转变观念,同时提升侦查质量、改革提起公诉制度以及推进庭审实质化的进程。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庭审;侦查;提起公诉;审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但是什么是“以审判为中心”、它的具体内涵,法学界的的观点和认识却不尽相同,其中有些认识的局限性也就显现出来了。
正确认识“以审判为中心”是我们这诉讼体制改革的前提和关键,并以此能够促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一、审判中心的提出背景“审判中心”这个概念并不是法律移植的产物,在国外的法律规范中我们无法找到这个概念。
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活动本来就是以审判为重心,因此我们也就不需要提出这个观点。
而我国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重视“侦查”环节而忽视“审判”对于认定案件事实的作用,近些年来的一些冤假错案使得司法的公信力降低、人权保障基本原则被忽视使得司法公正有时难以实现。
以审判为中心正是基于公、检、法三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行使职权的关系而提出的,是相对于以往的侦查中心而产生的。
[1]大陆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往往重视侦查而忽视审判,审判不但不能制约侦查和起诉,同时要受到侦查和起诉的制约,公检法三机关在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不能得到很好落实。
有时往往表现在: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导致案件在侦查阶段取得的非法证据而进入审判阶段,或者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没有收集到案件的关键证据,使得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事实情况不明,造成冤假错案,不能实现司法公正。
以审判为中心和以庭审为中心的辨析及思考
以审判为中心和以庭审为中心的辨析及思考发表时间:2018-01-16T13:55:33.720Z 来源:《知识-力量》2017年10月上作者:王洁[导读] 基于刑事审判在诉讼中的特殊地位,为防止冤假错案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实践中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是在审判阶段法官未能最后纠正错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应当厘清以庭审为中心和以审判为中心。
王洁(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 610041 )摘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主要是体现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基于刑事审判在诉讼中的特殊地位,为防止冤假错案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实践中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是在审判阶段法官未能最后纠正错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应当厘清以庭审为中心和以审判为中心。
关键词:庭审中心主义;审判中心主义;改革一、庭审中心主义和审判中心主义的区别(一)“以庭审为中心”是审判机关防止庭审流于形式的一种工作机制。
庭审中心主义是对人民法院如何审判刑事案件提出的基本要求,庭审中心主要解决审判机关内部如何进行审判活动。
以庭审为中心要求庭审不能流于形式,法庭应当注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引导控辩双方针对争点充分发表意见。
同时,法庭还要对双方的意见及时作出回应,必要时作出程序性裁决,把握庭审进程,确保控辩双方是在公平的条件下和氛围中据理力争。
从宏观而言,改变现有诉讼模式,走向庭审中心,要处理好控审关系、侦审关系、警检关系以及不同审级的关系;要强化组织法研究,探悉影响制度运行的潜在因素如考核制度;加强法官独立;司法审查应由法官负责等等。
从微观而言,扩大“程序违法”的适用范围、建立有效的案件筛选机制是向庭审中心主义转型的基础,坚持直接言辞原则是向庭审中心主义转型的核心。
由案卷笔录中心主义走向庭审中心主义,绝非技术层面的小修小补,而是对刑事诉讼构造的重新审视,是打破侦查本位主义回归庭审实质化和重塑司法权威的需要,要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和司法改革为契机进行转变,以实现一种看得见的正义。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法院视角
2016年第3期法治研究103“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法院视角魏新璋* 摘 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亟需法院在理念上更新,在制度上革新,在实践中创新,有的放矢,循序渐进。
要更新司法理念,追求裁判思维法治化;重构庭审程序,追求裁判过程实质化;重视诉讼经济,追求裁判方式集约化;改进司法方式,实现证明体系标准化;优化职权配置,实现裁判责任实定化。
突出庭审的中心地位,立足于审判的导向作用,强化司法公正、缓解审判压力,完善人权保障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修复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 内涵 制度理性 实现路径* 作者简介:魏新璋,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① 沈德咏:《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② 樊崇义、张中:《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载《中州学刊》2015年第1期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这是我们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和长远考虑所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突出了审判的地位,抓住了司法改革的核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明确,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第二大方面的任务,就是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并提出“到2016年底,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
立足法院自身角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亟需在理念上更新,在制度上革新,在实践中创新,有的放矢,循序渐进。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厘清“以审判为中心”,即从刑事诉讼的源头开始,就应统一按照能经得起控辩双方质证辩论、经得起审判特别是庭审标准的检验,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公诉指控等诉讼活动,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侦监工作的思考(最新)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侦监工作的思考(最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出了一系列司法改革新举措,其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特别引人瞩目。
因此,亟需立足于以审判为中心,厘清侦、诉、审之间的关系,推进侦查监督工作相应法律监督制度改革,更加准确把握侦监工作定位,突出审查逮捕的关键性作用,如何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侦查监督工作的影响以及如何适应等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解“以审判为中心”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司法权威的必然路径选择,是为了防止司法不公和冤假错案,也是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当前实行的刑事诉讼体制是传统的“以侦查为中心”,法庭审判的依据主要是侦查机关收集的在卷证据,这种诉讼制度显见不利于保证案件质量和实现司法的公正,“以审判为中心”是对“以侦查为中心”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种种现象的深刻反思。
“以审判为中心”虽凸显审判的中心地位,将刑事审判作为整个诉讼的核心,但并不是以法院为中心,而是强调公检法的办案活动都要围绕法庭审判进行,围绕收集、审查、采纳证据进行,这项改革涉及侦查、起诉、审判、羁押各个环节,从而优化司法职权、司法资源等配置。
具体而言,一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庭审质量,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二是审判程序才是中心,调查和确认案件事实的重心在法庭审理阶段,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最终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刑事责任问题,侦查、起诉等程序对犯罪嫌疑人罪责的认定仅具有程序内的意义,对外不产生有罪的法律效果。
