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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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权的终止一般有两种情况:
• 一种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例如,委托人与代理人协商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代理人辞 去委托、委托人撤回授权等。
• 另一种是根据法律规定终止。
– 例如,代理事项已经完成、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人死亡或 丧失行为能力,作为委托人的法人破产等。
第二节
– 两个合同:1.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2. 代理人(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与相对人签订的 合同(该合同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 – 三种关系:1.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2. 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3. 第三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
二、代理的种类
• 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都按不同标准对代理分类,归纳 起来,代理主要有以下类型
直接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 为,其行为的法律效力约束被代理人;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 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为民事行为, 其行为并不能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而是由代理人 承担,再由代理人转给被代理人。
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通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规定代理人。委托代理是根 据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代理权 的代理,又称意定代理。 本代理是代理人亲自进行的代理,复代理是代理人 将代理权转给第三人(复代理人),而由复代理人 进行的代理。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民事法律地位
(一)国际货运代理以委托人名义行为时所处的法律地位
1. 国际货运代理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
• 国际货运代理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民事权利和民 事义务的承担者只能是被代理人和第三人,而不包括代理人,因此, 国际货运代理在履行代理业务过程中对第三人产生的责任应由委托 人负责,但是,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一般代理和独家代理
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单独代理是由一个代理人单独行使代理权的代理。 而共同代理是由两个以上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 代理。
三、代理关系
(一)代理权的产生 大陆法系
1.根据委托人(被 代理人)的授权 产生,称为委托 代理或意定代理; 2.根据法律的直接 规定产生,称为 法定代理。
普通法系
3.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义务 – 《合同法》第319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 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
(三)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 取得仓储费用权 – 仓储物的拒收权 – 仓储物的紧急处置权 – 仓储物的提存权 – 仓储物的留置权
(四)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仓储保管人的义务 – 验收仓储物的义务 – 填发仓单义务 – 同意检查、取样义务 – 异状通知义务
2. 国际货运代理对委托人的法律责任
(1)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与第三人 负连带责任; (3)代理人在非因紧急情形而事先没有征得被代理人同意,事后又未 被追认的情况下擅自将委托人委托的事项转委托他人代理的,由代 理人对自己所转委托的行为负民事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的民事法律地位
3 一 二 三 3
国际货运代理民事法律地位的含义 国际货运代理的民事法律地位 国际货运代理的民事法律地位的确定
一、国际货运代理民事法律地位的含义
• 是指国际货运代理在从事业务经营活动时与他人发生 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国际货运代理在因业 务经营行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决定 了其在相应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义务
① 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的义务 ② 亲自处理委托人委托事务的义务 ③ 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委托事务 的义务 ④ 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 的义务 ⑤ 披露委托人、第三人的义务 ⑥ 向委托人转交财产的义务 ⑦ 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⑧ 协助、保密义务
链接:案件聚焦
二、国际货运代理作为独立经营人的权利和义务
2. 委托人的义务
① 向代理人支付佣金。
• 委托人应当按代理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代理人支付佣 金,所以代理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佣金支付的细节。
② 偿还代理人在履行代理义务中产生的费用。
• 被代理人是否应当偿还代理人在履行代理义务中的费用, 应由当事人在代理合同中约定,这种约定可以是明示的, 也可以是默示的。但是,如果代理合同没有明示或默示表 示应当偿还这种费用,则该费用应由代理人自己承担。
第五章
国际货运代理 的法律地位
第五章 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3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3
民事代理概述 国际货运代理的民事法律地位
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民事代理概述
3 一 二 三 3
代理的概念
代理的种类 代理关系
一、代理的概念
• 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本人(即被代理人)的授权,代 表本人签订合同或为其他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 上的权利义务由本人承担。 代理关系中涉及两个合同和三种关系
1.代理权基于当事 人之间明示协议 或指定而产生; 2.代理权基于本人 的行为或默示推 定而产生; 3.代理权基于紧急 情况的客观需要 而产生; 4.代理权基于本人 的追认而产生。
我国法律
1.根据明示授权而 产生代理权; 2.默认的代理权; 3.追认的代理权。
(二)代理关系的内容 1. 代理人的义务
(一)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的基本权利 – 检查货物、文件权 – 拒绝运输权 – 收取运费、杂费权 – 取得赔偿权 – 货物留置权 – 货物提存权
链接:案件聚焦
