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牍所见秦汉民事诉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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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两个案例可看出,秦律规定司法官吏在 鞫狱时,是依据案发时的法律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也就是“令,犯 法 者 各 以 法 时 律 令 论 之 ”。 汉 代,为 了节约司法成本,对案件的乞鞫的时限有严格的规 定。如《二年律令 · 具 律 》明 确 规 定,“狱 已 决 盈 一 岁,不得气( 乞) 鞫”,即乞鞫的期限为狱案判决后一 年之内。从张 家 山 汉 简《奏 谳 书 》中 所 载 记 有 时 间
收稿日期:2012 - 01 - 12 作者简介:蒋波( 1972 - ) ,男,江苏徐州人,博士研究生,主修秦汉魏晋南北朝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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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案例,其奏谳、乞鞫的时限都没有超过一年( 见表 徒论决,满 三 月,不 得 乞 鞫。”[7]2825 - 2826【笔 者 案 】:
1) 。
《周礼正义》注中,对“邦国朞”的朞字考释,阮元认
《法律答问》: 士五( 伍) 甲盗,以得时直( 值) 臧 ( 赃) ,臧( 赃) 直( 值) 过六百六十,吏非直( 值) ,其 狱鞫乃直( 值) 臧( 赃) ,臧( 赃) 直( 值) 百一十,以论 耐,问甲及吏可( 何) 论? 甲当黥为城旦; 吏为失刑 罪,或端为,为不直( 值) [6]165 。
《法律答问》: 士五( 伍) 甲盗,以得时直( 值) 臧 ( 赃) ,臧( 赃) 直( 值) 百一十,吏弗直( 值) ,狱鞫乃 直( 值) 臧( 赃) ,臧( 赃) 直( 值) 过六百六十,黥甲为 城旦,问甲及吏可( 何) 论? 甲当耐为隶臣,吏为失 刑罪[6]166 。
引郑司农云: “谓在期内者听,期外者不听,若今时 题的具体论证,容日后撰文小考。
表 1 张家山汉简《秦谳书》中所载有时间的案例
案例( 简称)
受理日期
奏谳、乞鞫日期
页码
“夷道□丞嘉敢谳男子毋忧”案
六月戊子
(Fra Baidu bibliotek汉高祖) 十一年八月甲申朔己丑
( 91)
“江陵丞骜敢谳婢媚”案
三月己巳
( 汉高祖) 十一年八月甲申朔丙戌
其次,如果某些案犯在起诉时已死,则不受诉讼 时效限制,如《秦律十八种·司空》中的“葆子”,是 “有罪以赀赎及有债于公”的人,如果在审判之前死 掉,不受理此案。这在秦律里有明确规定: “葆子以 上,未狱而死若已葬,而誧( 甫) 告之,亦不当听治, 勿收,皆如家罪。”[6]197
再者,犯 有“迁”罪 的,也 不 受 此 限,如 秦 律 规 定: “廷行事有罪当□( 迁) ,已断已令,未行而死若 亡,其所包当诣□( 迁) 所。”[6]177“当□( 迁) ,其妻先
第 14 卷 第 2 期
Vol. 14 No. 2
黄河科技大学学报
JOURNAL OF HUANGHE S&T UNIVERSITY
2012 年 3 月
Mar. 2012
·法学研究·
简牍所见秦汉民事诉讼原则
蒋波
( 华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1)
摘 要: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秦汉法律也不例外,作为调整和规范婚姻、户籍与土地、债与买卖契约 等秦汉民事诉讼制度,从出土的简牍可看出,既有继承,又有发展,足证“汉承秦制”说法之不诬。以时效、等级、“亲亲相隐”、“引 经决狱”等诉讼原则为视角,探讨秦汉民事诉讼的共性和差异,可以深化秦汉的民法研究。