三是侦查、起诉等审判前置程序都是围绕审判进行的,均以审判为目标,服从于审判,服务于审判。
四是法院裁决的作出必须以“审判”的方式进行,着重突出强调了作为最为完整的诉讼程序一审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体系中的地位。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解
审判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而诉讼制度则是审判活动的组织和程序。
针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我们需要对其深入地理解和思考。
以下就是我对这一主题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概念和实践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指在司法活动中,以审判为核心,通过法院进行案件审理和裁决,以维护公正、保障法律权益。
这种制度强调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也强调法院对案件的终审权和裁判权。
在实践中,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法院在诉讼活动中扮演主导和决策的角色,在审理案件时要严格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裁决。
这种制度相对于其他方式,更能确保案件的被审理和处理。
二、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和挑战在我国,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正在不断完善中,但也存在着一些挑战。
在一些地方和领域,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仍然面临一些干扰和挑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会受到一些外部因素的影响。
另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裁判权和终审权仍存在一些模糊和争议,一些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也存在一些不足和不合理。
三、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意义和迫切性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义重大,具有迫切性。
只有通过改革完善这一制度,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保障法律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在改革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的保障,完善法院的审判权和终审权,加强司法公正和透明,提高裁判的公信力和合理性。
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于维护公平正义,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需要不断加强这一制度的改革,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并确保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能够真正做到独立公正,依法裁判。
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发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作用,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贡献力量。
以上是我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任务,它直接关系到法治的建设和社会的稳定。
在我看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仅是法律体系的调整,更是一种思维方式和理念的更新。
“审判为中心”的理念诠释与路径设计
“审判为中心”的理念诠释与路径设计“审判为中心”是指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依法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
它要求审判机关在解决纠纷、保障人权、实现社会公正等方面发挥核心作用,以依法公正审判为核心,构建权力制约体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审判为中心”的理念诠释审判是通过解决纠纷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途径。
纠纷解决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而审判是解决争议和纠纷的最后一环,它通过公正的判断和裁决,保障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审判应当贴近人民需求,保护人民权益。
审判工作是为人民服务的,审判为中心的理念要求审判机关始终关注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权,确保审判工作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期望。
审判应当高效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基石,高效公正的审判能够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依赖,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审判为中心”的路径设计为了实现“审判为中心”的理念,需要进行以下路径设计:加强司法人员的法治教育和专业素养培养。
法官是审判工作的核心力量,培养一支具有高度的法治意识和专业技能的法官队伍至关重要。
要加大对法官的法治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法律理论水平和审判业务能力。
改善司法环境,建设司法公共服务体系。
要加强司法设施建设,提高审判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提供便捷的司法服务。
要建立健全多层面、全方位的司法援助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加大司法改革力度,构建权力制约机制。
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审判管理体制,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实现权责统一、权责分明、权责有界、权责对称。
要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外部和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审判公正和廉洁。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司法水平。
要积极参与国际司法合作,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的司法理念和经验,提升中国审判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与此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交流与合作,促进多边和双边司法交流,加强学术交流和人员培养。
“审判为中心”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之一,它要求审判机关在解决纠纷、保障人权、实现社会公正等方面发挥核心作用。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的实现路径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的实现路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对于诉讼体制的改革也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和要求。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和法律实践的需要,中国所采用的诉讼制度向以审判为中心的方向发展。
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的路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作为支撑整个诉讼机制的核心,需要先行改革。
就近几年来,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包括司法责任制的改革、审判监督制度的完善等。
但在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完善审判程序和制度,以此为基础保障整个诉讼机制的健康运转。
二、加强诉讼执行力度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核心在于加强对于裁判的实施和执行过程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每一个裁判的有效执行。
因此,需要完善传统的诉讼管理和执行机制,包括进一步加强对法院执行队伍的建设和培养,落实分级管理和分级责任制,加强对执行程序及其结果的法律监督,保障判决权威性和执行力度。
三、推进信息化建设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化已经成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
通过信息化的手段,我们可以实现线上办理、电子送达、智能辅助等功能,在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的同时,降低了审判成本和单位时间的诉讼案件数。
