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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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情况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12.07
•【分类】司法数据
正文
江苏法院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情况2022年12月7日,省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全省法院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情况,并发布十起实质化审理典型案例。
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韦瑞瑾,省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张婷婷,省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曹霞出席发布会,省法院新闻办公室主任张志平主持发布会。
减刑、假释制度作为刑罚变更执行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减刑、假释制度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维护监管秩序稳定,保障刑罚功能和目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刑罚执行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减刑、假释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充分体现司法公正,杜绝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
长期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力指导和省委政法委的坚强领导下,全省法院坚持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持续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方式改革,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公开审理。
2021年全国政法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顽瘴痼疾全面排查整治,我省法院倒查了近三十年办理的80余万件减刑、假释案件,总体而言,未发现严重的违法情况。
去年底,
为巩固深化减刑、假释顽瘴痼疾整治成效,深化刑罚执行制度改革,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为全面落实《意见》要求,全省法院采取坚决有力举措,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规范的程序,更科学的机制,全方位打造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体系,推动减刑、假释工作再上新台阶。
近年来,由于减刑、假释相关法律政策整体从严趋紧,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
2021年1月到2022年11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减刑、假释案件24636件,审结24410件,其中裁定减刑23799 件,包括变更减刑幅度825件,不予减刑369件,撤回建议5件;裁定假释230件,不予假释3件,撤销假释3件。
我们主要的工作举措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强化建章立制,扎密扎牢制度“篱笆”
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全面排查整治工作情况,瞄准影响实质化审理的难点和堵点问题,制定规范性文件,全面堵塞减刑、假释制度漏洞。
一是细化审理要求,出台《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工作指南(试行)》。
结合我省实际,从把握实质化审理基本要求、严格审查实体条件、强化案件办理程序机制、加强监督指导及工作保障等四个方面,全面细化落实《意见》规定。
归纳影响罪犯减刑、假释的8大类要素,明确对应的证据材料及审查重点,在司法解释规定基础上增加3类开庭审理案件,优化16项庭审流程,为推进要素式审查提供系统指导。
二是规范源头报请,制定《实质化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报请材料范围及要求》。
明确执行机关报请材料的范围,提高6大类25项材料的制作标准和具体要求,强调过程性证据材料留存,促进报请文书和证据材料质量提高。
省监狱管理局出台的办案指南,充分吸收上述规定,对罪犯考核、证据收集、材料制作等,提出更高标准,将实质化审理要求融入执法日常。
三是规范权力运行,下发《关于全省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定案
规则》。
统一全省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定案把关机制,加强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减刑、假释审判权的行使。
四是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在省委政法委牵头指导下,与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健全省级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建立健全争议事项会商、沟通协作配合等九项工作机制,为构建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体系提供机制保障。
二、规范案件办理,提升实质化审理水平
实质化审理的四项基本要求是:坚持全面依法审查、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严格审查证据材料以及区别对待。
我们在案件办理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严格执行四项基本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探索推动减刑、假释案件庭审方式改革,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
一是推进要素式审查。
依法、全面、严格、有序审查执行机关提交的各类证据材料,综合考察影响罪犯减刑、假释的各类要素,准确把握罪犯减刑、假释资格和减刑幅度。
徐州中院创新出台“八必查”工作要求,苏州中院建立“一案两表”要素审理机制,以审理要素表形式将实质化审理可视化,有效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二是强化庭审调查和庭外调查核实。
法检执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强化各自职能作用发挥,确保“证据核查在法庭,事实认定在法庭,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同时,为避免对执行机关报请材料的过度依赖,围绕罪犯实际服刑表现、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认真进行庭外调查核实。
最高法院对我院和南京中院的实质化审理工作提出书面表扬。
三是开庭审理证人出庭全覆盖。
坚持直接言词原则,明确要求每件开庭审理案件至少通知一名管教民警和一名同监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结合证人证言判断相关书面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为了解罪犯实际服刑改造表现提供了更加全面的证据。
四是探索公职律师出庭制度。
为提高刑罚执
行机关代表出庭履职能力,增加庭审的对抗性,探索由监狱取得公职律师资格的民警出庭。