关 键 词:秦汉; 简牍; 民事诉讼; 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9. 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424( 2012) 02-0115-05
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秦 汉法律也不例外,必然伴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统治者 的政治意识形态等具体历史条件的变迁而有所调 整。从出土的简牍可看出,作为调整和规范婚姻、继 承、户籍与 土 地、债 与 买 卖 契 约 等 秦 汉 民 事 诉 讼 制 度,既有继承,又有发展,足证“汉承秦制”说法之不 诬。从秦汉民事诉讼原则的共性和差异,也能体现 这种特征。本文拟以时效、等级、“亲亲相隐”、“引 经决狱”等 诉 讼 原 则 为 视 角,探 讨 秦 汉 民 事 诉 讼 的 共性和差异,借以深化秦汉的民法研究。不当之处, 敬请方家指正。
待遇。我们知道,法家代表人物商鞅提出过“壹刑” 的治国理念,不主张同罪异 罚。《商 君 书 · 赏 刑》 曰: “所谓 壹 刑 者,刑 无 等 级,自 卿 相、将 军 以 至 大 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刑及三族。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 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 断。”[10]100 - 101 这种“刑无等级”的思想对后世影响极 大,被商法学派奉为圭臬,闪烁着一种原始的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古代人处 于“身份社 会 ”中,等 级 思 想 根 深 蒂 固,一 个 人 在 法 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往往取决于他先天或后天具有的 身份。从出土简牍来看,细析其法律条文,秦律并没 有恪守“刑无等级”的刑罚原则,反而践行“刑有等 级”的路线,并为后代所因循。
“淮阳守行县掾新郪狱”案
武以六月壬午出行公粱亭 ( 汉高祖) 六年七月乙酉新郪信爰书
( 98 - 99)
“黥城旦讲气( 乞) 鞫”案
元年十二月癸亥
( 秦王政) 二年四月丙辰
( 100 - 102)
“典赢告”案
六月癸卯
( 秦王政) 六年八月丙子朔壬辰
( 109 - 111)
影响秦汉民事诉讼时效的因素,主要有皇帝大 赦、案犯诉前已死、犯有迁罪等几种情形。其中,皇 帝大赦是一 种 殊 旨,具 有 超 越 法 权 威 的 法 外 刑,如 《法律答问》记载一条关于赦前盗窃的判例: “或以 赦前盗千钱,赦后尽用之而得,论可( 何) 殹( 也) ? 毋论。”[6]167 我们知道,秦法严酷,对盗罪处罚极重,
自告,当包。”[6]178 从 上 两 例,可 看 出 秦 对 犯 有 流 放 罪、并已判决,即 简 文“已 断 已 令 ”,处 罚 很 重,无 论 案犯死未死,其家属都要随往流放地点。
二、等级原则 诉讼等级原则,是指因出身、出生地、爵位、官职 等社会身份的不同而在诉讼法律上享有的不同特权
如“或盗采人桑叶,臧( 赃) 不赢一钱,可( 何) 论? 赀 徭三旬”。然 而,犯 人 盗 千 钱,是 案 发 于 大 赦 前,故 没有处罚。史料告知,汉代标榜以孝治天下,在每逢 国家重大政治活动时,运用大赦并对全国狱政进行 治理,更加凸显其政治意义,如《汉旧仪》所载: “践 祚、改元、立皇后、太子,赦天下。每赦,自殊死以下, 及谋反大逆不道诸不当得赦者,皆赦除之。令下丞 相御史,复奏可,分遣丞相御史乘传驾行郡国,解囚 徒,布 诏 书。 郡 国 各 分 遣 吏 传 厩 车 马 行 属 县,解 囚 徒。”[9]103
在表 1 中,“黥城旦讲气( 乞) 鞫”案的时间从十 为“期 者 正 字,朞 者 俗 字”,其 余 各 家 均 没 有 指 出