因此,推进信息化建设,打造智能化诉讼管理系统,以及建立现代化的全国联网诉讼执行与协调机制,已经成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的必经之路。
四、加强法律服务总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需要各方力量的齐心协力。
其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诉讼执行力度、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法律服务等方面的措施都是重要途径,我们需要在这些方面不断探索、创新,推进我国诉讼体制整体水平的提升。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解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解审判是一种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活动,是法律实施的最终环节。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对审判环节的改革,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审判的重要性审判是司法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审判以法庭为中心,通过庭审活动来解决争议和纠纷,监督、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只有通过审判,才能使法律真正得到贯彻,司法公正得到体现。
二、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社会进步,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司法效率的要求也日益迫切。
然而,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审判流程繁琐、审判周期长、程序保障不完善等。
为了使刑事诉讼制度更加符合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改革势在必行。
三、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1. 确立审判公正为根本原则。
必须坚持案件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被告及辩护律师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深化审判制度改革,推行独任审判制,增加审判公正的保障。
2. 加强程序保障。
加快审判流程,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案件能够迅速得到审理。
在审判过程中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在取证过程中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
3. 加强智能化建设。
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审判效率,加强电子文书管理,推行电子拘留、电子送达等创新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为因素的干预。
4. 推进行业化审判机制改革。
鼓励专业法官参与审判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专业化的审判团队。
加强法官的培训和职业素质提升,提高司法公信力。
5. 加强国际合作。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学习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加强国际合作,提高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水平。
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义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
通过改革,能够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提高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二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
优化流程、加快审理速度,缩短审判周期,提高司法效率,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一、本文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一项重要举措。
本文旨在全面解析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内涵、背景、意义及其实践路径,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核心理念和基本原则。
在此基础上,分析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揭示传统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文章将深入探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庭审实质化、证据裁判、人权保障等方面的具体举措。
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对改革可能面临的挑战和困难进行预判,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本文将总结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展望其在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未来发展前景。
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期望能够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提供有益参考,推动刑事司法体系更加公正、高效、透明,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其理论基础主要源于程序正义、人权保障以及司法公正等法律原则。
程序正义原则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正当、公正、公开的程序。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强调审判环节在刑事诉讼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控辩双方在审判过程中充分行使权利,实现程序的公正性。
这有助于防止权力的滥用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人权保障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价值追求。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通过强化审判环节的公正性、透明性和参与性,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
同时,改革还通过优化证据制度、完善辩护制度等措施,进一步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公正原则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现司法公正。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通过强调审判环节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决定性作用,有助于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一、引言审判是现代社会中维护法律和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司法权力行使的重要方式。
本文将从审判的概念、特点和目标、运作机制等多个维度,探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二、概念和特点审判是指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当事人进行定罪量刑、赔偿损失或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等的过程。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强调法院在解决纠纷和保护法律权益中的核心地位。
其特点主要有三个方面:1.公正与公正的追求:作为司法行为的核心,审判必须秉持公正原则,依法独立、公正、不偏不倚地裁决。
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更强调审判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2.法律授权与有限适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法院的裁判权是由法律授予的,审判官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裁判权。
这意味着诉讼参与者必须在规定的程序和程序中提供证据,辩护和上诉的机会。
3.结果的确定与效力:审判最终确定纠纷的结果,并且具有强制执行力,确保其效力。
这意味着审判决定具有最终性和强制性,当事人必须遵守并执行。
三、法院的角色和目标1.确定事实和法律适用:法院负责审理案件,确定事实和法律的适用。
法院通过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审查案件的相关法律适用,从而形成裁判结论。
