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铁路客运专线工程设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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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铁路客运专线工程设建

征地拆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大西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全面落实铁道部与山西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分别签署的《铁道部山西省政府关于山西铁路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铁道部陕西省政府关于陕西铁路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部省纪要),认真执行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沿线各省、区签订的《土地协议》或《征地拆迁实施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紧紧依靠当地各级人民政府支持,依法保护铁路建设和沿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新的建设理念,提高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意识,积极搞好征地拆迁工作。

第二条为规范大西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行为,明确各层次的职责范围,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征地拆迁的职责分工

第三条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分层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机制。

第四条在铁道部的统一领导下,公司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项目的前期工作,协调解决建设工作的重大问题,公司征地拆迁办公室及时与地方政府部门沟通联系,并按部省纪要和实施协议负责具体组织各省的征地拆迁工作。

第五条参建设计、咨询、监理单位要依据合同约定或公司委托,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征地拆迁工作。

第六条参建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按照部省纪要和实施协议,加强与各

自标段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做好各自标段征地拆迁和当地政府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依据合同约定或公司的委托,负责协调解决施工现场遇到的具体问题。遇有部省纪要、实施协议及施工合同约定以外的特殊情况或问题,要及时上报公司,由公司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报请铁道部决定。不得擅自处理违背部省纪要和实施协议的特殊问题,擅自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违约处罚,擅自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七条新建大西铁路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开展征地拆迁,设计单位及时提供设计图纸并复核签认地界线,施工单位现场放线,监理单位监督检查,由公司配合地方政府统一协调实施。各参建单位要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顾全大局,服从协调,共同搞好征地拆迁工作;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遵纪守法,文明施工;自觉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和生活习惯,紧紧依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路地共建活动,创造和谐的铁路建设外部环境。

第三章征地拆迁的办理原则

第八条大西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由山西省、陕西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按部省纪要及实施协议的有关规定并经双方认可后作为资本金入股。

第九条大西铁路建设用地包括铁路正线和站线及其配套设施(含“四电”)等建设工程的永久用地和取弃土、桥梁预制场用地,用地范围及数量以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为依据,经勘测定界后的永久用地,依据施工组织安排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划拨。

第十条大西铁路用地范围内需要拆迁的所有建(构)筑物,经路地双方共同详细调查,确认类别、数量后,由地方主管部门组织按期拆除。

第十一条站后及“四电”工程用地,由所在标段土建施工单位负责统一办理,一次完成。变更设计增加的零星用地,必须提交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方能办理补征手续。

第四章征地拆迁工作的分工

第十二条大西铁路的征地拆迁工作实行逐级负责、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公司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征地拆迁的管理工作及日常工作。

1.负责与铁道部、国家有关部委及沿线各省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办理有关报批手续,签订有关协议。

2.掌握征地拆迁工作的进展情况,制定全线的征地拆迁推进计划并督促落实。

3.向省(市)国土、计划部门提报重点控制性工程先行施工用地和正式用地申请文件的办理。

4.及时向沿线县(市、区)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提报建设用地及使用林地的申请。

5.参与部省纪要、实施协议以外与军事、国道等特殊项目拆迁的商谈。

6.负责审定征地拆迁的补偿费用。

7.组织征地拆迁竣工文件的交验归档。

第十四条公司征地拆迁办公室按部省纪要和实施协议具体负责各省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协调。

1.配合、督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依据部省纪要和实施协议做好各省的征地拆迁工作。

2.负责制定所辖省的征地拆迁推进计划,向沿线县(市、区)国土、林业、规划等主管部门提报先行用地、正式建设用地及使用林地的申请并落实。

3.负责组织施工用地红线图的审核,向用地所属省、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4.负责组织施工、设计单位与县(市、区)相关部门现场复核清点征地拆迁的范围、权属及数量。公司负责各省征地拆迁工作的负责人对已丈

量、清点的路段,每10公里复核清点不少于1公里,凡发现与实际不符的路段要全部重新丈量、清点,并重新进行登记。

5.负责处理实施征地拆迁中遇到的特殊问题。

6.负责协调部省纪要、实施协议以外与军事、国道等特殊项目拆迁的商谈。

7.负责组织征地拆迁竣工文件的审核。

8.负责收集、汇总和编报所辖省(区)内各施工标段的各类统计报表,按时报送公司征地拆迁办公室。

第十五条参建施工单位必须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与用地所属有关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办理承建标段内征地拆迁的具体事宜。

1.复核施工用地图纸、资料,提报用地计划。配合公司征地拆迁办公室向用地所属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申报的相关手续。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与行政村和村民单独商谈征地、拆迁方面的事宜,临时用地也要尽可能的依靠当地政府共同解决,以免发生不必要的土地纠纷。

2.配合勘测定界单位测设用地界址。组织开挖界沟、理清管段所属行政辖区分界里程,确认权属人。同一乡、村涉及不同施工单位的,要相互配合,同时完成。

3.与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现场复核确认用地范围、权属及征地数量;清点丈量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种类,确认数量;按不同权属人填写《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建交-6),现场办理各方确认、签章。

4.提供按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计算无误后的《铁路建设用地界桩表》(建交-7),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按行政村界区域认定,办理签章。

5.确认征地拆迁数量的完成情况。

6.收集、整理征地拆迁有关资料,编制地亩竣工文件并办理移交。

7.详细调查用地范围内涉及的沟、渠、路、管、塘,核对设计处理方案;调查隧道顶部生产生活设施情况,形成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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