二月癸亥决断,到四月丙辰乞鞫,不到半年,符合规 “朞”字具体含义。此处的“朞”应读为“jī”,表示一
定。这比《周礼·秋官·朝士》所记听狱时间“都三 周年的意思。现在学界对此存在一定的误解,通常
月”之制要长,符合“邦国朞”之制。《周礼·秋官· 把乞鞫时限比附于“都三月”,如有学者在统计此日
朝士》: “凡士之治有期日,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 期为“二月癸亥至四月丙辰,共 54 天不满三月”,系
旬,都三月,邦国朞。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疏注 把“十二月癸亥”误为“二月癸亥”[8]381 。对于此问
一、时效原则 诉讼时效,源自于罗马法,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应 当起诉却经过了一定期间未能起诉而在程序方面受 到限制[1]。我 国 古 代 法 律 的 诉 讼 时 效,《汉 书 · 孔 光传》里在 集 议 定 陵 侯 淳 于 长 坐 大 逆 诛,丞 相 翟 方 进、大司空何武引一条汉令: “令,犯法者各以法时 律令论之,明有所讫也。”师古曰: “此具引令条之文 也。法时谓始犯法之时法也。”[2]3355 - 3356 对此汉令的 解读,肖永清、张晋藩两先生的看法具有代表性,都 认为此案件“争论的中心是法律时效问题”[3]158 ,汉 律存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4]121 。 肖、张两位学者的看法曾引起学界不同的声音, 有学者曾撰 文 指 出,“以 此 案 按 照 孔 光 意 见 办 理 作 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确立的标志是不恰当的”[5]2 , 但文中对部分法律条文( 下列两条《法律答问》) 的 推论有误,如“显然,秦代定罪量刑……重视行为时
秦、汉法律对因出身不同、所属地、有无爵位、宗 亲等社会身份的不同,在诉讼的程序、量刑定罪方面 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
一是奴婢由于地位低下,法律上无诉讼资格或 处罚较重。在秦、汉时期,奴婢( 隶臣妾) 无论从其
蒋波: 简牍所见秦汉民事诉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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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为官府所役使、买卖及身份的继承性,可得出 其身份的奴隶性质。从简牍看,( 1) 奴婢毫无人格 权,被标签为“会 说 话 的 工 具 ”,视 为 主 人 的 私 有 财 产,可以随意用来抵债,如《秦 律 十 八 种 · 司 空》: “百姓有赀赎责( 债) 而有一臣若一妾,有一马若一 牛,而欲居者,许。”[6]85 ( 2) 其身份,除因战功( 军功 爵) 、纳赀赎身外,具有继承性。如《法律答问》: “女 子为隶臣妻,有子焉,今隶臣死,女子北其子,以为非 隶臣子殹( 也) ,问女子论可( 何) 殹( 也) ? 或黥颜 頯为隶妾,或曰完,完之当殹( 也) 。”[6]225
由上可见,正是由于奴婢身份地位低微,法律上 无诉讼资格或处罚较重。如《法律答问》: “臣妾告 主,非公室告,勿听。”《二年律令·贼律》: “奴婢殴 庶人以上,黥頯,畀主。”[11]13