2.保护权益和公正:法院的目标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和法治原则。
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权益和法律规定,公正地作出裁决,防止权益的侵犯和不公正。
3.解决争议和保障和平:法院的另一个目标是解决争议和保障社会和平。
通过审判,法院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公正解决争议的机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制环境。
四、运作机制1.诉讼程序: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强调合法程序,并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举证、辩论、判决等程序,以确保诉讼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司法独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强调司法的独立性。
法官必须独立行使裁判权,不受他力的干扰。
这样可以确保裁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
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审判是一种重要的司法活动,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进行公正、公开、公正的审判,以确定其是否犯罪,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审判是法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的重要手段,是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应该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发扬。
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是指在法治社会中,以审判为核心,以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正义为目标的一种理念。
它强调审判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的核心手段,是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在这种理念下,审判不仅是一种法律程序,更是一种社会责任和义务,是司法机关为社会公众服务的重要途径。
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首先,它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下,审判程序和结果都应该公正、公开、公正,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
其次,它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鼓励司法机关加强对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为公众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最后,它可以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强调法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需要依靠公正、公开、公正的审判,以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正义,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和发展。
为了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方法。
首先,加强对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和提高。
这对于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司法机关应该接受公众监督,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审判程序和结果公正、公开、公正。
最后,加强对司法文化的建设。
司法文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应该强调法治精神、公正、公开、公正等价值观念,以促进司法的良性发展。
总之,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的核心手段,是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我们应该进一步弘扬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加强司法文化建设,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为公众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促进社会和谐和发展。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安执法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安执法工作的影响及对策作者:王国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4期摘要近期,《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应该贯彻实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所谓的“以审判为中心”,就是将审判的过程放置于刑事诉讼案件的中心,将案件彻底和全面的调查,采集证据以及确定事实等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公安执法也就是公安组织对社会进行的依法治理,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治在侦查及治安工作中的确实体现。
现如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正在进行改革,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适当地改变传统观念,适应新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以改革的新措施为目标,以工作正常需求为目的,顺应法治时代的潮流,探索出合理并且更加完善的相应对策。
本文通过讨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公安执法面临的相应挑战并对其进行分析,寻求出更加合理的公安执法改革对策。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公安执法作者简介:王国君,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宪法、人民警察法教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5.187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公安执法面临的挑战(一)对“实体正义”办案观的挑战在法律活动范围中,司法机关相关部门经常追求“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哪个更重要的问题一直被许多人讨论,而对于公安来讲,他们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更倾向于重视“实体正义”,这与西方国家不同,而办案的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或者办案的过程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都是公安办机关办案过程中比较少关注到的。
但是如果只重视结果而忽视过程,长期以往我国法律会向不良的方向发展。
而发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扩大了审判程序在事实证据中的作用,它极大地提高了“程序正义”的地位,让审判过程能够更加透明化,在百姓看得见的情况下实现公平公正。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的实现路径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的实现路径审判是行使司法权力的核心环节,而诉讼体制的完善与发展则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之一。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审判必须公正、公正和高效,而诉讼体制的改革则是促进审判公正、提高审判效率和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为了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可以按照以下路径进行实现。
第一,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制度是诉讼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为裁判所和社会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务,在司法领域里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第二,强化律师职业规范和律师制度建设。
作为诉讼的代理人或法律顾问,律师的职业规范和专业水平直接决定了诉讼程序的质量。
强化律师的职业规范和管理,建立完善的律师制度,加强律师的执业教育和培训等,能够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和工作质量,扩大律师在司法领域中的作用。