镇江中院审理全国首例监狱公职律师出席减刑庭审案,实现了执行机关代表与法官检察官的专业对话,有力保障了庭审功能的实现,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加强案件评查,发挥监督指导实效
健全内部监督,充分发挥层级审核把关作用,强化监督管理职责,倒逼责任落实,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一是健全报备案件个案审查反馈机制。
从实体、程序、文书质量三个方面审查案件实质化审理水平,及时反馈发现的问题和错误。
2018年以来省法院共办理报备案件600余件,对31件案件不予备案,以个案的纠正带动类案的规范。
二是常态化开展减刑、假释案件专项检查。
将减刑、假释案件专项检查作为“裁判文书质量提升年”的重要内容,对2021年审结的14601件减刑、假释案件开展逐案自查、抽样评查,及时通报检查情况,深度剖析问题原因,分类开展整治整改。
编写易错类错提示,评选优秀裁判文书,多措并举,推动案件质效提高,切实巩固深化教育整顿成果。
三是实行报备案件年度白皮书制度。
准确把握报备案件审判态势,加强对问题的分析研判,切实将减刑、假释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四、深化沟通协作,凝聚实质化审理工作合力
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提升法检执协作水平,着力打造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实质化审理体系,共同提高我省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质效。
一是强化争议磋商。
2021年以来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监狱管理局相关部门共召开3次会议,就限制“顶格减刑”、统一从严扣减幅度、常态化开展排查整治等问题深入研讨并达成共识。
二是增进学习交流。
今年第一季度举办全省首次法检执同
堂培训班暨“加强实质化审理”专题研讨会,并形成会议综述,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办案标准尺度,努力提升减刑、假释办案人员专业化办案能力和水平,以适应新时代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需要。
三是开展联合调研。
围绕减刑、假释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共同开展调研。
今年10月份,针对全省假释案件大幅减少且适用比例持续走低的态势,开展假释制度适用专项联合调研,研究鼓励假释依法适用的针对性举措。
四是推进协同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
全力协同做好办案平台建设和升级,实现电子化办案,远程视频庭审系统在全省各中院和26家监狱全覆盖且运行良好,有力保障了疫情期间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促进办案质效提高。
五、加强总结宣传,持续擦亮江苏减刑、假释名片
立足工作实际,加强实质化审理经验的总结与宣传,持续深化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成效。
近年来,多篇工作经验分别被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简报、最高法院教育整顿工作简报和最高法院官网教育整顿专栏报道。
其中“精心编撰法律汇编助力整治工作开展”作为我省法院首篇信息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简报上刊载,多省兄弟法院来院学习交流。
我们“全方位打造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体系”工作做法也先后被上级领导部门信息专刊采用。
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基本要求,标志着我国减刑、假释制度改革迈入新的历史阶段。
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守正创新,进一步深化案件实质化审理,确保程序公开公正,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方式改革,不断加强法检执的沟通协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有关专业术语
1.减刑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2.加强实质化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坚持全面依法审查、坚持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坚持严格审查证据材料、坚持区别对待等四项基本要求。
3.“三类罪犯”:是指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4.“四个一律”工作要求:是指凡是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将减刑、假释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凡是“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一律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方面代表旁听;凡是减刑、假释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依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凡是司法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5.重大立功表现:(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6.假释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7.依法从宽掌握假释的对象:(1)过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2)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3)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4)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5)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6)具有其他可以从宽假释情形的罪犯。
8.假释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9.假释撤销:是指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将原假释裁定予以撤销,进行数罪并罚或者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的司法活动。
10.财产性判项:是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
11.财产性判项履行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是指将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能力与其减刑、假释资格和减刑幅度挂钩的制度。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
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罪犯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隐瞒、藏匿、转移财产,或者有可供履行的财产拒不履行的,不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无特殊原因狱内消费明显超出规定额度标准的,一般不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
12.老年罪犯:是指报请减刑、假释时年满六十五周岁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