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保险合同中常见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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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保险合同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摘要】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业也成为现代经济中的最重要的产业之一。与此同时,屡屡发生在旅游过程中的重大安全事故不得不引起旅游者乃至整个社会对旅游安全风险的重视。本文探讨旅游保险对旅游者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并从旅游保险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探讨旅游者权利的保护问题。
【关键词】旅游保险合同;风险;对策
王女士参加“泰山孔庙三日游”,在爬泰山的时候,旅行社要求所有游客先乘车至半山腰,但齐女士想沿途拍照片,于是拒绝乘车。事故正好发生在从山底到半山腰的山路上,由于一脚不慎,齐女士摔倒,经医院诊断右手臂严重骨折。王女士回忆,当初组团时她曾询问旅行社是否买了保险,服务小姐答复说买了,并且出示了旅行社购买的保险单。但保险公司却不给予赔付。原因是旅行社只购买了旅行社责任险,而不是旅游意外保险。
一、旅游保险对于旅游者的重要性
旅游活动涉及吃、住、行、游、购、娱等各环节中难免会存在各种风险,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这些都可能损害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旅游安全及旅游者权益的保障是旅游业发展的前提,是旅游业的生命线,是旅游者和旅游业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目前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风险意识普遍不足,旅游保险投保率不高,也正在制约着旅游业的发展。
事实上,谁也无法预料旅游活动中将会存在什么风险,多大风险,因此,以互助共济为主要特征的旅游保险正是我们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最佳方式。旅游保险可以分担风险,补偿或减少意外事故及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失。
二、旅游保险合同中常见的问题
旅游保险是基于旅游保险合同而产生的,即旅游保险合同是旅游保险关系得以产生的依据,因此,只有旅游者或投保人真正与保险人签订了保险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才能成为保障旅游者利益,补偿损失的依据。我国有旅行社责任保险、旅游意外险等。由于旅游保险市场不规范,旅游者法律意识淡薄,旅游保险合同中经常存在以下问题:
(一)购买保险和签订保险合同中存在的问题
1、在旅游保险合同主体中,保险人一般是与投保人签订合同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一般是旅游者本人,而由于旅游活动涉及多个行业,多个地点,投保人即交纳保险费的人则是多样的,可以是旅游企业(旅行社、游览景区、酒店、航空公司等),也可以是个人,这不仅给旅游增加了更多风险,也给旅游者权益的保障带来了难度。
2、旅游保险合同的客体即保险标的的确定问题。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分为财产及相关利益和人的身体、生命健康。由于旅游保险合同的标的具有综合性,既包括财产及相关利益,又包括人的身体、生命,所以,这对确保保险条件、保险金额、计算保险
费率和赔偿标准的依据带来了困境。
3、旅游保险合同内容的确定问题。由于旅游活动的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域等特点,这为风险和责任划分带来了难度,而合同内容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更加明确和细化,再加上由于投保人不知情不去了解或太盲目,于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难免会产生一些分歧和争议。
(二)旅游保险索赔中的问题
1、由于旅游意外险和旅行社责任险未分清而发生分歧
目前很多旅行社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当对外宣传或旅游者询问时简单告知已经投保,但并未明确投保的险种。其所说的保险其实都是指“旅行社责任险”。游客往往以为只要旅行社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就万事大吉了,其实不然,在旅行途中遇到意外情况时,只有因旅行社的原因导致的旅游风险,旅游者才可以得到保险赔偿。关于旅游意外险,其投保人和受益人均是游客,旅行社只是代游客办理投保手续。一旦发生意外,游客的权益会受到保障。
2、由于不清楚旅游意外保险和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内容导致索赔难
(1)由于探险旅游的广泛推广,许多娱乐项目都不在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内,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明文规定,对旅行社组织的如:赛车、赛马、攀岩、跳伞、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都不予赔偿。另外有些保险细则还规定金银首饰、文物、电脑、照相机、软件、数据、信用卡等及其它不易鉴定价值
财产的丢失和损坏不在赔偿范围。
(2)即使符合旅行社责任险规定条款,很多保险公司的理赔条件也十分复杂,如合同中规定“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的经济损失不予赔偿”等。这就要求旅游者在旅行社签定相关合同前认真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清楚了解双方的权利义务、赔付条件、金额、方法等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细节。
三、解决对策
1、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研究解决旅行社责任保险在责任范围、赔偿限额、理赔程序和无过错责任等方面的实际需要,有效化解旅行社经营风险。
2、创新旅游意外保险产品和销售渠道。针对游客的实际需求,改进旅游意外保险产品。增加产品的增值服务,实现产品的差异化;要利用电话、电子商务等现代化销售手段,实现销售渠道的多元化。另外,旅行社要将旅游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提前告知游客,积极为游客介绍、推荐、办理旅游意外险。
3、签订旅游保险合同时须了解保险公司和旅行社以及相关利益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详细阅读合同中的条款,如旅行者随身财产被窃、被抢或因第三方责任而被损坏以及由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罢工、劫持等而导致旅程延误等被保险人可获补偿等。
4、进一步完善并宣传普及保障旅游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旅游者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其防范和自救能力,避免
或降低意外事故或风险带来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5、建立和完善旅游信息披露机制,如自然灾害、天气变化、安全等级等,还要建立一个全方位的旅游投诉机制,拓展争议和分歧解决的途径和渠道。
综上所述,旅游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处处存在,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讲解,让每一位外出的旅游者树立起更好的维权意识,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利用旅游保险降低风险,避免和减少意外事故对自己的身体和财产带来的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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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严方.消费者保护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3(第一版).
[4]杜军.旅游合同研究[m].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1(05).
作者简介:隋永华(1979—),女,辽宁丹东人,大连艺术学院国际商务分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