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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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不收费
收费
书面/口头
书面/口头
开庭


× (书面审查)
×

公开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机 (但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
×
密的除外)
审理)
生效
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 成多数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1.各级税务局→其上一级税务局
2.特殊管辖:
1.两个上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 2.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

(1)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门,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向上一级主 3.税务所、稽查局→所属税务局
(2)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工商)
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不服)→人
(3)票据纠纷: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
2.一个上级: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国 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国务院申请裁决(最终裁
(4)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公司住所 家安全机关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决)
地 (5)运输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6)侵权行为: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侵权行 为实时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7)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被告住所地或事故发 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
3.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自我反省”式复 议,还是不服找国务院或人民法院 4.特殊上级: (1)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找国家税务总局 (2)税务所、稽查局,其所属税务局
3.专属管辖: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4.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特殊规定 1.两个税务机关→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2.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3.被撤销的税务机关→上一级税务机关 4.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逾期罚款加处罚款不服→ 作出处罚的税务机关;对罚款和加罚都不服→ 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前先缴清款项)
其他情况
1.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 1.法院不受理的诉讼:
1.不能提请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2.不适用《仲裁法》:
1.一审终审制: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审判决裁定
具体行政行为 不平等主体(民→官)
/
/
√ 书面


(但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 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
效力
二审判决: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
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省) 中级人民法院(市)
基层人民法院(县/区)
行政复议机关的选择
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 查申请。 2.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事项: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
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 (2)行政法规、规章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
收费
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及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4.答复时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 、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 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
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 行为;
(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普通诉讼: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 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期,但不超过30日
规章)
3.仲裁的效力:
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 理
复议前置(只能先议后诉):征税行为
3.一审判决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做出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一审:送达15日内不上诉 二审:终审判决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税务行政行为 不平等主体之间
/
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书面/口头 × 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 × 原则上书面审查,但对重大、复杂案件可以
采取听证,听证应制作笔录,申请人、被申请人、 第三人确认,不得少于2人(但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区分
仲裁
民事诉讼
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适用范围
合同关系、其他财产纠纷
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具体行政行为
双方身份
平等主体(民→民)
平等主体(民→民)
不平等主体(民→官)
审判制度
一裁终局
两审终审
/
合议(仲裁) 庭组合
1名或3名
3人以上的单数
/
回避制度

√(书面/口头,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申请方式 书面 (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3.申请时间: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①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 4.诉讼时效:
收费情况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 、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 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收费
最长诉讼: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20年 3.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因“不可抗力、其他 障碍”等客观原因 4.诉讼时效期间中断(重头再来)—因主观原因
行政复议机关的选择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行政行为;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1.普通管辖:原告就被告。特殊情况如下:
地域管辖
(1)住国外、找不到人、被关押—原告住所地
一般规定
(1)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2)经最高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 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 管辖行政案件 (3)限制人身自由—原告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4)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5.共同管辖:“立案在先”原则
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6个月”内提出。
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的,可 以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5.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②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③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不动产,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超过“20年 ”,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超过“5年” 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

申请时间: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3)行政机关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60天内,先复议后诉讼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1)劳动争议(先裁后诉) —不收费 2.诉讼时效:

答复时间:受理之日起60日内;情况复杂的经复议 2.审理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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