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闸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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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闸技术管理规定

1.总则

1.0.1为了对水闸进行全面有效的技术管理,确保工程的功能完好和运行安全并延长使用年限。根据水利部SL-75-94《水闸技术管理规程》,结合上海市水闸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类水闸,包括船闸、套闸、节制闸、泵闸。其他水闸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0.3水闸管理应当贯彻水量和水质管理并重,工程运行安全第一的原则,水闸社会效益和工程经济效益兼顾,兴利服从防汛、局部服从全局,注意做好同有关方面的配合与协调。

1.0.4水闸技术管理内容为:水闸工程的控制运用、检查观测、养护维修、技术进步。本规定未作规定的,应当参照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1.0.5水闸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定或者修改各自的技术管理实施细则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水闸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运用的实际情况适时修改完善技术管理实施细则,审批程序同上。

2.控制运行

2.1一般规定

2.1.1水闸的控制运行按下列要求确定:

(1)内、外河最高、最低水位,最大水位差以及相应的内外河水位,最大过闸流量和相应单宽流量,内外河的安全流量;

(2)防汛抗旱,工农业生产,生活用水,防淤减淤,引清调水,洗碱冲污,航运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对水闸工程的运行要求;

(3)局部服从全局,全局照顾局部,兴利服从防汛,与相邻有关水利工程密切配合运用。

2.1.2水闸管理单位应当按年度或者分阶段制订控制运行计划,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2.2水闸的控制运用

2.2.1水闸运行应当根据河道来水情况、区域用水和水位控制要求,水闸本身及河道管理的需要,适时调节内河水位与引排水流量。

(1)控制内河水位在规定的范围内;

(2)当预报将有灾害性天气影响和暴雨时,应当按有关规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指令排水预降内河水位;

(3)有纳潮任务的水闸,在接到纳潮指令后应当按规定程序开闸纳潮;

(4)干旱或者改善区域水环境需要引水的,应当按上级主管部门指令运行,有防淤减淤要求的,应当充分利用泄水与潮差冲淤;

(5)船闸在做好通航工作的同时,应当配合节制闸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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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上述任务。套闸以及有通航要求的其他水闸在确保上述任务完成的前提下通航。

2.2.2在防汛、抗旱需要时,套闸与船闸应当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参与防汛抗旱统一调度运用。

2.2.

3.水源含泥量较大或者水质较差时,应当减少引水流量直至停止引水。

2.2.4水闸通航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遇有大风、大雾、暴雨以及大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停航或者采取限航措施;

(2)利用节制闸通航孔通航一般应当在白天进行,通航时的水位差应当以保证通航与水工建筑物安全为原则,水位差一般不大于30厘米;

(3)设有船闸的水闸枢纽的节制闸通航孔一般情况下不准通航。确需要利用节制闸通航孔以及利用船闸开通闸通航的,应当制订周密的安全措施,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3闸门操作运行

2.3.1闸门操作运行基本要求如下:

(1)过闸流量必须与下游水位相适应,使水跃发生在消力池内。可根据实测的闸下水位-安全流量关系图表进行操作;

(2)过闸闸门水流应当平稳,避免发生集中水流、折冲水流、回流、漩涡等不良流态;

(3)开闸、关闸或者减少过闸流量时,应当避免上、下河道水位降落过快以及在闸门易发生振动的位置停留。

2.3.2.外河为潮汐河道的水闸,一般情况下,排水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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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水位落至与内河水位相平时开闸;引水应当在潮水位涨至与内河水位相平时开闸,在潮水位涨(落)至与内河水位相平前关闸。出海闸任何情况下都应当防止咸水倒灌。

2.3.3闸门启闭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对水闸管理范围内泊靠等候过闸的船舶与竹木筏做好安全宣传与妥善处置;

(2)检查闸门启、闭状态,有无卡阻;

(3)检查机电启闭设备是否符合运转要求;

(4)观察内外河水位、流态、查对流量。

2.3.4多孔水闸闸门应当按设计提供的启闭程序或者管理运用经验进行操作运行,一般应当同时分级均匀启闭,不能同时启闭的,应当由中间孔向两边依次对称开启,由两边向中间依次对称关闭。

2.3.5水闸在执行纳潮或者引清冲淤任务时,应当严密进行监视,严防水闸消能防冲设施遭受损坏。

2.3.6双层孔口或者上下扉布置的闸门,应当先开启底层或者下扉的闸门,再开启上层或上扉的闸门,关闭时顺序相反。

2.3.7闸门操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l)闸门操作人员应当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2)闸门操作人员应当熟记闸门操作运行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闸门操作运行制度进行操作,确保闸门运行安全;

(3)电动、手摇二用启闭机手摇操作前,必须先断开电源;闭门时严禁松开制动器使闸门自由下落;操作结束应立即取下摇柄;

(4)闸门启闭如发现沉重、停滞、杂声等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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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及时停车检查,加以处理;有锁定装置的闸门,闭门前应当先打开锁定装置;

(5)使用油压启闭机的水闸,当闸门开启到达预定位置,而压力仍然升高时,应当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检查;

(6)当闸门开启接近最大开度或者闸门接近关闭时,应当注意做好停车准备,严防冲顶或者钢丝绳松脱。

2.3.8船闸与套闸闸门操作运行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采用闸门门下输水方式的船闸与套闸在输水时,应当分段开启闸门,控制输水速度,确保闸室水流平稳;

(2)采用直升或者升卧式闸门的船闸、套闸以及节制闸通航孔应当有可靠的搁门装置。船只通过闸孔时,闸门必须处于搁置位置。

2.3.9闸门操作应当有专门记录,并妥为保存。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启闭依据,操作时间、人员,启闭过程、历时及内、外河水位及流量、流态,设备状况,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现象以及采取的措施等。

3.检查观测

3.1一般规定

3.1.1水闸检查观测的主要任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监视水情和水流形态、工程状态变化和运行情况,掌握水情、工程变化规律,为正确科学的进行工程管理提供依据;

(2)及时发现异常现象,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验证工程规划、设计、施工以及科研成果,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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