二是爵位不同,在定罪量刑上亦不同。秦、汉时 的二十等爵制演变、等级划分,以及所享政治、经济 利益等问题,朱绍侯先生的《军功爵制研究》一书已 作出了详备的论述。从文献及简牍的记载,既可证 明秦、汉初二十爵位制的存在,又可了解爵位高低在 法律上的地位不同。例如,《汉书·惠帝纪》曰: “爵 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 械者,皆颂 系。”[2]85《商 君 书》、《汉 旧 仪 》也 有 类 似 记载,如“其狱法: ‘高爵赀下爵级。高爵能,无给有 爵人隶仆。爵自两级以上,有刑罪则免。爵自一级 以下,有刑罪则 已 ’”[10]120。 “秦 制 二 十 爵。 男 子 赐 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9]53 再如《二 年律令》曰: “其毋伤也,下爵殴上爵,罚金四两; 殴 同死 < 列 > 以下,罚金二两; 其有疻痏及□,罚金四 两。”[11]12 不论这些记载的具体实施过程如何,至少 可证秦汉爵位在法律上具有某种优待和特权。
法律关系的实事求是的作法,正是法不溯及既往原 则的最初表现”[5]1 。笔者以为,肖、张两位学者的看 法具有某些合理性,但此例只能说明汉代中期以后 法律儒家化,出 现“引 经 决 狱 ”的 某 些 特 例。 但 是, 考虑到秦 汉 律 令 的 动 态 演 变,“令 ”作 为“律 ”的 补 充,往往根据现实的需要,并针对某一事项而临时以 皇帝诏令发布,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不如律具 有相对的稳定性。从出土简牍看,在秦、汉法律上还 是存在“犯法者各以法时律令论之”的时效 原 则。 如:
三是皇 室 宗 亲 及 外 戚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享 有 特 权[12]15 。众所周知,封建法制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公 然维护等级特权,即皇亲国戚属于特殊等级中的贵 族人物,法律上对这类人犯罪则赋予超越常法的某 种特权。例如,《二年律令·具律》规定: “上造、上 造妻以上,及内公孙、外公孙、内公耳玄孙有罪,其当 刑及当为城旦舂者,耐以为鬼薪白粲。吕宣王内孙、 外孙、内耳孙玄孙,诸侯王子、内孙耳孙,辙侯子、内 孙有罪,如上造、上造妻以上。”[11]20 - 21 律文里的内 公孙、外公孙,整理小组据《汉书·惠帝纪》注: “内 外公孙,国家宗室及外戚之孙也。”皇室宗亲及外戚 由于身份特殊,不仅享有减刑特权,而且在诉讼程序 上有“上请”等一系列优待措施。再如,汉文帝七年 冬十月( 前 173) 诏令“令列侯太夫人、夫人、诸侯王
( 92)
“胡状、丞憙敢谳狱史阑”案
十年七月辛卯朔癸巳
( 汉高祖) 十年八月庚申朔癸亥
( 93)
“江陵余、丞骜敢谳大奴武亡”案
五月庚戌
( 汉高祖) 十年七月辛卯朔甲寅
( 94 - 95)
“安陆丞忠劾狱史平舍匿无名数大男子种”案
八年十月己未
( 汉高祖) 八年四月甲辰朔乙巳 ( 97) 注: 汉初以十月为岁首。
收稿日期:2012 - 01 - 12 作者简介:蒋波( 1972 - ) ,男,江苏徐州人,博士研究生,主修秦汉魏晋南北朝史。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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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案例,其奏谳、乞鞫的时限都没有超过一年( 见表 徒论决,满 三 月,不 得 乞 鞫。”[7]2825 - 2826【笔 者 案 】:
1) 。
《周礼正义》注中,对“邦国朞”的朞字考释,阮元认
《法律答问》: 士五( 伍) 甲盗,以得时直( 值) 臧 ( 赃) ,臧( 赃) 直( 值) 过六百六十,吏非直( 值) ,其 狱鞫乃直( 值) 臧( 赃) ,臧( 赃) 直( 值) 百一十,以论 耐,问甲及吏可( 何) 论? 甲当黥为城旦; 吏为失刑 罪,或端为,为不直( 值) [6]165 。
《法律答问》: 士五( 伍) 甲盗,以得时直( 值) 臧 ( 赃) ,臧( 赃) 直( 值) 百一十,吏弗直( 值) ,狱鞫乃 直( 值) 臧( 赃) ,臧( 赃) 直( 值) 过六百六十,黥甲为 城旦,问甲及吏可( 何) 论? 甲当耐为隶臣,吏为失 刑罪[6]166 。
引郑司农云: “谓在期内者听,期外者不听,若今时 题的具体论证,容日后撰文小考。
