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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措施与手段研究

周伟劲

摘要:在科学技术发展与人类社会进步的同时,犯罪也呈现不断发展、变化的趋势。刑事侦查要实现其打击犯罪的功能就必须要有足够的技术力量。技术性侦查能够使侦查主体充分发挥技术的优势,形成一种有效的侦查破案的方法。侦查措施是指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的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依据法律和法规所采取的各种侦查活动与方法。

关键词:侦查措施紧急侦查措施侦查手段秘密侦查

随着我国的发展,刑事案件的犯罪手段日新月异,科技化,多样化,复杂化。特别是近年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作为解决刑事犯罪这一矛盾的专门工作,是由多个要素所组成的一个独立存在的系统。侦查措施与手段就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侦查措施,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找寻和缉拿犯罪分子和重大犯罪嫌疑人所采用各种侦查措施的总称。①具体有:基础性侦查措施、常规调查侦查措施、常规取证性侦查措施、物品控制性侦查措施、人身控制性侦查措施、紧急性侦查措施、查缉性侦查措施、秘密性侦查措施、技术性侦查措施、综合性侦查措施。

紧急性侦查措施

紧急性侦查措施是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在犯罪案件发生后,根据侦查破案的实际需要,依法采取的紧急行动。②其中包括有:追缉堵截、通缉通报、人质解救。

一、追缉堵截的概念

追缉堵截是侦查破案过程中常用的紧急侦查措施。它通常在现场勘查过程中

使用。在侦查的其他阶段,如果发现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逃跑时,也应及时采取追缉堵截措施。追缉堵截包括追缉和堵截两种措施。

所谓追缉,就是根据已掌握的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携带物品特征、现场痕迹和遗留物所反映的情况,组织力量,沿着犯罪分子或大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的方向和路线,循踪查缉。所谓堵截,就是在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逃跑时可能经过的道路上布岗设卡,盘查拦截。在侦查实践中,追缉和堵截常常同时并用,即在追缉的同时,运用电话、电报通知沿途公安保卫机关,立即组织力量在有关车站、码头、路口、关卡进行堵截。

二、追缉堵截措施的适用条件

(一)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有较为明显的暴露,易于识别,估计其逃离现场不远的;

(二)发案不久,犯罪分子在逃离犯罪现场的道路上遗留有明显的足迹、血迹及其他痕迹、物品,能够显示出其逃跑的方向的;

(三)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受了外伤,或者在搏斗中衣服被剥脱、撕碎或沾染大量血迹、泥土、颜料等,能够引起沿途群众注目的;

(四)犯罪分子携带的赃物数量多、体积大,特征比较明显的;

(五)犯罪分子驾驶机动车辆作案或乘机动车辆逃跑,发现及时的;

(六)被害人、知情人指明犯罪分子逃走的路线和去向的。③

三、追缉堵截的方法

追缉堵截应当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采取正确的策略方法。实践中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单路尾追法。根据犯罪分子逃跑的方向和路线,布置力量,尾随其后

追捕和缉拿。

(二)迎面堵截法。即在犯罪分子逃跑行经路线的前方布置力量,设卡拦截。

(三)多路迂回法。即采用分兵多路、中间直追、两侧迂回的方法进行追缉堵截,以防止犯罪分子逃脱。

(四)合围包剿法。在追缉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分子进入一个较小的范围之内,如窜入楼群,或者钻进树林、庄稼地,缉捕人员应迅速抢占有利地形、地物,将其包围起来进行搜索缉捕。

在进行追缉堵截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行动要迅速,不使犯罪分子获得喘息的时间。

(二)在追缉途中,要随时留意发现罪犯抛失的物品和留下的痕迹,以获取罪证。要边追缉边向沿途群众调查访问,及时掌握情况的变化,使追缉始终沿着正确的路线和方向进行。

(三)在进行追缉时,要充分利用步法追踪技术,顺着罪犯逃跑的路线边追缉边搜索。在城市郊区、农村、山区、林区等地进行追缉时,有条件的可以使用警犬进行追踪搜捕。

(四)对带有凶器和枪支的逃犯进行追缉堵截时,要警惕罪犯行凶拒捕,特别是在追捕带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的逃犯时,更应百倍提高警惕,做好周密准备,实行统一指挥。既要千方百计活捉逃犯,又要避免硬打硬拼,造成不必要的伤亡。④

四、通缉

通缉是公安机关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人犯,通令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应当逮捕的被告人如果在逃,公安关可

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这条规定说明,通缉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一)通缉的对象是已经在逃,应当逮捕的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他们有的是在侦查工作开始之前,即畏罪潜逃;有的是经过侦查,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逃跑;有的是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又乘隙逃脱;有的是在刑罚执行期间,从劳动改造场所逃跑。对于上述人犯都可以采用通缉的措施缉拿归案。但是,对于那些尚不够逮捕条件的违法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即使他们已经在逃,也不能采用通缉的方法。

(二)有权发布通缉令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能使用通缉的方法。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需要缉拿追捕人犯的时候,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自己不能发布通缉令。

(三)通缉是请求有关地区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协助缉拿在逃人犯的一种有效形式。接到通缉令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查缉人犯。任何公民一经发现被通缉的人犯都有权利和责任立即将其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公安机关在发布通缉令之前,应认真研究案件材料和人犯的情况,正确确定通缉令发布的范围。在自己的辖区内,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的辖区,应当请求有权发布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为了便于查找被通缉的人犯,通缉令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一般应当写明案件的性质,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以及逃走时的服饰特征、体貌特征和简要案情,并附上照片。对体貌特征的描述,主要应包括身高、体态、脸型、头型、发型、颏、眉、眼、鼻、嘴、牙、耳等方面的明显特征,以及外露的斑痣、疤痕、残疾和某些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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