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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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誉主席宋庆龄,1982年5月成立了宋庆龄基金会。2005年9月,经第五届理事会议审议通过,更名为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第二条本会会址设在北京,英译名为:“China Soong Ching Ling Foundation”,缩写为“SCLF”。
第三条本会作为“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及相关标识的商标所有人,享有专用权;应切实保护商标专有权利不受侵犯,努力维护宋庆龄崇高形象和本会的良好声誉。
第二章性质、宗旨与任务
第四条本会兼具群众团体和公益慈善机构双重属性。
第五条本会的宗旨是:继承和发扬宋庆龄毕生致力的增进国际友好,维护世界和平;开展两岸交流,促进祖国统一;关注民族未来,发展少儿事业。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弘扬孙中山、宋庆龄伟大思想和精神,深入挖掘其学术和人文价值;
(二)扩大同国际知名组织、公益机构、友好人士的交往、联系与合作;
(三)联络孙中山、宋庆龄亲友及后代,团结海内外爱国同胞,广聚人才和智力资源;
(四)推动与台、港、澳地区多领域、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
(五)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多渠道、多形式募集基金;关注民生,扶危济困,促进社会和谐;
(六)创办有益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和妇幼福利事业发展的公益服务设施,组织开展相关业务与活动。
第三章理事
第七条本会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关心、支持本会各项事业;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影响力。
第八条理事任职程序:
(一)经有关组织和机构推荐;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理事证书。
第九条理事的权利:
(一)享有在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活动;
(三)行使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退出理事会的权利。
第十条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社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热心支持本会各项事业。
第十一条届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理事职务:
(一)因工作变动,原推荐单位提出新的人选,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自行终止;
(二)因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或给本会事业造成损失等,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终止;
(三)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即时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本会实行民主管理,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本会可设名誉主席、特别顾问、顾问、名誉理事等荣誉职务。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专门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专门委员会由相关专业人士组成。
第十五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五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基金管理与使用情况报告、发展规划;
(三)推选常务理事、主席、副主席;
(四)由主席提名,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规划;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临时会议或其他适当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解释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基金管理与使用情况报告;
(三)督促、检查本会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执行情况;
(四)决定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第十九条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由主席决定召开并主持。有关本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主席会议讨论决定,秘书长组织实施。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本会设监事,条件、任职程序与理事相同。监事列席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常务理事会。监事可以检查基金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
第五章公益基金和会属资产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基金来源于组织募捐的收入,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以及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等;
(二)基金属于专款,应尊重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财产;无约定的捐赠,应用于符合本会宗旨和任务的相关事业;
(三)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无法用于符合本会宗旨及其用途时,可以通过拍卖或者变卖,其所得用于公益目的;
(四)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基金每年用于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用于公益项目管理费用的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8%;
(六)建立会计、审计、监事制度,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基金财务状况,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七)公开基金管理与使用信息,及时在本会网站和按照规定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二十二条会属资产的监督管理:
(一)本会拥有会属资产的法人财产权利,依法行使占有、使用、处置等权力;
(二)本会对会属企事业单位和经济实体等,实施有效监管,实现保值、增值,壮大其综合实力。
第六章与海内外相关机构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国际友人、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或团体所成立的纪念孙中山、宋庆龄相关机构,其认同本会宗旨与任务,本会均愿与之建立友好关系。
第二十四条本会愿与国内纪念孙中山、宋庆龄相关机构加强交流,深化协作,推动发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