表 1 张家山汉简《秦谳书》中所载有时间的案例
案例( 简称)
受理日期
奏谳、乞鞫日期
页码
“夷道□丞嘉敢谳男子毋忧”案
六月戊子
(Fra Baidu bibliotek汉高祖) 十一年八月甲申朔己丑
( 91)
“江陵丞骜敢谳婢媚”案
三月己巳
( 汉高祖) 十一年八月甲申朔丙戌
其次,如果某些案犯在起诉时已死,则不受诉讼 时效限制,如《秦律十八种·司空》中的“葆子”,是 “有罪以赀赎及有债于公”的人,如果在审判之前死 掉,不受理此案。这在秦律里有明确规定: “葆子以 上,未狱而死若已葬,而誧( 甫) 告之,亦不当听治, 勿收,皆如家罪。”[6]197
再者,犯 有“迁”罪 的,也 不 受 此 限,如 秦 律 规 定: “廷行事有罪当□( 迁) ,已断已令,未行而死若 亡,其所包当诣□( 迁) 所。”[6]177“当□( 迁) ,其妻先
第 14 卷 第 2 期
Vol. 14 No. 2
黄河科技大学学报
JOURNAL OF HUANGHE S&T UNIVERSITY
2012 年 3 月
Mar. 2012
·法学研究·
简牍所见秦汉民事诉讼原则
蒋波
( 华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1)
摘 要: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秦汉法律也不例外,作为调整和规范婚姻、户籍与土地、债与买卖契约 等秦汉民事诉讼制度,从出土的简牍可看出,既有继承,又有发展,足证“汉承秦制”说法之不诬。以时效、等级、“亲亲相隐”、“引 经决狱”等诉讼原则为视角,探讨秦汉民事诉讼的共性和差异,可以深化秦汉的民法研究。
关 键 词:秦汉; 简牍; 民事诉讼; 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9. 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424( 2012) 02-0115-05
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秦 汉法律也不例外,必然伴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统治者 的政治意识形态等具体历史条件的变迁而有所调 整。从出土的简牍可看出,作为调整和规范婚姻、继 承、户籍与 土 地、债 与 买 卖 契 约 等 秦 汉 民 事 诉 讼 制 度,既有继承,又有发展,足证“汉承秦制”说法之不 诬。从秦汉民事诉讼原则的共性和差异,也能体现 这种特征。本文拟以时效、等级、“亲亲相隐”、“引 经决狱”等 诉 讼 原 则 为 视 角,探 讨 秦 汉 民 事 诉 讼 的 共性和差异,借以深化秦汉的民法研究。不当之处, 敬请方家指正。
待遇。我们知道,法家代表人物商鞅提出过“壹刑” 的治国理念,不主张同罪异 罚。《商 君 书 · 赏 刑》 曰: “所谓 壹 刑 者,刑 无 等 级,自 卿 相、将 军 以 至 大 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刑及三族。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 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 断。”[10]100 - 101 这种“刑无等级”的思想对后世影响极 大,被商法学派奉为圭臬,闪烁着一种原始的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古代人处 于“身份社 会 ”中,等 级 思 想 根 深 蒂 固,一 个 人 在 法 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往往取决于他先天或后天具有的 身份。从出土简牍来看,细析其法律条文,秦律并没 有恪守“刑无等级”的刑罚原则,反而践行“刑有等 级”的路线,并为后代所因循。
“淮阳守行县掾新郪狱”案