第三,加强对法官的职业培训和评价制度建设。
法官是审判工作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在审判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加强对法官的职业培训,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进一步提升司法判断的公正性。
而通过完善法官的评价制度,可以进一步提高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第四,优化司法流程和办案机制。
改革诉讼流程是优化诉讼制度的关键。
当前,我国诉讼程序繁琐、周期长、效率低,甚至会存在滥诉、拖诉、贪污现象,限制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因此,优化司法流程和办案机制,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和审判效率,缩短案件审理期限,提高案件定性能力和量化能力,是非常必要的。
第五,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审判流程信息化。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化建设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部分。
通过建立信息化平台,实现审判流程数字化和信息化,使审判工作更加透明公开、高效快捷,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总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应该是多方面、多角度的,需要不断的研究和实践,融入新理念、新技术、新模式,不断探索、创新和发展,从而实现更加公平公正和高效的司法制度。
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
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
以审判为中心包括几层含义,第一,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者相比,审判工作是最重要的;第二、以审判为中心,不是以法院为中心,也不是以法官为中心,而是以庭审活动为中心;第三,在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中,审判工作是其中心工作。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中,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形成的案卷材料只能用于作出使用强制措施和起诉等程序性决定;审判中的定罪量刑只能依据法庭上直接调查的证据,即直接言辞证据原则,而不能依据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形成的案卷材料。
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责的角度来看,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最终确定被告人的罪责,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罪责的认定仅具有程序意义,不产生有罪的法律效果,对审判阶段确定被告人的罪责也没有预决性,这样的原则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是相契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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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意义和实现路径研究作者:向佳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9期摘要: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为从制度层面实现司法公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以审判为中心”不仅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刑事诉讼原则,也是对我国现行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的完善和发展。
为实现“以审判为中心”,我们应当对“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和意义进行界定,并以优化职权配置为抓手,采取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落实法律援助制度、贯彻公开审理、等措施实现法庭审理实质化。
关键词:审判中心;概念;意义;实现路径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6-0009-03作者简介:向佳(1991-),女,汉族,四川遂宁人,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我们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和长远考虑所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
正确理解并认识“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增进共识、齐心协力,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以审判为中心”也就是理论界常说的“审判中心主义”,具体是指在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关系中,都凸显审判的中心地位,将审判程序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
[1]“审判中心主义”这一概念并非舶来品,是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不断发展中产生的对应“侦查中心主义”而使用的特有产物。
究其原因在于西方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审判阶段是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与否、责任大小的中心阶段。
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其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联邦证据规则明确只适用于审判阶段。
[2]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围绕审判程序构建刑事诉讼法典,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在分则程序部分没有单列侦查、起诉程序,而是将其包含在第一审程序中。
[3]笔者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应该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解读。
(一)“以审判为中心”强调以审判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刑事诉讼活动的目的是保证国家刑罚权的行使,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法院审判案件的权利,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凸显了法院裁判的终局性和强制性。
为实现刑事诉讼活动的目的,强调以审判为中心是刑事诉讼构造模式的内在要求。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在刑事案件中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公安机关享有刑事侦查权,检察机关享有审查起诉权,法院享有审判权。
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刑事诉讼活动的起点,侦查活动收集、固定、保存的与案件事实有关证据可能成为法院定罪量刑的基础性材料。
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的公诉审查意见书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者通过审判程序对公诉人、被告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在控辩双方充分质证、互相辩驳、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独立地形成内心确信,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作出判决。
我们可以看到,法院的审判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也是最关键的环节。
因此,法院的审判程序应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
“以审判为中心”强调以审判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而不是以法院为中心。
法院跟公安机关、检察院一样,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司法机构,故其不能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
(二)“以审判为中心”必然要求以庭审为审判程序的中心审判对于侦查、审查起诉环节中心地位,集中体现于庭审。
为改变庭审仪式化、形式化的现状,充分保证开庭审理时间,使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对于裁判结论的形成发挥实质性作用,“以审判为中心”必然要求庭审为审判程序的中心。
