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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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集体企业
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 册的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 制企业条例》(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1990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依法签订 劳动合同,实行灵活的用工形式和办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 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 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 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 行。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 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 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四讲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 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 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 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 执行。
自《劳动法》实施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 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 不断出现,例如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伙 律师事务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 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 外招用劳动者,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 度。同时,理论和和实务界对劳务派遣工、非全 日制用工、退休就业人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飞行员、职业运动员、实习生、保姆等家政人员 是否应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有热烈的争论和研 究,相关的案例也不时见诸媒体,引起了较大的 社会反响。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 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 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 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 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 条例》的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 围包括直接适用和依照执行两类
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期限、报酬和劳保福利待遇等。”《劳动就
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劳动部、国
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4年10月7日发布实施)第十条规定:“股份合 作制劳服企业依法自主决定用人形式,通过签订 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7.私营企业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 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包括独资企业、合伙 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三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私 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通过, 1988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规定:“私营企 业招用职工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 务。私营企业劳动合同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 机关备案。”
4.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 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 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 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 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 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8月1日实施) 未规定劳动合同问题。
6.股份合作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 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 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 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 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1990年2月12日 农业部发布,1997年12月25日修改)第九条规定: “企业招聘职工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双方
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修订)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合营企 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 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 立合同加以规定。”
9.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 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 作企业,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 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法》(2000修订)第十三条规定:“合 作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 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 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一、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
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 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法》 相比,增加规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一)企业
1.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十七条规定:“公司 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 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 护,实现安全生产。”
2.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 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修订)并未规定劳动合同问题。
3.个人独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 日施行)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 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 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 发放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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