武以六月壬午出行公粱亭 ( 汉高祖) 六年七月乙酉新郪信爰书
( 98 - 99)
“黥城旦讲气( 乞) 鞫”案
元年十二月癸亥
( 秦王政) 二年四月丙辰
( 100 - 102)
“典赢告”案
六月癸卯
( 秦王政) 六年八月丙子朔壬辰
( 109 - 111)
影响秦汉民事诉讼时效的因素,主要有皇帝大 赦、案犯诉前已死、犯有迁罪等几种情形。其中,皇 帝大赦是一 种 殊 旨,具 有 超 越 法 权 威 的 法 外 刑,如 《法律答问》记载一条关于赦前盗窃的判例: “或以 赦前盗千钱,赦后尽用之而得,论可( 何) 殹( 也) ? 毋论。”[6]167 我们知道,秦法严酷,对盗罪处罚极重,
自告,当包。”[6]178 从 上 两 例,可 看 出 秦 对 犯 有 流 放 罪、并已判决,即 简 文“已 断 已 令 ”,处 罚 很 重,无 论 案犯死未死,其家属都要随往流放地点。
二、等级原则 诉讼等级原则,是指因出身、出生地、爵位、官职 等社会身份的不同而在诉讼法律上享有的不同特权
如“或盗采人桑叶,臧( 赃) 不赢一钱,可( 何) 论? 赀 徭三旬”。然 而,犯 人 盗 千 钱,是 案 发 于 大 赦 前,故 没有处罚。史料告知,汉代标榜以孝治天下,在每逢 国家重大政治活动时,运用大赦并对全国狱政进行 治理,更加凸显其政治意义,如《汉旧仪》所载: “践 祚、改元、立皇后、太子,赦天下。每赦,自殊死以下, 及谋反大逆不道诸不当得赦者,皆赦除之。令下丞 相御史,复奏可,分遣丞相御史乘传驾行郡国,解囚 徒,布 诏 书。 郡 国 各 分 遣 吏 传 厩 车 马 行 属 县,解 囚 徒。”[9]103
在表 1 中,“黥城旦讲气( 乞) 鞫”案的时间从十 为“期 者 正 字,朞 者 俗 字”,其 余 各 家 均 没 有 指 出
二月癸亥决断,到四月丙辰乞鞫,不到半年,符合规 “朞”字具体含义。此处的“朞”应读为“jī”,表示一
定。这比《周礼·秋官·朝士》所记听狱时间“都三 周年的意思。现在学界对此存在一定的误解,通常
月”之制要长,符合“邦国朞”之制。《周礼·秋官· 把乞鞫时限比附于“都三月”,如有学者在统计此日
朝士》: “凡士之治有期日,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 期为“二月癸亥至四月丙辰,共 54 天不满三月”,系
旬,都三月,邦国朞。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疏注 把“十二月癸亥”误为“二月癸亥”[8]381 。对于此问
一、时效原则 诉讼时效,源自于罗马法,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应 当起诉却经过了一定期间未能起诉而在程序方面受 到限制[1]。我 国 古 代 法 律 的 诉 讼 时 效,《汉 书 · 孔 光传》里在 集 议 定 陵 侯 淳 于 长 坐 大 逆 诛,丞 相 翟 方 进、大司空何武引一条汉令: “令,犯法者各以法时 律令论之,明有所讫也。”师古曰: “此具引令条之文 也。法时谓始犯法之时法也。”[2]3355 - 3356 对此汉令的 解读,肖永清、张晋藩两先生的看法具有代表性,都 认为此案件“争论的中心是法律时效问题”[3]158 ,汉 律存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4]121 。 肖、张两位学者的看法曾引起学界不同的声音, 有学者曾撰 文 指 出,“以 此 案 按 照 孔 光 意 见 办 理 作 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确立的标志是不恰当的”[5]2 , 但文中对部分法律条文( 下列两条《法律答问》) 的 推论有误,如“显然,秦代定罪量刑……重视行为时
秦、汉法律对因出身不同、所属地、有无爵位、宗 亲等社会身份的不同,在诉讼的程序、量刑定罪方面 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
一是奴婢由于地位低下,法律上无诉讼资格或 处罚较重。在秦、汉时期,奴婢( 隶臣妾) 无论从其
蒋波: 简牍所见秦汉民事诉讼原则
117