首先,以庭审为审判程序的中心是实现公开审判原则的唯一路径,法院的审判程序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是由庭前会议、法庭审判、庭下评议等多个部分组成,尽管庭前会议、庭下评议等活动是审判程序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只有庭审活动是在公众的监督、媒体的监督乃至社会的监督下进行的。
为保证审判的公开、公正、公平,保证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实现,需确立以庭审为审判程序的中心。
其次,定罪权作为审判权的核心决定了庭审为审判程序的中心。
定罪权的实现是基于对被追诉人财产、人身自由等权利的剥夺,法庭审判是决定被追诉人有罪与否以及罪责轻重的关键环节。
“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增强庭审对抗性,使控辩双方的质证、辩论能对裁判结论的形成产生实质性影响,切实保障被告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权利。
具言之,“以审判为中心”实质上强调“以庭审为中心”,对法庭审理过分依赖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的现状予以纠偏,确保庭审实质化。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意义认识问题是解决问题的起点。
认识不到位、思想不统一,甚至相互抵触,改革势必难以顺利深入推进。
[4]首先,应明确为何提出“以审判为中心”,质言之,就在于其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重要举措,是保证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是认识规律、诉讼规律、司法规律应有之意。
(一)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是认识规律、诉讼规律、司法规律应有之意认识规律在实际生活中表现为人们对一个事实的认定,需要经历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只有反复地认知反复地思考,最终认定的事实才可能完全接近事实真相。
刑事诉讼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的过程就是认识规律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的作用。
在刑事诉讼中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究其原因在于侦查机关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的行为,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进行审查作出起诉与否决定的行为都是享有独立司法权的相关司法机关的独断性和不公开性的活动。
因此,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认识规律、诉讼规律、司法规律的应有之意,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并不取决于人为的好恶,也不涉及各专门机关的地位高低、作用大小,都是为了更好地完善和发展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司法关系,更好地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
[5](二)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近年来,随着多起冤家错案的披露和纠正,暴露出的司法不公问题引起党中央及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司法工作的任务和目标就是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最终通过公正的司法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由于公、检、法三机关过分寻求合作、追求办案效率而忽视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重要性导致我国的刑事诉讼架构呈现出“公安机关做饭、检察机关端饭、法院吃饭”流水线型的诉讼结构模式,这种以侦查机关为核心的诉讼结构不仅会导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不经法庭质证、控辩争论直接决定案件的裁判结果,法官奉行案卷中心主义,法庭审理就如同走过场。
同时,刑事诉讼中审判程序难以发挥对其他诉讼程序的制约作用,严重影响刑事司法尺度的统一和刑事司法的公正。
可见,深化刑事司法改革,必须推进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
[6]三、“以审判为中心”的实现路径(一)优化职权配置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的基础和必要前提,构建合理的刑事诉讼架构,对三机关的职权范围予以具体明确,能够有效遏制司法腐败,对于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目标有重要意义。
1.加强审判权对侦查权、审查起诉权的制约长期以来,中国刑事诉讼法一直存在着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即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事实上,以提高追诉犯罪效率为导向,三机关更注重相互配合,几乎忽略了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架构设置。
由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公诉案件到了审判阶段以后,由于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或者起诉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要求,使审判机关既难以依法定罪也难以依法宣告无罪。
加强审判权对侦查权、审查起诉权的制约,实质上强调司法审查提前介入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同时规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司法标准的统一适用,通过权力制约权利,实现刑事诉讼构架的合理、有序运行。
2.强调审判权的主体回归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符合司法规律和司法权本质属性的审判权主体回归是其内在要求。
由于当前审判运行机制的行政化,法官作为法定审判权的主体对审理的案件不能作出实质性的裁判,这就是所谓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司法诉求的方式集中到人民法院。
与此同时,司法领域的请托说情之风也愈演愈烈,党政机关、政法委插手司法审判的情况越来越严重,从而导致“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法院时有发生。
笔者认为,强调审判权的主体回归能有效规避上述问题的出现,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解决:第一,列出法官权利清单,组建与放权配套的法官团队。
构建一个适应形势发展和审判内在需要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关键就是在法院内部“去行政化”,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增强法官的职业荣誉感。
首先,列出法官权利清单,增强法官审判权的主体意识。
明确法官具体的办案权限,不仅能保障法官的权利区分于院长、庭长的行政权,彻底贯彻“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放权之后,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和责任意识也会油然而生。
其次,与放权相配套的是扁平化审判团队的组建。
形成以“1(法官)+1(法官助理)+1(书记员)”为主的团队模式,法官主要负责开庭,作出裁判,签发文书;助理法官先行组织调解或主持庭前会议;书记员负责排好开庭日期,法庭记录,并负责文书送达。
以法官为主导,助理与书记员协助的团队化运作,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第二,改革审判委员会评议案件,在法庭下作出案件最终裁判的制度。
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对复杂、疑难、重大案件裁判结果的最终决定权,关注于案件的最终裁判权应当由资历更深、职位更高的庭长、院长等组成的审判委员会享有,此做法忽视了审判权的本质属性,践踏了直接、集中审理原则的核心价值。
然而,立足于国情和现有的刑事诉讼基本框架,完全取消审判委员会庭下评议制度显得不现实。
为实现审判权力行使主体与责任主体相统一,我们应当明确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并从细化审判委员会评议规则及完善评议责任体系为抓手,揭开审判委员会的神秘面纱,逐步取消审判委员会评议案件制度,使被追诉人真正看到审判自己的法官。
(二)实现法庭审理实质化从司法实践看,保证庭审发挥决定性作用,推进法庭审判实质化,必须着力完善相关配套改革措施,包括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落实法律援助制度,贯彻公开审理原则、贯彻直接言词审理原则。
1.适用刑事速裁程序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依法治国全面推进,司法改革不断深化,面对刑事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司法资源的投入有限的具体情况,法庭应审理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