1.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海上运输缔约承运人的权利 ① 合同解除权(链接:案件聚焦) ② 提单批注权 ③ 邻近安全港口卸货权 ④ 货物处置权 ⑤ 货物留置权
本代理和复代理
总代理和分代理
总代理和分代理属于间接代理,这是国际销售代理的常见分 类。总代理人根据总代理合同的约定取得在一定范围内的总 代理权,总代理人有权代理从事国际销售活动,也有权委托 其他代理人即分代理人进行相应的国际销售活动。 独家代理是指被代理人承诺只委托某代理人(独家代理人) 在特定区域内从事特定商业活动,不得另行委托其他人进行 同样的商业活动。一般代理是指代理合同不限制被代理人在 同一时间、区域内委托其他代理人从事同样的商业活动。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代理人应当勤勉地履行代理职责。 代理人应当亲自完成代理工作。 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为民事行为。 代理人应当向被代理人申报账目。 代理人不得私下从第三人处收取好处。 代理人必须向被代理人披露他所掌握的有关客户的一切 必要信息,以便被代理人有效地决定是否与该客户签订 合同。 ⑦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代理人自己签合同,也 不得在同一交易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除非代理合同 允许或被代理人同意签订这样的合同。
(二)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 按时安全运送义务 – 运输路线注意义务 – 到货通知义务 – 保管货物义务
1.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海上运输缔约承运人的义务 ① 船舶适航义务 ② 照管货物义务 ③ 不得绕航义务 ④ 签发提单义务
2.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航空运输缔约承运人的义务 ① 收运、检查货物义务 ② 照料特种货物义务 ③ 妥善保管货物义务 ④ 监装、监卸义务 ⑤ 通知异常情况义务 ⑥ 通知到货义务 ⑦ 交付货物义务
③ 允许代理人检查核对账册。
• 必须允许代理人检查核对账册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中规定 的被代理人的强制性义务,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代理合同 中作相反的约定。
3. 代理人对第三人的义务
• 在一般情况下,按代理的基本关系,代理人的行为应当 由被代理人负责,所以代理人通常不需要对第三人承担 义务。 • 如果代理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则除非本人对无权代 理进行追认,其责任当然由行为人自己向第三人承担, 承担这种责任的方式通常是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2.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航空运输缔约承运人的权利 ① 要求填写运单权 ② 货物及相关文件检查权 ③ 优先安排运输权 ④ 变更、取消运输权 ⑤ 赔偿请求权 ⑥ 货物留置权
3.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 –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时,负责履行或 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 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对全程运输 享有承运人的权利。
(二)国际货运代理以自己名义行为时所处的法律地位
1. 我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 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 托人与委托人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 《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 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 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 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 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 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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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运代理签发运输单据的方式 • 货运代理以发货人或收货人代理人名义在运输单据上 签字,或以承运人代理人名义签发运输单据,将被视 为发货人、收货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 • 如果货运代理签发了自己的运输单据,如多式联运提 单,会被认为是当事人。
链接:案件聚焦
(三)在收取报酬方面 • 在收取报酬方面,是收佣金还是赚取运费差价:如果 货运代理报自己的运价而不向客户说明其费用的使用 情况,那么货运代理通常应当承担契约承运人的责任, 即将被认定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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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货运代理的民事法律地位的确定
• 实践中,判断货运代理是代理人还是当事人可以根据 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考量
(一)货运代理业务活动使用的名义
• • 《合同法》实施以后,我国法院则依照《民法通则》和《合 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 由于《合同法》规定的间接代理制度为国际货运代理以自己 名义为他人利益行事时享有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提供了法律依 据,法院开始在某些案件中确认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利益行 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 但是仍然限于国际货运代理声明了其代理人的身份,披露了 其与委托人关系的情况。
链接:案件聚焦
第三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和义务
3 一 二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独立经营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① 以委托人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的权 利 ② 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自主处理委 托事务的权利 ③ 要求委托人提交待运货物和相关 运输单证、文件资料的权利 ④ 要求委托人预付、偿还处理委托 事务费用的权利 ⑤ 要求委托人支付服务报酬的权利 ⑥ 要求委托人承受代理行为后果的 权利 ⑦ 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⑧ 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权利
链接:案件聚焦
(三)国际货运代理直接完成委托人委托事宜的法律地位
• 国际货运代理直接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宜,是指国际货运代理 接受委托后,利用自己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关联公司所拥有的 仓库、堆场、运输工具来直接完成委托人委托的事务。 国际货运代理实际上已成为相应的仓储保管人、承运人和场站 经营人,对此应享有有关仓储保管人、承运人或场站经营人的 权利,并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