来源、为官府所役使、买卖及身份的继承性,可得出 其身份的奴隶性质。从简牍看,( 1) 奴婢毫无人格 权,被标签为“会 说 话 的 工 具 ”,视 为 主 人 的 私 有 财 产,可以随意用来抵债,如《秦 律 十 八 种 · 司 空》: “百姓有赀赎责( 债) 而有一臣若一妾,有一马若一 牛,而欲居者,许。”[6]85 ( 2) 其身份,除因战功( 军功 爵) 、纳赀赎身外,具有继承性。如《法律答问》: “女 子为隶臣妻,有子焉,今隶臣死,女子北其子,以为非 隶臣子殹( 也) ,问女子论可( 何) 殹( 也) ? 或黥颜 頯为隶妾,或曰完,完之当殹( 也) 。”[6]225
由上可见,正是由于奴婢身份地位低微,法律上 无诉讼资格或处罚较重。如《法律答问》: “臣妾告 主,非公室告,勿听。”《二年律令·贼律》: “奴婢殴 庶人以上,黥頯,畀主。”[11]13
二是爵位不同,在定罪量刑上亦不同。秦、汉时 的二十等爵制演变、等级划分,以及所享政治、经济 利益等问题,朱绍侯先生的《军功爵制研究》一书已 作出了详备的论述。从文献及简牍的记载,既可证 明秦、汉初二十爵位制的存在,又可了解爵位高低在 法律上的地位不同。例如,《汉书·惠帝纪》曰: “爵 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 械者,皆颂 系。”[2]85《商 君 书》、《汉 旧 仪 》也 有 类 似 记载,如“其狱法: ‘高爵赀下爵级。高爵能,无给有 爵人隶仆。爵自两级以上,有刑罪则免。爵自一级 以下,有刑罪则 已 ’”[10]120。 “秦 制 二 十 爵。 男 子 赐 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9]53 再如《二 年律令》曰: “其毋伤也,下爵殴上爵,罚金四两; 殴 同死 < 列 > 以下,罚金二两; 其有疻痏及□,罚金四 两。”[11]12 不论这些记载的具体实施过程如何,至少 可证秦汉爵位在法律上具有某种优待和特权。
法律关系的实事求是的作法,正是法不溯及既往原 则的最初表现”[5]1 。笔者以为,肖、张两位学者的看 法具有某些合理性,但此例只能说明汉代中期以后 法律儒家化,出 现“引 经 决 狱 ”的 某 些 特 例。 但 是, 考虑到秦 汉 律 令 的 动 态 演 变,“令 ”作 为“律 ”的 补 充,往往根据现实的需要,并针对某一事项而临时以 皇帝诏令发布,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不如律具 有相对的稳定性。从出土简牍看,在秦、汉法律上还 是存在“犯法者各以法时律令论之”的时效 原 则。 如:
三是皇 室 宗 亲 及 外 戚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享 有 特 权[12]15 。众所周知,封建法制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公 然维护等级特权,即皇亲国戚属于特殊等级中的贵 族人物,法律上对这类人犯罪则赋予超越常法的某 种特权。例如,《二年律令·具律》规定: “上造、上 造妻以上,及内公孙、外公孙、内公耳玄孙有罪,其当 刑及当为城旦舂者,耐以为鬼薪白粲。吕宣王内孙、 外孙、内耳孙玄孙,诸侯王子、内孙耳孙,辙侯子、内 孙有罪,如上造、上造妻以上。”[11]20 - 21 律文里的内 公孙、外公孙,整理小组据《汉书·惠帝纪》注: “内 外公孙,国家宗室及外戚之孙也。”皇室宗亲及外戚 由于身份特殊,不仅享有减刑特权,而且在诉讼程序 上有“上请”等一系列优待措施。再如,汉文帝七年 冬十月( 前 173) 诏令“令列侯太夫人、夫人、诸侯王
( 92)
“胡状、丞憙敢谳狱史阑”案
十年七月辛卯朔癸巳
( 汉高祖) 十年八月庚申朔癸亥
( 93)
“江陵余、丞骜敢谳大奴武亡”案
五月庚戌
( 汉高祖) 十年七月辛卯朔甲寅
( 94 - 95)
“安陆丞忠劾狱史平舍匿无名数大男子种”案
八年十月己未
( 汉高祖) 八年四月甲辰朔乙巳 ( 97) 注: 汉初以十月为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